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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执法

发布时间: 2020-12-01 19:45:02

1. 为保障出租车的营运秩序,其市交通局执法人员扮乘客扣黑车是否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这种情复况是否归结于钓鱼执法,很制难界定。因为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执法人员非要坐车,结果你收了钱,认定为黑车,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钓鱼执法。如果执法人员站在路边,你直接上前揽客,并完成交易过程,认定你为黑车的过程,并不违法行政合法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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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从哪些方面为民警提供了法律保障

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来为民警提供相应的一些保护,是比较不错的。

3.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对行政机关起保障和监督职责对还是错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对行政机关起保障和监督职责,这句话是正确的。推行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权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是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3)为保障执法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要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4. 党依法执政要求保证执法,执法的主体是党还是政府

一、党依法执政要求保证执法,执法的主体是政府。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这是因为:首先在现代社会为了避免混乱,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个方面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从经济到政治,从卫生到教育,从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无不需有法可依;其次,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因此,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执法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社会机关来管理的过程,社会大众应当服从。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

在我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从事全国或本地方行政管理的同时,就是在全国或本地方执法的过程;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在某一方面进行管理的同时,就是在本部门执行、实施相应的法律的过程。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社会进行管理,一定的行政机关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他既能够改变社会的资源分配,控制城市的人口规模,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民生活,如升学、就业、结婚等。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行法律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也是它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义务既是权力也是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应当以积极的行动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之间是辩证统一的:科学执政是基本前提,民主执政是本质所在,依法执政是基本途径。三者相互联系、有机结合,构成了我们党执政方式的基本理论框架。科学执政与民主执政必须通过依法执政的途径来实现。

三、依法执政的基本概念:

所谓依法执政,就是指一个政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且依照法律从事管理活动。依法执政意味着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等执政权力的行使,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最终实现党的正确领导。

所谓依法执政能力是执政党以国家机器为杠杆,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持续获得人民拥护,促进社会生产发展,引导社会整体进步等方面所表现出的能力。它是执政党为履行职责、强化效能、保障地位而进行构造、创新的系统行为过程。而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建设工程,是随环境、任务和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的动态系统过程,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过程。

5. 为了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改进行政执法

1、坚持以民为本,彰显人文关怀,是执法为民的基本价值取向。以民为本,是我国的传统政治思想,提倡的是民为邦本、安民利民、平政爱民。近代以来,民本思想上升为平等原则。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强调公正执法、执法为民,就是民本思想的一种具体体现,一定要把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有机统一起来,真正做到为民执法。

2、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实践执法为民思想的本质要求。检察工作中坚持权为民所用,就是要纯正执法目的,把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情为民所系,就是要纯正执法感情,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克服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坚持利为民所谋,就是要纯正执法任务,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实实在在为人民谋利益。

3、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实践执法为民思想的重要内容。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要把打击的重点放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活动上;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要在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的同时,注意加大查办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的力度;在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中,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发现和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突出问题上。

4、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效果,是实践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要求。坚持执法为民,必须不断研究、总结、改进执法活动的具体方式,主要是做到“五个一致性”,即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与文明执法的一致性;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一致性;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一致性;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一致性。

