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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方针

发布时间: 2020-12-01 10:41:45

① 一国两制方针已经或可能在哪些审计行政区实行

“一国两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任领导人邓小平为了实现中国统一的版目标而创造的方针,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的主要方针,也即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所采用的制度。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一国两制”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一国”是“两制”前提。认同“一国两制”首先必须认同“一国”

② 行政执法局的机构设置和执法方针以及执法程序等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有关管理办法;制定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目标。

(二)负责对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管理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完成行政执法的目标和工作任务。

(三)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受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对涉及以下几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①市容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城市规划、土地矿产资源、绿化、市政;②环境保护方面的噪声、扬沙粉尘、有害气体排放及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③工商方面的占道商贩;④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⑤负责辖区内农业资源保护、耕地保护等相关的农业行政执法任务;厦门市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四)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五)受理有关规定由区局管辖的和市局交办或指定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

(六)负责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各种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负责具体落实,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

(七)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监察工作,查处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上报。

(八)负责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以及辖区内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九)负责办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交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二、机关科室和直属执法中队设置和岗位职责

综合科职责

1、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发文的审核、重要文件材料起草、文电处理、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2、组织、协调以局机关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

3、负责全局制服、办公用品和设备的购置和配发,做好后勤保障和车辆调度、管理等工作;

4、负责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

5、负责全局的年度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工作;

6、做好全局人员年度的工资、公务费、业务费等的经费结算;

7、负责罚款的结算工作;

8、制定和完善财会制度。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政策法规科职责

1、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2、负责规范性文件使用中的解释工作。

3、负责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负责制订和实施各项执法工作制度,审核行政处罚案件。

5、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6、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普法工作,组织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和体能训练。

7、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开展专项执法。

8、组织有关涉及城市管理的综合整治和执法中的协调工作。

9、负责业务工作统计、汇总和分类归档。

10、开展业务工作调研与交流、指导基层开展业务工作。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监督检查科职责

1、协助局领导对全局的业务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负责执法队伍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督察。

2、负责检查执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3、督察不依法处理、不及时查处的案件;

4、对执法人员违反依法行政、文明执勤和队容风纪等方面规定的行为进行纠察,责令执法人员停止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承办、落实群众举报投诉及各类来信、来电、来访。

6、落实社会服务承诺和“110”联动工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辖区行政执法中队职责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动行政执法中队职责

1、机动行政执法中队是由局直接调遣的行政执法机动分队,履行辖区行政执法中队的职责。

2、负责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和较大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

3、协同、配合、支援辖区行政执法中队的行政执法行动。

4、执行局机关制定的专项整治行政执法任务。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执法队职责

1、协助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和普法工作。

2、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厦门市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职权和职责。

3、行使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接受农林水、教文化、卫生三个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权;协助农林水、教文化、卫生三个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林水、教文化、卫生三个方面突发事件的立案查处。

4、负责辖区内建筑废土管理工作。接受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的委托,行使辖区建筑废土的管理职权;负责设置辖区建筑废土处置场地和中转站;负责受理、审核建设单位和个体生产建筑废土的种类、数量、处置场地、运输路线等申报事项;受理从事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船舶的登记;对建筑工程需要填埋建筑废土的,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剂。

5、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及各类来信、来电、来访案件,按规定要求及时查处、反馈。

6、做好执法业务工作统计、汇总和分类挡案。

7、完成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③ 总结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 和 两大类。 9、行政公文是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 、 、 、 的重要工具

