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执法
❶ 作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试述如何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
一是坚持从严执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首先,对企业日常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和排污费征收按照企业规模实行条块管理;对重污染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由局领导专管、执法人员专人负责、实行专项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有效的管控作用.其次,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我们都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充分发挥法律在环保工作中的作用。
二是坚持准入条件,严把环保审批关。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及审批过程中,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四个不批”(即不符合环境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选址与规划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一律不批;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增加排污总量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三是坚持特事特办,认真承办人大、政协提案和建议.人大、政协提案和建议所涉及的环境问题通常都是群众普遍关注、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突出问题,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因此,我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每项提案和建议都要经局领导班子研究,由一名局领导主抓,实行专人专办,建立承办工作制度。办理过程中,能及时与代表沟通,汇报办理情况,按时办结,当面回复。
❷ 环保部门在新环保法实施过程中的难点
公益诉讼的案例并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大量涌现;对诉讼案件,地方法院不立案、地方政府不执法现象较为普遍,这一状况的出现与中国的法治结构缺陷密切相关。
1、虽然新环保法希望通过“面面俱到”的方式加强其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权威性,但它仍然不是中国的环境基本法,它实际上只能起到指导、补充的作用,权威性不够。
2、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若地方党委、政府干预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和个人并没有救济途径。因此,如何监督地方党委、政府干预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亟待解决。
一、新环保法实施的执法难题
1、从机构的地位来看,环保部门的机构地位呈现“倒金字塔”结构,即环保部门中央和省级机构力量较为强大,专业化色彩突出,高级研究人才较多,相比之下,市、县一级环保部门的力量明显要单薄得多。
2、环保部门的执法力量结构也呈现“倒金字塔”型,中央和省级执法力量雄厚,而市、县、乡级的执法力量则较薄弱,有的县级环保局能够保障日常执法的工作人员只有一到两人,而部分乡镇根本没有任何执法力量。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区县、乡镇及街道一级的环境执法力量是对企业进行环境指导和环境执法的主力军,但这支力量的缺失使新《环保法》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虚化、缺位的问题。此外,环境治理对环保部门相关人员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但实践过程中,很多区县因为人才欠缺,在执法工作中,没有相关专业的人员参与。以上这些问题使得新环保法大打折扣。
3、环保部门自身问题。如其既当“运动员”也当“裁判员”的情况也时常存在。
三、新环保法实施的司法难题
我国的资源环境审判法庭是2014年从国外引进的,致使很多制度引进后水土不服。首先,环境审判改革面临相关人员专业性欠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资源环境审判庭的法官都是从民事庭转岗过来的,没有专门从事资源环境审判的。其次,目前环境诉讼案件并不多,而且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是地方政府或地方法院为了自我宣传而操作的结果。
四、新环保法实施的自身不足
1、新《环保法》希望通过“面面俱到”的方式加强其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权威性,但它仍然不是中国的环境基本法。
譬如,在规定生态红线制度、加强自然生态区域保护、加强生态修复、保护生态安全、开展生态补偿、重视农业生态保护等制度的法律效力等级上,并不高于《农业法》、《林业法》、《草原法》、《水法》等专项法律。它实际上只能起到指导、补充的作用,因此其权威性也不可能超越这些专项法律。此外,新《环保法》在生态保护方面也将遇到权威性不够的问题,在其实施过程中,农业、林业、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以生态保护适用已有专项法为由而拒绝适用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所以,若不能确保新《环保法》的权威性,其部分规定将会被逐渐架空,乃至最后形同虚设。
2、在实践中,农业、林业、海洋、国土资源等各部门均相继强化了本部门的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而对环保部门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却持抵触甚至否定态度。由此可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指导原则、方法、措施及手段。
3、新修订的《环保法》仍然没有明确宣告和承认公民的环境权,这将不可避免地使公民环境权无法得到保障,使公民参与权无法充分实现。
4、在此次修订中,部分较为严格的处罚权并未完全下放。比如,要关闭严重违法企业必须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政府庇护企业而不采纳环境保护部门的建议,新《环保法》就没有明确、具体的措施来保障环保部门执法。
很多此类的相关规定,譬如公众参与的程序、环境公益诉讼提起的具体条件等,仍需进一步细化来增强其可操作性。
❸ 新环保法实施两年:配套立法建设亟待加强的原因是什么
2015年1月1日,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开始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长出牙齿”的法律实施两年多,效果如何?
