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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执法

发布时间: 2020-12-01 11:08:05

『壹』 如何理解执法者是法律的仆人

如何理解执法者是法律的仆人,这个问题还要好理解,因为他是执法者,所以说执法者就必须为法律服务,以法律为天平为法律服务,就是法律的仆人。
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请你给予采纳,谢谢。

『贰』 怎样理解行政执法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

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内定容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管理广义上包括行政事务管理、办公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产会计管理四个方面;狭义上指以行政部为主,负责行政事务和办公事务。具体包括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推动、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办公物品管理、文书资料管理、会议管理、涉外事务管理,还涉及到出差、财产设备、生活福利、车辆、安全卫生等。所有工作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各种规章制度和人为努力使部门之间或者关系企业之间形成密切配合的关系,使整个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成为一个高速并且稳定运转的整体;用合理的成本换来员工最高的工作积极性,以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公司目标发展任务。

『叁』 如何正确理解“执法为民”理念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一)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 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 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实践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 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执法机关 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执法工作是实现党执政使命的重要工作。 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执法工作是实现党执政使命的重要工作。 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执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执法为民是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执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执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执法为民是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 我国宪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与 这一宪法原则相呼应, 条明确要求, 这一宪法原则相呼应,宪法第 27 条明确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 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权力从人民而来, 作人员必须 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权力从人民而来,就应当对人民负 努力为人民服务 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执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执法 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执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 机关的权力同样属于人民。执法为民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 机关的权力同样属于人民。执法为民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 民主的具体体现。 民主的具体体现。 (三)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 证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执法工作 相信谁 相信谁、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 靠谁、为了谁 ,以及“为谁执 为谁执法 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 的根本问题, 靠谁、为了谁”,以及 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 的根本问题, 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 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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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 执法活动只有符合人民的意志、满足人民的要求、保护人民的权利, 执法活动只有符合人民的意志、满足人民的要求、保护人民的权利,才

能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 执法为民为我国法治建设的 能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 方向和目标作了最简单却最为科学的概括, 对于法治建设始终保持正确 方向和目标作了最简单却最为科学的概括, 的政治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的政治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 (一)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只 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以人为本 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有深刻理解以人为本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才能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有深刻理解以人为本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才能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 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执法工作中 益为本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坚持把人作为执法工作 的最高价值取向, 突出人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强调尊重人、 理解人、 的最高价值取向, 突出人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强调尊重人、 理解人、 关心人,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心人,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 以人为本, 落实到执法工作中, 就是要坚持目的观和方法论的统一, 宿。 以人为本, 落实到执法工作中, 就是要坚持目的观和方法论的统一, 即坚持执法为了人民,执法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是执法目的, 即坚持执法为了人民,执法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是执法目的,一切 依靠人民是执法方式,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依靠人民是执法方式,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二)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重要内容。执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宪 是执法为民的重要内容。 保障人权 是执法为民的重要内容 法观念和法律观念,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观念和法律观念,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执法为民的应有之义,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执法为民的应有之义,而且是执法为民 的起码标准。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起码标准。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们党和国家 的庄严承诺,也是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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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的庄严承诺,也是执法机关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执法工作首先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社会主义执法工作首先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 到人权领域,就要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到人权领域,就要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执法工作中尊重和

保障个人人权,就是要尊重和保障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保障个人人权,就是要尊重和保障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包括尊重和 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 犯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等。 犯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等。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 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 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 成年人 等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对特殊群体给予更多关爱, 等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对特殊群体给予更多关爱,使他们的权利得 到切实保障。 到切实保障。 (三)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 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 文明执法 导,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依据,以文明的方式去执行法律,以高度的 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依据,以文明的方式去执行法律, 热情服务社会, 以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影响社会而体现出的执法文明进 热情服务社会, 步状态。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 步状态。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

『肆』 怎么理解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的关系

严格执法是权力部门执政的最基本要求。法产生权力,法是严肃的,严禁的,不能掺杂回丝毫的个人因答素进去。执法要狠抓“严”字。行政执法单位在执行法规或掌握标准时,不放松、不走样,做到严厉、公平、公正。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热情的服务,才更能体现执政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伍』 如何理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公民参与

