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执法者
① 执法者人性执法的作文题目
对于执法者来说,相对于铁面无私,柔情似水的难度显然更大,因为这往往意味着职责之外的更多付出。不过,也正因为如此,才愈发显得其弥足珍贵。
□本报评论员 赵志疆 岳建国
爱心与生命相生相伴,爱心与生活息息相关。也许,越是在性命攸关的紧要关头,越能够感受到爱心的温暖与力量。
2月27日上午10时,郑州市警方接到了一位父亲的求助电话,他们当时正从新乡沿着京港澳高速往河南省妇幼保健院赶,孩子病情非常危急,只能依靠车上的氧气来维持生命,而车上的氧气只够孩子用1个半小时。此时,救护车还需要40多分钟才能下高速,孩子父亲担心进入郑州市区如果堵车会危及孩子生命,于是跟郑州警方联系。交警6大队接到报警之后,迅速派民警赶到京港澳高速郑东新区出口,在这里等待载有孩子的救护车。11时45分,他们接到了救护车,立即警车开道向市内行进。
从高速口到医院总共要经过三个警队的辖区,在警队辖区交界处第二个大队民警已提前守候,警车就这样进行交接,交警一大队对路上进行临时的管制,三大队调整信号灯配时,让信号灯变成绿波带,方便车辆快速赶到,很多车主都主动避让出一条生命通道。从郑州东郊高速口到位于西郊的省妇幼,20多公里的路程车队仅用了36分钟的时间。
这是一部现实版的《生死时速》,同时也是一部生动的《新警察故事》。对于那位命运多舛的孩子来说,惊心动魄的36分钟无异于一次生命的“轮回”——在与死神赛跑的过程中,每一分每一秒都显得弥足珍贵,如果没有郑州警方的全力配合,如果没有郑州市民的广泛参与,后果真的很难预料。这一事件经当晚央视1套《晚间新闻》播出后,立刻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郑州“全城吃面”的热度仍未散去,“全城接力”又再一次使人看到了爱心之城的魅力所在。
不久之前,一位郑州交警小心翼翼搀扶老人过马路的温情一幕,曾在微博上引起网友的广泛转发和称赞。如今,郑州交警集体为一个素昧平生的孩子接力护航,再次引起众人的关注。在人们的寻常记忆中,作为执法者出现的警察大多面无表情、态度严厉,不过,这些由他们亲自出演的温情场景告诉我们,他们也有自己柔情似水的一面——他们也会因颤颤巍巍的老人俯身探首,他们也会因命悬一线的孩童心急如焚,他们从来都不吝于在急需帮助的人们面前,奉献自己朴素的爱心。这柔情似水的一面,与他们铁面无私的执法者形象并不矛盾。
众所周知,“人性化”是近年来法治实践的焦点和亮点,不过,也有人担心人性化可能“化”掉法律的威力,因为法律的威力来自无情无私。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治与人性之间的关系成为萦绕在很多人心头的疑问,在这些柔情似水却又铁面无私的交警身上,也许我们更容易找到答案。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法治只是工具,其终极目标是维护人的秩序、实现人的发展。法治的以人为本体现在,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为了扶持人性而执法,为了修复人性而司法,为了发展人性而守法。简单说,法治必须以人性为基础。如果说惩恶是为了束缚人性中丑陋的一面,扬善则是为了弘扬人性中美的一面,以一颗悲悯的心去面对芸芸众生,则体现着对每一个生命的敬畏和尊重。在见死不救仍时有耳闻,在袖手旁观仍时有发生的当下,执法者自发形成的生命救援队,不仅使人看到了人性的光辉,同时也让人见证了法治的力量——只有执法者坚持从人性的理念出发,才能使人确信,他们会善用手中的权力,以人性救济作为自己的终极目的。
对于执法者来说,相对于铁面无私,柔情似水的难度显然更大,因为这往往意味着职责之外的更多付出。不过,也正因为如此,才愈发显得其弥足珍贵,如果每位执法者都能在职责之外因人性化而做得更好,无疑更容易赢得群众共识、实现道德感召。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人性化的法治更具威信,而人性化的执法者也更有魅力。
② 在经济法的执法环节,执法者遵循什么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即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经济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经济法特性。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并且二原则已为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
适当干预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适当干预原则,二是合理竞争原则。
(一)适当干预原则
适当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这是因为:一方面,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域决定了适当干预原则应当成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学界目前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尚未形成共识,但大都认为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由此不难认为适当干预原则正回应和反映了经济法各项规则的本质特征,其成为经济法之基本原则顺理成章。
适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其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切内涵有二,即正当干预和谨慎干预。
1、正当干预正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社会经济主体及经济活动之干预必须仰赖于法律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
为此,必须做到:首先,干预权力拥有者权力之取得必须来源于法律之规定;其二,正当干预要求国家的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之程序。
2、谨慎干预:谨慎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在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了市场经济主体之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
具体讲,这主要是指:
