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犯罪法规定
Ⅰ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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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交友不慎寻求刺激 未成年人聚众吸毒被抓
近日,广西防城港边防支队东兴边防派出所破获一起吸毒案,抓获4名违法嫌疑人。
8月28日下午13时许,东兴边防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在东兴市贵州路某宾馆内有人聚众吸毒。接报后,这个所民警迅速赶往这家宾馆,一举控制房内的5名违法嫌疑人。经检测,这5人中有4人的尿液毒品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且这4人对其吸食毒品“K粉”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年满18周岁的吸毒人员梁某已是第三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余4人均未满18周岁,这4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忙于工作,对他们疏于管教,他们便多次跟随梁某到当地夜场玩乐,这次为了追求刺激,这4名未成年人中有3人在宾馆第一次吸食了毒品。
目前,民警依法通知这3名涉嫌吸毒的未成年人家长到所,要求家长严加管教子女。民警对3名未成年人进行评教育后,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不执行,而梁某则被处以治安拘留15日。
民警提醒广大家长:青少年的自制力不强,容易受毒品侵害,家长们在忙于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防止孩子误入歧途。
Ⅱ 《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学习笔记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教育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社会主义的学校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学生,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阵地,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任何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范围内(包括校办工厂、农场、实习基地等)和学校毗邻的地方修建或设立清真寺及庙堂、道观,已经修建或设立的要限期拆除或搬迁;不得招收在校学生学习经文;不得妨碍学校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无神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不得在学校和学生中传播宗教思想,进行宗教仪式;不得胁迫、引诱在校学生参加宗教活动。
若发生上述行为,学校、教师、学生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都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教师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担负着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对学生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进行科学世界观、人生观和无神论的教育,进行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师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向学生传播宗教思想,不得胁迫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对违犯上述规定的,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要取消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教师队伍。
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自觉接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学生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到经文学校、唱诗班读诗诵经,不封斋,不佩戴宗教标志。学生家长和他人不得强迫学生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对参与宗教活动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应当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要严格遵守党章、团章的规定,带头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而不得信仰宗教和参与任何宗教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大、中、小学的政治思想品德课中要保证一定课时的无神论教育,并把这种教育融于各科教学之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正确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无神论教育列入干部、教师考核考评内容,与教师资格的认定、评优、晋升、晋级挂钩。
学校、社会、家庭要紧密配合,认真贯彻执行以上的规定,反对宗教对教育的渗透和干预,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本规定适用于除宗教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
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内容,要简短一些,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内通容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Ⅳ 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哪些是未成年人不应该有的行为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版未成年人犯罪,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怎么样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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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Ⅵ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有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等情况。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6)预防未成年犯罪法规定扩展阅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Ⅶ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 )。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版实行(权 )。
A.综合治理 B.重点打击 C.专项斗争
答案: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Ⅷ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是什么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范围:“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具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务;(五)偷窃、故意毁坏财务;(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本条第一款至第八款规定的八种不良行为均是与未成年人这一特定身份相关的。这些行为虽然尚未构成犯罪,但是都是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与其身份不相适合的行为,而且很容易导致或者诱发性质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本条第九款规定的“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囊括了前八种行为之外的各种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从实践中看,常见的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一)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二)调戏、猥亵妇女,偷看异性上厕所,露阴癖、恋物癖、异装癖等流氓行为以及通过递条子、情书等其他方式干扰异性学习、生活的行为;(三)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开他人信件的行为;(四)骗取他人少量财物,伪造食堂饭菜票证等侵犯他人或公共财产的行为;(五)制造玩具弹药枪,故意毁坏、移动车辆通过道路沟井坎穴的覆盖物、标志、防围等轻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六)吸烟、酗酒行为;(七)偷开他人机动车辆,在禁火区玩火,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等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八)使用假身份证或私刻他人印章的行为;(九)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景物、名胜古迹,破坏草坪、花圃等行为。
Ⅸ 怎样简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九种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内;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容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Ⅹ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AAAAAAAA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