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细则执行情况报告
城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的简称。 城管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
B. 看守所条例和看守的执法实施细则谁的法律效率高
看守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看守所执法细则属于部门规章,看守所条例的法律效力更高。
C.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131/18/8387447_183185234.shtml
D.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5版本
下面这个是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3版本,更新的就找不到了,希望这个能帮到你。
http://www.360doc.cn/article/2200482_275111703.html
E.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部内容
这个是内部资料,注意保存,互联网上是不允许出现的。
F. 看守所执法细则是否是临时出所的法律依据
是的,你最好带上手上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等等,当面找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律师会结合你的证据材料在法律角度给你进行详细解答。
G.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能作为法规引用吗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十章第八条
告知鉴定结论
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专关在收到鉴属定意见后三日内,应当制作《鉴定结论通知书》,将交被害人联、交犯罪嫌疑人联分别送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家属以及犯罪嫌疑人在附卷联附注部分分别签名并注明送达时间,侦查终结后存入诉讼卷。
2.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如将其移送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三日内将鉴定结论按照以上规定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3.告知时,可以只告知鉴定意见的结论部分,对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不予告知。
H.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执法细则什么时候执行的
第一条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有关规范性文件,针对被监管人员进行的一项涉医执法工作。其目的是为保障刑事诉讼及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安机关有效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二条 公安监管场所均应在所内设置医疗岗位,并根据监管人数设置卫生所或门诊部,承担在监管场所内对被监管人员进行入所前身体检查、健康管理、卫生防疫,对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进行基本医疗救治,对患急、危重症的被监管人员进行抢救及转诊,提出医学建议等确保监所安全所必需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第三条 公安监管场所在所内设置的医疗岗位由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监管场所的医务人员构成。从事管理、协调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应当具备医疗背景,从事具体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卫生所或门诊部须办理执业登记,取得合法行医资质。
第四条 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医疗岗位具体承担本监所入所。
体检及日常医疗卫生工作。医务人员应当每日巡查所内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置,并向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报告。
卫生所或门诊部应当确立一名医疗岗位民警担任负责人。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是本所医疗卫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所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并对医学建议进行审核把关。监管场所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及其负责人应予配合。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直接对监所领导负责,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监所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要全面掌握本所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情况,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处置措施。
监管场所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监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对所内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公安监管场所卫生所或门诊部须按国家规定配置医务人员。
第五条 卫生所或门诊部必须配备必要的医疗、办公、通讯、信息、技防等设备,设备配备数量应当依据实际关押容量确定。
医疗设备应当包括常规诊断仪器、常规治疗设备、紧急抢救处置器材、消毒设备、冷藏设备及其它医疗附属设备等。
I.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十章第八条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十章第八条
告知鉴定结论
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回意见,公安答机关在收到鉴定意见后三日内,应当制作《鉴定结论通知书》,将交被害人联、交犯罪嫌疑人联分别送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家属以及犯罪嫌疑人在附卷联附注部分分别签名并注明送达时间,侦查终结后存入诉讼卷。
2.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如将其移送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三日内将鉴定结论按照以上规定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3.告知时,可以只告知鉴定意见的结论部分,对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不予告知。
J. 公安机关的内部管理规定有些什么最新的执法细则出台没有
内部管理规定有很多,如警车管理规定,着装管理规定,组织条例,纪律条令等等,这还不包括各警种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