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 »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1-30 23:47:48

① 交通警察常用执法工作手册的内容摘录

为便于读者查阅和理解,本书将内容分为总类、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交通秩序管理与执勤执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建设、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和其他规定七部分。全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容新颖。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将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充实其中。二是突出了实用性。将具有规范执法意义和具有宏观指导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收录在内,有助于读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认识和运用。此外,编者也将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法律法规编辑其中,例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既有助于拓宽读者的视野,也有助于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规范化。
一、总类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金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发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5号发布)
关于印发《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的通知
(2007年5月23日公交管[2007]103号)
二、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导读】
(一)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
(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令第13号发布)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
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8年8月16日公交管[2008]185号)
(二)临时入境车辆管理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入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90号发布)
(三)报废车管理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
(1997年7月15日国经贸经[1997]456号)
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年11月18日公交管[1997]261号)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1998年7月7日国经贸经[1998]407号)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一一
(2000年12月18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公交管[2001]2号)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2001年3月13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2002年4月19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3号发布)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07号公布)
(四)警报器、标志灯具管理
警车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29日公安部令第89号发布)
(五)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91号发布)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7年4月4日公交管[2007]358号)
三、交通秩序管理与执勤执法
【导读】
(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知
(1992年11月15日)
公安部关于公安干警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率先使用安全带的通知
(1992年11月23日公通字[1992]147号)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1993年12月20日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发布)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1994年2月25日公安部令第17号发布)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发布)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号发布)
……
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五、队伍建设
六、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七、其他规定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遇到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受理范围的群众求助,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110派员处置。需要过往机动车提供帮助的,可以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请其提供帮助。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的,不得强制。
第六十六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六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六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防护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
(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驾驶摩托车巡逻时,应当戴制式头盔;
(三)保持信息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七十条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十一条 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警车在公路上执行公务时临时停车和停放应当开启警灯,并根据道路限速,将警车停在处置地点来车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开启警报器。
第七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雾、雨、雪、冰冻及夜间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
(二)需要在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至少五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并确定专人对执勤区域进行巡控;在高速公路上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区,并在至少两公里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十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
(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发现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低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进行纠正。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交通警察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② 路政管理规定每公里配备多少执法人员

《路政管理规定》内没有核定多少人,具体如下:

  1. 第五十三条 :路政管内理人员的配备标准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2. 第五十四条

    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二)身体健康;(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③ 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分别由什么部门发布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法规涉及: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地方海事、公路路政(包括超限运输管理)等六个方面领域,共有56件,其中法律4件、行政法规12件、地方性法规3件、政府规章3件、国务院部门规章34件。还有与这些法律法规配套执行的十多项国家标准和十多项交通部行业标准。
道路运政法律法规

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公路路政管理面法律法规

公路路政管理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5年 第44号)。
水路运政法律法规

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港口管理法律法规

港口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XX省港口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航政管理法律法规

航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X省航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地方海事法律法规

地方海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等等

祝你好运!
如果能帮到你,请采纳!谢谢!

④ 交通管理法上是否规定执法人员不能追赶违法车辆的

没有此类规定。相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违法车辆进行围堵、追缉、设卡等。但是在此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明显过失造成为追缉车辆毁损,人员伤亡的,可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⑤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是什么时候施行的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出台《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规定要求,从2014年7月内1日起,全国交通警容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要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是部门规章吗

是的

⑦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用于规范城复管执法活动的制《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出台。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政策的出台,将逐步实现执法记录仪的大范围使用,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达到监督的通,重点的也是对现场执法证据的摄取,固定证据。
执法人员在外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的记录执勤执法人员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使用规范:
1、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2、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3、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4、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⑧ 路政执法人员作开除处理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没规定开除的规定,只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六条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七条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经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审核合格,可免予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在法制管理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应当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申请表,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拟申请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应执法门类等主要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员编制证明材料;
(五)所在单位的推荐函。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所提交的相应执法门类的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公章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各执法门类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据教学设备设施、教学人员力量等情况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教学人员应当是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或者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认可的法学专家、具有丰富执法经验和较高法制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由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现场执法实务和军训,其中面授课时数不少于60个学时。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各门类的大纲和考试题库,并逐步推行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计算机联网考试。
第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按照执法门类分别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
培训和考试应当按照申领执法证件的门类分科目进行。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宪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二)专业法律知识,包括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以及与交通运输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三)行政执法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风纪、执法禁令、执法忌语、执法文书等;
(四)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将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审查。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