(1)、国家干预不可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性力量。国家干预尽管必要,但也应当小心从事,谨慎动作,切不可擅自扩大干预之界域并取代市场成为资源配置之基础性手段。
(2)、国家干预在面临自由裁量权之行使时应当合乎权力运作之内在要求。国家在进行干预时,经济法应当为国家干预自由裁量权之行使建构一种限制性的规则框架,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乎正当目的,与授权法精神及内容相一致,并严格遵循既定程序。
(3)、谨慎干预要求国家干预不可压制经济主体之自主性与创造性。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切不可压制市场经济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值得指出的是,市场失灵固然存在,政府失效也屡见不鲜,切不可秉持一种干预万能的思想,将政府干预作为市场失灵的必然推论和结果,从而将国家干预回归到计划经济的父爱时代,进而高度压制和抹杀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
适当干预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在立法上强调适当干预,就是要在规则的制定上尽量衡平国家和市场二者的位阶,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功效,实现“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有机结合。而在执法、司法中体现适当干预原则,则是要求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准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保障权力行使的合规性与合目的性,进而充分调动和激发市场经济主体之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合理竞争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所维护的竞争是建立在合理竞争原则基础之上的,其旨在实现竞争的有序、有效,这亦是合理竞争原则的基本内涵和体现。
竞争是人类文明社会赖以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市场机制发挥其“看不见的手”的功能的基本要件。产业革命以来的历史表明,竞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引致空前的财富和极大的福利。但是,竞争并不意味着一种纯粹的自由放任,正如经济学家穆勒所指出的那样:“就租金、利息、工资和价格而言,它们由竞争决定,由此要制定法律,假如竞争是它们的唯一调节者和订立概括性的法制,就要根据它们所受到的调节而设计科学性的条款。”因而,以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为重点的经济法便应当将竞争的合理运行纳入自己的调控范围,藉以充分发挥竞争之积极功效,抑制甚而消灭其消极作用,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1、有序竞争:在经济法中欲促成竞争之有序化,就必须建立合理的竞争规则,防范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有效竞争:有效竞争是经济法的合理竞争原则以及建构其上的具体规则和运作结果及表现。有效竞争是克拉克(CLARK)为克服“马歇尔困境”(注:“马歇尔困境”是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第四篇中所提出的关于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二难选择命题。在他看来,规模经济是非常必要而且极为有用,但这又容易导致垄断,反过来就会使经济运行缺乏原动力,企业缺乏竞争活力。参见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59-328页。)而提出来的一种新型竞争模式,其基本内容是:“所谓有效竞争,就是指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有效地协调,从而形成一种有利于长期均衡的竞争格局。”有效竞争理论后又经过其他经济学家,如哈佛大学教授梅来,以及美国经济学家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SOSNICK)的努力和完善,更日趋成熟,目前业已成为大多数国家主导性的竞争体制。
欲达致有效竞争的市场模式,经济法就必须借助合理的竞争规则来予以构筑和保障。
③ 执法人员为什么要依法办事
法律要真正深入人心,最关键的问题是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期待。这就必须使法律真正成为规范人们权利义务的有力工具。即当人们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法律能够及时进行补救。因为这种补救功能的实现,必须以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为前提。
公民对法律的信赖一方面决定于法律本身是否能够反映和实现公民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又决定于国家、政府执行和遵守法律的情况。只有国家和政府对法律本身的尊重、服从与遵守,才能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否则将会摧毁公民对法律的信念,甚至走向反面。
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守法程度直接关系法律至上观念的成败。因为完全缺乏对法律的经验,人们尚可以相信法律的价值及其作用,保留对法律的企盼;若是一种恶劣的“政府都不守法”的法律经验,将会从根本上摧毁关于法律的信念,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心。
法律不能维护人们的合法权利,那么,人们对法律的信念和期待就会消失。因此,要培养法律至上的观念,最关键是党委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
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试想,在一个法律只是要求人们尽义务,却没有对人们的权利予以有力维护的社会里,人们又怎能形成对法律的信赖呢?
