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安执法办案
A. 公安机关办案有那些积极和要求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
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和执法效能,加强执法监督,特制定本规范。
二、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应当将接待群众、内部办公、办案和生活区域实行分区设置和管理。
独立建设且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作相应分区。
三、各功能区入口和各功能室门口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功能标示牌,实行隔离的区域应当在入口处设置限制进入的标示牌。
四、各功能区、室应当有相应的工作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接待区、办案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规范。
五、接待区主要用于接受报警求助、对外办理证照、行政审批,以及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等。
信访接待室、调解室、听证室可以设置在接待区,但应当相对独立。
六、接待区的设置应当方便群众,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
七、民警办公室、会议室,以及用于存放档案、物证、警械、武器的功能室等应当集中设置在办公区。
八、办案区主要用于讯问、询问、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和信息采集等。
有候问室、醒酒室、缉毒检查及医疗救助室的,应当设置在办案区。
公安机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位于同一地点,或者临近的执法办案部门,可以统一设置共同的办案区。
九、公安机关收缴的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专门场所,不得存放在接待区、办公区、办案区或者生活区内。
十、办案区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并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候问室、讯问室、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室、辨认室、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采集室,以及供违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卫生间不得设置在二楼或者二楼以上。
十一、办案区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并配置安全检查设备和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物品保存袋和存放柜。楼道门窗及区内各功能室、卫生间的窗户等应当安装牢固的防护栏网等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和传递物品的设施;区内各功能室、卫生间应当避免有凸出的硬棱角、悬挂支点及可能被直接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
十二、讯问室、询问室应当具备通风等基本条件,室内用电应当采用低压电源;墙面、门窗应当作隔音和防撞处理。
候问室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要求。
十三、讯问室、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室应当设置违法犯罪嫌疑人专用座椅。座椅应当牢固并且有安全防护装置,椅脚安全固定于地面,座椅与墙壁及工作台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十四、接待区、办案区应当安装可覆盖区域内外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室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录像要求,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声像监控区域”标示牌。
讯问室应当安装用于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有条件的地方,询问室也应当安装用于对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
接待区、办案区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与警务督察部门网上督察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十五、各地公安机关及各部门、警种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警种实际,制定具体设置标准。
B. 求:执法规范化建设幻灯片,关于公安执法办案“四区七室”建设情况的PPT演示文稿的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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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安执法办案标兵先进事迹材料如何写
在刑事侦查工作的岗位上,**同志从一名普通刑事技术员成长为业务骨干和基层领导干部,十八年如一日,始终刻苦钻研、勤奋工作、务实奉献、以实际行动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新时期公安“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工作职责,在维护**市的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他先后参与千余起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年平均出差办案超过200天,加班加点超过500小时,在全市大部分有影响的大要案侦查中,从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到调查取证的每个环节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先后荣立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三次、三等功三次,获得了全省公安系统优秀人民警察,全省公安系统模范人民警察,**市劳动模范,市十佳优秀党员,省优秀青年卫士等多项荣誉。
刑警,作为与刑事犯罪斗争的专业力量和前沿阵地,它的首要任务就是打击犯罪、侦查破案,近年来一批影响**市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相继告破,在这些案件的侦破中,**都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2004年11月8日,在**市阳信县公安局巡警姚衍庆同志在抓捕一名持枪抢劫的歹徒时,被歹徒开枪打死,市委领导要求公安机关迅速破案。为了查找现场可能遗留下来的痕迹线索,**带着专案组的同志们一道连夜开展现场勘查,部署全市设卡堵截工作。他冒着浓雾,一夜奔波100余公里,督导检查工作。接下来的日子里,他带领侦查员住到了案发现场乡镇办公室里,对相邻的惠民、阳信两个县五个乡镇的200多个村进行挨家挨户的访问和摸排,农村办案条件差,没有吃饭的地方就自己带着方便面,大雪封路通不了车,就步行调查,一走就是一天。就在这样的条件下,他连续工作18天,通过大量工作,线索逐渐集中到惠民县麻店镇一抢劫出租车负案在逃的朱合军身上。该朱1994年就负案在逃,抓捕难度很大,**带领专案组的同志,怀着对英雄的崇敬之情,决心尽快将朱抓获归案。他们内查外调,对朱合军的所有社会关系进行摸排,又经过5天的紧张工作,在山东**市一劳务市场将朱合军生擒,经连夜突审,朱合军供述了枪杀姚衍庆的犯罪事实,另外还供认入室q####j、抢劫作案8起。此案的侦破,告慰了烈士英灵。
