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的法规
A. 网络舆情与传媒法规的联系(1500字)
按照社会政治态度性质不同, 可以把网络舆情分为正面网络舆情和负面网络舆情。 负面网络舆情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弱化政府公信力, 造成社会认同危机, 影响社会稳定。 要想缓解网络舆论造成的巨大冲击, 有效管理网络公共空间, 正确引导网络舆情发展,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增强网络监管和网络执法队伍建设
应建立一支网络监管队伍。 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 有统一严格的规章制度, 明确的责任落实制度。 队伍中的舆情监测员运用短信、 电子邮件、 在线输入等方式上报舆情信息, 经舆情技术人员整理, 利用舆情智能分析技术对网络舆情做整体分析, 及时掌握有关舆情动态和危机征兆, 以舆情专报的形式向部门主管反馈, 进而上报领导。当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发生时, 网络监管队伍可迅速转成网络舆情突发事件指挥中心。 这样可以提高事件响应速度, 尽快采取有效措施, 沉稳应对网络舆情突发事件。
2 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应对和防范机制
首先, 不断运用网络技术收集、 筛选、 分析、 研判、 过滤网络上的负面网络舆情。 通过网络信息分析研判系统, 实时监控网络信息发生和发展动态, 提高负面网络舆情的预警预防机制。 其次, 继续发挥内部网络作用, 建立信息预警机制, 使网情动态等涉及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情报能够达到实时共享, 一方预警, 多方联动。 最后建立快速有效的联动机制。
3 改进网络技术方法
面对网络海量的舆情信息,不可能手工操作,必须依赖于先进的网络技术, 才能有效提取网络舆情发展信息, 从而实现对网络舆情的管理。可以借助多瑞科舆情数据分析站平台构建舆情预警平台。根据自己的工作领域和行业需求,选择一个合适而且稳定的舆情监测系统,辅助舆情监测工作。(当前提供舆情监测,大数据等服务的公司规模不一,各有特点,小公司也越来越多,市场宣传活跃但日后发展方向不确定等,挑选一个合适的舆情监测软件很重要。)
4 利用政府网络媒体积极引导网络舆情
依托政府网络媒体, 就网上的焦点问题, 及时披露消息, 并且组织有说服力、 有深度的文章在网上刊发, 解释疑惑, 维护网上正确的舆论向导, 逐渐形成积极向上的 “网风”。 只有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 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监督功能, 才能实现对网络舆情的管理。
5 注重研究应对网络舆情危机的方法和技巧
在应对网络舆情危机时, 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第一时间介入事件, 争取主动, 并积极做出回应。 任何声音当第一时间进入人的脑海后, 再想用其他声音去覆盖就变得非常困难了。 因此, 处理网络舆情危机必学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时间介入, 争取主动, 抢占话语权, 最大程度地争取得到网民和媒体的支持。 危机事件发生后, 网络监管办公室要在第一时间了解、 掌握危机的情况, 研究应对策略, 及时与领导沟通, 并通过新闻发言人迅速将与危机相关的内容用统一的口径、 统一的声音传达给媒体, 满足网民和媒体的知情权, 切不可封杀。
(2)注意用语, 不回避矛盾和问题。 舆情危机发生时, 要遵循 “统一口径、 不说假话” 的原则, 保证在危机处理中尽量留有回旋的余地, 做到实事求是。
(3) 态度诚恳, 沉着冷静。 在网络舆情危机处理中, 负责处置工作的相关人员要始终保持良好的态度, 做到有礼有节, 沉着冷静, 理性面对, 还要做到有人情味、 亲和力和影响力。
(4) 领导要以身作则。 领导在网络舆情危机处理中,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网络舆情危机发生后, 领导要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第一现场, 适时向媒体作出解释、 承诺和道歉, 回答社会公众和媒体的问题, 努力挽救声誉, 减少网络舆情危机对形象的损害和破坏。
6. 妥善解决网络舆情危机善后事宜
网络舆情危机发生后, 要认真受理公众和媒体的投诉, 安抚群众, 并对受害方给予慰问和补偿。 同时,对网络舆情危机处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 并将检查结果写成相关书面报告。 网络舆情危机过后, 还应当认真回顾处理网络舆情危机的整个过程,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不断完善相关机制。 并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有针对性地开展形象修复工作, 以正面舆论向导来宣传形象借机冲淡网络舆情危机影响。
B. 哪一条法规对社会舆论提出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孙军工说。
“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孙军工进一步指出,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极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C.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什么,法规和政策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D. 谁能提供完整的网络舆情信息相关规章制度及舆情监测流程
去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看看吧。它那好像有一套人民舆情监测系统,有一套自己的舆情监测流程,很不错滴。http://yq.people.com.cn/service/index.html
E. 中国出台的舆论监督法律法规有哪些
不能讲实话真话,法院让我扶养老婆生的法官家的孩子,给抚养费21.6万和楼房300平方米。
F. 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
第三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版洁,勤政为民,以身作权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公务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条第7款:法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八条第6款:检察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察法》
第三条:人**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G. 如何处置我市卫生计生方面的舆情
一、综合监督局的成立及其机构、队伍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相对集中卫生计生监督职能,提高综合监督效能,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了综合监督局。卫生计生监督是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正常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卫生监督职责主要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计划生育监督职责主要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全国已建立2900余个卫生监督机构,有人口计生法制机构3200余个。一个从中央到省、市、县(区)各自相对独立的卫生、计生监督网络已经形成,并基本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为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创造了基础条件。全国共有卫生监督员6万余人,卫生监督协管人员17万余人。我们始终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组织保障,强化教育培训,严格管理,发挥专业优势,执法能力和监督水平明显提升。
