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的法规
『壹』 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部门规章吗
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部门的规章制度,早已列为共事
『贰』 请教:妇女工作者基本常识2011年关于妇联方面的时事政治与妇女有关的法律,法规
原名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现名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妇女工作者必用的基本武器。是妇女的保障。http://ke..com/view/437826.htm
另外要搞清办理生育证、计划生育等专业知识。
『叁』 据报道:广州市妇联出台并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护规定》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下称《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包括持结婚证夫妻可互查财产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内容,在广州市范围内对《婚姻法》中并未详细说明的内容作了补充性说明。
根据《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新法还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规定》还加强了对性骚扰的规定,明确禁止以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对女性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职工方有权要求在集体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容。
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全文
(2009年12月1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年4月19日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构和各项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事业的进步。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农业、人口计生、教育、体育、工商、国土房管、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调查、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并且进行工作安排;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情况;
(四)接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市、区、县级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各级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就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建议,反映妇女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要求下列单位采取措施维护或者协助维护妇女权益:
(一)被侵害妇女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侵权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三)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收到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后,应当调查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在收到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妇女联合会。
第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制止或者查处的,同级妇女联合会可以发出维权意见书要求该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建议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督促该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妇女联合会的维权意见书或者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书面督促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处理,并且书面回复处理情况。
第九条 禁止谎报、瞒报女婴死亡、失踪。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谎报或者瞒报女婴死亡、失踪情况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对于无法查找到生父母的被遗弃女婴,应当出具证明并且将其送至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第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进行男女平等教育,并且根据女性儿童、青少年的特点,开展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安全的教育活动,配置与其身心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教学、生活等设施。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援助,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妇女自主创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就业专项经费中安排专门用于援助妇女就业的资金,组织开展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为妇女创业、就业或者转岗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计、配备保护女职工的设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启事等招聘信息不得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殊保护待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本市应当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妇女病普查制度,保障城乡适龄妇女每年接受一次妇女病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同劳动时间。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并且不属于单位职工的适龄妇女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费用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承担。
妇女病检查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除依法补缴外,还应当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女职工支付有关费用。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救助资金保障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
符合本市有关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规定的孕产妇有权申请生育救助。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进行指导、监督,发现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当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其章程起十五日内,将章程报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区、县级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或者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前,应当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内容,发现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当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正。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其成员资格的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有性别歧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女性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益分配、股权配置、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妇女未婚、结婚、离婚或者丧偶,侵害妇女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分配,女性家庭成员与男性家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丧偶或者离婚的,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改制为公司的过程中不得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女性成员的合法权益。
区、县级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保障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女性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离婚妇女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其优先权。
离婚妇女持身份证、证明离婚的有效证件等资料申请办理户口分迁、财产变更登记等手续的,公安部门和其他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第二十四条 夫妻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共有财产的所有权登记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夫妻申请联名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持规定的材料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联名登记的申请,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以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对女性实施性骚扰。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
职工方有权要求在集体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容。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或者女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在其管辖区域内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
第二十八条 妇女受到性骚扰,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者向妇女联合会求助。
女职工受到性骚扰,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求助。妇女在公共场所受到性骚扰,可以向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求助。接到报案、求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妇女联合会应当开展对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做好家庭矛盾疏导和调解工作,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三十条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或者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其他单位接到求助请求后,应当及时救助、调解或者处理。负有救助责任的单位不得拒绝、推诿。
第三十一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妇女庇护场所,对遭受家庭暴力请求临时庇护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妇女联合会等有关单位的多方合作机制,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帮助。