这个具体表述都有不同的,你做的题目显然不是公用的,而是某一个专业领域的

④ 政府贯彻执政为民方针这句话为什么正确政府不是行政吗

政府是由党领导的,所以政府可以贯彻党的方针,还比如依法执政,进了政府就叫依法行政

⑤ 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是怎么样形成的

“一国两制”是一项开创性事业,对中央来说是治国理政的重大课题,对香港和香港同胞来说是重大历史转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项事业取得全面进步的同时,“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也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香港社会还有一些人没有完全适应这一重大历史转折,特别是对“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有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目前香港出现的一些在经济社会和政制发展问题上的不正确观点都与此有关。因此,要把“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继续推向前进,必须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宗旨出发,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权力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香港自身竞争力有机结合起来,任何时候都不能偏废。
(一)全面准确把握“一国两制”的含义
“一国两制”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一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拥有全面管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高度自治权的限度在于中央授予多少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剩余权力”。同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并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等制度和原则。坚持一国原则,最根本的是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尊重国家实行的根本制度以及其他制度和原则。
“两制”是指在“一国”之内,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等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一国”之内的“两制”并非等量齐观,国家的主体必须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是不会改变的。在这个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充分照顾到香港等某些区域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允许其保持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因此,国家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是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保持繁荣稳定的前提和保障。香港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依照基本法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必须在坚持一国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尊重国家实行的政治体制以及其他制度和原则。内地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要尊重和包容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还可以借鉴香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在“一国”之内,“两种制度”只有相互尊重,相互借鉴,才能和谐并存,共同发展。
(二)坚决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权威
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在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宪制性法律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行为都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以及一切组织和团体都必须以香港基本法为活动准则。同时,香港基本法作为全国性法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全面把握、整体理解香港基本法的各项规定。香港基本法的所有规定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条文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必须把香港基本法的每个条文放在整体规定中来理解,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体系中来把握。香港基本法实施的实践说明,孤立地理解香港基本法的个别条文,强调一个方面而忽略另一个方面,就会产生歧义甚至认识上的偏差,香港基本法的实施就会受到严重冲击;全面地理解香港基本法的各项规定,就会看到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各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有机整体,对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香港的繁荣稳定发挥着保障作用。
尊重和维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基本法同时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对基本法中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也可对其他条款解释。这种解释权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香港基本法关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须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这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释权是维护“一国两制”和香港法治的应有之义,既是对特别行政区执行基本法的监督,也是对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保障。
完善与香港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有利于更好地维护香港基本法的权威。香港基本法实施以来,已经建立完善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包括在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方面,确立了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立法会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的“五步曲”法律程序;在基本法解释方面,建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行政长官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以及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等有关程序和工作机制;在特别行政区立法方面,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特别行政区法律备案的工作程序;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司法协助方面,达成了相互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和部分民商事判决等一系列安排;在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负责方面,形成了行政长官向中央述职的制度安排。随着“一国两制”实践不断发展,香港基本法实施不断深入,必然要求继续完善与香港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特别是要着眼香港的长治久安,把香港基本法规定的属于中央的权力行使好,使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切实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运行。
(三)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
“港人治港”是有界限和标准的,这就是邓小平所强调的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对国家效忠是从政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伦理。在“一国两制”之下,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等在内的治港者,肩负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职责。爱国是对治港者主体的基本政治要求。如果治港者不是以爱国者为主体,或者说治港者主体不能效忠于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就会偏离正确方向,不仅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难以得到切实维护,而且香港的繁荣稳定和广大港人的福祉也将受到威胁和损害。
爱国者治港也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因此,香港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主席及立法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议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都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就执行基本法向中央和特别行政区负责。这是体现国家主权的需要,确保治港者主体效忠国家,并使其接受中央政府和香港社会的监督,切实对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香港居民负起责任。
(四)坚定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
作为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双首长”,行政长官是香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的第一责任人。中央政府始终坚定不移地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团结带领香港社会各界人士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切实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渐进推进民主,包容共济促进和谐。
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广大香港市民的共同愿望,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大局稳定的重要基础,是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的主要任务。当前,香港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挑战和机遇并存。香港需要抓住机遇,努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增进香港居民民生福祉。祖国内地始终是香港的坚强后盾。
中央政府继续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发展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政制。行政长官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立法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这是中央政府作出的庄重承诺,并体现在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中。中央政府真诚地支持香港的民主政制向前发展。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制度必须符合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符合香港实际,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体现均衡参与的原则,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特别是要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人选必须是爱国爱港人士。只要香港社会各界按照上述原则务实讨论,凝聚共识,就一定能够实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香港是一个自由开放多元的社会,也是中外交融的国际商业都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仅符合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以及外来投资者的共同利益,也是保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的重要条件。中央政府将继续鼓励和支持香港社会各界发扬包容共济、尊重法治、维护秩序的优良传统,以国家的根本利益和香港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为依归,求同存异、互谅互助,在爱国爱港旗帜下实现最广泛的团结,不断巩固社会和谐稳定。
(五)继续推动内地与香港交流合作
香港与内地日益紧密的交流合作,拓宽了香港与内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道路。香港可以充分利用内地广阔的市场腹地和丰富的要素资源,把握国家快速发展的机遇,从中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和不竭的发展动力。香港通过继续巩固、提升既有优势,可以进一步发挥作为国家引进外资、人才,吸收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窗口作用,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桥梁作用,对内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助推作用,以及对内地创新经济社会管理方式的借鉴作用。
随着香港与内地交往的密切,两地民众之间的相互了解逐渐加深,香港同胞对国家的认同和向心力不断增强。香港同胞更加关心国家发展,在积极参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同时,热心投入内地扶贫、教育、妇女儿童保护等公益事业。当内地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时,香港同胞慷慨相助,大力支援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与内地民众共克时艰。这充分显示出香港同胞与内地民众血浓于水的亲情。
中央政府将继续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内地有关地方建立更加密切的工作联系,支持香港同胞与内地民众开展更加紧密的交往,支持香港在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中发挥独特作用,推动香港与内地开展更加广泛、深入的交流合作,齐心协力建设中华民族共同家园。

