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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执法

发布时间: 2020-12-01 21:23:55

A. 机构改革中提到“设区的的市与市辖区只设一个执法层级”,请问县级设置执法层级吗

市辖区和县并不是一回事,市辖区的公安局都是设区市的公安局分设机构,直接由设区市公安局负责管理,所以叫某某区公安分局,但普通县市属于一级行政主体,某某县公安局都是由县政府直接管理。

B.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除外。
第九条 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
第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当事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作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的原件、原物、原始载体;收集、调取原件、原物、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取复印件、复制件、节录本、照片、录像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九条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按手印或者盖章;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条 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现场勘测一般由案件调查人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
第二十三条 为查明事实,需要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C. 区与县级市在行政,执法,地域,权限有什么区别求大神帮助

县级市法律上为省直辖的独立行政区划单位,一般为相应的地级市“代管”。市辖区则必须依附于相应的上级直辖市或地级市存在,是非独立行政区划单位。
采纳哦

D. 县级公安机关一线执法执勤警力的概念和范围,以及法律条文依据

1、《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范围专包括:
(一)责任属区工作;
(二)户籍室工作;
(三)值班、备勤;
(四)案(事)件处理;
(五)巡逻;
(六)治安检查;
(七)特定勤务。
2、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并分别情况处理:
(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二)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或者管辖范围不明的,应当先行受理,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事项,但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后,再进行移交并记录在案;
(四)跨辖区执行任务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E. 县级单位中哪些是行政执法机关

有执法来权的机关都是行源政执法机关。
发改委、住建委、市政市容委、民委、财政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人事局、水务局、民政局、民防局、地震局、司法局、质监局、国税局、公安分局、体育局、环保局、统计局、档案局、安监局、工商分局、教委、农委、气象局、商务委、卫生局、文化委、科委、旅游局、地税局、人口计生委、保密局、安全分局、交通支队、消防支队、烟草专卖局、药监分局等。

F. 地方机构改革后,很多县级政府 新设了综合行政执法局这个单位,本人现在有机会去这个局上班,但对这个局

机会难得,不要犹豫。这是一个参公单位,对某个行业进行综合执法,也就是说这个行业涉及到有关政策和法律的事务都在这个单位解决。虽然业务水平要求高,但是确实可以做一番事业。

G. 浅谈如何做好县级统计执法工作

2006年至2010年是全国第五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实施的时期,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在统计系统深入开展统计法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企、坚持数字质量与统计法教育并重,统计法教育与统计法实践相结合,推进统计的改革与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做出贡献。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县(区)统计执法工作谈一些粗浅看法,供读者参考。 一、统计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二、当前统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和偏差。 《统计法》颁布实施20多年,并且已开展了统计“五五”普法,统计部门的领导对统计法律、法规都非常了解了,但当统计违法行为发生时,往往没有当机立断,拿起统计法武器为统计工作保驾护航,总是认为给企业提个醒,要求他们下回注意,以为只要能交报表,完成任务就可以了,使统计执法存在空白,有损权威。 2、统计执法力量相对薄弱。 依照《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大多数县级统计部门虽然内设了法制工作机构,但由于种种原因,局内仅仅设一名专职统计法制人员,更不用说是镇、街道一级了。造成法制力量相对薄弱,这种状况既不符合统计法制工作的要求,也不利于统计执法工作的开展,难以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 3、严格执法怕得罪人,怕影响当地经济发展。 “查处一家,教育一片”是树立统计法权威有效手段,但当案件发生需立案查处时,个别领导心里就犹豫了,再三考虑怕会带来不良后果,既担心对企业实行处罚,怕吓跑外商,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又担心引进该企业的当地政府或者部门有意见,出来阻挠。这样前怕狼后怕虎,往往使执法力度大打折扣。 三、统计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1、领导带头,形成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 领导干部要转变思想,充分认识到统计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带头学法用法。统计执法可以改进统计工作环境,可以改善统计工作条件,可以减少企业迟报、瞒报、拒报等统计违法现象。只有领导重视统计执法,特别是一把手重视,才能取得显著效果。多年的统计执法工作实践证明,哪个县区的统计局长重视,把它摆到重要的议事议程来抓,哪个县的统计执法工作就搞得好,反之,统计执法工作就如同一潭死水。 2、加强培训,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要搞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必须有专业统计执法队伍。首先局领导要对统计法制工作的各项建设常抓不懈;其次是把事业心强、业务熟悉、年富力强、能打胜仗的统计干部,充实到统计执法的队伍中来;三是加强业务和法律、法规学习,多派他们参加上级统计部门及法制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以适应统计工作需要。 3、落实经费,全面保障统计法制宣传教育。 为了保证统计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统计法知识学习和普及活动的管理、指导,要落实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按照国家“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要将经费主要用于推动对企业普法的规律与特点的研究与探索;组织编写具有示范性的普法读本或教材;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培训和经验的推广。 4、切合实际,精心组织统计法制教育宣传。 局里每年召开全局党员干部进行统计法动员大会,从实际出发,大张旗鼓地宣传统计法的主要目标,任务对象、方法、步骤,以及工作原则等。在宣传发动时,除大小各种会议外,还制定出社区统计法宣传教育的具体规划(计划),下厂为企业宣传统计法活动等。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统一了全县企业群众的思想,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治理。 5、以执法检查为动力,加大统计普法宣传力度。 虽然《统计法》颁布实施了二十多年,但仍有部分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制意识淡薄,虚报、瞒报、迟报等现象时有发生。总结前几年的统计工作,我清醒认识到,没有法律知识的普及,难以打开依法统计的局面,“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成为一句空话。所以,要通过多条渠道,多种形式对全县各种法人进行统计法律、法规的再教育、再提高,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 综上可见,我国自上世纪后期开始,现在仍方兴未艾的统计执法改革,是一次全方位的改革,其不仅涉及到统计执法管理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到统计执法的对象范围,进而涉及到统计执法的目标、宗旨,是统计执法机制的整体转换。当然,这种转换不是一天两天、一年两年能完成的,而是需要一个长时期的过程,我们现在的统计执法改革正处在这个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县区统计执法工作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机遇,只有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全区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面加强统计执法力度,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惠城区统计局 范文杰)

H. 县级以下交警可以跨辖区执法吗

这要分是什么情况,如果交通违法地在辖区内,交警是可以跨辖区办案的。
比如说交警在辖区内发现套牌车,但驾驶人驾车跑到另外一个城市,交警可以跨辖区扣留嫌疑车辆,并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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