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取消行政工勤编
行政机关指的是国家公职人员,比如各大部委什么;
事业单位指的是各部位直属单位,包括医院、银行、基金会等都是事业单位。
拓展资料:
1、二者都属于工作性质很好的,从工资待遇方面来讲区别吧,行政机关是严格遵守国家公职人员标准的三五八一的,虽然不是公务员,也视同公务员待遇。
2、事业单位给员工事业干部编制,终身不能转成公务员,但是工资待遇比较灵活,是自己单位自负盈亏的。
3、行政单位不会有事业编制,行政单位只有行政编制(公务员)和工勤编制。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的编制。行政单位下面一般都有事业单位,比如,人事局是行政单位,人才中心是人事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如果人才中心的人到人事局借调工作,属于混岗使用,但他占不了行政编制。
4、行政的属于公务员编制,事业的属于事业编制。虽然两种工勤编制人员工作内容大同小异,但是身份不一样。事业工勤可以开除,公务员工勤不能开除。
Ⅱ 行政机关工勤人员能不能占用国家行政编制
工勤人员:
据了解,《暂行规定》将非在编雇用人员定义为“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非在编人员雇用指标内,根据工作需要,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不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非在编雇用人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非在编人员、辅助岗位非在编人员和工勤岗位非在编人员。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非在编人员雇用指标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的工作需要及现有编制使用情况核定下达。指标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如工作需要可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重新核定。
非在编人员的雇用由雇用单位在下达的指标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行组织、确定,一般应经过考试、体检和考核程序。《暂行规定》还特别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非在编人员应当优先面向本市户籍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
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存在的“工勤人员过多、吃大锅饭、难以管理”状况,压缩工勤编制,《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今后新增工勤人员一律纳入非在编雇用人员指标管理,原核定给各机关单位的工勤人员机关事业编制空编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现有编制内工勤人员只出不进,其日常管理方式、工资福利待遇等政策不变,实行“老人老办法”。对现有编制内工勤人员调出、退休、辞职等情形,相关单位要及时办理编制和人员的核减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及时收回编制。
重庆事业单位改革加快步伐,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不再核定事业编制。
重庆按照调整规范的要求明确,事业机构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已明确纳入行政机关或有关职能已与有关部门的职能整合的、职责任务基本消失或严重萎缩且业务量很少的、编制长期闲置或挪作他用的,予以撤销;对规模不大、效益不好、业务相近、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不合理的,进行合并;对从事技术开发、勘察设计、生产(产业)经营、接待服务等活动并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按市场方式运行的机构,转制为企业;对工勤人员不再核定事业编制(控制数);新进人员严格控制在核定的编制(控制数)限额内,一律实行聘用制。
既然有规定说:
“*”号的内容,供招聘工勤人员岗位的应聘人员学习参阅。 那么从这段话的内容来看,非招考工勤人员岗位的不用考带*的内容!!!
但是不能100%肯定 所以你要是去参加考试的话 还应努力学习啊! 这样彩绘做到成功!!