第三十二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规定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申请司法救助的妇女,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经济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妇女联合会举报或者投诉。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妇女联合会应当自受理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举报或者投诉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妇女联合会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移送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管理人员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建议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职务。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改制为公司的过程中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的,区、县级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 妇女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侵害妇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其女性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女性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家庭成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侵害农村女性家庭成员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受侵害的女性家庭成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保障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经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督促其依法限期履责,在规定时限内仍不履行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依法安排专门用于援助妇女就业资金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依法安排妇女进行妇女病检查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安排救助资金保障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违法行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级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职责,或者互相推诿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肆』 生育保险是什么
生育保险跟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太一样,它全部由公司缴纳,个人不需要出钱,是实打实的免费福利。
可别以为生育险只有女士享受,不论男女,生没生娃,单位都要为其缴纳生育保险。
生育险包含产假、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三部分,我们来分别看看这三部分的内容。
1.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家法定的产假天数为98天。
每个地方政策不一样,全国有25个省份陆续将产假延长至128天-158天。
比如广东、黑龙江、甘肃、海南等地,产假接近半年;山西、安徽、宁夏等地,产假最长达到158天。
除了常规产假,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产假:
难产假、剖腹产、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15天;
流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15天;怀孕不满四个月30天;满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42天;七个月以上遇死胎、早产和死产不成活75天。
女性享有产假,男性同样享有陪产假,一般是7天-30天。
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还是要以各地区和公司的制度为准。
2.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费用就是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因怀孕和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比如规定检查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药物费等。
当然是有一定的报销比例,超过规定的医疗费用和药费需要个人承担。
简单来说,当你生完孩子后,可以报销的生育医疗费主要分为两部分:产前检查费用的报销和生孩子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的报销,所在地区不同就有不同的标准。
3.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在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补贴。
生育津贴能领多少钱,有个公式可以计算: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注意了,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的支付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产假工资的支付主体是你所在的公司,二者是不一样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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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奶爸保
『伍』 被老公打了,可是想离开,要怕失去什么,又有点守不的,我脑子好乱,为什么总是放不下
一时矛盾而已别冲动,其实每个结婚的人都会有后悔的想法,但是你得想想孩子,所以冷静点
『陆』 如何减少性别歧视的方法
解决性别歧视的方法
1,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执行力
加强保护女性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同时加强立法机关的执行力。善法律法规,树立公道公正地下的招聘制度;制裁靠不合理关系找任务的行为;为支持失业歧视立法,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近期出台的法律法规,实际上对于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有了非常严格的举措。例如隐性歧视现象往往在应聘者初入公司的试用期内发生,而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则提出了严格的限制和举证要求。
完善促进男女对等失业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维护女大学生的失业权益
2,需要政府的大力辅助
(1) 政策赞成。制定优惠政策来安慰女性就业难以及在职场中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现象
(2) 增长适合女性就业的相关岗位。增长专门针对女失业的岗位;在经济政策上鼓舞用人单位吸收女性。全部社会关于女性的认同,良性引导企业对女性求职者的态度,不必有成见;提供合适女性的失业岗位;出台女大学生失业专门政策;适当扩展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企的女性失业比例。合理消化女性用工本钱,促运用人单位为女大学生缔造更多失业岗位
(3)优化产业构造,落实失业政策,加大效劳力度,片面促进女大学生失业
3需求妇联组织提供的协助
全国妇联和位置各级妇联,应在促进女大学生失业任务中发扬更大作用。
『柒』 女性社会政策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辅导:妇女社会政策法规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考试动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年社会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辅导:妇女社会政策法规”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考试动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年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辅导:妇女社会政策法规的具体内容如下:
最新资讯:2017年各省市社会工作者证书领取时间及地点汇总
妇女社会政策法规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
一、主要内容
一、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妇女的政治权利
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劳动权益
妇女财产权益
妇女的人身自由与人身权利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政治权利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政治自由
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实现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适当比例的妇女代表
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活动参与权:平等地从事科学、技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知识产权:平等地依法享有智力活动成果。
受教育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
劳动权利
主要内容:平等的劳动权益——除不适合的工种岗位外,录用标准平等、同工同酬、晋级、晋职、评定职称等一视同仁;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
特殊保护: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的工作;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工;
各级政府、劳动、卫生、工会、妇联等是妇女劳动权益特殊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关。妇女有申诉、诉讼的权利。
财产权利
财产权: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妇女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婚姻、家庭的共有财产受保护;平等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权。继承财产的处分权;农村妇女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的保护
人身权利
平等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从心理、生理上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女婴卖淫、嫖娼隐私等(环球网校提供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辅导)
人格权: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由权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
婚姻自主权
生育权益:生育权及特殊保护
家庭财产权:平等的财产权及离婚时的特殊保护
监护权和抚养权益:平等的监护权和离婚、丧偶等的特殊保护
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式方法
(一)主管部门保护各级主管部门对保障妇女负有责任
有下列侵犯妇女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设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保护
立法保护
司法与执法保护
(预防、建立妇联特邀陪审员的制度)
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法律服务和援助
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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