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层级改革
⑴ 谁知道十八大后中国省直管县体制应该怎么改革
...河北尚义县委办公室 王轶智十八大报告发展了自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县权改革思想,明确提出的“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改革”,将正在稳步推进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到行政体制改革层面,并将“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的“依法”两字去除。尽管我国宪法上没有地级市,但长期以来,我国是按照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行政体制来建立各种相关制度的,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一些必须由市级管理的事权,在许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地级市的管理权限得到了明确的承认和体现。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地级市政府部门的一些管理权限进一步得到了相关法律的明确。去掉市管县层级、省直接管理县(市),势必会与现行法律、法规产生一定冲突,十八大的决策为省直管县体制去除了制度的障碍,这是稳步推进省直管县改革的重要信号。市管县体制的历史与当前呈现的问题1982年开始实行的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很好地适应了改革初期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对于增强大中城市实力、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总体说,市管县体制没有很好地达到城乡一体发展的预期目的,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在我国“三农”问题比较突出、城乡差距比较显著的背景下,市管县体制暴露出行政层级多、行政效率低、行政成本大等诸多问题,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市县相互争夺资源、项目、市场、人才的现象也更为公开化了,有的地方甚至演变成市卡县、市压县、市刮县,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市由于发展冲动,利用权力更多把县里的资源、项目集中到自己手中,县的地位矮化,机能被弱化,影响了县域经济发展,也减弱了县级实现公共服务职能的能力。省、市、县级关系的尝试性调整为了强化县域自主发展能力、理顺责权关系,上世纪90年代,部分省市开始探索扩权县和县委书记高配的改革。扩权县在浙江开始最早,效果也最为显著,2002年,浙江省把313项本该属于地级市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20个县,涵盖了计划、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等12大类扩权事项,几乎囊括了省市两级政府经济管理权限的所有方面。在2008年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随后在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中央都明确指出“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到2012年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将在除民族自治地区以外全面推行。县委书记“高配”,江苏、广东、湖南、广西都先后进行了先行探索,一般是将任职满5年的优秀县委书记提拔为副厅级,部分甚至被任命为正厅级。目前,县委书记高配从超常规任用已经基本成为一项常规性制度。扩权和高配,总体上发生了较好的作用,激发了县域发展活力,也有效激励了县委书记的工作热情。但无论是县政扩权,还是书记高配,都是制度调适,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县域发展环境,而省直管县则是政治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次改革的效果关系着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成效。据有关人士统计,目前全国除海南全省实行省直管县外,包括新疆建设兵团在内的江苏、安徽、河南等八个省级单位实现了部分县级单位的省直管。这些先行先试的地方,为稳步推进省直管县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有必要进行认真总结和科学借鉴。稳步推进省直管县改革要处理好三对关系当前,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省直管县改革,必须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才能更好地实现制度设计目标。一是行政层级改革与行政权力配置相结合。中央对省直管县改革的基本要求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改不改、怎么改,必须科学分析、评估本地“市管县”体制后进行,不能急躁冒进,也不能因循迟疑。对于有条件的地方,省直管县改革必须要尊重历史和现实,已经成为市辖区的原有县(或县级市)、和市经济联系紧密的县,就不应再重新改回县(或县级市),对于带动能力不强的市,与其经济联系不紧密的县应从“市管县”体制中分离出来,直接实行省直管县,市不再管辖县(或县级市)只辖区。在省管县改革推进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行政区域面积、省内市县行政单位数量、人口规模等因素,对县级行政区划进行合理调整,能合并则合并,应该调整的调整到位。在省直管县改革上,改就要有坚定的决心,要有扎实的步骤,在市县分设后,原来归市管辖的权力必须坚决交给县级,县级要与市级享有同等权力,绝对不能两样对待。在财政支持方面,因为当前很多县(市)的经济实力与地级市有相当大的差距,并且经济结构大多以农为主,省必须给予适度倾斜,以保证县域可以有足够的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从目前看,交通日益发达、信息化愈加发展,省已经基本具备了直管县的能力,但对于大多数省份而言,县份众多,对于当前的管理体制和干部力量仍是重大考验,在直管县改革面前,省级政府也会面临着体制转型,简减权力执行,加强监督监控和宏观指导,也是大势所趋。即使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进行科学的体制调整和权力下放,也是合理而必要的选择。二是县级隶属变更与市县干部职级相分离。从市管县到省直管县,县级拥有了更大的发展自主权,对于加快县域发展、特别是农业的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对于强化基层社会管理、提高县域公共服务水平也会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但这一改革也会面临很多问题,既有层级和权力的配置问题,也有干部职级调整的问题。特别是干部职级问题,既涉及干部工作热情的因素,也关系着省、县畅通工作沟通、密切工作联系的问题。在市管县机制下,地方政府存在着四级制:省、市、县、乡,实际上从县委书记配备上来说,还存在厅级县委书记、副厅级县委书记、处级县委书记的区别。