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钓鱼执法会有记录吗
A. 被警察钓鱼执法,被迫写下笔录按了手印,是否可以讨回公道
可以向其所在的公安局或者当地政府反应。
B. 2018年因足疗被钓鱼执法,被罚3000元。当时说不会有案地。
你的权复益都被侵害了,如果你制不主动查证一下的话,很可能有案底
1 抓你的那两是假警察,骗你钱的,这种的话你是受害者,不会留案底
2 抓你的是真警察,那他们如果因为你仅仅做了个推拿就将你抓去罚款,这时你必须维护自己的权益,打110投诉他们,这种很可能留有案底
3 最好打110问清楚,是否存在录口供的派出所
4 下次就别去足疗店那种地方了,首先去了就会有一种心里作用,很容易上当受骗,警察每年都有任务,你只是被他们用来完成指标的受害者
C. 被警察钓鱼执法,被迫写下笔录按了手印,是否可以讨回公道
可以向其所在的公安局或者当地政府反应。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D. 假如被公安机关钓鱼执法怎么办会有案底吗全国联网查的
只要身子正,就不怕影子斜
E. 被钓鱼执法了,不要车会怎样
如果确实收取了费用抄,袭那就是非法营运。依法应该处罚。所谓钓鱼执法是指,对方设置陷阱,你没有收取费用的意愿,只是好心随便搭载他人,而对方非要支付费用,在此过程中被处罚的情况。你的情况如果属于后者,你可以请求上级运管局调查处理并通过媒体曝光。反之,那就是自己的行为所致,应该由自己承担了。
追问:说价钱了,但是到地方没给钱就抢车钥匙。(这是他们设置的陷阱)
回答:等于事先就已经谈好价,这是你的问题了。私车是不允许搞经营的啊。属于贪小便宜所致。建议请求运管局从轻处理。
追问:这种情况我只能接受罚款了吗?
回答:因为你确实存在非法营运行为。没有办法了。
追问:谢谢你的回答,破财免灾!
F. 宾馆登记怀疑被钓鱼执法
可以拒绝罚款,投诉到上级机关。
G. 我朋友替人送发票被钓鱼执法抓了,不知道为什么在里面就承认是自己买的发票给送过去的,现在被刑拘
替别人送发票。和自己买的发票送是2个完全不同概念。
你朋友已经承认就是有口供记录了。
真是替别人送发票,并有相应的证据。可以在开庭前翻供。
四十八万不是小金额。不得取保是防止串供的手段。这个是合法的。
H. 钓鱼执法的公民被捕
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匈牙利布达佩斯城市法院判决对两名中国公民临时逮捕并声明引渡条件成立。看来,中国公民袁宏伟和李礼两人被引渡至美国,似乎已成定局。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黄风教授告诉记者,类似事件屡有发生。
2007年,中国湖南的一名企业家袁宏伟与美国一公司有知识产权纠纷,被对方以谈判名义诱骗至英国遭逮捕。袁宏伟后来因伦敦一家法院逮捕令在姓名拼音上的拼写错误侥幸得以回国。
3年后,美国诱捕中国公民的事情再次发生。这一次,涉案的两名中国人没有那么幸运。 2008年底,中国公民宪宏伟从网上看到了英国航空航天公司BAE销售的一款PROM芯片产品,这款芯片性能先进,是存储器件替代品。
宪宏伟是从事计算机行业的,对芯片感兴趣并不稀奇。于是,他通过邮件与其美国分公司的销售经理Timothy Scott取得联系,询问购买该芯片的可能性。
Timothy主动并郑重推荐了美国的Habor Trade International(HTI)公司,并强调HTI公司是BAE公司在宪宏伟所在地区(中国)的唯一经销商,非常乐于满足该地区的采购需求。
2009年4月,袁宏伟开始与HTI公司负责人Malcolm Lee通过电子邮件和越洋电话进行联系。在联系中,Malcolm Lee多次明确表示:他以及他的公司在该类产品的国际销售方面很有能力,表示如果相关产品涉及到美国出口许可证的问题,他可以找到合适的办法满足当事人的采购要求。
宪宏伟曾明确提出通过物流公司正常进口报关,在北京交货。但此建议被Malcolm Lee坚决否定。当问及原因时,他并没有直接说明。
2009年10月,宪宏伟与Malcolm Lee在网上谈成40片PROM芯片的采购意向,随后通过电汇支付了第一笔预付款近2万美元。
2010年3月,根据Malcolm Lee的建议,宪宏伟和他的同伴李礼与其在印尼雅加达会面。在这次会面中,Malcolm Lee告诉他们可以考虑在新西兰等地设立分公司出口产品。