传统行政法理论是以国家与社会、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的二元对抗为前提发展起来的,其关注的重心是对行政权力的消极控制,即如何防止行政机关对公民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侵犯,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两极对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代社会,由于利益的多元化,行政行为不仅对行政相对人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会对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重要影响,形成三极甚至多极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现代行政法的研究从立法对行政的控制以及司法对行政的控制的关注,开始转向对行政过程本身的关注,试图通过对行政过程的调控,形成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和合作关系,实现公共利益和公民福祉。不论是在英美“法治”(rule of law )传统之下还是在德国“法治国”(Rechtsstaat)传统之下,公民参与作为实现行政民主化、正当化的机制的意义不断凸显,公民参与从对行政处分过程的参与扩展到对行政立法、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评价、行政救济等行政过程的参与。本文以我国转型期出现的典型事件——电动自行车事件为例,通过分析该事件中公民参与缺失的问题,探讨我国行政机关在面对复杂的利益关系时,如何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通过有效的公民参与机制,回应不同的利益需求,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①,确保行政决策的民主性与正当性。一、在禁与不禁之间——电动自行车事件的简单回顾与反思在《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出台的前前后后,全国各地在电动自行车的禁与不禁的公共政策问题上,各行其是。2002年8月1日北京市率先以通告的形式限制电动自行车上牌②;2003年6月福州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并粗暴执法,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并最终诉诸法院[1,2];2005年5月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成为首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立法例。电动自行车在这些地方以“污染”、“不安全”、“妨碍交通”等理由频遭封杀。而在另一些地方,如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市允许电动自行车依法登记后上路;哈尔滨、南宁则允许生产销售而不许上路;广州、长沙则出现了管理上的真空。[3]这是一个现代化建设高速发展的时代,这是一个公共资源越来越紧张的时代,这是一个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各种利益相互冲突与纠结的时代。在电动自行车禁与不禁之间,暴露出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中存在的几个重大问题:其一,行政决策过程没有充分的公民参与,缺少民主性与正当性,主要表现为:复杂利益关系中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没有得到充分考虑,广大居民作为道路资源共同使用者的利益及其选择出行方式的自由没有得到充分尊重,专业知识作为行政决策的技术支持缺少充分的论证,等等。其二,司法权软弱无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非常有限,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有限,公民利益受到损害后缺乏获得法律救济的制度保证,从而也抑制了公民事后参与的积极性。在电动自行车事件中,因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涉及的利益主体千千万万,我们没有看到因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报道。其三,在我国现有的规则审查机制之下,对规范性文件具有审查权的机关不作为,导致了对制定规则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后全国仍有不少地方无视该法的规定,自行其是,以地方性法规或行政决定、命令、通知等形式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再次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问题摆到我们面前。限于篇幅,本文选取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角度来反思我国行政决策的民主性与正当性,以及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如何保障公民参与行政决策过程。二、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必要性以人民主权为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为基础建立的传统行政法律制度,是以立法机关的事前授权为前提、以司法机关的事后合法性审查为核心架构起来的行政法律制度,其重心在于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即运用具有控制功能的规则和程序,使原本在形式上不向选民负责的行政官员对私人利益行使权力的行为得以合法化”。[4](P3) 但这样一个制度模式仅适用于消极行政,即将行政行为限定在立法机关设定的合法性框架之内,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行事。在立法机关的授权日益广泛、行政职权不断扩张、公民对行政权的依赖与期盼与日俱增的情况下,“为了使行政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各国皆呈现出逐步扩大行政的裁量范围,赋予行政以不直接基于法律的具体规定而积极能动地作出政策判断之权能的倾向”[5],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功能被不断弱化。这当然并不是说传统的行政法的制约功能变得不重要了,而是说在此基础之上,必须寻求新的更有效的制约与激励机制,以适应不断扩张的行政领域,更好地实现公共福祉。公民参与作为实现行政民主的程序性机制,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得以广泛采用。公民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诉求利益等方式参与行政决策过程,为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正当化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民主制的重心由议会民主转向行政民主,由民主下的行政转向行政中的民主。在我国现代化过程中,法治的进程势不可挡,合法化、正当化的诉求日益强烈,行政机关自身也在为其行为的合法化、正当化而努力,以寻求民意的支持,从而更好地推进各项行政管理活动。以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代表的依法行政理念的宣示即表明了政府在使其行为合法化、正当化方面所作的努力。在民主制度下,民主为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提供了制度手段,民主立法为行政权力的合法性提供了制度保证,民主行政又为行政权力的正当性提供了制度保证。电动自行车事件所暴露出来的公民参与机制的缺失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行政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的制度性保障。