由于干部职级不同,县级权力或多或少也有差别。省直管县后,县从市级抽离出来,在行政区划上成为与市平行的一级,行政权力与市级平等,那么干部职级设置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比如县委书记该不该也和市委书记一样成为地厅级的问题,原来不同级别的县级书记是不是该统一级别的问题。从实际来看,应该实行县级隶属变更与市县干部职级相分离的原则,也就是省直管县的行政权限扩大,但市县干部职级设置基本保持现状,不作调整,这也符合市、县实际,不会产生干部心理震动。当然,基本不调整不是完全不调整,可以根据县域面积、人口、经济规模、发展需求,适当把部分大县的县委书记,甚至整个县级机构的规格进行提升。另外,省直管县改革还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机制,县委书记高配的探索经验应该适当汲取,对于任职时间长、工作实绩突出的县委书记,也包括基层一线干部,作一些政治级别、工资待遇上的激励,并且形成正规的长效机制,这对于稳定基层干部队伍、激发基层工作动力很有必要。三是县级职权扩大与乡镇职能强化相配合。“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大量繁重而具体的工作,需要通过乡镇进行落实,但当前乡镇存在着“责任无限大、权力极其小”的问题,没有相应的行政权力,主要部门如公安、税务、土地、工商等都是归口垂直管理,大多数乡镇,特别是贫困地区的乡镇基本没有财政来源,不存在独立的财政,权责不对等,极大地影响了工作效率与效果。十八大报告中对乡镇改革也进行了强调,提出必须要“深化”。县归省管,乡镇改革必须要跟上,二者相互配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当前对于乡镇改革,大致有三种意见,强化、改为县级政府派出机构、取消。乡镇处于我国行政体制的最低层级,是直接面对群众、提供社会服务的层级,我国只有2000多个县,取消或者弱化乡镇职能,把所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经济发展任务都交给县级,不现实也不可能,更会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强化乡镇职能仍是目前最佳选项。在实行省直管县改革的同时,从实际出发对乡镇进行合理的撤并整合,对条块分割的部门权力进行下放,强化乡镇管理权力,增强乡镇的发展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是应该同时采取的必要举措。在财税分成上,适当给乡镇留出一定比例,为财政特别困难的乡镇建立制度化的经费拨付机制,也能有效增强乡镇发展的主动性和自主性。同时也要把强化乡镇职能与乡镇职能转变有机统一起来,加快建立适应当前农村实际、发展趋势的工作机制,使乡镇职能从管理向服务转化,寓管理于服务,把乡镇真正建设成服务型政府。来源:《中国发展观察》2012年第12期
⑵ 中国法律有哪些
中国的法律主要分为宪法和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法。
⑶ 为什么要改革县政管理的体制层级
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核心是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为此,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切实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严格遵循市场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不断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和制度,加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手段机制化建设,着力提高宏观调控和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加快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合理的政府组织结构是行政权力高效运行的基础。在科学划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的基础上,明确部门责任,确保权责一致,进一步理顺部门关系,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要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对职能相近、管理分散的机构进行合并;对职责交叉重复、相互扯皮、长期难以协调解决的机构进行调整;对职能范围过宽、权力过分集中的机构进行适当分设,逐步建成科学合理、顺畅高效的大部门制行政机构体系。
推进行政层级改革。科学的行政层级是行政权力顺畅运行的前提。一要优化行政层级,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实行省直管县(市)体制。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合理界定省以下不同层级地方政府职能与权责关系,健全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责统一的财税体制。二要优化行政区划设置。要适应经济体制转轨、政府职能转变及城镇化发展等对行政区划提出的新要求,加强对行政区划的战略研究,通过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合理配置行政资源。三要深化乡镇体制改革。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乡镇机构设置,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⑷ 论当代中国地方行政层级的优化改革。
没有什么好论的
只有为人民服务与为人民币服务的区别
⑸ 警察警长制是不是行政级别
警长制属于行政级别。
职务级别
警官和警务技术职组的职务层次按现行管理不变。
警员共分“一级高级警长”、“二级高级警长”、“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四级警员”、“初级警员”以及“见习警员”。
警长职责
一、 负责警区内民警的教育管理工作。
二、 指挥、安排警区内民警的治安巡逻和案件的办理工作。
三、 负责警区内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 负责建立警区完善的预防体系,深入辖区,了解民情,及时反映在治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 负责警区内重点人口的管理与监控工作,及时反映重点人员的情况。
六、 负责警区内的治安耳目建设。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5)行政层级改革扩展阅读
警长选任程序
警长采用竞岗选任,即通过本人竞岗、民主推荐、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任。警长选任通常每两年一次,其程序主要有:
1、政治部(处)确定警长职数并予以公布;
2、竞岗者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竞岗申请表;
3、法警支、大队组织对竞岗人员进行司法警察专业技能、体能测试和工作实绩考评;
4、法警支、大队组织对竞岗人员进行群众测评(通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