二、综合监督体系建设及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机制建设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卫生计生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要求,整合卫生计生系统的监督执法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综合监督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2013年12月,我委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整合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力量,力求做到监督执法机构名称统一、明确职责任务,重心下沉、队伍壮大。
为进一步加大对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有效履行综合监督职责,规范综合监督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做好委内相关业务司局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制度》,确保综合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序推动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我委印发了《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根据规划要求,2014至2017年期间,全国卫生计生系统要完成7部卫生计生法律、17部行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综合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一)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不断增加,一些地方医疗服务市场混乱、个别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的问题屡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当前各地医疗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2013年10月-2014年9月,我委联合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6部门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诊所、游医、医托行骗,严肃查处“两非”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重拳整治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重点督办了辽宁、山东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案件,北京特大医托诈骗团伙,浙江王华璞、王二敏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案件。据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查处各类案件9.3万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2亿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26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833件,刑事立案1256起,刑事拘留1373人,打掉犯罪团伙32个,形成了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同时,加强了部门协作与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得到巩固,强化了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觉性得到提升。
(二)完成首次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我委印发的《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安排,2014年5-8月我委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了《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共确定了217项具体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涵盖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机构、医学考试机构以及部分行业组织、医疗机构、学校等单位。通过监督检查,提升了卫生计生系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意识和水平,推动了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和学校落实法律责任,营造了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确保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2014年下半年,我委继续开展对《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在今后三年中,我委还将开展对《献血法》等5部卫生计生法律、9部行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步骤地将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一遍。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全面了解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对完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促进卫生计生行业依法行政和依法执业,提高卫生计生系统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起到推动作用。
(三)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各项监督工作统筹推进。
——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持续加强。公共卫生监督覆盖率明显提升,2013年共监督检查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和学校255万户次,监督覆盖率达到80%,查处违法案件2.4万件,罚款近3000万元,均较2012年有所增加。对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和二次供水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共检查单位5万家,责令整改9000家,为实现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目标打下基础。组织开展了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了2378家生产企业和1442家经营单位,抽检产品546件,曝光17件不合格产品。加大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力度,开展城市和农村学校自建设施集中供水监督检查,共检查学校3.2万所,责令整改4800所。联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对514所学校的教学环境、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完成综合评价,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做好准备。进一步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照行为,共监督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近8000家,抽检了9万余套消毒餐具,向工商部门通报1100余家无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保障了餐饮具卫生安全。
