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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发布时间: 2020-12-01 18:28:27

A.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要初二的因式分解题,要计算题,不要填空的,要有答案,50道,求求各位大侠因式分解(x+2)(x-3)+(x+2)(x+4)=。 41.因式分解2ax2-3x+

B. 建筑法规的案例问题

一,建筑公司以工期紧为由,在隐筑工程隐蔽前没有通知房地产开发公司、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就进行了下一道程序的施工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有关法规,未经隐蔽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也不得进行后续各阶段的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按以下程序实施:
1.项目经理部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隐蔽施工前和施工过程的所有技术资料。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和隐蔽工程的技术资料进行审验,确认符合条件后,确定验收小组、验收时间及验收安排。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共同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并进行工程实施结果与实施过程图文记录资料的比对分析,做出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二,施工单位应无条件对存在质量缺陷的部位进行维修,直至达到交工标准。
如果施工单位拒绝维修,在甲方催告后仍拒绝进场维修,甲方可根据合同,直接委托第三方单位进场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其实吧,这个事都有责任,监理是干什么吃的?当时没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难道他们不知道?为什么施工单位还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C. 违反建筑法规的案例

近些年来,我国住房城乡建设事业蓬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是,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城市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辉煌成就,2011年城镇化率达51.3%。
二是,建筑业的地位日益显著,对国民经济贡献突出。建筑业企业7万余个,建筑业企业从业人数4千余万人。其中,特级企业265个,一级企业8035个。为促进就业、拉动经济增长作出巨大贡献。
三是,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农村人居住房面积33.6平方米。而1978年城市人均住宅面积6.7平方米,农村人均住房面积8.1平方米,均增长了4倍多。住房质量、住房成套率、配套设施与环境大为改观。
四是,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管理制度已经形成并逐渐成熟。
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1、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
2、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
3、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
4、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
5、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
6、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上海11.15火灾案
“上海11.15火灾”
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分别判处高伟忠等26人有期徒刑。(2010.11.15)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倾覆(2009.6.27)
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坍塌
(2012.8.24)
“瘦身钢筋”问题
西安市建筑工程使用“瘦身钢筋”问题。201O年11月媒体报道西安市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我们调查发现,当时,西安多个工地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识
第二部分 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 建筑工程多发问题及案例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识
1.2 法的适用规则
1、层级效力原则
2、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3、不溯及既往原则
1.3住房城乡建设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常用行政法规18部,部门规章101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体系框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
《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

D. 工程建设法规方面的案例分析,急急急!!!

无效的,修改原设计,特别是这么重大的,怎么能不经过设计单位呢,

E. 工程建设法规与实务案例分析怎么做

法律主体有三个:甲乙丙。

乙和丙就该建设工郸的质量对甲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甲可以要求乙或丙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或丙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依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根据过错程度,追究另一方责任。

F.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求大神解答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房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这一点并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就可以交付使用了,还是必须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才能交付使用;更进一步说,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底谁说了算,是开发商还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事实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在2000年初随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发生了很大变化。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的,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证书》,如果该证书评定的等级为合格或优良,则房屋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一家说了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权利)落到了建设单位(即开发商)的头上。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提供——笔者注)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这条规定的组织验收单位与以前规定的完全不同,建设单位而不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单位,可以而且“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这一规定实施后,在实际竣工验收工作中,开发商的意志起了很大的主导作用,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比以前容易得多。有些人一方面对法律的这种变动不了解,另一方面在习惯上认为房屋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事,只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才是最权威的,开发商无权组织验收,开发商的验收报告不可信,因此产生纠纷。
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这也使一些人,象本案中的赵先生,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效果产生了误解,认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必须经过备案后才算有效,房屋才能交付使用。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其实,这种备案制度的作用在于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而不是重新做一次权威的竣工验收报告,也不是对竣工验收报告进行批准。而且,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还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这一规定在说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作用的同时,也再一次表明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备案之前房屋就可以交付使用了,否则就没有“责令停止使用”一说。
综上所述,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不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前提,只要建设单位(开发商)组织了竣工验收并且取得了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就满足了将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但是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也不是开发商一家说了算,还必须经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备案,如果在备案时发现了在验收过程中的不法行为,验收报告就要作废,并停止将房屋交付使用,重新组织验收,责任单位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了赵先生办理收屋手续,并在之前已经依法进行了竣工验收取得了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开发商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G. 工程建设法规与实务案例分析:

法律主体有三个:甲乙丙
电讯公司甲为建设单位,是工程的投资方;
乙是工程总承包单位,与甲有合同关系;
丙是设计院,与乙有合同关系,就建设工程承担勘察和设计任务。
乙和丙就该建设工程的质量对甲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甲可以要求乙或丙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或丙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依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根据过错程度,追究另一方责任。

H.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抄1)不合法。丙的行袭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丁作为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属违法分包行为。
(2)丁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给甲带来了损失,乙和丁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丁之间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与《建筑法》的规定,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违法分包行为为主要有: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I.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
• 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
• 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
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 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 分析一: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
• 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 分析三: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

1.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2.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
• 3.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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