4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发布了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报告显示:新环保法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中确实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各地对环保工作重视程度有所提升,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明显加大,社会各界关注环保、f参与环保的氛围明显提升。但在落实政府责任和提升企业守法意识、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仍显不足。
配套立法建设亟待加强
报告认为,在新环保法生效前后,环境保护部及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保证了环保法中规定的一些重要制度和措施得以顺利执行。
为了保障新环保法各项规定有效实施,在新环保法颁布以后,环保部就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各项制度和措施的具体规定。先后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等35项有关环境执法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发布了65项环保标准,使得环境执法依据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解除了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的困惑和疑虑。
同时,报告指出,一些应当配套的行政法规尚未出台,一些应当修订的法律尚未完成修订,从而影响了环保法的实施。
【专家建议】王灿发提出,应加强与环保法相关的配套立法建设,包括《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环境监测条例》《生态红线划定管理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法等法律法规。另外,水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订,也应加快步伐
❹ 环保法,执法权
环保部门没有没收经营设备这类的强制手段,所以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环保局执法确实有困难,很多监察都是通过警方进行的。
环保局卡企业最死的一个地方就是环评,所以对于新建企业比较管用,这种建成之后的企业,产生了大量利润和税收,政府不敢停也是正常的。
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如果要处罚的话只能处罚自然人,对方不配合的话是很难认定具体应该处罚哪个人的,处罚难度比较大。
一般这种情况应该是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或者由当地政府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取缔。
当然如果你坚持继续投诉并要求书面答复并准备行政诉讼追究责任的话,两个部门都是必须按规定查处的,只是难度大而已并不是不能处理。
❺ 新环保法的实施带来了哪些利与弊
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新修订的环保法已实施两年多了。新环保法有没有取得预期效果?“钢牙”有没有咬到该咬的人?近日,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院校专家评估了新环保法的实施效果。
专家认为,地方领导对环保工作重视程度空前,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明显加大,但在落实政府责任和提升企业守法意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不敢执法、不善执法、不严执法的局面基本改变
“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等配套执法手段,被比喻为新环保法的“钢牙”。“我们在制定新法的时候,很期待它能长出牙齿,特别是这4个配套办法所规定的措施,就是4颗钢牙。”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灿发认为,得益于此,环保部门措施得力,基本改变了过去不敢执法、不善执法、不严执法的局面。但是,环境执法能力仍有待进一步提升。
比如,根据环保部发布的数据,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实施五类案件总数4987件,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224件,罚款数额达26375万元。按日连续处罚的使用率不足5%。业内曾对“按日连续处罚”的呼声最高,为何实际执行中使用率并不高?
吕忠梅认为,这说明制度设计还有一些问题。“比如,因为可以‘限期改正’,复查的时候企业不排污了,但之后又重新排污,再有检查时才能发现。”
此外,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还要打好环境执法组合拳,对同一环境违法者同一环境违法行为,采取两项或两项以上处罚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研究团队统计发现,2016年环保部门共对1255家企业(或个人)打出环保“组合拳”,较2015年的704家企业(或个人),绝对数量有大幅增加。
竺效介绍,与公安机关协调合作的移送行政拘留措施或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两类案件相关的“组合拳”,占采取两种措施“组合拳”总数的74.1%。然而,“实践中,环保部门与司法部门在衔接上还有断裂的情况,需要部门间加强协商,建立联动会商制度。”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进展不平衡
“执法力度越大的地区,空气质量改善越大。”竺效说。2016年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PM2.5浓度指数上升的城市少,下降的城市多,空气质量明显得到改善。其中,与2015年相比,2016年PM2.5与PM10年平均浓度上升的地区,其执法案件数均低于该区域内的平均案件数。
政府环境责任是否得到有效履行,是新法实施的一个重点问题。新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履行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有关制度和措施得到不同程度的贯彻实施。”王灿发说,但对政府监督考核的规范尚不健全。
比如,新环保法确立了政府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制度。2015年、2016年间,全国31个省级政府中,已有23个省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了环境报告,占比为74.2%。全国各地有相当数量的地级市及县级政府也向同级人大作了环境报告,表现出制度实施的广度。但是,仍有25.8%的省级人民政府未向人大作环境报告。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初步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已经制定,考核程序已经启动。但是,该制度在不同领域的进展并不平衡: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进展较好,而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总量减排进展较慢,影响了我国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落实。考核结果和评价等级难以从公开渠道获得,也影响了公民环境知情权的落实与监督政府履职功能的实现。
