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包装法律法规
❶ 商品包装上打印的条码有什么国家标准或者注册登记之类的法律规定么
条形码可以标出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许多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应用。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 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 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 日本。69代表中国大陆,471 代表中国台湾地区,489 代表香港特区。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 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中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 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 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1-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商品条形码 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 符号。其中条为 深色、空为 浅色,用于条形码识读 设备的扫描识读。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们直接识读或通过键盘 向计算机输入数据使用。这一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相同的。 条形码申请程序:1、申请人可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分别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人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和申请人所在企业内部存档保留)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可直接在 ANCC 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备注:如在网上填写申请表还需打印、盖章、然后提交到当地编码分支机构)3、集团公司请填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 。4、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 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审批。5、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见表一) 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6、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❷ 《食品饮品法律法规》规定,茶叶包装必须有什么内容
法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❸ 普通货物包装的法律法规
一、外国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法律法规对其外包装,A.应有海关进口编码或标识;B.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C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商品的包装一般具备下列内容:
第一:具有生产权的必定是经过注册的厂商《可查》
*必需要有《商标》(厂名、厂址、厂商准批商号、生产批号```)
第二:如有分厂
*必需注明总厂和生产该商品的分厂址
第三:国家卫生局发部了一系列法律,必需规定生产,其中对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生产标准《可查》
*必需有实地生产标准
第四:每种商品都必需经国家卫生局检验,合格才给予全格证,并有编号《可查》
油印合格证
第五:必需有检验人员印章和编号
第六:生产所用的材料,一一列出
第七:该商品的作用和功效
第八:该商品的用法和量
第九:适用人群
第十:生产日期
第十一:该产家的生产编号
其它标注厂家自定```
三.参考资料:
商品包装的分类 商品包装的分类是把商品包装作为一定范围的集合整体,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志或特征,逐次归纳为若干概念更小、特征更趋一致的局部集合体,直至划分为最小的单元。商品包装分类是根据一定目的,满足某种需要而进行的。
商品包装在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中的作用不同,不同部门和行业对包装分类的要求也不同,分类的目的也不一样。包装工业部门、包装使用部门、商业部门、包装研究部门根据自己行业特点和要求,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志和分类方法,对包装进行分类。
一般来讲,包装工业部门多按包装技法、包装适用范围、包装材料等进行分类;包装使用部门多按包装的防护性能和适用性进行分类;商业部门多按商品经营范围和包装机理分类;运输部门则按不同的运输方式、方法进行分类。
由于包装种类繁多,选用分类标志不同,分类方法也多种多样。根据选用的分类标志,常见商品包装分类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按包装在流通中的作用分类 以包装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作为分类标志,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1.运输包装。
它是用于安全运输、保护商品的较大单元的包装形式,又称为外包装或大包装。例如,纸箱、木箱、桶、集合包装、托盘包装等。运输包装一般体积较大,外形尺寸标准化程度高,坚固耐用,广泛采用集合包装,表面印有明显的识别标志,主要功能是保护商品,方便运输、装卸和储存。
2.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是指一个商品为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形式,或若干个单体商品组成一个小的整体的包装,亦称为个包装或小包装。销售包装的特点一般是包装件小,对包装的技术要求美观、安全、卫生、新颖、易于携带,印刷装潢要求较高。销售包装一般随商品销售给顾客,起着直接保护商品、宣传和促进商品销售的作用。同时,也起着保护优质名牌商品以防假冒的作用。
(二)按包装材料分类
以包装材料作为分类标志,一般可分为纸板、木材、金属、塑料、玻璃和陶瓷、纤维织品、复合材料等包装。
1.纸制包装。 它是以纸与纸板为原料制成的包装。它包括纸箱、瓦楞纸箱、纸盒、纸袋、纸管、纸桶等。在现代商品包装中,纸制包装仍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从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利用的观点来看,纸制包装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2.木制包装。 它是以木材、木材制品和人造板材(如胶合板、纤维板等)制成的包装。主要有:木箱、木桶、胶合板箱、纤维板箱和桶、木制托盘等。
3.金属包装。 金属包装是指以黑铁皮、白铁皮、马口铁、铝箔、铝合金等制成的各种包装。主要有:金属桶、金属盒、马口铁及铝罐头盒、油罐、钢瓶等。
4.塑料包装。 塑料包装是指以人工合成树脂为主要原料的高分子材料制成的包装。主要的塑料包装材料有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C)、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酯(PET)等。塑料包装主要有:全塑箱、钙塑箱、塑料桶、塑料盒、塑料瓶、塑料袋、塑料编织袋等。从环境保护的观点来看,应注意塑料薄膜袋、泡沫塑料盒造成的白色污染问题。
5.玻璃与陶瓷包装。 玻璃与陶瓷包装是指以硅酸盐材料玻璃与陶瓷制成的包装。这类包装主要有:玻璃瓶、玻璃罐、陶瓷罐、陶瓷瓶、陶瓷坛、陶瓷缸等。
6.纤维制品包装。 纤维制品包装是指以棉、麻、丝、毛等天然纤维和以人造纤维、合成纤维的织品制成的包装。主要有麻袋、布袋、编织袋等。
7.复合材料包装。 复合材料包装是指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粘合制成的包装,亦称为复合包装。主要有纸与塑料、塑料与铝箔和纸、塑料与铝箔、塑料与木材、塑料与玻璃等材料制成的包装。
(三)商品包装按销售市场分类 商品包装可按销售市场不同而区分为内销商品包装和出口商品包装。 内销商品包装和出口商品包装所起的作用基本是相同的,但因国内外物流环境和销售市场不相同,它们之间会存在差别。内销商品包装必须与国内物流环境和国内销售市场相适应,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出口商品包装则必须与国外物流环境和国外销售市场相适应,满足出口所在国的不同要求。
(四)商品包装按商品种类分类 商品包装可按商品种类不同而区分成建材商品包装、农牧水产品商品包装、食品和饮料商品包装、轻工日用品商品包装、纺织品和服装商品包装、化工商品包装,医药商品包装、机电商品包装、电子商品包装、兵器包装等。 各类商品的价值高低、用途特点、保护要求都不相同,它们所需要的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都会有明显的差异。
商品包装的要求 商品包装应遵循“科学、经济、牢固、美观、适销”的原则,一般有下列要求:
(一)商品包装应适应商品特性 商品包装必须根据商品的不同特性,分别采用相应的材料与技术处理,使包装完全符合商品理化性质的要求。 食品商品包装要根据食品的不同特性,为避免食品的变质,采取相应的材料和技术处理。特别应注意包装的洁净卫生、密封防潮和避光阻氧,并应注意要有一定的抗压性。 日用工业品商品包装不仅要注意保护商品,还需注意外观造型优美别致,便于展销和方便使用。