5、院考核小组对竞岗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小组一般由院领导、政治部领导和法警支、大队领导组成);
6、法警支、大队党支部研究确定拟任警长人员名单并报政治部(处)审核;
7、公示和任命(如果群众对选任对象有反映且问题比较突出的,应暂缓或停止任用)。
⑹ 如何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
(一)自上而下完善司法体制的设置,正确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等影响独立司法的现实问题,为依法独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及身份保障
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包括三个基本内容和“四个不”。三个基本内容:一是司法官独立审批案件;二是司法机关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三是法律对司法官的地位特设有保障条款。“四个不”是指不侵权、不介入、不施压、不妄评。所谓不侵权是指不侵犯司法机关的管辖权。不介入,指不能违法进入司法程序干预司法裁决。不施压,指禁止对司法官员和官署直接和间接施加某种压力,以特定和不特定的不利性后果迫使5其按照施压者的意思作出司法决定。不妄评,指在法律裁决作出可能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报道和评论。6保证司法工作不受来自任何外界的干预和影响,以保障和维护法律崇高权威,是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的外部条件。客观地讲,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与国际社会“司法独立”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乃至性质上有着较大差距。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司法独立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如何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既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又能融会贯通司法独立之内在精神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模式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是基于西方的“分权说”,而是基于“职权分工说”。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分权说”中的某些合理因素。我们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西方的“三权分立”模式,但可以借鉴“分权说”中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合理因素,并使之与我国国情紧密相结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模式。
1、调整现行经济利益结构,使法院摆脱对地方的物质依赖。国家财政拨出司法专项款,由中央统一开支各级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法官工资,福利等费用;司法机关的装备、办公用房等设施,由中央按统一的标准解决,切断法院及法官在财、物方面对地方政权的依赖,同时也使各地司法机关的装备、经费、办公用房,法官工资、福利住房等不因地区的差异而悬殊过大。
2、建立垂直的法官任免体制:最高人民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法官和军事法院、铁路运输6法院等专门审判机构、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最高级别的法官由上一级地方人大任免,其余法官一律由上一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以摆脱本级地方政权对法官的人事控制,从而杜绝因“行政命令”和“地方保护”而导致的司法不公。
3、保障法官的身份独立。包括:(1)保证法院的行政领导必须由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阅历的法官担任,严禁指派无法律职业资历的人担任法院行政领导职务。(2)确保法官的待遇从优。要使法官安心工作,不至于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出现腐败,必须使其拥有适当的待遇。法官所享有的待遇必须与社会资源承受能力相适应,不能太高,但更不能太低。笔者认为,法官的待遇应当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待遇,虽然我国不实行“高薪养廉”。况且“高薪并非必然能够养廉”,但是,我们应当避免法官因不廉而失去这份职位或因待遇受到必要的物质约束。(3)法官任职终身制,这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法官非因法定事由(如自愿辞职,丧失工作能力,犯罪以及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司法官)及程序不得任免,以保持法官工作恒定状态。(4)法官的惩戒和调动。在日常工作期间,法官不受到随意惩处;建立法官惩戒标准;设置正当的惩戒程序;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并征得法官本人同意,法官不得随意被调动。(4)确保法官及其家庭的安全。7由于法官的裁判,都会影响到某一方或者多方的利益,所以,国家应当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障法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7
4、理顺和规范党委、人大对审判的监督关系,创造使法官只服从法律的法治环境,保障司法独立。任何权力若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司法不独立,受制于人,有碍司法公正;反之,如果司法独立了,但不受监督制约,或者监督不力,也会出现司法专横和审判权的滥用,这已为历史所证明。为此,必须建立规范的监督关系体系,理顺各种监督关系,尤其是理顺和规范党委、人大和新闻对审判的监督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