法秩序没有主体者积极自觉的遵守法、维护法的话,法秩序是得不到维持的。如果没有守法精神,而仅靠权力,是不能得以维持的。只有法律在社会中得到普遍的尊崇,守法意识才会根深蒂固。
这种守法意识不仅是针对民众的,更是针对作为执法主体的广大行政执法部门,尤其是领导者。只有这样,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才会形成,并反过来促进依法治理工作向深入发展。
④ 作为一名综合工作人员,您在查处,制止违法建设中如果遇到暴力抗法,野蛮抗法时应当如何处理.
我不像下面这位朋友说的这么复杂 对于这种情况 我就简单告诉你吧 现在的中国是法治社会内 无论如何容你做为执法人员都不能动手打人。如果遇到暴力抗法可以报警处理。现场肯定有视频监控的 不过可以自卫(是保护自己的前提下,不要伤人) 不然的话有理也说不清
⑤ 如何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执法
1、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意识指导实践,做好新形势下公安执法工作必然要求我们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坚持执法无小事,细节系大局,要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穿到执法办案全过程,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牢固树立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服务意识,坚决克服就办案而办案、机械办案的倾向,要从大局出发,从长远着眼,执法想到稳定,办案想到发展,切实做到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相统一;要针对当前执法活动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进一步细化各类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推动各项公安业务工作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2、强化法治意识,规范执法,全面促进执法规范化。执法规范化是执法质量的保证,执法质量是公安机关的生命线,而执法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执法行为的规范与否。因此,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大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当前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办案中,必须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靠证据来证实的,而证据必须依靠严密的法定程序去搜集获得,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真实合法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程序规范,才能保证实体合法。只有将全部公安执法活动纳入规范化,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规范执法语言和动作,有效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反程序、不作为、乱作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强化大局意识,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时代的呼唤,人民的期盼,更是执法工作的价值追求。我必须站在维护全社会稳定的大局上,公正执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如果执法者不站在维护全社会和谐稳定的立场,公平公正执法,该处罚的不处罚或者同事不同罚,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社会就会失去了最起码的公平正义,就会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破坏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环境。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矛盾凸显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社会矛盾频频发生,因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呈多发局势,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着眼点、着力点,牢牢把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一执法工作生命线,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素养、提高执法水平,坚定不移地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者、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3、强化人权意识,文明执法,保障人权。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是时代的主旋律,是公正执法的根本。文明执法就是要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粗暴执法的问题,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使执法办案获得理解和支持,在执法办案中展现警察队伍的良好素质,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转变服务态度,大力提高服务和执法质量,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尊重保障人权。做到语言不粗俗、行为不粗暴、态度不蛮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可能融法、理、情于一体,切实解决“法了事不了、案平情不平”的问题,将执法与群众关系的矛盾向有利方向转化,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执法真正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⑥ 执法人员,如何做到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的意义、如何做到依法治国?
为什么——意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最有效、最靠得住的办法是实行法治.
怎样做——国家:基本要求: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前提)、有法必依(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怎样做——个人( 我们应怎样对待法律?或问我们如何做法制社会的合格公民?)
(1)树立法制观念,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2)尊重法律,追求公正.
(3)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4)行使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利.
(5)依法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同违反法律的行为作斗争.如拨打110,记住违法犯罪分子的相貌特征,注意违法犯罪分子的去向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
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
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
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
群众.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所
说的法治,不应是“治民”,而应是“民治”,就是人民
当家作主治理国家.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具体来讲,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
第二,要加强执法工作,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
机关要公正司法.
第三,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第四,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
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
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良
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⑦ 如何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
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民众对司法的监督,真正地限制行政权力。对于违法执法者加大处罚力度。
⑧ 公安执法时是否应该告诉被执法者得权力
首先,没有任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法进行的过程中,必须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其次,如果需要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那么人民警察会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