2010年5月,Malcolm Lee主动提出在匈牙利交货,称匈牙利是其亚洲交易的基地。他还要求必须与宪宏伟亲自会面,很强硬地表示他只见本人,任何第三方都不见,如果宪宏伟不去匈牙利,他就断绝合作。同时,Malcolm以第一笔预付款相要挟,催促威胁宪宏伟汇出第二笔预付款。因担心预付款被侵吞,宪宏伟随后支付了第二笔预付款,并答应了Malcolm Lee的要求。
2010年9月1日早晨6:30左右,宪宏伟和李礼乘飞机抵达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让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机场,他们还没入海关,便被匈牙利警方逮捕。
俩人被拘捕的第二天,匈牙利布达佩斯城市法院便迅速开庭审理美国的临时逮捕和引渡请求。
在法庭未通知中国大使馆、断然拒绝当事人与中国使馆联系要求的情况下,在两名中国人没有时间聘请律师而只能被迫接受法庭指派律师的情况下,庭审开始了。记者通过庭审记录看到,首先,主审法官解释了国际通缉令。通缉令称,PROM芯片是由一家美国制造商生产的抗辐射可编程的只读存储芯片,可用于军用以及高辐射环境的宇航系统,例如外太空。这一产品列在美国国防物品清单及武器限制出国清单和ITAR(国际武器交易规章)中。
宪宏伟和李礼这才知道一直在跟他们交易的Malcolm Lee是美国的卧底特工。
而早在2010年6月9日,美国法院已针对宪宏伟和李礼发出了逮捕令。2010年8月25日,美国司法部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就向匈牙利政府秘密地提出为引渡目的对上述两名中国公民实行临时逮捕的请求,理由就是:他们蓄意绕过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企图在没有获得任何出口许可的前提下购买受控微处理芯片,违反了美国的《武器出口控制法案》和《国际武器贸易条例》。
而宪宏伟和李礼开始并不知道这种产品列入武器限制出口清单中,虽然后来卧底特工告诉他们需要出口许可证,但也一直保证可以帮助他们解决这个问题。宪宏伟和李礼就这样中了圈套。
在庭审中,法官还告知了两被告有两种引渡类型。
一种是被告人同意引渡。在这种情况下流程会简化,对被告人的关押时间也会缩短。拘押的最长时间是6个月,但可以根据情况延长至两年。根据匈牙利与美国之间的协议,如果引渡相关文件在60天内没有提供,被告人可以被释放,但这并不意味被告人在60天期满时一定被释放。一旦他们同意被引渡,他们将不能再收回该意见,而且他们将根据美国提供的证据被扣押。
另一种是不同意被引渡。但他们也可能在匈牙利法院允许的前提下根据美国提供的证据被扣押。
在没有得到任何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宪宏伟同意了引渡。李礼开始要求引渡回中国,但法官告诉他,法庭只能将他引渡到美国,中国法律不起作用。李礼又请求联络中国大使馆,称不了解使馆的意见前不能作出决定,主审法官称裁决后可以联系中国大使馆,并告知被告人没有触犯匈牙利法律,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来自美国。李礼不再坚持,同意了引渡。
而法庭指定的辩护律师称,没有发现任何满足阻止引渡的条件,根据两被告人的描述,建议采取简易引渡程序。而法庭指派翻译没有解释任何法庭程序和法庭文件内容,仅促使宪宏伟、李礼签署了自己完全看不懂的匈牙利语文件。
就这样,法庭依法判决对两被告人临时逮捕并声明引渡条件成立。
两名被告人随后委托了新的辩护律师并提出上诉,但法庭认为,之前法庭委派律师已经放弃了可能的法律纠尝手段,因此根据匈牙利法律,在本案中新的委托律师已经不具备上诉条件,驳回上诉请求。记者注意到,包括翻译的时间,庭审只进行了一个小时。 看来,宪宏伟和李礼两人被引渡至美国,似乎已成定局。在国际刑法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黄风教授看来,正是美国和匈牙利对司法正当程序的严重违反,使得两名中国公民处于任人宰割的境地。
