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执法
A. 冀南新区综合执法局局长是谁
这是一个县级建制的新区。综合执法局为科级单位。镇政府正职也是科级。所以副局长。*(不明确为正科级的)的行政级别没有镇长高。但是管的东西不一样
B. 长春市新区双德乡执法局电话号码是多少
长春市新区双德乡执法电话号码,他这个电话号码一般人是打听不到的,他需要到这个社区委员会,嗯找到这个咨询一下他这个执法局电话。
C. 西咸新区综合执法有权利查扣车辆和驾驶证吗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权利扣违章车辆行驶证。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专队隶属于交通属局,有行政执法权,其职责包括依法实施对辖区内道路客运、货运、公交、出租车、汽车租 赁业等及水路运政稽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维护良好的交通市场秩序。
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遵守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D. 新乡平原新区交通执法电话是多少
你可以到新乡的官网上查询一下,是否有你想要的电话,而且也可以到当地的公安交通部门查询一下
E. 沈阳(浑南新区)行政执法局局长和沈阳市行政执法局局长是什么行政级别啊谢谢大家
沈阳市是副省级城市,
行政执法局局长是副厅级,
(浑南新区)行政执法局局长是副处级。
F. 天津滨海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什么级别的单位
滨海新区环保市容局是副厅级(副地级或副局级)单位,下面的二级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由一名副局长分管,属于正处级,但局内各处也是正处级,这也就是所谓的低职高配,处里面不设科,但可以有一些科级非领导职务。
G. 西咸新区综合执法可以查扣车辆和驾驶证吗
绝对不归。
因为,西咸新区和咸阳市是两个平级单位!
H. 兰州新区执法部门不受理工资拖欠怎么办
执法部门不受理,那可能是不属于该执法部门的受理范围、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可选择以下方法处理:
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若仍想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
需准备材料: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劳动仲裁还需准备劳动仲裁申请书。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