(二)商品包装应适应运输条件 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要经过运输、装卸、储存等环节,易受到震动、冲击、压力、摩擦、高温、低温等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而遭到破坏和损坏。要保护商品安全,就要求商品包装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坚实、牢固、耐用。对于不同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还应有选择地采用相应的包装容器和技术处理。整个包装要适应流通领域中的储存运输条件,满足运输、装卸、搬运、储存的强度要求。
(三)商品包装应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 商品包装必须推行标准化,即对商品包装的包装容(重)量、包装材料、结构造型、规格尺寸、印刷标志、名词术语、封装方法等加以统一规定,逐步形成系列化和通用化,以便有利于包装容器的生产,提高包装生产效率,简化包装容器的规格,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易于识别和计量,有利于保证包装质量和商品安全,有利于包装回收利用。
此外,商品包装还应考虑不同消费对象、不同国家和民族的风俗习惯。要注意不断采用现代化包装技术和包装性材料,使包装轻量化、现代化。做到图案设计要新颖,印刷要精美,商标要醒目,主体要鲜明,色调要和谐,风格要独特。
❹ 印刷行业法律法规
1
一、通用审查义务-任何出版物均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
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
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
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十一)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十二)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经审查,发现出版物内容具有类似上述情形的,应事先向公司
主管领导通报,暂停承印业务。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26、27、40条)
二、正规出版物相关法律法规
(一)与委托单位签订印刷合同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单位印刷出版物的,应依法与印刷单位签订合同。……………..…(《出版业管理条例》第33条、《印刷管理条例》第16条)
(二)验证与备案
1、图书、期刊印刷.....(《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7条、《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8、16条)
(1)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刷
①
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
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②
印刷前将《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
③
妥善留存验证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2年,以备出版行政
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
①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②印刷前将《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
③印刷前将《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
④妥善留存验证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2年,以备出版行政
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2、报纸印刷……(《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7条、《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9、16条) (1)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
(2)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3、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印刷…………...(《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17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9、16条)
(1)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 (2)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3)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4)妥善留存验证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4、境外出版物印刷……………….(《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9条、《印刷品承印管
理规定》第12、16条、《出版管理条例》第34条)
(1)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2)验证印件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3)妥善留存验证的批准文件和印件著作权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4)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三)出版物样式与留存……………………..…(《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0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29、35条)
1、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
项;
2、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四)禁止行为…………(《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1、22条,《出版管理条例》第33条) 1、不得盗印出版物; 2、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3、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4、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
5、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6、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
三、商业类产品印刷相关法律法规
(一)商标标识印刷 1、审查商标图样不得有下列情形……………..(《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6条、
《商标法》第10条)
⑴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
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⑵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⑶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⑷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⑸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⑹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⑻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⑼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与委托人签订印刷合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6条) 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3、验证与留存…………………………….(《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4条、《印刷
品承印管理规定》第13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5条》)
①商标注册人委托
a验证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b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c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
样相同;
d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2年,以备查验。 ②商标使用人委托
a验证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b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c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且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d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e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