首先,根据匈牙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匈牙利与美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在简易引渡程序下,被引渡人将丧失在一般引渡情况下所享受的“特定性原则”的保护。也就是说,一旦实施简易引渡,美国有权在未征得匈牙利主管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的、未列入引渡请求的任何其他行为进行刑事追诉、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将其移交给第三国。
由于简易引渡将使被引渡人丧失“特定性原则”的保护,匈牙利法律明确规定:在启动简易引渡程序之前,法官必须向被请求引渡人告知并警示上述法律后果和风险。而布达佩斯城市法院根本没有遵循上述法定告知程序。
第二,依照匈牙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81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庭应当与宪宏伟和李礼分别制作和签署关于同意引渡的“单独笔录”。法庭同样没有制作这份“单独笔录”。
第三,根据匈牙利与美国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如果犯罪是在请求国领域以外实施的,当被请求国法律对在类似情况下实施于其领域外的犯罪也规定处罚时,应当准许引渡。如果被请求国法律未做规定,被请求国政府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其裁量允许引渡。”
两名中国人被指控的行为是在美国以外实施的,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匈牙利法律规定对此类域外行为也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引渡。但是按照匈牙利刑法规定,非匈牙利公民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受追究的只有三种情况:危害国家罪、反人类罪以及匈牙利法律和行为地国家的法律都追究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当宪宏伟和李礼的行为按照中国和印尼的法律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时,才有可能构成可引渡犯罪,但是法庭对此没有进行任何调查。
黄风教授认为:法庭在不掌握且未查明被指控行为是否违反行为地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就匆忙宣布该行为符合引渡条件,是没有充分根据的,也是非常轻率的。违反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
仔细分析整个事情的经过后,黄风告诉记者:“两名中国人的行为只是美国法律单方面规定的犯罪,在中国境内并不违法。美国诱捕中国公民是对个人权利和国家司法主权的双重侵犯。”
据悉,按照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美国警方只能在其境内采用秘密侦查的手段,如果在境外进行秘密侦查或者“控制交付”,则只能针对国际犯罪,且必须经过外国政府的同意。美国特工擅自将自己的刑事侦查活动延伸到中国和印尼境内,已构成对这两个国家司法主权的侵犯。
“一般人很难知晓某项民用技术或产品是否被列入了美国禁止出口的军用品清单。美国特工设圈套诱捕中国公民的做法,不仅让中国商人失去了安全感,也让全世界与美国打交道的商人失去了安全感!”黄风说。
而此次诱捕地为何选择匈牙利?业内人士分析,匈牙利的引渡制度是最宽松的,引渡条件也是最简单的。由此可以看出,此次诱捕行为是精心计划好的。
I. 被钓鱼执法吸毒,之后又放了会有案底么
既然是马上放人了,
那就是证据不足,不算,没有立案
不过你已经有血液,指纹样本在那里,
将来一旦违法,很容易被查到,好自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