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裁量权
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把自由裁量权变成一
种专断的权力,应当采取如下对策:
1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
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
形势的需要,继续补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
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同时,要有对滥用职权的人采
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要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2 、在立法方面,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
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
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同时,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
1987年 4月21日批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
“行政法规规定由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在行政法
规发布的同时或稍后即行发布,其施行日期应当与行政法规的施行日
期相同。”以保证行政法律、法规实施的效益。要抓紧制定与《行政
诉讼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如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程序法、
行政复议法等等。
3 、要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在行政诉讼
中,对滥用职权的证明,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这种举证比较困
难,借鉴国外的某些作法,应当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理由,以便确ㄆ湫姓
2. 如何正确把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
运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是控制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关键。各运管部门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教育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研讨活动。通过自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法,查找出执法人员思想深处存在的问题,端正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者的道路素养,纠正长期以来形成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自主决定的“空间”,在这个“空间”范围内可随便进行行政处罚”的错误观念。从而为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行为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法规中的表现形式
1、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
《道条》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本条款中所说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什么是严格按照规定,什么是不严格按照规定,条例中并未说明具体的标准,运政执法部门对于“不严格按照规定”性质的认定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
2、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
运政方面的法律法规中经常出现“情节严重”等类似词语,比如《道条》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条款中情节轻重的标准是什么,法律法规并未做出具体说明,运政执法部门对于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认定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3、对违章处罚幅度大小的自由裁量
这种形式在《道条》中到处都有,也是我们广大运政执法人员最容易理解最直观的自由裁量。如《道条》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我们运政执法人员在罚款的数额上可以在1000元-5000元之间进行选择,自由裁量的幅度很大。
二、自由裁量权在运政执法中的现状
1、运管执法人员对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意识不够
在目前的运政执法过程中,受传统行政执法的影响,执法人员侧重行政处罚的依据、执法方式和执法程序,单纯追求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部分执法人员对“自由裁量权”这个专用词、新生词感到陌生,不懂其含义,缺乏对“自由载量权”的重视,从而忽视了自由裁量权的公正、合理。这些执法人员包括单位领导觉得,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是决定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而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法规赋予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自主决定的“空间”,在这个“空间”范围内可随便进行行政处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这样也使得行政处罚相对人“无话可说”,万一造成行政诉讼也不会败诉。
笔者的一位朋友一年前买了一辆大货车,在重庆某市经营时,被当地运管所查获,发现他没办理《道路运输证》。该所对他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他不能接受3万元的经济处罚,提出异议,找该所理论。负责该案件的执法人员给他作“思想工作”,说:“你的违章事实我们是按照《道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你进行处罚的,我还可罚你5万元或10万元,罚你3万元,是看你接受处罚态度好,才少罚点,算是照顾你呢”。由此看来,自由裁量权到底弹性多大,这个问题迫切需要各级运管主管部门的思考。
2、在现行的运管法律法规中,违章处罚数额过大,弹性过大,自由裁量权很难把握
如,我们现行的《道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未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定,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数额和弹性都过大。罚款数额往往要比一个车的价值还要翻几倍,罚得可使经营者血本无归。对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尺度,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并没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罚款什么标准。目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潜在处罚幅度就是看行政处罚相对人是不是本地人、接受处罚态度好不好、有没有社会关系和地位、会不会说好话等,处罚幅度的大小完全取决于执法人员的主观意识。在目前我国基层运管执法队伍法律素质都不是很高的前提下,面对这样的法律规定,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迫在眉睫。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滋生了运管执法队伍的腐败。
据笔者了解,在对目前运输市场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过程中,在违法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各县市的处罚标准有很大区别。如秭归的“黑车”被其它县所查获所罚款数额和被秭归所查获所罚款数额也是截然不同。即使是同一个单位内,对两个完全相同的违法案件,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处罚结果也可能是迥然不同。
这样的事实我们每个执法人员都或多或少见识过,当一辆车违法经营被运管部门查获后,经过一番“通融”后,最后被告知“下不为例”不罚款而放行;也可通过热情招待和积极“攻关”,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给予“优惠”或者变相处罚甚至不予处罚;有的运管所还出现了行政处罚的罚款“讨价还价”和“赊欠”等现象;另外,在对非法经营的“黑车”处理过程中,我们自问又有几个“黑车”罚到了1万元以上?难道都没进行处罚吗?经过“黑车”经营者的各种有效“疏通”后,运管所执法人员在对“黑车”的罚款依据上可随意找一条罚款数额较少的条款进行处罚,除去“攻关经费”后,违章经营车主也会很“划算”,自然不会因违法事实与处罚依据不符而“披皮”。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甚至对违法事实进行变更处罚,造成同一违法事实的行政处罚出现轻重失衡、宽严失度的现象,无疑让我们对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产生怀疑——执法如此随意,公正如何确保?严重影响了交通执法形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也为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滋生了运管执法队伍的腐败。