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4、建立相关制度…………………………(《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第8、9、10条) ⑴商标印制档案制度
①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
②《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③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 ④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⑤商标印制档案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⑵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制度
①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 ②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
③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⑶废次标识销毁制度
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5、禁止行为
⑴印制未注册商标的,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 使用注册标记;………………………………(《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第6条)
(二)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印刷 1、审查广告宣传品不得有下列情形…………………….(《广告法》第7条) ①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②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④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⑥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⑦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⑧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与委托人签订印刷合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6条) 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3、验证与留存……………………………….(《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5、26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13、16条)
(1)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广告代理人等)委托
①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②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③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2)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
①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②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三)承印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
1、与委托人签订印刷合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6条) 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2、验证与留存…….(《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7条、《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14条) (1)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
(2)印刷前将委托印刷证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
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 (3)验证并保存委印单位的注册商标图样; (4)验证并保存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5)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6)妥善留存上述验证的证明、书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
部门查验。
(三)禁止行为…………………………………..(《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3条)
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四、内部资料印刷相关法律法规
(一)内部票证、专用证件
1、审查内部票证范畴……………………….(《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29条、《印
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15条)
(1)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
票证;
(2)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
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 (3)其他专用证件。
2、与委托人签订印刷合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6条) 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3、验证与留存…………………………(《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15、16条) (1)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 (2)验证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3)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妥善留存验证的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2年,以备出版行
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4、样本、样张保留………………………….(《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20条) (1)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 (2)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3)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审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范畴………….(《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2条) (1)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
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 (2)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2、与委托人签订印刷合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6条) 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3、验证与备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9条) (1)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
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2)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将承接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本及时送
交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备案。
(三)境外资料………………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2条) 1、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四)禁止行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5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3条)
1、不得擅自保留样本、样张; 2、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3、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4、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5、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 6、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 略或假冒、伪造。
