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中止什么意思
1. 证监会终止对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是什么意思
您好!意思就是之前递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无效。举例如下: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98 证券简称:高新兴 公告编号:2012-041
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撤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事宜的议案》,在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过程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建议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重组方案进行调
整,为此,公司决定撤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行政许可申请及相应申请材料,待
重组各方协商一致后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重新申报。公司于 7 月 9 日召开的
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具体情况见公司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关于撤销广东
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
申请》(高新兴字[2012]第 66 号)。
日前,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2]131
号)文件,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决定终止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公司承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
份等行为。
特此公告。
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2. 商业银行发生终止,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第九十八条 机构变更许可事项,中资商业银行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拟任人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九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条 政策性银行的机构许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参照本办法国有商业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外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中资商业银行依照属地监管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工作,人员任职后应当在5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级分行是指在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直接授权下开展工作,在机构管理、业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中直接或主要接受法人机构指导或管辖并对其负责的分行;二级分行是指不直接接受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指导或授权开展工作,在机构管理、业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中直接或主要接受上级分行的指导或管辖并对其负责的分行。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型支行是指除了对自身以外,对其他支行或支行以下分支机构在机构管理、业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具有部分或全部管辖权的支行。
第一百零四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3.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好消息还是利坏处
两次,但审核处通常发一次,另一次留给领导
反馈意见主要是针对你上报的材料中没有解释清楚或有疑点的情况,给公司做一个补充说明的机会。
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第四章机构终止
第五十六条中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第五十七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解散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解散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八条中资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第五十九条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申请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破产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城市商业银行破产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条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的(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申请。
第六十一条中资商业银行境内一级分行终止营业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二级分行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5. 什么情况下可以“烟草零售许可证办理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七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具体政策)第十八条等法律、规章等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向烟草专卖局提出歇业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17〕74号)第十八条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6. 个股收到了,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这是好事还是坏事
在股市中的上市公司,如果收到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属于中性偏空。
上市公司向证监会申请行政许可,如果审核通过,那对该公司、对该公司的股价就是好事;如果审核未能通过,对该公司就是行政许可限制,那就是坏事;如果审核终止,那就是中途出现了不该申请的条件和情况,那就等同于未通过,所以就是中性偏空或者是坏事。
在这里证监会,相当于水龙头的开关,审核放行就等于打开开关,对公司就是利好,就有助于公司股价上涨;审核未放行或者审核终止就等于开关未打开,对公司不是好事,一旦公告审核终止,就会有股民出具逃走,对股价就会助跌不助涨!
7.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是利空吗
看起来是利空,但是还要看市场的具体走势,因为有一种利好叫利空出尽。
8. 行政许可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是否能够中止审查
如果是申请中有违法行为,如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应该停止审查,并追究其责任,但如果其违法行为和目前申请的行政许可无任何联系,也没有造成什么恶劣影响,应该还是继续行政许可的审核程序吧
9. 有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规定。 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活动中,注销、撤销和撤回是三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所谓注销是指行政机关注明取消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结束后由行政机关办理的手续。它与撤销的区别在于,撤销一般需要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撤销的事由通常是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因素,即违法导致行政许可的撤销。而注销的事由不仅包括行政许可实施中具有违法因素,还包括其他使得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终止的情形,即只要被许可人终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行政机关即对该项行政许可予以注销。所谓撤回既包括申请人在申请过程对其行政许可申请的撤回,也包括行政机关因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而对其行政许可决定的撤回。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撤回主要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以及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本身并不违法,但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撤回。行政机关在撤回行政许可后,也要履行注销行政许可的手续。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主要有六类: 一是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未延续行政许可的。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如果被许可人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但未获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机关即可依法注销其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机关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是属于人身权性质的行政许可,不可委托也不可以替代,而该公民一旦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即意味着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已没有意义。比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赋予公民律师资格,这一资格只能由该公民本人享有,但如果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即意味着其律师资格没有意义,所以,应予注销。这里的公民死亡指的是公民实际死亡,而不包括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因为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情况比较复杂,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后还有可能重新出现,如果一概地注销其行政许可,就不适当。 三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被撤销后,即失去行为能力,因此,其已有的行政许可应予注销。 四是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撤销、撤回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行政机关吊销、撤销或者撤回,都意味着该项行政许可已经结束,所以,应予注销。 五是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比如,由于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情形,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法注销行政许可。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