电动自行车事件中,在电动自行车的禁与不禁之间,不仅涉及行政决定直接指向的电动自行车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包括潜在的购买者与使用者)的利益,而且涉及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业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竞业者的利益;不仅关系到交通发展战略,而且关系到广大居民选择出行方式的自由;不仅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主体的利益,而且其影响扩展到其他行政区域;不仅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专业技术问题,同样也涉及一般民众对该政策的认知及态度。因此行政机关在面对如此复杂的利益关系,作出禁与不禁的行政决策时,除了要尊重法律的优先性之外,还必须通过民主行政程序,充分考虑民意及相关因素,重新审视其拟定的行政目的及实现目的所需要的手段,以作出最终决策,而不能简单地以“污染”、“不安全”、“妨碍交通”、“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为由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多元主体参与行政决策可以促使行政机关考虑相关利益,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正当性,形成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同时将纠纷解决机制前置,促成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妥协与让步,化解冲突与矛盾,实现社会和谐。但是这一模式也存在诸多弊端,如:可能导致在行政决策过程中不同利益之间的对抗与冲突,使得行政机关难以抉择;利益主体的参与也不可能避免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时偏向某种利益,如组织化的利益;民主参与机制也必然会造成行政成本的扩大与效率低下,等等。为了避免这些问题,行政机关可能会尽可能采用非正式的决策程序或者采用私法方式达成行政管理目的,造成利益代表机制的虚置。如在法律规定“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时,行政机关可能会选择采取座谈会、论证会、书面提交意见等形式而避免采用正式的听证程序。即使在法律规定采用正式听证制度的领域,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行政机关仍有很大的裁量空间选择决策方式。③ 尽管利益代表模式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而否定利益代表模式的合理性及其在行政决策中的意义。行政民主化的趋势不可阻挡,公民参与行政过程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三、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基础一项行政公共决策的出台,需要以充分的信息为基础,而信息的充分性有赖于公民的广泛参与及信息输入,因此,有必要探讨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基础。笔者根据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基础不同,将公民参与分为基于主观利益的公民参与、基于客观利益的公民参与和基于专家知识的公民参与。(一)基于主观利益的公民参与基于主观利益的公民参与是指参与者基于其主观利益可能会受到行政决策影响而参与行政决策过程,其功能意义在于防御行政权的滥用,以防对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如在电动自行车事件中,广大的消费者、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业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竞业者等主体的利益即属于主观利益,电动自行车的禁与不禁与他们的财产性利益息息相关。基于主观利益进行的公民参与,因参与主体不同,可进一步分为未经组织化的利益主体参与和组织化的利益主体参与。二者由于在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信息等资源占有方面差异悬殊以及利益受影响的程度不同,从而在参与动机与能力以及对行政机关决策的影响方面有明显的不同。大量分散的、未经组织化的利益主体由于高额的组织成本和搭便车效应,缺乏足够的动机参与决策程序,即使参与行政过程,也会因为在人、财、物以及信息等资源方面的限制而显得“人微言轻”,因此,在行政决策过程中,个体的利益往往会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相对而言,组织化的利益由于其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利益会受到较大的影响,而且在人力、物力及信息等资源占有方面都有更强的优势,有更强的动机和能力参与行政决策过程,表达其利益诉求,进而影响行政决策,规制捕获理论也由此产生。(二)基于客观利益的公民参与基于客观利益的公民参与是指参与者以公民身份,作为政治生活共同体的成员而对行政决策过程的参与。该种参与与参与者的主观利益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基于公民责任,基于对公共生活的关切而进行的参与。在一个公民社会中,公民责任对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对公共决策有着重要影响,如圆明园防渗工程由于公民参与而被扭转,孙志刚案由于公民参与而最终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以及在此次电动自行车事件中,许多学者纷纷质疑《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合法性,等等,这些事件都彰显了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公民责任的重要性。基于客观利益的公民参与,除了以公民个人的身份参与行政决策过程之外,非政府组织在行政民主决策过程中的作用也开始不断凸显,并促进了行政民主化进程。在国外,NGO组织在行政民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演进,NGO在我国公共生活领域中的作用也开始显现,并引起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的关注。如在贡嘎山下的木格措水坝建设、与都江堰相邻的杨柳湖水库建设、怒江水坝建设、北京市动物园拆迁等事件中,由于NGO的积极参与而对公共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三)基于专业知识的参与基于专业知识的参与主要指的是专家参与。因为现代行政事务日益专业化、技术化,行政机关的决策必须经过对专业问题的科学论证才能实现决策的科学性与技术性,因此有赖于专家为其提供决策所必需的技术支持。如在电动自行车事件中,对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如污染问题、安全技术标准问题、公共资源的使用问题、城市交通发展战略问题,等等,都需要专家的广泛参与和论证。但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不仅涉及专业技术问题,而且会涉及更广泛的价值选择和判断问题,即使是同一领域的专家,也可能在专业方面不能达成共识,或者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之上作出截然不同的选择,因此专家知识也并不能构成行政决策的唯一依据。公民参与行政决策过程,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左右行政主体的最后决策。决策权是行政权的核心,行政决策的最终出台,取决于信息的充足性、事务的专业性、利益的权重性以及相关的政策判断及价值取舍等多重要素,取决于行政机关的最终判断。通过公民参与,可以使得在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程序的正当性来获致结果的可接受性,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四、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体系公民参与行政决策是现代行政民主的必然要求,参与的实现需要一系列权利相互配合,其中最重要的权利是参与权、知情权和救济权。