6. 如何加强保障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和责任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社会保障需求剧增,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国家的社会保 障能力相场经当有限, 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安全挑战。 只有顺应市场经济 要求,坚持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发展多类型、多层次的社会保 障体系,才能促进和谐社会形成。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 1997 年,在我国党的十五大中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 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按照 这次会议要求, 我国大力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 会保障体系开始初步形成。而十年以后,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加快建立覆 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 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 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 2002—2007 年, 全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 5 年累计 1.95 万亿元, 比前 5 年增长了 1.41 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2007 年参保人数超过 2 亿人,比 2002 年增加了 5400 多万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扩大到 11 个省份;从 2005 年开始连续 3 年提高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制度不断完善,已经扩大到全国的 90﹪的县,参与的农民达到 8 亿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基本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逐步提高。2007 年 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这是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根本性的制 度建设。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慈善和残疾人事业取得新进展。
二、我国现在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 下方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 国有 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 有的是不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新的客观要求, 有的则是其制度本身有严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 因素,急需进行改革。
其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 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 要求法制化。 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 适用范围 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 济、 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 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 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 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 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 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制度的覆盖范围小,城乡差距大。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覆盖全体公民,这里的“覆 盖全体公民” 并不是说全体公民在同一时间内都在享用社会保障资金, 而是说社会保障制度 对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制度意义,制度没有排他性,全体公民都能“享用”社会保障制度。目 前, 作为我国保障非主体的社会救济应该说具备这种特性。 但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主体的社会 保险则不具备这种非排他性,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范围是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等的职工,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社会团体等的专职人员;失业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 业等的职工。可见,目前社会保险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参加范围。其他城镇非单位从业人员和 广大农村从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都不在制度规定的范会保险的制度覆盖面之内, 又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认知程度、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远远不 够,比如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的实际覆盖面仅为 15%左右。如果从全部人口的角度来考察,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会更低。
(三)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与发达国家不 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 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 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1990 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 1103 亿元,其中城市社 会保障支出 977 亿元,占支出总数的 88%,农村支出 126 亿元,城市人均 413 元,农村人均 14 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 30 倍。造成农民没有社会 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 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责任不清、财政支持不够。鉴于社会保障的公共或半公共性质,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 的资金投入成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 但是我国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显 然不够。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收支的缺口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养老保险空账运行情况严重,根 据财政部公布的相关数据,到 2004 年底,全国养老保险空账达到 7000 亿元以上。如果空账 继续维持,将会在未来若干年后造成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危机。个人账户的做实,取决于“老 人”和“中人”账户的资金来源。由于“老人”和“中人”在旧体制下没有实行缴费制,而 是由国家包下来, 在财务上有一部分工资不作为企业成本, 而是作为企业的超额利润上缴给 国家,当职工生老病死时再由国家补偿给劳动者。现在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对这部 分劳动者予以补偿, 在理论上是完全公平和合理的。 社会保障改革中所遇到的资金不足问题, 并非是真正的资金不足,是责任不清、财政并未真正到位等造成的。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系由英语中“social 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的,亦可译为“社会安全”。 社会保障制度, 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对公民在年老、 疾病、伤残、 失业、 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 活需要的制度。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而完善的社 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没有社会的稳定,就 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 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 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 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坚持原则,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一)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做好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衔接工作。社会保 障制度的立法内容要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 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 施。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健全的司法机制。在条件成熟后, 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 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 在审判中 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 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重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目前, 社会保障法学专业以及涉外社 会保障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奇缺,学科建设落后、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重视。通过多渠 道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学科建设, 为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已是当务 之急。
(二)努力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尽量减小城乡差距。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 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 所谓普遍性, 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包括全 体社会成员, 凡是国家的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 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中,如养老保 险、 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 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进程, 落实立法规划, 扩大实施范围, 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 而且只有体现了普遍性原 则,才能依照“大数法则”筹集和积累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更好地发挥出社会保障互助互 济的功能和特点。确保社会保险金的无风险支付和保值增值。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的 途径必须有严格的法律限制。
(三) 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差异, 我国可逐步地、 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要加强对现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传,这 一点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重要.许多农民想参加社会保障,但由于不知道相关法律与政策或 对当前的政策持怀疑态度而望而却步。 同时改变农村现行的以土地保障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 安排,代之以一系列的正式制度安排,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等等。保障项目、保障办法、保障水平等要切实可行,既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又能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 构建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使进入城 镇的农民能够真正走上城镇规范的生活轨道, 使中国城市化能够稳步地推进, 应当逐步将农 村非农产业群体特别是进城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对象, 以此构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 接通道。
(四)分清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应负的责任。另 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必须有资金的支持,必须在政府主导下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政府要 将社会保障作为一项长久的制度安排,国家财政就要由现在的半到位发展为真正全面到位, 包括中央财政要将社会保障投入增长机制固定比例化, 地方财政要由不承担或少承担社会保 障责任发展到财权与事权及社会保障责任的统一。 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例 如, 通过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做实个人账户, 也就是说将部分国有资产从国家财政转为社 会保障基金, 以偿还老职工的历史欠债。
此外, 还可以考虑其他的方式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如开征新的税种,除已经开征的利息税之外,可以考虑开征财产税、遗产税等;发行用于社 会保障的专项国债等。 通过多种开源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 行。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必须强调国家的责任,对实行强制养老金计划的,国家应当通 过财政补贴的办法对农民发放养老补贴, 以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 对于不具备实行 养老金计划条件的,国家应加大社会救济的力度,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实现。

