我国有哪些地方性法规
㈠ 法律渊源有哪些
分为正式渊源以及非正式渊源,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等这些都可以算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法理、习惯则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㈡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下列哪些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回和各省、自治区、答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望采纳,有问题可继续追问,谢谢!
㈢ 我国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有哪些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六十五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六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六十七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㈣ 按照效力等级大小我国法律有哪些类别
你好,根据法律制定机关的不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等存在效力等级的问题,具体分为“有高低之分”和“无高低之分”两种:
(一)有高低之分的情形(详见《立法法》第65~66条、第78~80条、第88条)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高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4、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5、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6、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7、省级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法规。
8、民族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高于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高于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无高低之分的情形(详见《立法法》第81~82条、第86条)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他们之间没有效力高低之分。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他们之间没有效力高低之分。
3、省级政府规章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他们之间没有效力高低之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绘制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图如下:
宪法
↓
法 律
(包括相应的法律解释)
↓
行政法规
(包括相应的法律解释)
↓ ↓
部门规章
(包括对规章的解释)省级地方性法规
(包括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 ↓
省级政府规章
(包括对法规的解释和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州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包括对条例的解释)
↓ ↓ ↓
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包括对规章的解释)民族自治县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包括对条例的解释)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㈤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哪些地级市享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截至2015年2月,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行政区:22个省、5个自治区版、4个直辖市、22个省会、5个自治区首权府、18个较大的市、4个经济特区城市。
说到地方立法权不得不先提及“较大的市”。“较大的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法律概念,即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创设。地级市一旦获得“较大的市”地位,就拥有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
也就是说,你们市如果有区那么就拥有立法权
㈥ 在我国,哪些国家机关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我国,哪些国家机关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ACD)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回大会及其常答委会
B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C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㈦ 我国自治条例地方性法规在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上有什么不同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除民族自治区以外的制定的,在本质上机关和程序没有不同.
㈧ 我国所有的地方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㈨ 中国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