2004年1、2月间,**市惠民、阳信、沾化、滨城等地发生系列抢劫加油站案件,**同志身先士卒,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连续十几天战斗在侦查破案的第一线,历尽艰辛,一举摧毁了一个抢劫加油站团伙,破获案件14起,抓获犯罪分子6名。另外,在**浦湖公园无名女尸案、邹平县“2.9”特大杀人案等等许多案件的侦破中,**同志都起了关键作用,为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
**分管大要案侦查工作以来,面对案件多发的形势,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刑事发案的规律特点,适时组织专项打击行动和破案会战。2002年以来,先后组织了全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农村盗抢耕牛犯罪等一系列专项打击行动,先后打掉了危害一方的**史建东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等一系列重、特大恶性案件,赢得了当地群众的交口称赞。2004年的侦破命案专项行动中,在**的带领下,全市刑侦破案战果卓著,发生的74起命案,破获70起,命案破案率连续两年达到94%以上,列全省第二位。
2002年9月,党的“十六大”前夕,惠民县李庄镇发生一起投放炸弹敲诈勒索案,**同志冒着生命危险将炸弹排除后,立即投入案件的侦破工作中,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摸排,终将两名犯罪分子抓获归案。
**同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时刻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亨乐主义、自由主义等各种错误思潮和不正之风的侵袭,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艰苦奋斗,廉洁自律,自觉树立群众观念,走群众路线,切实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当做检验工作好坏的标准,把人民群众的情绪变化当成工作成功与否的晴雨表。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受到群众的普遍赞誉和基层的欢迎。他认真学习法律,熟知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恪守警察道德,遵守警察纪律,维护警察形象,从警多年从未发生违法违纪现象,发挥了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D.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民警执法办案涉嫌那些违纪情况
http://ke.so.com/doc/6764400.html请到此链接了解相关条款。
F. 如何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能力
一、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工作的宗旨。在工作中把这一思想贯穿到每一项执法工作和每一个执法环节中,切实做到思想上为民,工作上便民,效果上利民。在执法过程中,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业务本领,以公道办案为原则,既坚持“既破大案,又破小案” ,积极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案件,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以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服务,拉近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距离,使公安工作在公信力的培养中取信于民。
二、推进阳光执法,提升执法工作效能。近几年,阳光执法得到推行,它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执法工作放在群众的监督之下,将执法的每一个环节摆在群众面前,将执法的结果置于群众的讨论范围,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所以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法公开的长效运行机制,采取公开听证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公信力。
三、健全执法工作考核制度,深化执法质量考评。进一步改进考评方式,要将人们群众安全感的满意度和执法质量置于公安工作考核的中心地位,加大日常考评、动态考评工作力度,健全完善考评标准。再者,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做到“四个必倒查” 执法考核发现问题必倒查,民警违法办案必倒查,工作失误发生重大案件必倒查,切实维护公安机关的形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警民沟通,推进警民和谐。要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就必须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群众心里有杆秤,群众在你心中有多重,你在群众心中就有多重”。要围绕“三懂四会”的要求,努力提高广大民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以真心换真心”,民警真心关心爱护群众,诚心为群众办事,群众自然就会真心回报,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也会提高。
五、规范媒体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一是要加强正面典型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微博等媒体力量,使公安机关的先进典型让群众知晓,使群众透过公安宣传全面了解公安,理解公安,支持公安。二是要积极发展警察公共关系,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寄发慰问信,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汇报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三是要加强舆论引导能力,特别是涉及公安负面的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反应和应对,把握时机,快速把事实真正传递给公众,引导舆论正确认识和把握新闻媒体的桥梁与媒介功能,在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营造一种警民互动、有利于公安工作、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舆论环境。
G. 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定(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公安派出所用房设置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颁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符合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功能齐全、安全保密和经济实用、简朴庄重的要求。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符合设施齐全、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的要求。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按功能和用途分别设置为服务用房、办公用房、办案用房及生活用房。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应按照“对内对外分开、办公办案分开、工作生活分开”的原则,对应设置在服务、办公、办案、生活区域。