——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加强《传染病防治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应询全国人大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工作。主动应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共检查疫情发生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7.5万余户次。在2千余家医疗机构开展以医疗废物管理为重点的分级监督试点工作。组织开展以医疗废物、放射诊疗和医疗广告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56万余户次,立案查处2万余家,罚款2600余万元,促进了医疗服务规范管理。全国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不断加强,2013年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57万余户次,警告1.1万余家,罚款1500余万元;检查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49万余户次,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措施规范化水平较2012年有所提升。 ——计划生育监督工作逐步深入。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监督工作规范的研究取得初步成果,基层监督执法资源得到积极整合。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实施情况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督查。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常规监督进行了规范。加强计生监督培训,计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组织参与了打击“两非”等多起计生重要案件的督查督办,推进了计生工作有关法规的落实和依法行政。,
——许可取消下放后的监管工作平稳有序。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要求,推进委本级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审批制度改革,对取消下放的上百家企业的850余个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分类提出处理原则,指导地方有序做好衔接工作。印发消毒产品、涉水产品“三新”判定依据,完善审批管理办法。各地及时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实现了行政许可和职能转变的有效平稳衔接。组织开展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国家监督抽检,2013年共抽检1348个消毒产品、1254个涉水产品,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了查处。
(四)规范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规范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督队伍依法行政能力,我局每年选择不同重点开展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2014年,我们以行政处罚案卷为重点,稽查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中违法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执法程序实施、自由裁量权使用及文书制作等方面内容,督促各级监督机构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监督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对照法律规定全面监督卫生计生系统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工作情况,为卫生计生工作的有效开展,为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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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什么中国舆论可以左右法律
【央视评论】法律不该被舆论所左右
最高院为何不核准主犯死刑?
唐慧女儿案中,无论是一审法院判决、还是二审法院裁定均以强迫卖淫罪判处两被告死刑立即执行。对此量刑,依据《刑法》第358条之规定可知: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两被告行为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但就刑事司法实践而言,关于强迫卖淫罪死刑定罪标准并无具体的解释可供参考。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分析,可通过对行为人强迫卖淫的人次规模、作案对象、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得出量刑的标准。
就本案而言,最高院认为两被告行为并未达到“特别恶劣程度”,且复核过程中发现一名被告可能存在立功等影响量刑的情节,故裁定不予核准并发回重新审判。因此,二审法院需要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再次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是否判处死刑还要看事实和法律
但这并不意味着二审法院再次审理之后,不会再次作出死刑裁定,一切要视证据及认定的犯罪事实而定。不能认为唐慧案被社会关注了就判死刑,不被关注了连无期徒刑都判不了,这不符合法治精神。
法律不该被舆论所左右
在媒体如此发达的今天,诸如此类被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无疑会给审理此类案件的法院及法官施加很大的舆论压力,进而影响甚至左右法院的判决,这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
作为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舆论不应过多的介入司法领域。舆论要尊重法律,对于司法范畴内的纠纷应交由法律处理,让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严格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借助对法律理念及原则的理解,对案件进行法律上的审判,而不会因为受到外界压力或舆论影响而置法律规定于不顾。
最后,从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层面考量,我们希望坚守法律上的公平,也更期盼通过依法审判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来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进而切实地贯彻法治精神及原则。我们坚信通过法律得来的正义终会久远!