(一)参与权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参与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在传统行政法中,公民参与是通过选举民意代表机关的代表来实现的。公民通过定期选举的形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由代议机关以立法的形式约束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从而实现公民对行政机关的间接控制。在现代社会中,由于行政疆域不断拓展,立法机关通过大量的授权性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裁量空间,民主的重心随之由通过立法实现的民主转向通过行政实现的民主,因此必须赋予公民广泛的参与权,包括行政决策过程的参与权、行政政策实施过程的参与权以及行政政策评价的参与权,其权利形态可以表现为投票权、参与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表明意见权,等等。(二)知情权“对于行政过程的参与机制来说,关键在于实现行政机关和公众对目标、过程和成果的共有,而其基础就是信息共享。”[5] 信息共享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公民的知情权;其二是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公民的知情权是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基本前提条件。公民只有在了解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积极表达意见,献言立策,参与行政过程,否则不能有效参与行政决策过程。与公民的知情权相对应的则是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行政机关在作出公共决策时,除法定保密事项之外,有义务全面、准确、真实地公布行政决策的基本目标、手段、事实根据、政策的形成过程、成本效益分析、替代方案等信息。为此有必要建立经常性的、规范化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以保障公民及时获得真实、有效的政府信息。④ 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形成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信息输入与信息输出的互动机制,使公民能够更有效地参与行政管理活动,使行政机关能够获得更加充分的决策信息。(三)救济权参与权是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资格,知情权是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前提,而救济权则是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制度保证。参与权作为一项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性权利,对该项权利的保障,应当在坚持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的基础上保证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是指“当事人没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救济以前,不能申请法院裁决对他不利的行政决定。”之所以要坚持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并不是要否认行政相对人的救济程序选择权,而是因为行政机关在立法机关授权范围内作出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结果,当事人先利用行政救济手段可以为行政机关自我改正错误提供机会,促使其反思行政决策过程,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6](P651—652)在此基础之上,必须确保司法的最终救济。为此,必须通过扩大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范围,一方面保证受到损害的利益可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决策时,为相关主体提供参与决策过程的机会,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诉求。这样的利益不一定必须是“合法权益”⑤,只要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实质利益”,“不管该利益是法律保护的利益,还是事实上的利益”,都应该承认其诉的利益。[7](P202)五、我国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制度保障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中并不缺少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制度性规定。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该规定为公民参与行政决策提供了宪法依据。除此之外的一系列法律、政策也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如《价格法》(1998.5.1)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行政决策领域,《立法法》(2000.7.1)规定了公民有权参与行政立法过程,《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3.22)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行政许可法》(2004.7.1)规定了公民参与行政评价制度,等等。但是在这些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或者政策性规定之下,缺少一系列具体而微的精细的制度设计,包括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参与者的申请与审批制度、利益代表的遴选制度、专家制度、对话、协商制度,公布结果并说明理由制度等,以致我国现实中的公民参与行政决策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⑥在救济制度方面,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是以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实体性权利保障为目的的,参与权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的保障有其困难性,尽管如此,却并非不存在法律救济的制度空间。对参与权的救济在我国也应遵循“穷尽行政救济”的原则,首先通过正式的行政复议程序或非正式的行政申诉程序,由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决策的民主性与正当性进行审视,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自律性救济,并改进和完善其行政决策程序。在经由行政程序而救济不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以行政程序违法侵害其人身权或财产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同样可以通过主观诉讼的形式,由人民法院根据正当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对行政决策过程进行审查,如果违背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的,则应确定行政程序违法。在此,人民法院有必要超越形式法治意义上的制定法准据主义,通过法解释学,从宪政体系及行政法目的出发,综合衡量各种要素,对公民是否享有参与权作出实质法治主义的判断。这并不违背我国基本的宪政制度,相反,通过此类司法实践,可以有效地推动我国法治主义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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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怎么理解执法的单方面性