7. 为了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和严格执法,交管部门强行推出了“电子眼”.据了解,在城区内全方位装上“电子眼”

(1)根据牛顿第二定律可得,甲车紧急刹车的加速度为a1=

f1
m1
=4m/s2,回乙车紧急刹车的加速答度为a2=
f2
m1
=5m/s2
甲车刹车到停止的位移大小x=
v0
2a1
122
2×4
m=18m,
可以避免闯红灯.
(2)设甲、乙两车行驶过程中至少应保持距离s0,在乙车刹车t2时间两车恰好相遇,则有:
v0-a1(t2+0.5)=v0-a2t2
v0t2?
1
2
a2t22=v0(0.5+t2)?
1
2
a1(0.5+t2)2+s0
代入数据解方程可得:t2=2s、s0=-3.75m.
答:(1)他采取上述措施能避免闯红灯.
(2)甲、乙两车行驶过程中应至少保持3.75m的距离.

8. 通过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 使执法公平

你的问题描述不是很清晰。惩罚犯罪本身就有保障公平的内涵。如果你是问如何保障执法过程本身的公正,那么就需要设计相应的监督机制监督执法人员。比如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能够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公务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通过这些监督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执法人员公正履职。

9. 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的几点思考

公正廉洁执法是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迫切的期待和要求,2009年年底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将“公正廉洁执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政法工作“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其意义极其重大和深远,既为我们司法机关指明了工作方向,也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来,我们各级法院在公正廉洁执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一些新情况、新任务的出现,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人民法院作为处理各种矛盾的终端机构,无疑把法院推向了风口浪尖。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当今法院改革进程中面临的共同课题。全国各地法院都有不同的做法和亮点,笔者就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并求教于同仁。
一、正确理解和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的真实内涵和深远意义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廉洁:就是不损公肥私,不贪污。公正廉洁是指廉洁奉公,不循私情。个人认为所谓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就是指人民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清正廉洁,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当下,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其职能的特殊性和地位的重要性非其他机关所不能替代的。要完成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必须首先明确我们需要实现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和谐稳定?首先是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就是指合法的私权和私人利益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社会是由每一个个体的自然人组成,只有每一个具体的个人合法的权利与利益得到尊重与保护,社会稳定才能实现。但不合法的私人利益不仅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而且应予谴责甚至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是社会公共秩序不仅要得到治理与维护而且还要采取“科学”手段使社会公共秩序得到科学治理与维护。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解决有法无序的状况,靠什么才是“科学”的,邓小平说得好“还是要靠法制,法制靠得住些。”所以,社会稳定的科学方法与途径就是靠法治。最后强调的是司法和执法权威得到高度理解与认同基础上的稳定。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通过我们执法者的公正廉洁执法,让民众信仰法律、信赖法律、信任司法,从而使司法和执法权威得以树立。这一指示对我们正确认识与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意义十分重大。不能为了少数人的私人利益影响乃至破坏整个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更不能以牺牲法律和司法与执法权威去换取暂时的、静态的稳定。主动创造的稳定比被动维护的稳定更有价值。主动创造稳定,简单说就是坚持依法办案不动摇,坚持公正司法不动摇。消极设防、穷于应付甚至花钱买平安,都是高成本低收益甚至是负收益的行为,不仅是对法治的亵渎,也破坏了社会的合理秩序和公平正义标准。
(二)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关键。
公正廉洁执法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和保障。英国大哲学家培根说过:“作为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法律修养,我们应该懂得,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正人先正己,人民法院只有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理直气壮地对别人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仅要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目标,全面加强和改进审判执行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执法腐败等问题,而且要着力解决制约自身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强化法院队伍素质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形象,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唯有如此,才能提高执法公信力。
(三)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促进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提升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重要途径。