二、浅谈自由裁量权在运政执法过程中的控制办法
1、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确保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
运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是控制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关键。各运管部门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教育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研讨活动。通过自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法,查找出执法人员思想深处存在的问题,端正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者的道路素养,纠正长期以来形成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自主决定的“空间”,在这个“空间”范围内可随便进行行政处罚”的错误观念。从而为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行为奠定坚实的基础。
2、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确保统一公正执法。
各级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情节、违法金额和行政处罚标准分解细化,对比较含糊的规定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执行依据。避免行政处罚裁量权过大而产生的各种弊端,增强执法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如:对于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照《道条》的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但什么情节处多少罚款未能细分。在制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可明确规定:当事人确属首次违章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处多少罚款。当事人无固定职业,或属移民、下岗等无生存资料的对象,以非法从事经营活动为生活来源,处多少罚款。当事人从事无证经营活动多次被查获的;当事人有抗拒执法或暴力抗法行为的;或者对执法人员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处多少罚款。对不同的情况详细确定处罚标准,使相应的违法情况对号入座。对《道条》条款中的“情节严重”等用语,详细说明情节轻重的具体标准。对《道条》条款中的“相关规定”等用语,详细说明是那些具体规定等。
另外,在制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原则。例如:“在执法机关查处运管违法行为过程中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可以从重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办法制定后,运管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若该违法行为已确定了具体的处罚数额的,必须按该数额处罚,若无规定的,原则上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按中间值标准进行处理。低于或高于中间值处罚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
这样细化规定后,一是可使执法人员有章可循;二是可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出现的各种腐败现象;三是可维护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合理性。
3、加强制度管理,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载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
一是建立回避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或其它有关联关系的,单位领导应要求执法人员进行回避。如单位领导需要回避的,班子集体决定。这样有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二是建立执法责任制。要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看是主观滥用,还是客观滥用;是偶而滥用,还是一贯滥用等等,来区别不同责任。使责任与个人的待遇和职务的升迁挂勾,真正把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是建立完善罚缴分离、执法与处罚分离等制度。执法和处罚联合形成了更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权力分离后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罚缴分离也提了很多年,但很多运管部门都没认真落实,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制度执行的督查,确保此制度执行到位,也可有效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是定期进行跟踪检查,不断完善裁量标准。裁量标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很明确存在空间时,执法机关根据当地实际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合理细化确定行政处罚的原则标准。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各执法单位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对罚款票据有无随意填写违法事实的现象存在;有无对同一违法事实的车辆处罚数额差据太大的现象。
五是公开裁量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执法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后应广泛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这样相对人可以对照自己的违法行为,得出执法机关将要给予他的量罚尺度,这样不仅可以使执法者心中有数,也可让群众看得明明白白,更可得到社会的认可、当事人的认可,也有利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进一步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六是加大法院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力度。《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部分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拥有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及变更权。执法机关在对事实性质认定、行为方式的选择、情节轻重的认定在法定幅度内可自由裁量,因此可能存在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等,人民法院很有必要加大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力度,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监督功能。
综上所述,对自由裁量权如何进行控制和规范,都要掌握一个尺度,要控而不死,用而不滥。各执法部门必须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相对统一量罚尺度,准确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每一种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相对一致、相对适当,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公正执法,进行人性化管理,以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需要。
3. 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本省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内,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活动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作为本系统各级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依据。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区域实际,在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基础上细化标准。
第四条 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应当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并按第六条的规定公布和备案。
第八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细化自由裁量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四)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标准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引用。
