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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查

发布时间: 2020-12-01 19:57:54

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查清的主要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8月公安部发布的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应该查清事实

❷ 查询案件编码368504。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为治安(行政)案件。

开通互联网执法告知系统的地方可以直接输入案件号查询即可。

❸ 行政类的处罚案件能在汇法网上面查询吗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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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裁判文书生效后的一周内,除调解书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等不需要上网公开外,其余裁判文书都应当公开。

❹ 行政案件查询案件查询

打电话去法院问。

❺ 在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处时间、办理时间、办案时间有什么区别

行政案件受理查证时限

❻ 当事人有权查看、复印派出所的所有调查笔录吗

综合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公安机关的做法,当事人基本上是不能复印派出所的调查笔录的。

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去复印案卷材料,无论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尤其是案件还是派出所的办理当中,当然派出所办案完毕后,如果当事人为民事诉讼的需要,派出所有时会同意复印案卷,不过大多数情况下会要求当事人委托律师来调取。

可以调取的情况也分以下两点,主要看涉及的是什么案件的调取。
1.如果是民事案件,当事人本人是无法调取的,在实际在操作过程中,一般由法院直接向公安局调取;
2.如果是刑事案件,执业律师必须在收到嫌疑人或其家属、被告人或其家属、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授权委托,凭律师执业证件、委托手续、律所的公函,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调取公司的询问笔录。

(6)行政案件查扩展阅读:

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❼ 行政案件中,检查时需制作检查笔录,特定情况下,什么可替代检查笔录

具体情况不明不好讲,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完整的录音录像资料,才可以。

❽ 网上查询案件怎么查

一、可供查询的案件范围

1、检察院自侦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2、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办理的批捕、起诉案件。

3、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科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4、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办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二、有权查询案件信息的人员

1、刑事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至六款规定)

2、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九条规定)

3、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经检察院批准同意后可以进行查询。

三、可供查询的案件信息内容

1、刑事案件:当事人、立案、强制措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判决、抗诉等依法可公开信息。

2、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案由、受案、立案、审结等依法可公开信息。

3、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案由、受案、立案、审结等依法可公开的信息。

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查清的主要犯罪事实

公安办理刑事案件应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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