公正是类人社会的永恒追求。只有当法律得到公正的、规范的执行,当执法者对于法律表现出了足够的尊崇,当法律在实践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真正得以体现时,人们才会对法治产生信心,进而尊重和服从法律。因此,人民法院的工作,对于宣传法治,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就有着重要的意义。事实上,人们通过人民法院的执法实践来树立法治理念确实是一种生动有效的学习方式,人民法院的公正执法就是最好的法治宣传。所以,人民法院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廉洁奉公会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也会得到相应的提升。但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司法与执法权威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困难的,这对我们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特别是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能否做到公正廉洁执法至关重要,对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从而化解纠纷,处理矛盾,纠正失范,制裁不法,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为社会消除不和谐因素。
二、新形势下,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面临的新的挑战
公正廉洁执法是人心所向,理所应当,然而,目前人民法院在公正廉洁执法方面所面临的形势和挑战却不容乐观,甚至是十分严峻的。
一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日益提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物质财富总量有了极大的增长,综合国力显著提高,这给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期望也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人要求实现共赢、双赢和多赢,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然而现实情况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虽然,有些地方经济发展上去了,但是老百姓的怨气却增加了。因此,摆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的任务是:尽快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和强烈愿望,努力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相反地,如果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对各种社会不公熟视无睹,就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最终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造成不利的影响。在这种形势下,法院干警就必须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切实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二是人民群众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以人为本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自身权益的实现和保护也越来越重视,试图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在新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对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愈来愈重视;对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愈来愈重视;对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社会政治权利愈来愈重视;对公正执法能否实现愈来愈关注。人民必须注重全面认识和深刻分析当前人民群众对保障合法权益的新情况、新变化和新要求,正确运用法律途径,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应当享有的各项权益。
三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监督的方式日益多元。当前,除了传统的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等方式外,网络正日益成为一种新型的监督载体或途径,并得到迅速发展。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从实际效果来看,网络监督也发挥着实实在在的作用,许多执法不公的案件都是通过网络曝光、网友热议、网上提供线索等方式发现的,网上言论甚至对案件的处理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网络监督已成为畅达民意、鞭挞司法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给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带来了新的挑战,人民法院必须正确面对来自群众监督的这种压力,变压力为动力,努力实现和提高法院工作高效化和规范化水平。
四是各类公共事件的突发和频发也对人民法院的执法能力的挑战日益加大。近些年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频繁发生,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安全。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有一些共同的规律和特点,如首先是社会矛盾已形成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然后一旦有适当的导火索,往往迅速爆发,呈现出冲突升级快,对抗激烈,社会破坏力强,因而处置难度大。然而,与当前群体性事件发生仍然保持着多发的态势不相称的是,目前部分法院在应对这些突发事件时,缺乏足够的经验和必要的应对能力,或对突发事件瞒而不报,或仅仅在小范围内公开。当人民法院对这些突发公共事件无法从容应对和处置的时候,其执法效果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如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三、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自身执法尚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一是执法思想主观认识有偏差。执法不规范的问题首先体现在主观认识层面上。有的法院干警对规范执法的意义、目的认识不深,把握不透,存在抵触思想、厌烦情绪;有的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有的不能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配合与监督”,“数量与质量”,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只顾埋头办案,不考虑大局稳定和社会影响。二是内部监督不得力。一些基层院在进行内部自我监督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有的执法活动不规范,对证据审查以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把关不严;有的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慎重。一些基层法院对诉讼活动中执法不公、违反诉讼程序等违法情况监督纠正不力,有的不擅于监督,有的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三是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法院干警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有的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作风粗暴,漠视甚至侵犯群众利益。