执法单方面性:法律是神圣的,事实已经毫无争议的,不待对方申诉,就依据法律的手段单方面行动。

『柒』 如何正确地理解执法与守法的概念及关系

朋友你好!
各级人大负责各级法律法规的立法;政府部门从事法律相关具体工作的部门统称司法,如公检法;政府各级管理机构行使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力,每个公民都有遵纪守法的责任,也有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利。

『捌』 如何理解和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执法是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新常态下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对公安工作更高的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也是做好公安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对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提出的更高标准。如何正确理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内涵,切实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如何理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内涵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规范是执法行为准则,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
严格,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严格执法,就是要求执法者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执法,执法必须严格,不能随意执法,滥作为或不作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就是要求我们执法者必须依法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我们的公权力,我们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不能用公权力来谋私利。现实中有的领导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把“权从哪里来、应该怎么用”这个重要问题想清楚、弄明白。他们有的错把权力当成待遇,心里想的是追求“特权”;有的把权力当成权威,搞独断专行;还有的甚至把权力当成商品,为一己之私而贪权、弄权,搞权力寻租等等。最终走上了党和人民的对立面,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所以,我们必须明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利益观,认识到自己是在为党和人民掌权用权,必须把服务人民群众作为用权的根本目的,把群众满意作为用权的根本标准。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规范,是指规范执法的程序,就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常言道:“不依规矩不成方圆”。什么是规矩?对执法者来说法律法规就是规矩,不依法执法就是乱执法,就不能体现公平正义。如何规范执法?就是要按照法律预先设定的模式、程序、规则、轨迹完成执法的全过程,一切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一切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执法办案中既要确保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量罚适当,也要确保程序合法。实践证明,执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是依靠严谨的程序规范来实现的。程序是规范的保证,规范是严格、公正的保证,违反程序执法,就是违规甚至违法。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执法,通过规范程序保证严格执法,树立执法权威和执法效果。
公正,就是公平正义,对执法者来说就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象征,是时代的呼唤,是人民群众的期盼,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执法者追求的价值取向。公正是为政之道,为官之德,也是立人之本。每个执法者都应当洁身自好,一身正气,不谄媚,不贪小便宜。公是针对私的,要求执法者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用法律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维护一已私利;正是针对邪的,要求执法者用法律来维护正义,惩治邪恶。公正执法,就是要求我们在执法办案中要秉公执法,铁面无私,让遵纪守法的人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犯罪的人受到法律的惩罚,不管是什么人,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人尚且能做到 “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在法律十分健全的今天,我们更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人民群众的期盼,促进社会和谐。古人云:“公生明,廉生威”,意思是只有公正、公平才能使人明辨是非,只有清政、廉洁才能使人不为权势左右,平生威严。
文明,是指执法者文明的形象。文明是相对于简单粗暴而言的,文明是对人的一种态度,有礼有节、春风化雨、以理服人、以礼待人。文明执法就是要警容严整、言行文明、举止得当,做一个不怒而威的执法者,不仅能够使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更能取得群众的支持和理解,达到以文明形象取信于民的执法效果。司法实践中,文明执法就是要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粗暴执法的问题,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尊重保障人权。文明执法就是要加强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消除特权思想,做到举止规范、态度和气、用语文明、热情服务。人民警察必须以文明的态度,秉承职业操守,在执法过程中从细节入手,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在人格上给予尊重,使每一起案件既体现法律尊严和权威,又体现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的精良素质,使有罪的人认罪服法、案件当事人心服口服,对嫌疑人坚持无罪推定,对上访的人实行有理推定,使我们的执法工作最大限度地合乎法理和情理,体现人情味,展现法治美。
二、如何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执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党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要求。严格、公正、文明作为执法活动的最高标准,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转变执法观念,自觉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那么,如何正确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呢?