文/央视评论特约撰稿 岳屾山
唐慧女儿案事件发展时间轴
2006年10月1日
唐慧11岁的女儿张某某与周军辉(19岁,理发店打工仔)认识;当晚,两人来到出租房看碟、留宿并发生了性行为。次日,两人一起吃完早饭后,在回理发店途中,被张某某的舅妈发现,并将张某某带回家中。
2006年10月3日
张某某离家出走找到周军辉,并被后者介绍到“柳情缘休闲中心”卖淫。3个月时间内,张某某被迫接客100多次,其间还多次挨打。
2006年12月30日
张某某被解救后,报案。
2008年4月
案件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6日,一审判决当事人秦星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周军辉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二人均被判处死刑。其余当事人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被判处无期徒刑,秦斌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唐慧认为量刑畸轻,向湖南省高院上诉。
2012年6月5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8月
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唐慧在法院办公楼滞留15天、在有关机关门口阻车堵门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
2012年8月7日
唐慧不服劳动教养决定,向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湖南省劳教委经审查,决定受理,依法启动复议程序。
2012年8月10日
湖南省劳教委经调查认为,鉴于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2012年11月5日
唐慧因其被劳动教养申请国家赔偿。2013年1月,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不予国家赔偿。
2013年1月23日
唐慧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 元,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13年4月12日
永州市中院驳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的请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唐慧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一审宣判唐慧败诉。唐慧继续上诉。
2013年7月2日
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二审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2013年7月15日
湖南省高院就唐慧诉永州劳教委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唐慧胜诉。法院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641.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唐慧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2014年6月12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一看守所对“唐慧女儿案”两名被告人秦星、周军辉的死刑复核进行宣判,两名被告人的死刑未被核准,案件将发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审理。其余五名被告人的判决已经生效执行,不涉及重审。
I. 重大事件突发一级响应下怎样规范网络
要做好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需要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科学适度”四个方面原则。
一、 及时准确,争夺舆情引导先机。
有研究表明,突发事件舆情处置讲求黄金4小时原则,事件发生4小时内可能被大量转发,24小时内就能成为舆论焦点。如果此时政府部门不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争夺舆情引导先机,正确有效引导舆情,那各种谣言、虚假就会在公众质疑声中不断被放大传播,误导社会公众,导致事态扩大,把舆情危机推向高潮。
因此,当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了解事件情况,第一时间跟踪研判舆情,设置传播议程,组织权威评论,坦诚对待公众,回应社会关切和质疑,与公众展开平等对话互动,及时展开调查,进行问责处理。只有在事件处理整个过程中,政府部门都做到了快速反应,及时行动,坦诚处置,才能稳定公众不满情绪,避免谣言虚假信息流传,控制事件处置的话语权,赢得舆情引导主动权。
二、 公开透明,用事实回应舆论质疑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往往非常关系事件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涉及哪些责任等等消息,并基于社会监督的热情容易对事件进展发出质疑,这时如果政府部门不及时公开相关情况,一些捕风捉影的小道消息就有了生存的土壤,谣言和虚假信息就会充斥网络,给突发事件处置和政府声誉、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
事实上,一些害怕家丑外扬的地方官员,却总是喜欢千方百计压制媒体报道突发事件,删除网友言论,甚至采取威胁、恐吓、殴打拘捕等暴力手段阻止公众和媒体显示监督职能。而其结果则往往是,越大压,就会吸引越多的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曝光,事件关注度越高,而暴力应对手段则招来更多的批评,舆情危机出现二次爆发。因此,遭遇突发事件,政府要做的不是打压,而是主动、全面、高频次、多渠道把事件信息发布出去,才能满足媒体报道需求和公众知情欲望,赢得舆情引导主动权。
三、 规范有序,避免负面舆情再生
在突发事件中,政府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事,树立自身良好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还要坚持有序引导的原则,以客观理性的处置方式,回应社会上特别是网络上出现的虚假、不实信息和传闻,引导舆情朝着正面、理性、平和的方向发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此,在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时,必须考虑普通民众的心理认知,依据社会常识常理对事件进行妥善处置。一旦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冲突,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情绪化和心理承受能力,在不损害法律权威的情况下,灵活安抚舆论情绪,避免随意定性引发舆情危机再生。
四、 科学适度,维护政府公信力
在突发事件舆情引导过程中,政府部门要注意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坚持科学适度的引导原则。首先,回应舆论话不要说的太绝。突发事件后,在面对媒体表态时说话要留余地,以免授人以柄,陷入舆论被动。其次,面对民意要求,不应过度承诺。有些情况下,为了安抚公众情绪,一些官员在与公众互动中容易对媒体做出过度承诺,而一旦承诺无法兑现,结果使自己陷入被动,承受更大舆论压力,付出更大代价。
总之,遭遇突发事件,面对骤升的舆论压力,政府部门要学习处变不惊,沉着应对。通过应用舆情监测工具,获取网络舆情动态,了解突发事件后公众和媒体的所说所想,了解舆论背后的民意诉求,然后做出相应的回应和采取合理的措施,从而化解舆情危机。
J. 社会舆论的控制与约束作用是靠法律规定来实现的么
是
但是我们国家的舆论不是真正的自由的,我建议不要靠法律规定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