Ⅲ 行政机关工勤编制以后有没有可能转公务员编制
行政机关工勤岗位有可能通过调任方式转变成公务员编制,法律依据如下: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根据上述规定,事业编制人员可以通过调任途径转变成公务员编制,而工勤岗位属于事业单位编制。
(3)国家将取消行政工勤编扩展阅读:
事业编制人员通过调任途径转变成公务员编制的相关规定: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Ⅳ 以后行政单位会逐步取消工勤编制,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是非编人员了
已经是工勤岗位的,取消不了编制。只是再不招考工勤编制人员
Ⅳ 行政单位工勤人员能不能经商啊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不可以经商的,有专项规定,如《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通知》: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五、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六、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为安排青年就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街道开办的企业存在的问题,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另作规定。
十、军队机关和军队干部办企业问题,按照1985年5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有关具体问题,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纪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组织、人事、审计、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执行。
(5)国家将取消行政工勤编扩展阅读
为了正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这一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几个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定》中所说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准用公款(行政经费、事业经费、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各种形式的集资经商、办企业,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
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党政机关为改善后勤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生活,可以开办为本机关服务的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浴室、招待所、礼堂、印刷厂等,有条件的也可以向社会开放,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照章纳税。
四、党政机关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经营网点,应当继续兴办。但必须以安排待业青年为主,着重发展服务业和加工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合法经营。主办机关应加强领导。
五、《规定》中所说的“彻底脱钩”,是指企业在人、财、物方面与党政机关分开管理,即:企业人员不得列入行政编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承担经济责任,其经济收益党政机关不得占用;企业占用机关的房屋、设备、运输工具等,必须有偿使用,合理收费。
六、《规定》中所说的领导干部子女、配偶,是指在职和退居二线的县、团级(含县团级)以上干部的子女、配偶。
Ⅵ 本人行政工勤编,干部身份科员工资(有吸干表)现在要取消我科员工资执行工人工资。请问大家合理吗
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属于行政编制,虽不属于公务员,但是工资待遇是按公务员内标准套改。
行政机容关工勤编制可能转公务员编制,要通过选拔任用考试调剂到副科级以上领导岗位才行。其余例外情况(例如领导特批,破格任用)不属此列。
Ⅶ 我是一名国税局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按照国家的政策应该享有车补,为什么没有呢
工勤怎么会有行政编制?
行政编制都是公务员,属于执法人员;
国家行政单位里面的工勤只内有事业编容,没有行政编制;
所以事业编是没有车补的,你也不用太抱怨待遇不如公务员,谁叫咱们不是公务员呢?
你要是社会上企业工人比较,你还是上游的,还是知足者常乐吧!
Ⅷ 行政单位工勤编制 干部身份 什么意思能当干部吗
工勤编制与干部身份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国家人事管理制度。 所谓【工勤编制】是指为工勤人员所设置的编制。工勤编制不同于行政编制(包括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前者主要是为后者提供后勤保障,包括交通服务(司机)、餐饮服务(食堂工作人员)等。
Ⅸ 国家机关正式在编行政工勤人员的工资是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吗
内容如下:因为工勤人员不是公务员,所以不执行公务员的级别工资制度。工勤编制人员,通常是指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内从事驾驶、收发、打字、维修等从事简单工种或辅助工作的人员。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
工勤编制人员一般有所在地区编制办或其他相关组织根据需要核定、由用人单位报备后找录用,并由财政统一支付薪酬,但其不同于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不同于公务员是其不能取得相应执法权限,不能对外执行行政事务,其薪酬和职务规定不适用公务员考核、职级职务等相关规定;不同于事业编制人员,主要是其工资来源于行政拨款,而非自筹资金,从其工作内容看,处于单位从属性质。
未实行公务员制度前,称为工人身份、待转干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后,称之为工勤人员,并向全员聘用演变。
工勤人员不是公务员,不执行公务员的级别工资制度。
根据《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8号)实施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工勤编制人员,通常是指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内从事驾驶、收发、打字、维修等从事简单工种或辅助工作的人员。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
工勤编制人员一般有所在地区编制办或其他相关组织根据需要核定、由用人单位报备后找录用,并由财政统一支付薪酬,但其不同于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不同于公务员是其不能取得相应执法权限,不能对外执行行政事务,其薪酬和职务规定不适用公务员考核、职级职务等相关规定;不同于事业编制人员,主要是其工资来源于行政拨款,而非自筹资金,从其工作内容看,处于单位从属性质。
未实行公务员制度前,称为工人身份、待转干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后,称之为工勤人员,并向全员聘用演变。
Ⅹ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判处缓刑是否可以保留公职,有何法律依据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判处缓刑可以保留公职。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经人民法院答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均自然撤销。这里所说的“其职务自然撤销”是指违法犯罪者在受到上述刑罚期间,已经自然丧失了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权利。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除外),即办理开除手续。执行期满后,属于过失犯罪或者情节轻微的其他刑事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单位报请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适当工作,重定工资级别;其他不予收回。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据此,缓刑人员交回原单位进行考察,不需要再办理批准手续,但应向任命机关或主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