五、宗教出版物相关法律法规
(一)与委托印刷单位签订印刷合同……………(《印刷管理条例》第16条)
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二)验证与留存
1、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8
条、《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11条)
①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③妥善留存验证的委托印刷证明、批准文件和准印证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④验证《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2、宗教用品印刷…………………………..(《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30条) ①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②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3、境外资料……………………………………(《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2条) ①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②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三)禁止行为
1、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2、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3、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六、委托包装、装潢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1、 对正规出版物进行包装、装潢的,应当验存妥善留存委印单位的印
刷委托书、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则上可以在外包装上标注雅昌字样,并进行运输。
2、 对非规出版物进行包装、装潢的,应当验存妥善留存委印单位的委
托印刷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客户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雅昌字样,并进行运输的,应当事先参照前述规定进行审查,确定无误后方可受理。
法律依据如下: 1、《印刷管理条例》 2、《出版管理条例》 3、《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4、《商标印制管理办法》5、《广告法》 6、《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7、《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❺ 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一定要在食品包装外标注:“图片仅供参考,产品以实物为准”
我查了下,没有查到相关法律有这条规定,个人认为产品生产者作此标注是为了规避一些法律责任,不过法律有类似规定,要求生产者应当标明的规格。如《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❻ 包装材料库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专者其包装属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❼ 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包装有哪些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
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
是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
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
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 包装术语及分类
第五条 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 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 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
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 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
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 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 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 包
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
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 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 第十六条 本包装:指用
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七条 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 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 玻璃包装: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 专用包装:指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专用包装等。 第二十一条 危
险品包装:指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及其它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特性物
资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 非专用包装:指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 回收包装: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 复用包装:指回交给使用单位再次使用的包装,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制包装。
第二十五条 修复包装:指经过修补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 改制包装:指以回收的包装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装。
第三章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 节约原则
1、各商品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后腾空或闲散的各类包装,凡能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确定不宜继续利用时方予
废弃或作最终处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复用,后回炉”和“可回炉,不废弃”以及以“原物复用为主,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
使回收包装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
4、专用包装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非专用包装按合理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装的单位除军工
、军需、出口、供应外轮的商品以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
下应优先使用复用包装。
6、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保护商品在进行适度包装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各种包装物或各种包装容器的体积与重量,
以节约使用包装原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原则。
1、复用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保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复用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同时,对危险品包装应
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5、危险品包装确有其回收复用价值时,应经无害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能按一般包装物使用。危险品
包装的危险标志在确定期无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期限的包装,禁止回收复用。
7、包装回收利用和包装废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8、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容器,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厚度低于0.015