服务、办公、办案、生活区域应相对独立。值班民警负责公安派出所内部的办公秩序,外来人员需经过值班人员许可才能进入办公区域。
办案区域与其他区域要实行物理隔离。未经办案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办案区域。
办案区域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置和报警、监控设备,不得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相关的过道、窗户、楼梯、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第六条 提倡在公安派出所用房走廊及院落设置能反映派出所精神面貌的文化长廊。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使用本规范标准名称。除武器警械室外,应在房门醒目位置安装该房标准名称的标示牌。
标示牌式样、规格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或县(市、区)公安(分)局统一规定。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公安派出所用房的设置、管理。除本规范规定功能用房外,公安派出所不得设立其他业务用房。如确需设立的,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报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批准,可以设立。
第二章 服务用房
第九条 服务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综合服务厅、接待室、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室、等候室。
接待室、等候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
第十条 服务用房应设在临街或内部比较靠外的区域,以方便群众出入。
第十一条 综合服务厅应配备桌椅、纸笔、饮用水等必要设施。有必要的,可设置排队叫号设备。
第十二条 综合服务厅内显著位置应悬挂办理程序、办理时效、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警务公开栏。
户口办理规定、消防管理等其他行政许可以及各地自行出台、有办理时效性的对外服务内容应采取制作办事指南小册子或小卡片的方式向群众公开。
有条件的派出所可采取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实行警务公开。
第十三条 在派出所门前或院落内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宣传栏,公布预警信息、防范常识和办事结果告示等内容。
第十四条 综合服务厅应设置意见薄,派出所门口应悬挂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管理、防范等职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会议室、所长办公室、教导员办公室、副所长办公室、民警办公室、110处警室、值班室、备勤室、武器警械室、现场勘验室、档案室、监控室、纠纷调处室、心理疏导室、党员活动室、荣誉室。
现场勘验室、值班室、备勤室、监控室、心理疏导室、党员活动室、荣誉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或与其他办公用房合并设置。
实行所领导与民警集中办公的,所领导、民警办公室不再单设,应在房门醒目位置安装“办公区”标示牌。
第十六条 110处警室、值班室应设在办公区域入口处,接受群众报警求助。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领导及民警办公室应设立标明姓名、职务、岗位、警号及照片的标示桌牌。
第十八条 监控室负责对辖区重点部位和派出所院落、综合服务厅、值班室、110处警室、等候室及办案区域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武器警械库的设置、使用应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公装财[2000]480号)。
第二十条 档案室应当设置专用库房,并落实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尘、防高温等安全措施,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
第四章 办案用房
第二十一条 办案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打击职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人身安全检查室、询问室、讯问室、候问室、案情分析室、醒酒室、辨认室、物证保管室、信息采集室。
人身安全检查室、醒酒室、辨认室、候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办公用房是楼房的,办案区域应集中设在楼房的一层或负一层。派出所办公用房是平房的,办案区域应集中设在平房院落靠里的位置。
第二十三条 人身安全检查室应配备金属探测仪等设备。
第二十四条 询问室用于询问受害人、证人、报案人及其他知情人,采用“约谈式”桌椅摆放形式,体现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平等的法律关系。
讯问室用于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采用“审讯式”桌椅摆放形式,应配备民警讯问、记录使用的审讯台及能够约束犯罪嫌疑人的椅子。讯问必须在讯问室进行。
询问室、讯问室必须安装监控设施。被询问人、被讯问人身后墙壁上应安装能清晰、准确显示年、月、日及时刻、温(湿)度的电子表。询问、讯问、羁押环节要做到全程录音录像。有条件的,监控信号要接入公安专网,随时接受上级领导以及督察、治安、法制等部门的监督。
询问室、讯问室内墙上应悬挂包含被询问人、被讯问人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内容的《询问室制度》、《讯问室制度》。
第二十五条 醒酒室应配备约束带或者警绳,依法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或处在醉酒状态的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二十六条 辨认室应设置被辨认人看不到辨认人的单向视觉设施,有条件的可安装单向镜,确保辨认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物证保管室应建立物证入室、出室登记制度,设置必要的存放、保质设施,确保物证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对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时由民警值班、看管和巡查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置候问室。
候问室的使用应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75号令)规定。
第五章 生活用房
第二十九条 生活用房是指设在公安派出所内,供民警食宿、训练、学习所需要的房屋。包括:民警宿舍、食堂、卫生间、警体训练室、阅览室、洗浴室、洗衣室。
民警宿舍、洗衣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
第三十条 阅览室应配有报刊、杂志、图书,并及时更新。有条件的,可设置电子阅览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直属公安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边防派出所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H. 如何做到公安执法办案
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执法细则办案,这样,保证绝对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