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失信
⑴ 法律规定那种失信人不能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私信人员的话不可以申请这种道路运输的话,有一部分并不是所有的这样的话,你建议看一下,你在申请的时候它会有一个提示,但是很少会有这一类的。
⑵ 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构造失信处罚的有效机制
摘 要:失信惩罚机制建设是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保障。中国失信惩罚机制建设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重点在信用法律体系、政府监管力度、征信机构作用发挥、社会信用文化培育等方面加强建设力度,使失信惩罚机制具有相当的威慑力和影响力,以尽快遏制当前严重的信用危机。
关键词:失信惩罚机制;征信;信用文化;征信国家
Abstract:Punishment mechanism construction for losing credit is an important part and guarantee of credit system construction of a country. China's punishment mechanism construction for losing credit may learn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advanced countries, consolidate the construction in the aspects of credit and law system, governmental supervision, credit mechanism implementation, social credit culture cultivation and so on to make punishment mechanism for losing credit have deterrent force and influencing force and to prevent the current crisis of credit-losing as soon as possible.
Key words:punishment mechanism for losing credit; credit; credit culture; credit country
所谓征信国家是指那些市场信用交易健康增长和信用管理运转良好的国家。到目前为止,堪称征信国家的主要是美、英、德、法等欧美国家,其中又以美国为典范。美国在信用法律体系建设、信用行业管理、信用意识教育普及等方面都相当的完备,信用意识已深入人心。难怪有美国人曾经戏言,“宁愿抢劫银行,也不愿自己有失信的记录”。一个征信国家失信惩罚机制的影响力由此可见一斑。反观中国的信用状况: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银行呆坏帐、虚假报告、虚假数据等无一不与失信行为有直接联系。深入分析,可以发现这些失信者之所以不怕失信,源于失信本身并没有给他们带来工作、生活的不便,也没有使他们付出昂贵的失信代价,相反,还有可能带来巨大的风险收益。在进行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后,选择失信自然是“明智之举”。由此,我们认为,中国信用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失信惩罚机制建设,并使其具有相当的威慑力和影响力,才有可能尽快遏制目前的信用危机。
征信国家在失信惩罚机制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给中国的失信惩罚机制建设提供了以下有益的启示:
一.必须建设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法律建设滞后,缺乏有效的法律环境的配合,已成为建设中国信用制度的一大障碍。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中,虽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散见一些信用方面的规定,如《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并没有形成一套有关信用交易、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现有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对失信行为惩处力度不够,信用机制缺少保障。当失信行为发生后,往往很难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
综观征信国家的失信惩罚机制建设,多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美国在20世纪60~80年代,在信用管理立法方面集中制定了《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消费者个人对资信报告的权利并规范了资信调查机构对信用报告的传播)、《平等信用机会法》(规定不得因种族、宗教信仰、年龄、性别等因素作出歧视性授信决定)、《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规范追账机构对非工商企业的自然债务人的追账实践)、《诚实租借法》(规定一切信用交易条款都必须向消费者公开,使其充分了解内容和效果,并可与其它信用条款比较)、《公平结账法》(保护消费者,反对信用卡公司和其它任何开放终端信用交易的授信方在事前提供给消费者以不精确的解释和不公平的信用条款)和与银行有关的《信用卡发行法》(禁止信用卡机构不经本人许可即发卡以及规定了信用卡盗失所产生损失的最多负担额等)、《电子资金转账法》(规定对通过电子转账的收据、通知、定期对账、公开信息等的要求,给受款人进行安全保障,并包括惩罚条例)等法律。这些规定对稳定美国经济、保护消费者隐私权、规范信用交易秩序、明确惩罚机制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这些法律中,最为重要的是《公平信用报告法》,它明确了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例如,它规定对失信行为除了罚款和勒令停业以外,对消费者个人的不良记录允许保留7年,而不是简单地随着公司和个人的破产、停业而消失。
何淑明:征信国家失信惩罚机制建设对中国的启示在其它国家,如德国、英国也非常注重与信用管理相关的立法。其中德国的《通用商业总则》、《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英国的《消费信贷法》较为著名。尤其是在欧盟成员国生效的主要法律《欧盟数据保护法》,对数据开放范围进行了严格界定,明确规定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行为进行惩罚。
为了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中国的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进程,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活动的法律体系,使失信惩罚机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基础。具体而言,中国可以尽快出台诸如《信用信息公开法》、《商业信用保护法》、《商业秘密法》、《隐私权法》、《消费信用保护法》、《个人破产法》等信用法律法规。
二.必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到目前为止,国家信用管理模式主要是两种模式:民营主导型的“美国式”和政府主导型的“欧洲式”。由于两种信用管理模式的具体运作方式不同,政府在信用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亦有差异。
美国的信用管理行业已经具有160多年的发展历史,具有世界最大的信用市场规模和最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美国的信用模式可以概括为 :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导,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信用管理行业的自我约束机制来运作,政府仅发挥法律支持和信用监管的作用。美国政府信用管理的主要监督和执法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管局(OCC)、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一类是非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信用联盟办公室和储蓄监督局。这些政府机构的最大作用在于对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监督、解释和执法。银行系统监督机构主要任务在于商业银行的授信相关业务,而非银行系统监督机构主要任务在于对征信和商账追收业者的规范。在美国,最重要的执法机关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财政部。执法在形式上不同于对法院判决的执行,除罚款和勒令停业以外,惩罚一般先体现为政府行为,随后转为民间行为。政府执行机构的作用是将对被判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责任人和处罚决定公告给某一行业的全体成员,让他们根据处罚通知一致拒绝同被处罚者进行交易。无论是企业还是纯粹个人的不讲信用行为,处罚基本上都是针对个人的。一旦在该责任人名下的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中出现该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将在较长时间内不能被消除(如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消费者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允许保留7年)。这些不良信用记录对应地载入不讲信用责任人在信用局的消费者个人信用档案之中。信用档案是用这些人的个人社会安全卡号码、护照号码、指纹等主要个人身份证明进行检验的。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取得工商注册、银行贷款、个人信用卡等,如果构成商业欺诈,还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直至刑事制裁。总体而言,美国政府在失信惩罚机制建设中主要发挥了以下功能:(1)根据法律对不讲信用的责任人进行惩处;(2)教育全民在失信责任人的惩罚期内,不要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授信;(3)在法定期限内,政府工商注册部门不允许有严重违约记录的企业法人和主要责任人注册新企业;(4)允许信用服务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长期保存并传播失信人的原始不良信用记录;(5)对有违规行为的信用服务公司进行监督和处罚;(6)制定执行相关法案的具体规则等。