(二)下大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完善错案追究和司法赔偿制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公正司法,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其能力素质决定了司法质量的高低,因此,不断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课题。具体措施包括:1.大力强化业务培训。按照法官专业化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打造“法律精英”队伍。2.努力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准。教育广大法官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规范司法行为,文明司法,谨言慎行,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严格约束业外活动,树立公正司法、勤奋敬业、刚直不阿的良好职业形象。3.加强廉政建设。坚持经常性、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法官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法官惩戒制度等各项制度,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纪行为。4.完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细化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防止滥用司法权,防止发生腐败案件;完善案件管理机8制、岗位责任制,加大查处力度,重点解决查处失之于软、追究不到位问题,纯洁法官队伍。5.加强案件质量评查,注重发现影响审判质效的深层次、实质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建立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坚持定期评查、专项评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坚持发现问题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纠正错误与总结经验相结合。
(三)理顺和规范公众舆论对审判的监督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
在新媒体日益普及的今天,公众利用网络关注司法的热情日益高涨,人民法院要正确对待群众通过各种不同媒体表达的意愿。一方面发布全面完整的权威信息及时化解矛盾、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要宽容对待、认真倾听公众的不同声音,把微博、论坛作为和社会公众之间增进了解、消除误会的平台。81、变被动为主动,强力推进审判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执法办案和新闻宣传是法院工作的两驾马车,两者之间不应背道而驰。法院应当将网上办公、数字法庭、裁判文书上网等作为制度固定下来,让每一次公开庭审都成为法律宣传的途径,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成为生动的法律宣传的素材。全方位、客观公正地把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开出来,切实做到不回避、不躲藏、不遮掩,让公众实实在在地了解法院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2、加强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坚持善待媒体、主动与媒体打交道的原则,积极与媒体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定期交流机制,与新闻界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以更开放的态度面对公众,消除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隔阂,赢得更多理解和支持。3、妥善处置网络舆情,实现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在网络舆情处于萌芽阶段时起就高度重视,坚决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公众。主动应对质疑和猜测,竭力抢占舆论制高点。4、规范各类媒体的报道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法院审判工作有它自身特点,审判独立是我国法律加以规定和保障的。新闻媒体对审判的监督应以遵守“罪从判定”为前提,以遵循真实性为原则。媒体对审判进行报道时,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引导审判机关的裁判结局,从而侵犯司法独立。同时,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改革信访考评机制,重塑法院信访工作机制
近年来,涉诉信访工作在法院整体工作中占据了较大的份额,受种种因素影响和制约,法院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但是实际效果并不甚显著,甚至一度陷入被动应对的尴尬境地,涉诉信访已经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痼疾。部分上访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不能接受法官及其它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长期坚持无理申诉;也有一些上访人在利己思想驱使下,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或者法院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走上缠诉缠访之路。在收容遣送制度被取消以后,如何应对某些上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处置机制,对一些缠访者尤其是采取过激甚至违法行为的上访者难以处置。少数上访人利用法律、制度上对申诉权利缺少制约的漏洞,无理纠缠,甚至辱骂法院信访工作人员,影响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信访制度,改革信访考评机制,刻不容缓。1、做好《信访条例》的宣传工作,指导当事人按条例规定依法有序上访。抓好条例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对条例、现行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调整,使之与新条例相适应,使信访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建立上下级法院及各接访机关之间的信访联动,统一标准。上下级法院及各接访机关接访的原则不一,答复口径不一,就会加剧当事人的越级访。实行上下级法院信访信息传递、反馈制度,对一些社会影响面大,疑难复杂的越级访和重复访,实行各级同堂会审,尽快给出一个终局结论。3、建立专家陪审团,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出专家意见。借鉴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建立由法学专家、教授及知名律师组成的专家陪审团,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专家陪审团陪审,并给出专家意见,一方面可以提升案件质量,另一方面也提高判决结果的说服力。4、改革处访机制,改变平行部门或上级部门向法院转办或交办案件的随意性。对于信访案件,有的部门或有关领导不懂或不顾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考虑能否进入再审程序或能否改判或有无审级限制等因素,直接简单的批办、交办或督办,转办。有些案件已不能够进入再审程序或属于上级法院受理而被驳回申诉,但有关领导或部门交、转办函成为申诉人手中的“令箭”,向法院申诉不休。5、改革信访考核机制,依法处置无理访。信访工作“一票否决”使基层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甚至超过了自身的主要职能,一到“敏感”时期,都要放下所有工作,全体动员反复排查,重点布防,“不能使一个漏网”,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又影响了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具体工作中,抓稳控多,解决实际问题少,尤其是“信访当事人属地管辖”的规定,更使一些基层法院陷入既无权解决问题,又要承担信访工作责任的极为尴尬的境地,无奈之下只能采取“盯梢”、“利诱”、央求等甚为可笑之举。这样的后果只能平稳一时,并且助长了个别人员无理、无序信访的嚣张气焰,从而使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走进了恶性循环的怪圈。建议通过建立信访听证,划分无理信访与有理信访,对于无理取闹,缠访闹访的,则依法严肃处理。