部分干警执法能力不适应形势和工作发展的要求,办案基本功不扎实,甄别证据能力不强,适用法律不当;有的应变能力不强,部分法官不能独立办案。基层法院干警的文化、专业结构与法官法的要求还存在明显差距。少数基层法院领导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有的驾驭全局能力较差,有的开拓意识和进取意识不强,导致一些基层法院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四是质量管理亟待加强。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机构,仍有部分法院基本上没有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配备较弱,履行职能的部门分散、不统一。二是缺乏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目前的案件质量标准原则性多、可操作性差,且标准没有完全统一。三是缺乏案件质量考核结果的运用。这是案件质量管理工作能否真正落实到具体的人和事,能否真正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点。四是案件质量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案件经过层层审批,造成案件办理职责不清,责任难以追究。
(二)制度规范尚不健全。1、规范化体系不完善。一是执法责任制度规范不完善。在执法办案的各环节、岗位尚存在职责不分、责任不明的情况,对如何正确履职规定不具体,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二是执法流程运行机制不完善。执法环节相互衔接不紧密,对执法流程各个环节的适时监控、检查和监督不到位。三是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考核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合理,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四是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不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执法不规范问题难以分清责任,无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2、制度落实不到位。其一,执行规范性制度缺乏自觉性。有的干警不重视对执法规范和制度的学习,满足于自己的经验做法,对新的规章制度不学习、不了解、不掌握,导致规章制度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其二,执行规范性制度存在随意性。执法活动中对规范性制度断章取义、各取所需,导致执行规章制度出现偏差。
(三)监督制约尚不完善。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还需加强。一是上下级人民法院监督不够。由于目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干部管理、经费保障方面的领导不能真正地予以体现。虽然上级法院的领导,理论上没有人提出异议,实际上只限于业务上的领导。这种松散的、单纯的上下级领导关系显得十分软弱。二是缺乏总体规划。虽然我们制定了为数不少的关于法院权力运行及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有的关于某项审判执行业务,有的关于某项工作,而没有关于监督制约的总章程,这样使整个机制显得不够完整,相互重复交叉,整体封闭性差,在实际工作中监督制约乏力。三是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制度对于监督制约的内容规定过于原则、过于抽象,甚至似乎过于口号。在实际运用中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取所需,使监督制约流于形式。四是存在空白。特别是缺少有关办事程序等规范权力运行程序的制度,以及保证实体制度得以实施的操作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
(四)执法保障不足。1、经费保障增幅与财政收入增幅的比例不协调,只能维持机关行政管理,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习惯于把法院等同于一般行政机关,在年初安排财政预算(指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指标时,只考虑上一年的基数,没有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院审判业务经费的实际需要。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不协调的矛盾就显得尤为突出,办案成本高,资金缺口大,难以维持人民法院正常运转和办案需要。2、基础设施建设落后,难以适应“科技强院”和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当地财政基本没有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经费预算,所需装备的维护、维修和消耗也没有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中。特别是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基层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才初具规模,交通工具只能维持运转,不能满足业务需要,通讯设备和技术装备投入较少,这严重制约了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与“科技强院”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相差甚远。3、法院工作人员待遇低,收入差别较大,极大地影响了法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和谐发展。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人员经费不能按时拨付,且各种捐助活动频繁,生活相当困难,有的家属下岗,干警被迫为生计操心,造成干警不能安身、安心、竭尽全力地投入工作。4、法院经费基数低,经费保障不平衡,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协调发展。在发达地区,经费确有保障,而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有时人员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干警出差办案自掏腰包,自垫费用,且不能及时报销。从法院系统横向纵向比较,分地区、分院级,都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去履行职能,追求统一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经费保障情况却极不平衡,饥饱不均,极不协调,从而影响了贫困地区、边远山区法院干警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
三、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的新思路
