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规审批
㈠ 请教各位高手!房地产开发中通常在规划部门审批空详图和修详图时都会提出什么样的问题
重点会根据规划条件如容积率、高度限制、地块四至、日照保证、楼间距、公共面积等来对开发企业提报的规划总平来审查。
望采纳!
㈡ 在我自己的商铺内装修,需要去规划部门审批吗
看你的装修规模是不是满足条件,如果满足条件而且物业单位还要求的话可能还得去建委办理开工许可
㈢ 村里集资修村道需要报备规划审批吗
只要使用土地,必须经土地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经上级规划部门批准,方能实施。
㈣ 规划报建、方案报建、单体报建等的区别
规划报建抄:建设项目需要到规划局进行报建工作的事情都可以统称为规划报建;因规划部门受国务院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
规划报建先后程序及内容(内容即区别)如下:
1、用地规划许可报建:(项目前期取得用地证就可进行)就是说地是你的,用地的性质与项目性质吻合,办理好用地规划的许可证。
2、方案报建:(项目前期确定了初步设计方案就可进行)含总体平面规划方案和建筑单体规划设计方案,审核的内容是总平面规划方案,含总平面布局,出入口、道路、绿化、停车、住宅含日照、建筑层数、高度、性质(单体方案)、最主要还有各面积指标等内容。
3、修详规报建:(完成了建筑专业扩大初步设计和结构专业基础图设计就可进行)也就是详细的施工报建(总图及单体都可分期),也包括总图及建筑单体报建;总图主要是对各种市政设施设计进行审核,单体就是对建筑的平立剖及效果进行审核及批复。
㈤ 维修,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有哪些法规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㈥ 报规划局的面积核算里 计容面积超过了修详规批准的面积但是没超过地块的容积率 请问能不能审批通过
地块抄容积率自然可袭行数据和概念和可实施性有极大不同。地块自然容积率指不考虑周边任何因素所能做的最大,而详规容积率则是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周边条件和政府规划要求,同时考虑开发单位建设要求等因素对该地块建设面积的最后审批。没有特殊变化,一般不会变动。这个工作一般要做在详规批复前。不知可帮到你?
㈦ 佛山南海控规修编政府审批流程一般多长时间
从相关的情况来说,这个政府的审批的流程一般需要10~15天,有的是需要一个月左右,应该还是需要相应的时间的。
㈧ 规划报建和施工报建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主管部门是不同的。规划报建是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证》的报建手续。主管部门是规划局。施工报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报建手续。主管部门是建设局。
一二次报建指的是图纸初审和图纸定审。
报建后,最好不要再进行施工方面的更改。因为需要经过规划部门的同意,然后重新申请,很麻烦。
拓展资料:
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的行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uilding permit)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完善城乡基础建设、区域功能发展和城乡消防安全,公民的自身历史现状、生产生活生存、商业居住生活等长期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合理的设置建设生活用地,指导公民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生产生活居住等需要,到所在辖区居委会,申请填写《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或(原址建房同意书)》后,经过城乡规划部门受理审结同意,可在规划区内或按照城乡总体规划有序建设,超过三层的要有政策性手续,依法核发的准建手续、法律凭证。是法律赋予普通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控制有关拟建工程选址设计用途符合城乡用地规划建设要求的法律凭证。
是交通、规划、用地、村建、环保、安全、城建、城管、市政、住建等部门的许可,个人执行建设活动,在接受执法检查时的施工依据。没有此证的拟建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房,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参考:报建——网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网络
㈨ 房屋挑顶大修是否需要市规划局申报审批 我是北京崇文区的。
小区公用设施的修缮,需要业主委员会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就可以。。
㈩ 《注册会计师法》的专项修正案中规定哪个部门有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权
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包括股东);(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名称统一格式为:xx(行政区划)xx(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六)有固定的公场所;三、股东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五)成为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五、注册会计师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六、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条件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七、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且主任会计师必须由股东担任。八、审批程序(一)由全体股东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二)按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材料目录和参考文本格式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四)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六)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七)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八)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工商登记手续。(九)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九、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同时要求提供原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处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