欧盟国家基本上都是征信国家,具有较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与美国情况不同的是,政府和中央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政府通过立法强迫性地要求企业和个人向公共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征信数据的真实性。例如,在意大利,不论企业是否是上市公司,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必须能够公开被索取。相关法案规定各行各业都有义务向“国家数据库”贡献某些数据,征信数据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全民义务”或者“文化传统”。以企业资信调查为例,各国都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报表。在英国、意大利或者荷兰,法律可能要求非上市的工商企业必须公开其财务报表,或者由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开放所有企业财务报表。而且在征信数据库中,这些国家的企业财务报表一般是每3个月更新一次。但在美国,没有上市的普通公司可以拒绝征信公司对其提供财务报表的请求。在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法规中,并没有特别针对个人、企业和政府进行数据开放的要求,美国企业和个人有权选择向征信公司提供征信数据或不提供。
从征信国家的经验来看,失信惩罚机制作用的对象通常是法人或个人,而执行单位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法律或有关机构委托的民间机构。对于中国来讲,信用制度框架下的惩罚机制必须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作为执行机构,才具有最大的震慑力和权威性。中国政府在失信惩罚机制建设中的作用,重点应是监督管理和政策支持:一方面,政府应积极促成与失信惩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并为此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使失信惩罚“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政府还应该在某些政策上予以更多支持,例如不允许公民有多个身份证明、不允许公民随便更名、保留公民的个人指纹记录,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或外国人注册成为一个新公司的股东或获取最高管理职位等。
对失信者的惩戒,除了政府的作用外,主要依靠征信机构生产的信用产品的大量销售对失
⑶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⑷ 中国法律规定失信执行人断电吗
据我所知没有相关的法律,也不会细化到这种程度,但欠了电费一般是会断电的,因为电不会免费~
⑸ 根据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法律规定,能否推定失信被执行人不能将所拥有的债权无偿转让给他人
你好,并没有必要从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寻找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回》中已经规定了债权人撤销答权,只要债务人(被执行人)所实施的行为危害了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你所提到的情形同样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⑹ 民事诉讼法第255条关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最新司法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⑺ 2018年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
《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
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符合上述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4、执行配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是共同债务,或者财产约定各自所有。
在实务中,不少法院在实务中对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已经开始直接执行配偶的财产,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执行,不过相信在日后的司法实务中会越来越明确,不少利用假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会受到更大力度的打击。
5、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
将财产转移到其子女名下也是老赖惯用的逃债手法,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以后也将得到普遍认可。
6、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特殊行为禁止
1、禁止出入境
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以上2、3虽然是部分法院进行的措施,根据限制失信人的强力措施,可能会慢慢得到推广。
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a)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b) 发行债券限制。
c) 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d) 股权激励限制。
e) 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f)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g)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a)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b)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 任职资格限制
a)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b)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d)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e)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f)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g)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h) 入伍服役限制等。
5、 准入资格限制
a) 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b)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c)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 荣誉和授信限制
a)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b)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c) 授信限制。
7、 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a)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b) 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c) 使用草原限制。
d)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请自行详细阅读《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用的是“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芝麻信用会同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
1、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
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其次,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另外部分地方还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起到较大威慑作用。
2、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
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
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
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3、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⑻ 哪条法律规定失信状态下不能转资质
中国《民事来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自施包括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费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文书中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通知有关单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律政时代,共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