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地方法规
❶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该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现今,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带给了我们生活许多的便利,带动了人们文化的前进,但也同样污染了环境。让环境成为了进步的代价,而坏境又是我们生存的必需品。因此为了解决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国家做出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为了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❷ 法规是否承认当地政府批文的危废处理公司
不承认,环保部和环保厅才有资格颁发危废处置资质
❸ 擅自处置焚烧危险废物违反哪一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来国环境保护源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❹ 企业需要每年审核危废处置单位吗,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
你好,不需要每年审核危废公司的,主要看危废处置单位资质有有效期
1、我国危险废物版管理现行权有效的主要固废法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2、标准和规范
《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排放口标准牌技术规格》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❺ 少量危险废物处置可不申报,但需要保留转移联单,是哪个法规规定的
应该是所有的危险废物处置都需要进行申报,办理转移联单(五联单),跨省的还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现在可以网上申请,审批,很方便的
❻ 产生危废企业信息公示是法律要求吗
要去的法律有这方面的要求。
❼ 污泥干化后再做危废处置符合法律法规吗
符合法律法规,都是这么做的,我国污泥经过预处理(浓缩和脱水等)、处理(厌氧、好氧处理等)、处置(填埋、焚烧和农业利用等)
❽ 有要求“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有无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层面是否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8)危废地方法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❾ 危险废物相关的法律性文件主要有哪些
危险废物的定义:
一般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的,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
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分四个层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有关条款。如: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还包括相关的《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巴塞尔公约》等
3、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固废的行政法规,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国家环保总局和其他部委颁布的有关固体废物管理的单项性行政规章,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同时还包括地方性法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❿ 哪个法规规定危险废物不能露天存放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
4.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4 除4.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4.5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4.6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4.7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4.8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4.9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
4.1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危险废起物是不可以随意堆放.《固废法》规定,必须建有专用贮存设施场所,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废与非危废是不可以混存在一起的。贮存危险废弃物要找一个符合规划场所的地方.首先不能露天堆放,要做到三防:防风、防雨、防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