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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

发布时间: 2020-12-01 15:32:35

A. 行政关系的内部协调有哪些

行政关系的内部协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调解行政系统内各机构之间、人员之间、行政运行各环节之间的关系;

2、调解行政系统与行政环境之间的关系;

3、协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4、协调政府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拓展资料:

行政协调是为使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活动互相一致,密切配合的一种重要手段。目的是协调行动,充分发挥行政组织的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更好地实现行政目标。

行政协调也是指政府横向部门之间和层级部门之间的协调。其主要方法是建立部门横向协调组织,明确职权划分,明确划分职权与事权。层级之间的协调主要通过授权、权力委任、行政督导等。

按协调对象不同,行政协调可分为:行政组织与环境的协调、行政组织结构协调和行政组织人员协调。行政协调时行政执行的一个阶段,其目标是让行政系统内各机构之间、人员之间、行政运行各环节之间达到异中求同的效果。

B. 内部行政行为可以上诉吗

内部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能上诉,这是行政机关内部的问题,但是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

C. 〖什么是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试论内部行政行为的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内属法律性,没有容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D. 内部行政行为外化可诉吗

内部行政行为的外化及其可诉性
(一)外部化的标准判断
内部行政行为的外化标准,在我国理论和实务上仍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内部行政行为的外部化是指内部行政行为作出的本意是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但其实施对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相对人产生了实际影响,其效力超出了机关内部的范围。[1]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相关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渠道获得了内部的决定就视为内部行政行为已经外化。[2]比较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从实质外化的标准来定义,而第二种观点是从形式外化的标准来定义的。内部行政行为如果对当事人产生了实际直接的影响,并为当事人所知悉,则属于实质外化。如果仅为当事人所知悉,且已被外部决定所吸收、覆盖,则属于形式外化。
(二)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分析
内部行政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因内部行政行为对外并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但是,当内部行政行为被相对人知悉,并被付诸实施,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直接的影响,即内部行政行为实质外化后才具有可诉性。
1.形式外化不具有可诉性
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主要的理论根据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这一理论产生于19世纪后期的德国,认为,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或履行其行政职能,而对其内部公务人员的管理行为如录用、考核、任免、处分、奖惩等,都属于特别权力行为,这种行为由于特别的法律关系而具有概括的强制权力,内部工作人员对于这些决定或命令只能服从,其结果是上述内部行政行为不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权利人的利益受该类行为侵害时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与救济。后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国家与公务员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扩展到了其他领域。将特别权力关系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公法上的勤务关系,如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形成的关系;二是营造物利用关系,如学校与学生、监狱与罪犯之间形成的关系;三是公法上的特别委托关系,如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或个人与其委托机关之间的关系。包括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
其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被引入日本,再由日本传入台湾地区及大陆,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产生了极为深刻地影响。
2.实质外化具有可诉性
然而,内部行政行为实质外化则是具有可诉性的,这在理论和实务界都得到了认同。[3]这主要源于我国的行政诉讼起诉标准,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则相对人具有了行政诉讼起诉权。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实际影响由此成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判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是否可诉的标准之一。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该项规定的本意,实际影响标准主要适用于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因未成立或处于内部运作阶段而不具有可诉性。这一作法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美国行政法中的“成熟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认为,“这里所说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还没有成立的行政行为以及还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行为等。将这类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外,是因为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消除非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利影响,如果某一行为没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提起行政诉讼就没有实际意义。”[4]很明显,最高院在此将“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成立的行为;另一类是还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行为。可见,实际影响标准主要适用于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因未成立或处于内部运作阶段而不具有可诉性。据此,《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一般作为了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的依据。
但是,内部行政行为实质外化后,即内部行政行为被付诸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那么此时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呢?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虽然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依据,但是该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将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排除在外,如果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那么该内部行政行为就具有了可诉性,其法理是可以从该司法解释推论而出的。

E. 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别

一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对人民不发生效力的行政内部活动,如机关就其内部各科组、课股的职责分配、人员配置、公文流程、公层负责划分等事项所制定的规则,以及行政内部的意见交换、请示与指示监督等。

二,外部行政行为,系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发布行政命令或作成行政处分,而对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一定效力。

主要区别:

1.行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实施内部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必定存在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以及其它隶属关系,或者存在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的监督关系。实施外部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基本上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或者其它隶属关系,而只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最终取决于外部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所拥有的对某类行政事务的管理职能而不来源于该行政机关的领导职能。

2.行政行为的作用力不同。内部行政行为通常只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事务,其作用主要和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有关,不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公共权利的行为,因而直接影响着外部相对人的利益。由于这两种行政行为的上述区别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这两种权利的性质和依据也不同,因此,不同性质的行为引起的争议应由不同的途径予以解决,即内部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自身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由法院解决。如果将行政内部争议也交由法院解决,一方面法院不熟悉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并缺乏具体的争议处理手段,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法院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影响依法行政的效力。因此,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不受理就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

F. 内部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内部行政行为是否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不能一概而论。
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规定,行内政机容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
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企事业单位之间存在多种多样的关系,产生、变更、消灭这些关系的事实,均可称之为内部行政行为。
故,除奖励、记功、表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停职等奖惩任免决定以外的内部行政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G. 内部行政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可诉

具体分类如下,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法律上规定的: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学理上通说: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③行政检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司法解释上规定的: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以下为不可诉的行为:①国家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⑧重复处理行为⑨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⑩劳动监察指令书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处理。它具有有强制力,可以强制执行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和它意思容易产生误解的是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无强制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行政调解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提起民事诉讼你所说的行政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履行国家行政职能时产生的大量社会关系.范围很广,只要是行政机关或者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等履行国家职能的都可以构成行政关系这是个行政学上的理论,不属于法律范畴,因此我不能给你更准确的答案.并且我要求加分,呵呵~

H. 内部行政行为能否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内部由相关组织法进行调整。
内部行政行为不对外发生效力。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行政机关与对外的行政相对人。
所以,内部行政行为不会对外发生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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