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九条 防假冒原则。
1、申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或具有驰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包装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产厂家回收和复用。其它任何单位
或个人不得回收复用。
2、同类通用和异厂代用的复用包装,必须将原包装标志及商标全部清除,并重新覆盖复用单位的产品标志和商标,严
防假冒行为。
3、回收比较完好的包装应严加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用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
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 经营原则。
1、包装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中间”指包装回收利用
经营单位。
3、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
第四章 包装资源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及运输
第三十一条 回收渠道。
1、充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以及一切从事商品经营各部门、各单位主渠道的作用
,鼓励在销售商品时,对具有一定价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类包装,应做到尽量回收。 2、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
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回收。
3、推选垃圾分类,组织城镇居委会、环卫清洁队和销售摊贩进行回收。
4、发挥个体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
第三十二条 回收办法。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办法回收。
1、门市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设立回收门市部进行回收。
2、上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定时定点到各回交单位进行回收。
3、流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不定期到各个地段进行回收。
4、委托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代收。
5、柜台回收:即零售,批发商场(店)在出售商品时折价向顾客回收。
6、对口回收:大宗专用包装由进货单位或用户直接把包装回交给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
7、周转回收:即各生产厂家、商品经营部门内部使用的包装周转箱(桶),采取一定的制度或经济手段组织定向周转
回收。
8、定点回收:即在城镇居民区、街道、工厂、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群众团体、写字楼、公园、剧院、车站、码
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不同型号、不同类别的“生态箱”、“生态桶”或“生态袋”,由专门的回收单位负责按纸、木、金属
容器、玻璃、塑料分类进行定时、定点、定专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应回收的包装资源,各商品经营单位在出售商品时,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数回收。
10、奖励回收:各单位、各部门、各机关团体内部均可采取提成奖励的办法,激励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条 回收分级原则。
1、一级回收包装: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复用的包装。
2、二级回收包装:即有些破损,但经过修补加工可达到原物复用的包装。
3、三级回收包装:即破损较多,无原物复用价值,但可作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装。
4、等外包装:即只能作回炉料处理的包装。
第三十四条 回收包装资源的储存和运输。
1、对回收来的包装资源应作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
2、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存和运输。
3、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非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4、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 包装资源回收复用品种与复用办法及复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回收和复用包装的品种。
1、纸包装:即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纸夹板、各类纸袋、各类纸盒、纸浆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
2、木包装: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运输包装木制托盘等。
3、塑料包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废弃塑料制品强制回收利用目录的要求,凡列入回
收目录的塑料包装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则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装废弃物的办法处理。
4、金属包装:即薄钢板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
5、玻璃包装:即各类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医药瓶等。
第三十六条 包装复用的办法。
1、原厂复用,即把完整无损或虽有破损,但经过修整能够重新使用的包装,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
2、同类通用,即对统一规格尺寸的包装,在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通用。
3、异厂代用:即将原厂家暂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套装,改作异厂使用。
4、改制包装,即将破损较多,或找到原物复用销路的包装作原材料,按使用单位要求的规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装。
5、改制其它产品,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改制其它产品,使之废物利用,一物多用,变废为宝。同时,还可从回收
的相关废弃塑料中重新提炼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质,让其重归大自然。
6、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生产同类或不同规格的包装产品。
7、能量回收,即将包装废弃物在焚化处理时所产生的热能加以充分利用。
第三十七条 复用包装的技术要求。
1、复用纸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原箱复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国标GB6544三类纸箱的规定,材质和粘合度应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
②修复纸箱
应保持箱身坚硬、干燥、不潮不霉,箱身无腰折,箱角无塌陷、箱身和盖底均完整无缺,不脱钉、不缺层、不脱层。纸箱
内外清洁、无污染、箱外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纸箱的箱型、尺寸偏差、箱体质量、箱面印刷、接头钉(粘)合、压痕质量、摇盖质量等均要求符合国标
GB6543的规定,有关类别的项目应不低于三类纸箱的规定。
④修复、改制纸箱的含水率达到14±4%范围,其表面防潮处理根据供需双方协定进行。
⑤修复、改制纸箱的抗压强度、耐冲击强度、堆码强度等机械性技术要求,以及在具体产品使用瓦楞纸箱时,按其相
关标准或技术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2、复用木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木箱、框架木箱应分别符合国标GB7284和GB12464二等木箱的规定。修整和加工改制时应剔除其中不合格的
材料。
②修复木箱箱板、其箱板材质应符合国标GB12464二等木箱的要求,允许采用挖、补、拼等方法剔除不合格材料。箱身
、箱盖、附件应完好无缺,箱框钉合牢固,木箱内外清洁、无污染,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木箱的箱型、尺寸偏差、
拼合、钉接、拼板、箱带、箱柄提带、加固、花格箱的板料间距等技术条件,以及框架木箱应符合国标GB7284的规定,其
它木箱应符合国标GB12464的规定。
④复用木箱的含水率和机械性能(项目与纸箱相同),在具体产品使用木箱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执行,或由供
需双方商定。
⑤回收复用胶合纸箱(桶)、纤维板箱(桶)本身的材质应符合国标GB738、GB1349、GB1923等的规定方能复用。修复
和改制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的技术要求,在具体产品使用这类包装时,按其相关的标准或技术要求的规定执
