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重点
㈠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16 B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根据账簿的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果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的方式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耗用等因素在正常的生产,销售情况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 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生产经营期间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征税的一种方式
17属于停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间需要停业的属于停业登记
18A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9C开业登记的时间,1如题目2除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的证件向所在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0D我国境内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都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 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的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21ABC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属于会计行政法规而企业财务通则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2ABCD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有1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2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3单位会计工作的管理4单位内部会计管理体制(新体制)
23 ABC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有1审查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 分立 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 出具相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报告
24ABCD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其文字说明)
25ACD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有1会计理论的继续教育2政策法规的继续教育3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4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㈡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罚款事项和重点日期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罚款事项和重点日期如下:
1、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跨级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对外提供。
2、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并依法审查验证、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时送交公司的各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
3、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当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严重的暂停营业业务或予以撤销、对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人民政府部门给予警告,严重的暂停业务或吊销证书。
4、我国从事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至少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5、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2张。 申请的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 证书的颁发、当场能决定的,应当场颁发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能的可经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 做出颁发证书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书。
7、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
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
调转登记、应当子离开原工作岗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
8、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员: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助理会计师、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会计员2年以上,或中等专业毕业并担任会计员4年以上。
会计师、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2年左右,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3年,或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
高级会计师、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或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会计专业职务任期一般每任不超过5年。
9、报名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取得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或取得博士学位。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吊销后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0、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三是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1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并想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13、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与2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4、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16、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17、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一个月是指提示最后期限,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是自出票日起2年。
1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0、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2、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23、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24、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2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26、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27、付款人未予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8、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一般都是在30天内完成。)
29、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30、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登记一般为15日内。)
31、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税款抵扣联,第四联记账联。
33、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
3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账簿指总账、明细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35、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以延长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但最长期限为15日。
37、纳税人自结算应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8、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39、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如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
(二)
1、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
2、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于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信用卡、金卡最高不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5000元。
4、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法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除对其承付的款项应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5%的罚款
5、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6、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飞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8、(1)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扰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会计法律责任、
(一)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 私设会计账簿的
(3)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
(8)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是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使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1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1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13)提前或迟延结账日结账的
(1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本,核实债务的
(1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
(16)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17)未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18)未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19)填制、取得会计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20)不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的
(21)拒绝、阻扰财政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的
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管理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刑事责任、(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30%并且偷税额在1万-10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5倍的罚金。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5倍的罚金。
另、(1)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诉人员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物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物职守罪。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1)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以上罚款。
13、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纰漏的
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于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6、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保险公司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于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1)指使会计人员私设会计账簿或者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
(3)拒绝、阻扰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4)对会计人员提出的会计监督报告不处理或者处理错误的
处于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0、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该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以及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或者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以上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刑事处罚。
24、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专用发票(空白发票)的,或者未按规定领购、保管发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收缴专用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金。
2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兼职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6、纳税人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1)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以上罚款。
13、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纰漏的
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于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6、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保险公司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于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1)指使会计人员私设会计账簿或者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
(3)拒绝、阻扰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4)对会计人员提出的会计监督报告不处理或者处理错误的
处于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0、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该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以及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或者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以上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刑事处罚。
24、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专用发票(空白发票)的,或者未按规定领购、保管发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收缴专用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金。
2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兼职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6、纳税人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㈢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重点
前面4章要弄熟,要知道每个细节,后面2章随便看看,看看每章的黑体就行了。
㈣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考哪几章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第一章,但是现在采用无纸化考试,随机抽题,每一位同学抽到题目不一样,抽题因随机,所以重点内容未必能抽到。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门,注意2014年以来新变化:
第一,2013年7月1日出台新政策,取消免试并规定一次考三门且三门必须通过同时通过,才可以拿证。
第二,考试题库问题:2014年要求全国各地用国家统一的题库,不存在地方题库,全国题库是绝密文件,除了考试机构,谁都没有,因此,市面上号称是全国题库,那只是号称而已,不要太信以为真。
第三,教材问题:各地教材都有差异,全国题库不可能依据某地方教材编写的,一定按统一的考试大纲编的,因此,不要拘泥某一种教材。各地方教材都是按考试大纲编写的,一定有所差异变化,这些差异可以忽略不计。为什么新教材相对于老教材要有所小的变化,各地教材为什么要有所差异,其主要是都是利益驱使,如果不变,凭什么让自己地区的考生掏腰包呢。
第四,考试大纲,10月1日启用全国统一的大纲, ,电算化用财政部开发的统一的考试软件。
㈤ 浅谈如何提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
《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学习建议: 1、改变观念:改死记硬背为理解性记忆 2、纵观全书:注重理解,吃透课程内容,从原理上理解(此时能记多少算多少,并不要求全部记忆) 3、配合做题:检测记忆情况,注意学会将所学知识融入题目 4、复习全书:将书拉通整体看一遍,加深记忆 5、考试技巧:冷静分析,遇到不会题目,通过对该知识点原理的理解,分析出答案。绝大部分题目会答对 6、舍小保大:细枝末节太多,该放弃则放弃
㈥ 2016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章节有哪些
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各章节必考考点汇总》》》2016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内》必考考点汇容总http://kuaijicongye.kuaiji.com/3201090
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
一、联系
(一)两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都是为了单位利益和国家利益服务。
(二)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
会计行为不可能都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不需要或不宜由会计法律制度规范的行为,可以通过会计职业道德来实现。
(三)两者上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
勘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四)两者地位相互转化、相互吸收
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五)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而会计法律制度则是促进会计职业首先规范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
二、区别
(一)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人工作业务角度对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作出规范,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颁布规定。它充分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愿望和意志,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
会计职业道德主要是从品行角度对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作出规范。依据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会计工作中会计人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其它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求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三)实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度的,其实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法律制度要求的是“必须”,评价使用的范畴是对和错。
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日程月累,约定俗成。其要求的是“应该”评价使用的范畴是善和恶,是一个价值判断。
(四)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会计职业道德缺乏对裁定执行的保障。
㈧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案例分析
1.王晴关于会计职业道德概念的观点不正确。
正确的观点是: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2.周雯关于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两者在性质、实现形式上都一样的观点不正 确。
正确的观点是: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律制度两者在性质和实现形式上不同。在性质上,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在实现形式上,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 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3.姚萍关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内容的观点不全面。姚萍关于“强化服务”的观点不正 确。
正确的观点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除廉洁自律、强化服务外,还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会计人员应当坚持准则,不能无条件服从领导。
4.范涛关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观点不正确。
正确的观点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包括:会计学历教育、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的自我修养与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需要内外结合,不能片面强调学历教育,无视或忽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我教育与修养。
5.陈进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组织实施的观点不正确。正确的观点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力量,不仅依靠财政部门,还需要通过会计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社会舆论等多方面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㈨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的重点是什么啊
财经法规部分是要靠记忆背诵的,很多人考不过就是因为败在财经法规上面了,所以要重视财经法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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