王灿发建议,继续加强配套立法,健全完善环保法实施法规体系,保障环保法规定的重要制度和措施顺利执行,健全对政府监督考核规范。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及时,专家呼吁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针对企业排放的问题,王灿发认为,两年来,绝大多数企业环境守法意识不断增强,违法排污行为在减少,但企业超标排放形势依然严峻,普遍存在环境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及时问题。
王灿发研究团队从18城选取了171家国控、省控、市控企业为样本。研究发现,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国控企业比省控企业做得好、省控企业比市控企业做得要好,但不论何种类型的企业,都普遍存在环境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及时问题。171家样本企业中只有52家企业公开了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不到1/3。
在超标排放方面,废气类超标排放企业数量减少幅度最大、减排效果最为显著,其他污染类型企业却存在不降反升现象。例如,涉水(包括废水类、污水处理厂)、涉气(废气)污染类企业依然是超标排放大户,甚至相当部分国控企业也存在着超标排污的情况。污染源超标排放的问题目前依然形势严峻。
“一个好的法律不能成为‘纸老虎’,要让它成为一个有钢牙利齿的利器,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王灿发建议,继续加强配套立法;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不同部门协同与配合;进一步加快环境监察体制改革,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待遇和专业能力等。
❻ 违犯环保法该谁来执法
你好,对于这类违法,可以由环保局或公安局或政府进行执行
❼ 环保法对小规模养殖养殖两千鸡的,是怎么规定的怎么执法
只要不造成周边环境污染,不影响周边的生活环境,没有投诉即可。不过还是建议您使用发酵床养殖技术
发酵床养鸡,是利用微生物发酵技术,在发酵床鸡舍内,只要保持有益微生物的优势,就会形成一个良性的微生态平衡,整个鸡舍处于一个有益菌占绝对优势的环境中,空气清爽几乎闻不到异味。改善了劳动环境,节省劳动力,节约用水,提高了鸡肉的品质,明显改善了鸡的外观,降低了鸡的发病率,主要是呼吸道疾病,达到了零排放,不污染环境,增加了经济效益。
鸡的天性喜欢没完没了地用爪子刨地,这种天性正好让鸡在发酵床上自己掩埋了鸡粪,也体现了鸡的福利,减少氨味对鸡的影响,满足鸡的刁性,鸡的抗应激能力大大增强,减少了鸡的发病率,饲养起来得心应手,管理起来更加轻松。发酵床只需要人工简单翻耙垫料,洒水量也少,这就是干撒式发酵床给养殖户带来直观的好处。
在传统养鸡方法中,鸡的消化道极短,造成了鸡吃完饲料后消化不好,鸡粪中仍含有粗蛋白,然而在发酵床中生活的鸡就不一样,消化道长了三分之一,从而大大提高了鸡对饲料的消化吸收功能。明显效果是:饲喂的饲料减少,效益大增;排出的粪便臭味减少,减少发酵床发酵粪便的压力,延长了发酵床的使用寿命和发酵效率;鸡舍内的空气质量好,鸡更加健康,增加了抵抗疾病的能力,最终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减少了抗生素药的使用,节约了经济成本。
干撒式发酵床养鸡,鸡的死亡率和淘汰率相对于传统养鸡大大减少,传统笼养鸡的肉味道唯恐避之不及,传统笼养鸡肉腥味突出,因这些现象,消费者一直在追求农村原始散养鸡肉的主要原因。发酵床养出的鸡,不仅肉质好,口味好,鸡肉的营养价值也更高,所以,发酵床养鸡,给养鸡业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养殖模式,鸡能得道更好的销售,相对来讲售价也更高,增加了经济效益。
❽ 环境监察大队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1989.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9.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0.9.1)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1996.10.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施行日期:1996.12.6)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6.28)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 施行日期:2003.1.1)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日期:2003.6.16)
9、《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日期:2003.7.1)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日期:1998.11.29)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 施行日期:2000.3.20)
1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 施行日期:2004.7.1)
1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日期:2005.12.1)
14、《各省环境保护条例》(各省人大常委会)
15、《各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各省人大常委会 )
16、《各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各省人大常委会 )
17、《各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各省人大常委会 )
18、《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施行日期:1994.7.1)
1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施行日期:2006.3.1)
2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1999.10.1)
2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2005.10.1)
2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2004.6.1)
