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行政侵权
『壹』 “行政侵权责任主体”与“承担行政侵权责任主体”
行政机关在做出违法行政行为之后,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违法行为做出的实际主体版并不是行政机关这一并权无实际行动和思维能力的组织,而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务员。由于公务员的行为是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因此在发生侵权之后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因此行政侵权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但是,在行政机关承担了责任之后,由于过错是由某个特定的公务员做出的,因而行政机关还可以追究该公务人员的责任,所以实质上承担行政侵权责任的很可能还包括公务人员个人。所以承担行政侵权责任主体就包括行政主体及存在过错的公务人员。
『贰』 行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1.侵权主体。侵权主体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对哪些组织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要明确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行政侵权赔偿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法定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授权的行政主体(授权组织)。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个人。
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它是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中的一个构成要件。只要是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都届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它不仅包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违法的事实行为。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使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的实际损害。
人身损害包括:1)被侵权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或剥夺;2)人的健康受到损害,导致伤、残、病等;3)人的名誉、荣誉受到损害,导致精神痛苦等;4)人的生命权被非法剥夺,导致死亡。
财产损害包括:1)被侵权人的一定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丧失;2)财产的外部变形或数量减少,导致其价值降低或失去价值;3)财产的变质、破损,导致其价值降低或失去价值;4)可得利益的丧失,如失去原本可取得的利息、利润或其他收入等。
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被侵权人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行政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即被侵权人的权益损害确实是由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或者说,行政侵权行为是使被侵权人权益损害必然发生的条件。
『叁』 行政侵权责任
行政侵权责任表明一种损益性的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致害行为的法律专后果。行政侵属权责任作为一种事后调整机制,是对公权力行为的否定和对其损害的补救。行政侵权责任是一种行政主体对受害人承担的以利益给付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责任,这一责任的实现需要以其责任的确定为前提。
『肆』 如何界定行政违法行政侵权和行政不当行为
民事违法指产生了侵权和民事损害侵害;行政违法则是法无定(即没授权)专而作为且产属生了损害后果;刑事犯罪首先是行为违法且属侵害或加害而不具备入罪的条件;一般违法即法定不可而违且对他人或社会产生了危害的轻为行为;犯罪则是产生的后果具有罪刑法定的标准即属犯罪行为。
『伍』 行政侵权之后,哪些事项可以申请赔偿
你好,行政侵权赔偿的赔偿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侵犯人身权进行行政赔偿的情形。对人身权的侵犯包括以下几种行为:第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第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构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对侵犯财产权进行行政赔偿的情形。第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第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第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除了正面规定国家进行行政赔偿的情形外,法律还从反面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第二、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原告的代理律师要对当事人付诸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行为进行认真审查,看其是否在国家行政赔偿范围之内,如果在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那么律师就应该告知当事人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不应该进行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如果被告的代理律师发现原告诉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应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范围内,那么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三)赔偿范围应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行政侵权案件也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确认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种类逐渐增多,对于不产生物质后果但引起巨大精神痛苦的,也开始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大陆法系国家在审判实践中也逐渐开始判决赔偿死者近亲属感情上的损害。目前精神损害行政赔偿已成为一种世界性发展趋势。“有损害即有救济”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通过侵权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既可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又可以对侵权人起到一定的制裁功能,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因此应当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内。
『陆』 行政侵权赔偿 定义
(1)行政侵权赔偿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行政侵权赔偿产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的事实行为,即只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的事实行为才能引起行政侵权赔偿,如果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不会引起行政侵权赔偿,只能产生行政补偿的问题。如果不是在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例如民事侵权行为,也不会引起行政侵权赔偿。
(2)行政侵权赔偿的请求人是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侵权赔偿的请求人是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对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属于行政相对人,只要其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的侵害,就可以请求赔偿。当然遭受侵害的权益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合法权益,违法权益即使遭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能请求行政赔偿。应该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侵害必须是现实的、已经确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不能引起行政侵权赔偿。
(3)行政侵权赔偿的义务机关是造成行政侵害的行政机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侵权赔偿的义务机关为造成侵害的行政机关。而行政侵权赔偿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因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上代表国家,其实施的行政职权行为是代表国家实施的,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其法律后果都归于国家,国家行政侵权赔偿的责任主体主要表现时赔偿费用从国库支出。
(4)行政侵权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是支付赔偿金。
行政侵权赔偿的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消除影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方式为辅。
『柒』 什么是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侵权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职务行为,将引赔偿。它属于行政违法,但并非所有行政违法都侵权。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最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这就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才能申请行政赔偿。
2.必须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若没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赔偿则无从谈起。
3.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损害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说因为行政行为的原因,才造成了损害的事实结果。
4.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确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错误)。
『捌』 哪些行政侵权行为可以起诉
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只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侵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此,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外,所有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里的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8)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玖』 行政侵权免责情形
不具备条件则不赔偿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行政侵权赔偿内责任具备以下容四个条件:
1.必须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才能申请行政赔偿。
2.必须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若没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赔偿则无从谈起。
3.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损害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说因为行政行为的原因,才造成了损害的事实结果。
4.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确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