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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制定法规吗

发布时间: 2020-11-30 15:50:34

A. 二问“地方政府能制定法规吗”(增加了提问背景)

一般地方的立法权主要包括:
(一)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

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是一般地方的首要的和主要的立法权,是一般地方的最主要的常规性立法权。这一权力的法定来源主要是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直接确定。行使这一权力所产生的地方性法规,在法的体系中位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但它对贯彻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积极而行之有效的作用。同时,地方性法规也是一般地方解决本地具体问题的主要的法的形式。一般地方的立法主体,主要就是通过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来实现对本地重大事项的法的调整。

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归属,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俨然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此,揭开了中国地方立法改革、立法体制改革以至整个立法实践和立法理论改革的序幕。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立法权,成为中国立法理论和实践的非常重要的概念和事物。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可以行使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地方进一步增多。根据现行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可以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的国家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作为一般地方的最主要的立法活动,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对它的进行,规定了明确的限制性条件和保障制度。其一,地方性法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省级以下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得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其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要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如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应当予以批准。其三,地方性法规可以就法定事项范围做出规定,不得就应当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做出规定。其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和变动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和变动地方政府规章,是一般地方立法又一项常规性立法权。这一权力的法定来源是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直接确定。有权制定和变动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这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自治区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的政府,还可以根据本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规章。为保障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和变动,得以正确、慎重地进行,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备案;国务院有权改变不适当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有权撤销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政府规章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它是中国法的形式或渊源体系中最低的一种法的形式或渊源,但它的数量多,调整范围大,规范具体,对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有积极而行之有效的作用。它同地方性法规一起,为实现各有关地方的立法调整,发挥着重要作用。地方政府在依法实施本地行政工作过程中,更赖地方政府规章。

(三)根据授权立法

同其他方面或立法主体相比,一般地方根据授权可以行使的立法权,来源和种类更多些。包括:其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将应当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种立法权调整的事项,一般不涉及国家主权、刑事法律制度、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司法制度等方面的事项。其二,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授予没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的权力,授予没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权力。其三,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授予本级政府制定规章的权力。被授权机关必须严格按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这些年来,地方国家机关根据授权所进行的立法对该地法制和多方面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立法法产生后,情况发生变化。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授权立法权今后通常仅存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或授权经济特区立法的情况下。这就是说,今后一般地方立法通常不存在授权立法问题了。但一般地方立法已存在的授权立法权,立法法也未予撤销,因而继续有效。

(四)其他

一般地方立法权还包括一定的立法监督权在内。这种立法监督权主要表现在上述地方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政府有权撤销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还表现在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违背授权要求的法规或规章,必要时还可以撤销授权。

需要指出,由于地方立法制度尤其是立法权限划分制度和地方人大会议制度等还有待完善,在现时期一般地方立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地方性法规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只有很少的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人制定。这种由人大常委会包揽地方立法权的现象,亟待转变。

B. 哪些级别的政府可以指定地方法律法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是什么

政府没有权力制定地方法律法规,有权力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深圳市的人大可以制定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规章:
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

C. 政府能完善法规体系吗

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有: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符合条件经国务院批准的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作为国务院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法规性文件。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符合条件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法规性文件。
没听过可以完善法律这个词
一般都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进行细化

D.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条例”

我国的法律体系按法律效力从大到小分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是由国务院及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计划单列市的政府可以制定规章,“条例”一般是法规,但,也不排除是规章的可能,有的规章也可以叫**条例,属于法规还是属于规章要看是哪个部门制定的。

E. 省级政府能制订法规吗

你好,不能。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前者由国务院制定,后者由省级人大及国务院确定的较大的市人大制定。法律并未授权省级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

F. 政府有没有权利制定行政法规

您可能混淆了一些概念。
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为:
1、由人大制定的狭义的法律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3、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4、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以上四类都属于广义上的法律范畴,但只有人大制定的才叫法律,且法律具有最高效力,下面三类都不能违反法律。。

这个宪法学及立法法中有较明确的规定,我摘抄一段给你。。

详细的你可以去参考我国的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G. 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吗

国家人大是立法,省人大和国务院是定的是条例,地方人大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些都算法律。

H. 政府有没有制定法律的职能

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职能。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只能由人大制定

I. 县级政府有权制定哪些法律法规

一、县级政府无权制订任何法律法规。
二、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另外较大的市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制定。(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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