2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2001.5.8)
2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施行日期:1997.3.25)
2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日期:2005.10.1)
26、《各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各省政府)
27、《各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各省政府)
28、《各地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各地市政府 )
29、《各地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各地市政府 )
等等。
❾ 为什么说新环保法长了牙齿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3月17日15时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环保部部长李干杰就“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问题回答提问。
第三,执法方式不断创新。在执法过程中间,我们广泛应用一些技术手段,包括遥感、在线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来支撑开展执法活动。在京津冀“2+2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中,我们还实施了热点网格技术支撑,所谓热点网格就是把区域划成3×3公里的网格,在这些网格里设置一些监测设备,一旦网格里污染有异常增高,我们立即就派人去进行监督执法。所以从执法方式上,我们广泛采用的这些新手段,也有了很大的增强。
第四,公众参与程度不断提升。公众参与对做好环境执法、做好环境保护来讲是至关重要的,这几年进步很大,2017年环保部通过电话、微信、网络接到的举报就有17万件,比去年是翻了番,是2014年的3.5倍。过去只有几万件,3万多件、3.8万件,去年达到17万件,可见公众的参与,一个是积极性大幅提高,另外一个也确实是有了渠道,基本上我们接到的这些举报都是有一算一,都要责成当地进行处理,有些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都是一盯到底。比如“2+2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中,去年秋冬季以来所有涉气的举报,第一我们完全向社会公开,第二交办下去的大致有13000件,我们都紧盯不放,不解决问题我们就不松手。
第五,执法成效不断显现。更多的就不说了,大家从环境质量的改善上就能够看得出来,在企业守法的一些效果上也能够显示出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新环保法实施短短的三年,确实是效果很明显,也相信将来它会发挥更大的效果。当然我们也看到,在这里面也有一些问题,反映出一些企业的守法意识还不够强,超标排放的问题还存在,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很突出。另外,从政府的角度来讲,有些责任也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回过头来说,只要我们企业是守法运行,都是达标排放的,我们的各地政府承诺的事、计划的事都是落实到位的,那么我们今天的环境质量就应该比现在的实际状况要好很大一块。从这个意义来讲,我们未来的空间还很大,未来要做的事还很多,未来我们一定会按照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精准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要求,进一步把新环境保护法落实好,也把其他的法律落实好。过去这五年,环保领域法律的制修订力度很大,我们有很多法律,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评法都进行了修订,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在制定,还有新的法律出台,像环境保护税法,核安全法,这些新的法律修订也好、制定也好,都充分反映了总书记的新思想、中央的新要求,也结合了新时代的特点。所以我们要把这些法律执行好,让法律成为环境质量改善的有力支撑。
❿ 新环保法也改了环境监察能垂直管理吗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首次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但是,新环保法毕竟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环境监察机构只是政府大环境保护体系中的环境保护部门的一个组成部门,新环保法没有对其涉及太多内容,对于环境监察人员最关心明确行政机关性质以合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等内容也没有涉及。个人认为,对垂直管理以减少执法掣肘这类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也暂时不会涉及,一是垂直管理只是解决干扰依法行政的一项措施,而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措施众多,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政府的大背景下,执法掣肘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二是新环保法赋予了环境保护部门更多的执法权,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保障、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执行、环境违法犯罪的查处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都离不开地方司法机关的协助。环境执法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环境执法权分散于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参与才能完成;三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明确规定,强化环境监管执法的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执法部门将作为政府责任的体现者和组织实施者开展工作,短期之内,实施垂直管理可能性不大。
其实,环保垂直管理、监察垂直管理、监测垂直管理喊了十多年,都是为了解决地方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存在问题的不得已做法,还应采取可行措施,强化对政府特别是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考核,将包括依法行使环境监管职能等各项政府职能列为对人员评价和选拔人用的重要指标,改变环保问题就是环保局的问题这一认识,建立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条腿一样长,和谐之路才能走的更稳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