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意识指导实践,做好新形势下公安执法工作必然要求我们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坚持执法无小事,细节系大局,要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穿到执法办案全过程,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牢固树立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服务意识,坚决克服就办案而办案、机械办案的倾向,要从大局出发,从长远着眼,执法想到稳定,办案想到发展,切实做到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相统一;要针对当前执法活动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进一步细化各类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推动各项公安业务工作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强化法治意识,规范执法,全面促进执法规范化。执法规范化是执法质量的保证,执法质量是公安机关的生命线,而执法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执法行为的规范与否。因此,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大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当前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办案中,必须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靠证据来证实的,而证据必须依靠严密的法定程序去搜集获得,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真实合法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程序规范,才能保证实体合法。只有将全部公安执法活动纳入规范化,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规范执法语言和动作,有效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反程序、不作为、乱作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强化大局意识,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时代的呼唤,人民的期盼,更是执法工作的价值追求。我必须站在维护全社会稳定的大局上,公正执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如果执法者不站在维护全社会和谐稳定的立场,公平公正执法,该处罚的不处罚或者同事不同罚,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社会就会失去了最起码的公平正义,就会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破坏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环境。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矛盾凸显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社会矛盾频频发生,因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呈多发局势,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着眼点、着力点,牢牢把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一执法工作生命线,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素养、提高执法水平,坚定不移地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者、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强化人权意识,文明执法,保障人权。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是时代的主旋律,是公正执法的根本。文明执法就是要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粗暴执法的问题,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使执法办案获得理解和支持,在执法办案中展现警察队伍的良好素质,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转变服务态度,大力提高服务和执法质量,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尊重保障人权。做到语言不粗俗、行为不粗暴、态度不蛮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可能融法、理、情于一体,切实解决“法了事不了、案平情不平”的问题,将执法与群众关系的矛盾向有利方向转化,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执法真正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玖』 对执法的理解是什么

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 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是指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狭义上使用执法的。此处所讲的执法是指狭义的法的执行。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机关被称为国家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后者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前者贯彻、执行、付诸实现。

『拾』 如何理解公安机关行政执法

我理解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有行政执法权的人民警察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一系列活动,包括户籍管理、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等社会管理活动。不是所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都有执法权。其执法的主要法律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行政处罚法》等等。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是公安机关的特权,其他行政机关无权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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