(五)开展法制教育,推进全民守法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的法治观念也大大增强,但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依然存在,不懂法不守法不用法的事件还时有发生。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全民守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引起高度重视。1、切实推进法制教育,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和广度,创新普法形式,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律意识,养成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行为习惯,造就一群被法律重塑的新型公民。真正下大力气开展全民法律教育,以期从灵魂上重塑和改造那些历来漠视法律的大多数民众。要知道“真正的法治绝不仅仅在于冷冰冰的条文、威凛凛的法官、硬梆梆的警棍和空洞洞的判决,而是有一群被法律重新塑造过的新型公民,他们信仰法律,把司法独立视为天理,并愿意尽力去捍卫,只有这个时候,我们才能说我们的法治建设真正成功了。”2、改革法学教育制度。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它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有差距,法学教育的“产品”—法学人才在政治、经济、司法等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尚不尽人意。因此,有必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提升法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为法学人才在各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3、健全基层法律服务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和管理制度,延伸法律服务的基层触角。要尽快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发挥人大、政协、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以及大众传媒等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依法有序完善来信、来访、来电等诉求表达方式,畅通和拓宽社会诉求表达渠道,让法律的阳光普照。
⑺ 中国行政区划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哪两个层次
1. 逐步推进财政上的“省直管县”向行政上的“省直管县”过渡
2. 在“乡财县管乡用”的基础上,鼓励将乡镇政府转变为县级单位的派出机构
3. 适应新型城市化的要求,适当调整行政区划
⑻ 当前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重点提高办事效率 还是精简人员
当前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重点是提高办事效率。
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目的是要提高办事效率,要提高效率就需要解决职能交叉重叠人浮于事的问题,就需要精简。
1、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这不仅是对企业的要求,也是对政府的要求。
没有高效的政府就没有高效的办事效率,也没有高效的企业。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目的是要提高办事效率,要提高效率就需要解决职能交叉重叠人浮于事的问题,就需要精简。精简的方法,从横向来看就是左右合并实行大部门制,目前大部门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今后还需要继续深化,应该说还有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空间。从纵向来看,就是上下精简,减少行政层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行政层次一般不超过4个,中国有5个,显然层次多了。以前历次改革大多数是进行横向合并,今后需要把重点放在纵向减少层次上。行政层次过多直接影响政府效率。党的十八大报告已经指明了我国纵向行政机构改革的方向,即“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改革,深化乡镇行政体制改革”。
2、无论是横向实行大部门制还是纵向减少行政层次,目的都是要提高效率。
要提高效率,不仅要减少不必要的机构,减少冗员,更重要的也是最难的就是减事。如果仅仅机构减少了,人员减少了,而事没有减少,其结果必然是陷入精简与膨胀的怪圈。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需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求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 “越位”即政府管了许多不应该管的事,也有“缺位”即需要政府管的没有管好,在两者之中,难点是解决“越位”。
⑼ 为什么要改革县级政府管理的体制层级
改革来和完善现行乡镇行政管理层自级结构,不只是理论界的呼声,也是改革乡镇行政体制弊端与提升县乡治理效能的现实需要,更是农业税取消后国家所实行的“项目制治理”方式、新农村建设以及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战略“倒逼”作用的结果。因而,进一步探讨和研究这一问题,对于推动乡镇行政体制改革与提升县乡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而县乡层级结构的调适与改革,需要以市场化、信息化、工业化、城镇化、农民市民化与农村工作新特点以及县乡层级结构设置和行政区划不合理、强县扩权和乡( 镇) 自治双重诉求等的行政系统内外部环境变化为前提,以合理界定县乡责、权、利以及分担行政决策风险与成本等为核心,以各地域自然与人文的现实条件和实际困难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