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3、复用塑料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塑料包装本身必须符合国标GB5737-5739、GB8946、GB8947、GB10454、GB10806的规定,钙塑瓦楞箱应符合
国标GB6890规定。
②复用各种塑料桶、箱必须完整无损,内外清洁、标志齐全清晰。
③复用塑料闭口桶,其桶盖等附件应齐全无损,密封性好。
④复用各种塑料食品包装,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标GB9681-9693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⑤国家规定已列入可回收复用目录的塑料包装,生产者应按照国标GB/T16288-1996的规定在所生产的塑料包装制品上
标上应回收的标志,可降解塑料包装标上“可降解”的标志。
4、复用金属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闭口钢桶应符合国标GB2001的技术要求。其它金属桶本身必须符合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方能复用。
②复用的金属桶必须经过整形、除锈、清洗、脱漆、涂布等加工程序,使之整旧如新,无凹瘪、漆膜起皱等缺陷。桶
内洁净、无锈、无渣和无其它杂质。
③复用金属桶口的配件应装配齐全,密封性好。
④复用金属桶必须不渗不漏,不渗漏检验气压和水压试验符合国标GB325及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5、复用玻璃包
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应符合国标GB4544-1996、GB2638、GB2639及GB6552等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对规
定有使用期限的受压玻璃容器,超过使用期限的不能回收,只能作废弃玻璃原材料处理。
②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要求必须新配置完整、密封性强的瓶盖、瓶塞等附件。
③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处理,其卫生条件必须达到相关产品包装卫生条件要求。
6、复用和综合利用其它包装产品的技术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第三十八条 复用包装的试验方法。
1、复用包装根据包装种类及需要,应进行原材料性能试验,如有必要可进行包装强度试验。
2、复用包装其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3的规定执行。
3、复用包装共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4的规定执行。
4、复用包装耐冲击强度强度按国标GB4857.5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复用包装检验规则。
1、复用包装以相同规格、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的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在交货时按本《办法》和订货合同的规
定进行验收检查。
2、复用包装随机抽样每批次500只以上,不少于10只,101-499只不少于5只,100只以下的小批量产品不得少于2只。
3、本《办法》规定复用包装如果有2项(引用相关标准中的每个单项视为一项)抽样时不相符,则加倍抽样复验,复
验仍有2项不合格时,本批复用包装产品则定为不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 复用包装的包装方式和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其储存方式与第三十四条相同。
第六章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原则。
1、为加强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全国各大中城市凡有条件的均应建立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及相关企业。
2、在对一般包装废弃物处理时,应按其性质分离、分类管理,坚持贯彻节约资源的原则,尽可能综合利用或作回炉处
理,确实无法利用的方予最终处理。其最终处理必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实施。
3、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应及时,并符合我国乃至国际环保的有关规定。
4、包装废弃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理,应将有害包装废弃物和无害包装废弃物加以分离,并分别严格按各自的技术要求
进行处理。
5、包装废弃物在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针对废弃物各自不同性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危害。
第四十二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技术要求。
1、无毒害的包装废弃物可采取焚烧的办法处理,在焚烧时应防止污染环境、散发恶臭,并尽可能回收利用其在焚烧时
产生的热能。
2、附着有爆炸污染的包装废弃物应在消除爆炸物后方能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
3、有害包装废弃物在堆积、运输和处理时应有明显标志。
4、盛装过农药或其它毒害品的包装废弃物在未作无害处理的条件下,只能作填埋处置。这类包装废弃物在填埋时,应
注意含水率必须≤85%,填埋场地必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地面水和地下水,同时还必须当时盖上,不得污染环境、
散发恶臭及产生生物污染。此外,填埋的场地与设施应报经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批准。
5、包装废弃物的堆积、运输和处理应用专用场地和设施,防止雨淋、潮湿、霉变、渗漏、飞扬、外泄及产生恶臭和污
染。
第七章 奖惩原则
第四十三条 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所研制开发出有利回收利用的包装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产品,除了
他们应该享有的专利权外,建议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还应给予其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在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理过程中,也不论单位或个人,对于保护环境、消除污染、节约资源、
有利于人体健康以及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而作出突出贡献者,建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应给予相应和税收优惠政策与资金方面的扶持。
第四十五条 对宣传报导的推广新型包装科研成果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先进经验,各级新闻媒体应适当少收或免收其广
告宣传费用,以示扶持和鼓励。
第四十六条 凡不注重研究开发包装新材料和包装新产品、不注重包装资源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不注重环境保护的包装
生产企业(含相关科研院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应加强对其宏观管理,或让其关停并转,或调整
其产品结构,有的还应依据其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污染的程度与情节轻重施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并予及时曝光,以从根
本上保证资源的有效节约和杜绝废弃包装污染源的产生。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并归口管理,并承担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包装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负责起草,并在中国包协、中国包装总公司授权
下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极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包装部门、包装行业组织以及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办
法》所提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尽快制定出各自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地区或各专业委员会原所制定的有关地方性包装
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规则,如同本《办法》相抵触时,应以执行本《办法》为准。与此同时,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建立
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在资金上的适当支持,以加强对包装资源回收利用、加工改制及包装废弃物处理与环境的保护。
❽ (食品饮品法律法规)茶叶包装 必须有什么内容
我曾经服务过茶文化杂志和设计公司对这个比较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相关法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针对茶叶包装的特点还需要以下几点:
国家对于精制成品”茶叶“实行申请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企业适用的范围(QS认证),还要遵守《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