第九条 制定给予从重行政处罚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事实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故意违法的,或者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 制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决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者对具有本规定第九条的情形决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采取公开审案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情况,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发证机关或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人员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发证机关吊销其执法证,并由有关部门依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税务局的 行政裁量权 是个什么东东
简而言之,就是对你处罚的额度可高可低。比如税法规定,未按时进行申报,税务局可以处以2000-5000的罚款,那到底罚2000,还是罚5000,这就是税务局的行政裁量权
5. 自由裁量权的主要难点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1200多部,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及部门规章约21000件左右。在这个庞大的体系中,涉及行政处罚条款的占95%以上,授予行政机关处罚裁量条款的有90%以上。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不可或缺的条件,不过,对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也造成了行政执法的消极一面。
其实,与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相比,现实中,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更多,监督难度更大。
综观我国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体系可以发现,我国税收法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创设,主要体现在《征管法》中集中于执法程序中的自由裁量,而非事实要件阶段的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其一,在我国税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治税要求的情况下,提出事实要件裁量,可能破坏税收法治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其二,在税收行政救济手段和渠道存在阻滞的情况下,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可能会受到更多的侵害,很难保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其三,对税收法律中的“不确定概念”和税收行政执法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可以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来解决,而不能由税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其四,按照行政执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事实要件的自由裁量会增加税收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加大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因此,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控制体系也主要是针对税收行政程序中的制度创设,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立法程序的制度保证。在立法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参与意见的机会,并将该程序引申至包括税收行政法规等各类税收制度的制定过程中,从源头上确保纳税人制约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
(2)执法程序的制度控制。将与纳税人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税收执法程序,如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税收处罚程序、税收行政强制程序等,纳入法律规范的控管范围,实现税收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
(3)行政行为的事后救济。通过税务机关的自身监督、内部的税务行政复议、外部(主要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审查对税务机关因自由裁量失当对纳税人权益造成的损害进行事后救济,通过责任追查对非法裁量行为进行警示和控制。
6. (20分)在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裁量权规定了一定的范围和幅度,但有的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执法基准,这
(20分)
(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内主人。人民政府必容须依法行政,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行政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行政机关任意裁量和难以正确裁量,影响政府的公信力,甚至损坏法律的权威,背离人民的意志。政府主动规范行政裁量权,对正确履行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包含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两个方面,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政府的权威和权利既对立又统一。行政机关裁量权过大易导致权利滥用,甚至滋生腐败,损害其威望和公信力。行政机关对权利自我设限,虽然会缩小行政裁量权的自由度,但能够使权利运行更加公平、透明、规范,工作效率更高,群众更加认可政府,因此,地方政府对权利自我设限,不是削弱而是提高了政府的权威。 7. 什么是自由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的性质定位:一种行政自制规范,裁量基准是对有关裁回量权行使范围答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以具体化的解释,它作为一种解释性行政规则,对行政执法机关具有当然的拘束力,非有正当理由并经严格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此规定行事。但是与法律规范不同,法院有权而且应当审查该裁量基准的合法性,并以此作为衡量和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和尺度,而不能作为依据直接予以适用 8. 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 9. 什么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第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第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9)行政执法裁量权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于政府行政的要求: 1、增强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要明确政府的权利是人民给的,要用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忘记了这一点,政府就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实质上就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控制主观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保证。 2、增强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光有好的思想,并不必然能够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于复杂的问题和层出不穷的新事物,需要政府有足够的能力去处理。我们只有不断地向书本去学习、向实践学习、向他人学习,不断地发挥政府的聪明才智,才能在客观上把自由裁量权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内。 3、要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蚀。 防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加强思想教育,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增强自己的内控力,遏止私欲的膨胀,在思想上消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欲念。 热点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