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人
㈠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几天
1、简易程序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当场给当事人的。
2、一般程序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七日内送达给当事人的。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人扩展阅读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采用简易程序处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按照事先制作好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有关内容,而不通过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节省了时间,便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㈡ 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才会有违法记录是吗只是做笔录,按手印,然后就让走了,会有违法记录吗感谢各位~
下发处罚决定书必须要有处罚依据以及违法的事实,包括笔录证人以及,嗯处罚的原因必须写清楚,嗯,依据处罚的事实,参照的处罚法条儿都是必须一一对应的,如果只是做记录的话,做记录,做笔录按手印儿就下处罚决定的话,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嗯如果说是仅仅做了处违法记录行政处罚决定,这个是不会有违法记录的,除非你从事的是食品行业或者安全行业,可能是有固定周期不让从事,也就是说职业禁止禁止是期限等,别的是没有什么要求的。
㈢ 下发违法行为通知书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最长间隔多少时间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之间的间隔期限一般是要间隔三天以上,是提出听证的期限。
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㈣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后,多长时间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内起十五日内,容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决定书规定的时间)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㈤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告知书同一天下发违法吗
一般情况是,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在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三日内不要求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三日后再下发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在告知书送达后,当场书面表示不要求陈述申辩,愿意接受处罚的,也可以当天送达处罚决定书。
㈥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多长时间写催告书
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相对人未在三个月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即可以发出催告书,
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范本有哪些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号黑体加粗)
工商 字( ) 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用4号仿宋体,案件号用阿拉伯数字,与正文空一行,正文部分用3号仿宋体)
2、当事人基本情况,可表述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码等内容;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可依责任主次依次排列。
(二)正文:包括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和理由。具体可分为八个方面写明。
1、案件来源和立案过程,可表述为:
×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或年×月×日××12315行政执法指挥中心转来(或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初查……,涉嫌……,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2、违法事实的说明。
此部分应将案件事实表述清楚,要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为指导,既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点,又抓住案件的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可表述为:“经调查查明:……。”
3、主要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要将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列举清楚,所列举的证据要符合证据的基本要素,根据证据规则应当能够认定案件事实。在记载相关证据的同时,应对证据进行分类,并要说明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可表述为:
“证据一:(证据名称)……,证明……”,
“证据二:(证据名称)……,证明……。”
……
4、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和理由。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应当将当事人是否行使,如何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陈述、申辩的内容加以表述。在没有正式的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应将其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的相关意见加以总结表述为宜。可表述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辨称:……。”
5、处罚意见与告知。
(1)对达不到听证标准的案件,可表述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年×月×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说明行政机关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现已调查终结。
(2)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写明听证权利告知及举行听证活动的情况。可表述为:×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告()×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了听证要求。×年×月×日本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当事人辩称:1、……;2、……。
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要求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6、案件事实在法律上的分析、认定。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及听证要求的综合分析,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可表述为:“本局认为:……,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7、法律适用情况与处理决定的内容。
写明对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引用法律条文要具体至条、款、项。可表述为:根据……(具体罚则条文),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
二、……
(三)尾部。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可表述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开户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救济途径。可表述为: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应根据所适用的具体法规规定,分别表述为不同期限)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落款。可表述为: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正文下空两行落款,右空4字,年月日为汉字)
㈧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财罚决字〔2018〕第2号)
发布机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4-27
当事人: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6228746X
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加了由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福田区老住宅区整治提升工程(新洲花园、新光活力小区)给水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TCG2017164558)的招投标活动。
经查,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关于“循环经济产品”的说明完全相同;关于“节能产品清单”的表述内容完全相同,两家供应商投标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情形。此外,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关于社保证明的内容中,将单位名称填写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本机关已依法向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福财罚立字﹝2018﹞第2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意见》,经研究,重庆蒙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机关决定不予采纳。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8-21 来源:采购中心
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福财罚决字〔2018〕第3号”《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公司处以罚款32800元,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处罚。
你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复议审查期间,你公司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4日作出的(2018)鲁0214刑初(速)468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2017年初,被告人黄春霞伪造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后于2017年9月窃取公司密钥后,通过政府采购网参加深圳市福田区老住宅区整治提升工程(新洲花园、新光活力小区)给水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投标活动时,在法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书中使用。”
我局认为,根据(2018)鲁0214刑初(速)4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该项目当中你公司的投标文件系由黄春霞伪造印章和窃取密钥上传,不应由你公司承担行政违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我局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福财罚决字〔2018〕第3号《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㈨ 一家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过了15天,还没有交纳罚款,想问一下什么时候能下达催告书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何时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待违法当事人在诉讼复议期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才可以。因此应自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三个月后,即诉讼复议期满后再下达催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