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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发布时间: 2020-11-30 00:27:0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1. 张某夫妇可以对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罚款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张某夫妇在对区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时,有权一并对是计划生育局于2004年9月12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 张某夫妇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❷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回答:
(1)法院撤销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的行为正确。因为在胡某与王某、徐某的打架斗殴事件中,是胡某首先用笔记本砸王某的,而且根据卫生院的诊断,胡某与王某都有多出软组织损伤,但是公安局却做出了仅处罚王某和徐某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缺少必要证据,说明公安局没有查清案件基本情况和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做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3)变更判决正确。因为事实情况中王某、徐某与地税所工作人员胡某的争执过程中造成了他人轻微伤,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过重,没有体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平,可以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改变行政处罚行为。

(4)不可以直接追加对胡某的处罚。因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该是被动的、中立的,不能超越职权而主动对没有起诉的当事人作出处罚判决。

以上内容完全手写,仅供参考。

❸ 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的答案

1、行政主体是指享来有行政权力,能自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其管理机关为教育局,学校本身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3、抛开是否是行政案件外,单从请求事项看,个人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会支持的。根据《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开除的情形应是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显然四名同学的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和屡教不改的规定,学校的处分过重。

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1)市公安局是被告。
因为它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乙是对变更后的裁决不服。
(2)县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题目是:“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那么,答案是:
可以,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除列举了八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外,还有一条兜底性的条款“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此案件不属于不可诉行为,具有可诉性。

❺ 一道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分析题,急!!!

1、应当抄确定代表人,由拆迁户自袭行选举
2、主要是复议程序违法和复议决定变更原行政行为的
3、理由可以是法院做出裁定的依据违法,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法院应该立案受理
4、由原审法院改变裁定,裁定复议机关受理该复议案件
5、一审对象是是否受理复议,二审对象是裁定不予受理是否合法
6、可以准许。法律有规定

❻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答: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理由如下:
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 ,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1)从法律优越角度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导致了多处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也就是说,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民事法律。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正是由于该市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才导致了公民权利遭到了侵犯。
(2)从法律保留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根据我国现行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并且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交通管理,而不能另辟蹊径。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新举错,是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

二、从合理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原则
(1)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造成了社会各方面的矛盾,谈不上科学合理,且这项举错导致了部分公民社会公德的沦丧!
(2)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似乎实现了管好交通的目的,但实际上违背了法律对于管好交通的最终目的——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稳定。
(3)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对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行政行为作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到或者影响到的因素。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很明显没有考虑到这一措施可能带来社会副面影响。
(4)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法律正义要求。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证据材料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收集,并使用;制止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必须与其违法行为相关,而不能影响到与该违法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名誉权(因为违章照片、录像资料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三、没有依法行政,就没有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行政机关都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基本途径。只有把依法行政纳入到日常具体工作中去,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不是一个原则性的口号,不能仅仅停留在宪法中,必须落实具体到依法行政实践当中去。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宏伟目标。(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❼ 请高手赐教: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很简单
1.乙单位可向县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上一级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被告是复议机关。
3.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理由是:A.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除非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作出决定。B.上述案例工商局责令乙单位给甲单位赔偿不属于行政处罚,故不能判决变更。

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书不属于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理由:市公安局只是重新认定了朱某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与违法的条款,并未对其处罚进行改变!
2 被告应该是市公安局!
理由:行政诉讼的主题对象应该一般是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市公安局虽未改变处罚决定!即所谓的挂了市北区公安局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但改变了处罚的理由!与朱某的诉求吻合!
3 本案中朱某可以向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
理由:起诉行政机关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 针对市公安局的异议,市中区法院应以司法通涵的形式告知其受理的法律依据!

❾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急~

一、①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应以第(二)款为审查标准。

三、法院应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受理。

四、根据《国家赔偿法》由国家赔偿。彭、吴应承担行政责任。

❿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答复的产生多数往往是由于当事人就某一个具体问题,向行政机关进行反映,希望得到解决。有些行政机关接到反映后,作出了一种书面形式的文字说明,即行政答复。其行政答复的内容又具有多样性,有的行政答复只是对当事人的一般咨询问题给予的告知,有的是针对当事人要求该行政机关履行某个行为作出的答复,这种行政答复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
可诉的行政答复应当具备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其答复的理由和结果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1、本案中,体改办的答复直接涉及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答复;
2、体改办属于政府办事机构,应以政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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