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标准法规
A. 如果标准中表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怎么弄
1 标准在法律法规(技术法规)中的实施
WTO/TBT从贸易角度对标准给出的定义是:“由公认的机构核准、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非强制性实施的文件。它为产品或有关的工艺过程或生产方法提供准则、指南或特性。当它用于某种产品、工艺过程或生产方法时,标准也可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WTO/TBT协定对技术法规的定义是:“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过程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条款,并强制执行的文件。当它们用于产品、工艺过程或生产方法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WTO/TBT协定关于“标准”的定义强调了标准在实施中的自愿性,而关于“技术法规”的定义进一步强调了技术法规实施的强制性,换句话说,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别主要在于与其符合的性质。与标准相符是自愿性的,与技术法规相符合是强制性的,因此,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是不同的。按照WTO/TBT的规定,凡是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等正当目标时,可制定技术法规。
通常情况下,技术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旨在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标准通常情况下是由市场和技术相关方组织起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标准具有广泛的可接受性,而且标准凝聚了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反映了最新的技术水平,对于解决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标准所具备的这些性质,也是法规制定者所追求的效果,这使得标准被法规引用成为可能。
在技术法规中引用标准通常有三种模式:(1)注明日期引用。以这种方式引用的标准通常列出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发布日期,并给出标准名称。(2)不注明日期的引用。对这种方式引用的标准通常仅列出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并给出标准名称。(3)普遍性引用,在法规中指定特定机构或具体领域内所有标准(不逐个列举)作为引用标准的一种引用方式。
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制定的技术法规中直接写入或引用标准内容的现象非常普遍,已经成为制定技术法规时惯用的一种模式。然而标准是否能被技术法规所采用也反映了标准的市场适应性问题。从理论上讲,标准的制定应反映最新技术水平,并保护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但如果不能达到最新的技术水平,并且不能消减危险,技术法规中一旦引用标准就会给国家的经济安全、人身健康、动植物的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技术法规制定者对引用标准也是非常慎重的,是经过一定的审定程序后方可引用。由此可见,标准是否能得到法律的引用是由标准的先进性、合理性及其对最新技术现状的反映所决定的。技术法规是否引用已有的标准反映了标准的综合水平,标准通过被技术法规的引用实现了其在法律中的具体实施。
2 标准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实施情况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常常引用标准,普遍性引用标准的法律有《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建筑法》等。
标准在我国法律中的实施突出表现在卫生行业、建筑行业、环保行业等。早在1983年卫生部就制定并颁布了我国的第一部卫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后又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八部卫生法律。国务院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28个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发布了400多个部门规章。
这些卫生法律规范都离不开卫生标准和卫生技术规范的建设。这些法律法规分别在其效力范围内。规定了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各项法律要求及违反这些要求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规定仅是原则性的要求,要公正、公平地严格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要有相应的规章、技术规范与卫生标准作为鉴别、判断是否合法的客观依据。所以,在以上卫生法律法规中都对卫生标准的实施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在《食品卫生法》的第三章“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第十一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中第十二条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环保方面,《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如何判定产品缺陷属于“不合理”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指出:“产品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这就是说,如果有卜述标准,而产品又不符合该标准.则必然认定其为“不合理的危险”。在关于“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法律规定中指出,判定产品的是或非必须以标准为依据。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技术标准在建立和维护我国市场秩序中,一方面配合法律对市场进行调节,另一方面配合法治和行政手段进行必要的干预,以建立公平竞争、依法(合理)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在我国。法律只规定总的原则,而标准中规定技术指标,从而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并且通过法律的实施也推动了标准的实施。由此,标准与法律之间建立了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3 欧洲标准成为实施技术法规的主要方法
欧盟在技术法规中引用标准的现象很普遍,但技术法规中引用标准的方法有很大的不同,这主要依赖于立法机关的政治愿望。然而欧盟“用协调标准支持技术法规”的做法,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创造。
欧盟理事会在其1985年发布的《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中明确规定了用标准支持技术法规(新方法指令)的基本原则,即技术法规中只提出保证人类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要保证这些基本安全要求得以实施的具体的技术解决方案是由欧洲标准化组织负责制定,这就使标准成为实施技术法规的一种新的方法。
现以实施关于“燃气器具的90/396/EEC”指令的标准《EN30-1-l1998家用燃气灶具第1-1部分:安全性 总则》为例说明欧洲标准是如何为实施燃气器具指令的基本要求而制定的。
EN30-1-11998标准的前言指出:“本标准是按照欧盟委员会下达给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的委托书编制的,本标准支持欧盟燃气器具指令的基本要求。”与此同时,标准的前言部分还指出了指令与标准的关系:“请看资料性附录EA,它是本标准的组成部分”。
B. 什么是法规/标准名称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的法规根据制定机关不同,分为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C. 行业标准是不是法律法规
行业标准不是法律法规,但有行业协会成员单位共同制定的行业标准对本行业成员单位有一定约束力及外围单位的附射作用,对专业性比较强的行业,针对某些纠纷法律没有名文规定的地方,法院会参考行业标准。
D.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区别
一、区别:
1、概念含义不同: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3)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体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规,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文件一般指狭义的规范性文件,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级不同: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互有交叉,无法比较。
二、不能直接写成"卫政法发[2006]228号 《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因为党政机关公文写作,标题的格式应为XX(发文机关)关于XX(事项)的XX(文种)。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E. 行业标准是不是法律法规
不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内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容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例如:机械、电子、建筑、化工、冶金、轻工、纺织、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等等,都制定有行业标准。
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F. 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是如何区别和分类的
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
2、制定程序不同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
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
标准是规范性文件之一。其定义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6)做标准法规扩展阅读:
基本内涵
简述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
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法学家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包括从法制史和哲学,或从如经济学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方面来探讨。
法律的研究来自于对何为平等、公正和正义等问题的讯问,这并不都总是简单的。法国作家阿纳托尔·法郎士于1894年说:“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时禁止富人和穷人睡在桥下、在街上乞讨和偷一块面包。”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
而官僚、军事和警力则是执行法律,并且让法律为人民服务时相当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同时带动法律的进步,则独立自主的法律专业人员和充满生气的公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G. 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导则,细则等之间的区别
他们都是属于规则制度,区别在于制定、修改以及实施的对象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法律较其它的效力高。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简单说就是“规则+流程”。
意指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
导则一般由国家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发布,用于规范工程咨询与设计的手段和方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的解释和补充。
H. 中国公章制作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和五角星。
二、 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自制。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四、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五、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六、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七、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八、 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 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 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九、 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 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 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 驻国外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 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形、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制发办法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十五、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的名称。
十六、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 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 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 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需要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章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I. 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关系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政策的实质是阶级利益的观念化、主体化、实践化反映。标准:包含可以用来为某一范围内的活动及其结果制定规则、导则或特性定义的技术规范或者其他精确准则,其目的是确保材料、产品、过程和服务能够符合需要。
主要标准定义说明:
1、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2、国家标准GB/T 3935.1—83定义:“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3、国家标准GB/T 3935.1-1996 《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 第一部分:基本术语》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J. “法律”、“法规”、“标准”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啊》
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标准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