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评议
⑴ 行政诉讼二审开庭审理有关举证手续
行政诉讼二审开庭审理,法庭调查开始后,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当庭举证: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并说明。当庭质证: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并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当庭认证: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评议或者暂短休庭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能够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由审判长当庭宣布;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一、《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至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法庭认为在二审中有进一步审查之必要的,也应当组织当事人质证,并作出认证结论。
二、二审开庭前准备工作的若干制度。
第一,诉讼材料的签收制度。人民法院在接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具《证据材料清单》;在接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或原物时,应当出具《收据》;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及副本、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申请书、异议书等诉讼材料时,应当出具《诉讼材料签收单》。《证据材料清单》和《诉讼材料签收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交给当事人存执。不给当事人出具经经办人签名确认签收凭证的,当事人有权向监督部门反映。
第二,证据原件的处置制度。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的原件、物证的原物和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除了专为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外,一律由当事人存执,不得将证据原件存卷。如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不便或者不能当庭出示的(如案件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大型物件等证据),当事人可以提供勘验或者检查笔录、照片、复印件、抄录件、复制品等;或者申请法院勘验、调查或者检查。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勘验、调查或者检查。
第三,开庭前组织证据交换制度。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如果召开预备庭的,在预备庭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原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于在交换证据之日届满。
第四,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制度。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限于:(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和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其他有关证据。但是,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材料。
⑵ 行政评议,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关系
十四、行政处罚
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可分七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十五、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最为常用的行政强制手段有:行政强制检查;行政查封、扣押和冻结;强行留置与盘问;强制传唤与讯问;强行约束;强制带离;强制履行;强制戒毒;隔离治疗;收容教育;收容遣送;劳动教养等。
十六、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七、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对以上1~3点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①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②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④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⑤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⑶ 公安局法制处是从事什么类型的工作的啊
公安局法制部门的都是警察,肯定要参加公务员考试(招警考试)的.想进去工作最好先在基层干几年..
法制部门主要是负责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核审批,进行法制培训以及提供法制指导.还有对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工作等,是公安局的一业务部门.
⑷ 行政处罚案件公众评议员是干嘛的
行政处罚案件公众评议员可对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评议,并形成评议意见;公众评议意见将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这样做是为了建立行政执法公众参与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权公开、透明、有序运行。
⑸ 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是干嘛的什么人有资格可以进入这个委员会呢
1、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2、审判委员会的委员: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4)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法院院长主持,成员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数是单数
(5)行政案件评议扩展阅读
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3、检察院抗诉的
4、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6、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如果有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