⑥ 政党或政府制定的对教育活动的指导方针和行政措施称为什么

我国的行政监督复体系: 行政监督体制系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按照主体分类: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党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按照各监督主体同行政机关的关系,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

⑦ 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的办学方针

学校以“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立品牌、以创新求发展”为办学方针,以“塑造健全人格、培养过硬技能”为办学指导思想,以”藏汉同校,普职并举,四教联动,五育并重“的办学方略,以“做特职业教育,做精民族教育,做大社会培训”为办学方向,按照“一张文凭、多张证书”的要求,力求让学生在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改革创新,勇于开拓,取得了丰硕的办学成果。2002年被评为“嘉定区文明单位”,被市政府授予“上海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光荣称号,2003年受到教育部、中组部、人事部等六部委的表彰,获得“全国学校对口支援先进单位”的殊荣,2004年被评为“上海市百所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验收评估合格单位”,2005年被教育部新调整认定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⑧ 中国在香港行政主权的基本方针是什么提出者是谁

1984年12月19日,中英双方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专国政府关于属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简称《中英联合声明》。根据这份声明,英国政府需在1997年7月1日将香港的主权移交中国,而香港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在上述协定中,中国政府会依照邓小平所提出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之政策,确保香港继续奉行资本主义制度而非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不抵触基本法的法律予以保留,50年内原有生活方式不变,并保证香港除外交及国防外,各方面都拥有“高度自治”权。

⑨ 社会行政主体的指导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认为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基于归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的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的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的特征:1)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2)适用的范围及其广泛,其方法多种多样;3)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4)是符合现代法制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5)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6)是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的种类:

行政指导的意义:1)是对现代法律不完备的及时补充;2)是对某些僵硬法律手段的有效替代;3)体现了现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发展趋势。

行政指导在我国行政管理中的作用:1)对法律手段的补充作用;2)辅导和促进作用;3)协调和疏导作用;4)预防和抑制作用。

行政指导的必要性:1、行政指导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2、行政指导是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模式的要求;3、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法治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

行政指导的原则:1、合法原则;2、合政策原则;3、民主自愿原则;4、及时灵活原则。

加强有关行政指导的法制建设:1)建立审议会制度;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告示制度;3)建立行政建议、劝告、告诫制度;4)加强和完善行政调解和协调制度;5)建立健全行政奖励制度;6)健全行政计划制度;7)建立责任、救济制度

我国行政指导的特点:1)自实行改革开放,特别是确立发展市场的方针以来,国家开始重视了对行政指导的立法规定;2)这些规定主要涉及经济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和某些社会管理部门的管理领域;3)这些规定往往较为原则、简单,在理解上的伸缩性相当大;4)立法对行政指导的程序鲜有涉及。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实施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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