(一)建立健全机制。1、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构建立体纵向的综合目标量化考核机制。结合各业务工作重点和实际,将部门考核与法院工作人员个体考核结合起来,将素质考核与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在案件督察活动中正确区分办案疏漏与违纪违法行为。通过对干警个人及个案目标管理与量化考核的调控作用和激励作用,借以增强各业务部门办案人员整体的办案质量意识、规范意识,从而达到干警办案效能的最大化。2、建立健全流程规范机制。按照各个办案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特点,以符合法院工作规律为原则,有针对性的规范办案环节的内容和具体要求,明确细化各业务工作流程,辅之以工作制度,继续推行流程监督、“网上监督”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办案流程管理和动态监督,抓好案前、案中、案后的监督。同时,密切关注执法中值得注意的问题,研究提高加强和改正内部执法监督的对策措施,形成办案工作的规范化,确保在法律的框架内高效运行。3、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首先要解决“两个标准”,即执法办案质量标准和考核评估标准。执法办案质量标准要有层次性特点,既要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和办案规律、质量要求,突出案件实体因素,办案环节的程序,制定统一的办案质量标准,又要按照各类案件的特点及其具体情况制定类案质量标准。考核评估标准,就是以办案工作实效和办案效果作为评估依据。办案质量考核评估机制,既要以激发办案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目的,又要以办案质量标准和考核评估结果标准为基础,以落实办案责任制为落脚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评估机制。4、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通过对案件执法办案质量的考评,给予高质量案件承办人精神和物质奖励,树立典型,激励办案人员公正执法,办好案件。同时,对存在问题的案件承办人给予相应惩罚,对造成错案的应严格依据错案追究责任制进行惩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案件管理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办案部门意见后造成的错案,由案件管理监督部门与办案部门承担连带责任,审委会讨论决定后的案件质量问题,由审委会成员负责,以切实增强审委会成员的责任感。
(二)强化监督制约。1、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规范审判权的正确行使;把内部制约工作前移,在加快办案节奏的同时确保办案质量;认真落实重要执法活动集体研究制度,坚持对重大执法活动实行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集体决策;继续完善审判执行流程管理监督、“案件回访制度”以及执法档案建设,针对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2、要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机制,认真听取对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的新途径,组织参与执法检查、案件回访、信访接待、公开听证、巡回审判等活动,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继续深化审判公开,通过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案件办理查询机制、听证制度,为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强化审务保障。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审务保障工作。要坚持以“保障有力、服务到位、促进发展”为重点,高度重视审务保障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确保审务保障工作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统筹与协调,正确处理好改革、稳定与发展关系,通过专题汇报、人大报告等多种形式,反映审务保障中遇到的困难,争取党委政府关心审务保障,改善审务保障,从政策、经费给予更多的倾斜。2、落实《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办法》。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制止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节约办公及办案经费,使有限的资金用在急需的工作上。3、创新经费保障体制。从这几年来经费保障的运行情况看,基层法院经费保障中的地方配套部分,往往是只有政策,其资金无法得到落实和兑现,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全面、正确、有效地履行法院审判职能。为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地区基层院经费保障窘困现状,建议将县区级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建立统一的经费保障体制,实行财政垂直管理。但实现该经费保障体制确有一定难度,因此可以分步进行:第一步中央保办案。即全国法院办案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余各项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第二步地方保供给。即法院工作人员经费行政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第三步中央全部负担。即法院所有经费都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这样才能确保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切实改变基层法院审务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促进法院经费保障的良性发展。
(四)强化队伍建设。1、以开展执法培训为抓手,全面提高干警综合素质。法院干警的执法能力,直接代表了法院形象,影响着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度。要把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纳入实践科学以展观活动中来,要带动法院干警开展岗位练兵,提高把握运用法律政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论引导能力,提升法院干警立得住、审得好、判得了的水平。突出教育培训重点,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注重教育培训实效,全面提高法院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2、以规范执法行为为重点,全面提升办案质量。像企业抓产品质量那样抓办案质量,把办案质量作为“立法为公、执法于民”的生命线。通过细化执法办案标准、严密执法办案流程、规范执法办案环节,确保干警在执法办案中有法可依。通过制订完善立案标准、证据标准、法律统一适用标准,规范法院干警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3、以强化执法监督为突破,树立公正廉洁执法形象。正确对待来自群众的批评,勇于从群众的批评中发现、改正自己的不足,学会在监督下工作。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推行“阳光审判”,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对有案不立、久拖不决、错判乱判、久拖不执等问题的监督,尤其是对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要严密监督,坚决防止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法违规办案。每名法院干警都要讲党性、重品作行、表率,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干干净净做事,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
当然,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在实践中还需不断的探索和完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与努力,才能真正意义上的保障和实现执法的公正和廉洁。

10. 中国共产党如何保证执法

党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以及党的各级政法委机构的工作领导、监督和促进执法、司法部门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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