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法法规
⑴ 药店gsp的法律法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内例》、《药品经营质量管容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如果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还包括《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
⑵ 实施gsp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内药品监督管容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⑶ gsp法律法规中关于含麻药品管理及销售的规定有那些
含麻黄碱类的药品属于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类的。这类药品属于国家专管类的药品。
首先规定是不能现金交易,必须是公对公打款。
其次必须要有专人采购和销售。
另外还需送达客户证件所录之仓库和门店所在地,并且办理交接手续,要有交接回执,然后存档备查。
⑷ 有法规规定要取消gsp或gmp认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将第九条改版为第十条,并权将第一款修改为“药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过程持续合规。”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⑸ 医疗器械gsp检查情况表根据哪些法律法规
您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GSP)检查情况表主要依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下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内容概要:
适用范围 :《指导原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的现场核查,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备案后的现场核查,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各类监督检查。
检查项目&缺项项目: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重点检查内容,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根据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等特点,确定合理缺项项目,并书面说明理由,由检查组予以确认。
第三类医疗器械检查结果:通过检查or未通过检查or限期整改
在对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的现场核查中,经营企业适用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为“通过检查”。 有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或者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10%的为“未通过检查”。 关键项目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10%的为“限期整改”,企业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30天内完成整改并向原审查部门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后,整改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30天内未能提交整改报告或复查仍存在不符合要求项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类医疗器械检查结果:通过检查or限期整改
在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各类监督检查和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备案后的现场核查中,经营企业适用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为“通过检查”;有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为“限期整改”。 检查中发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交付物/形成文件
检查组检查结束后应填写《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表》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报告》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⑹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规有多少条
2015年6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发布,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附则4章总共法规187条。
⑺ 药店GSP认证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档案第一次根据什么法律法规培训
药店GSP认证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档案第一次根据《药品零
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第6501~6504条法律法规培训
GSP要求企业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是为了使其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GSP的实质。《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第6501~6504条对企业各岗位的人员提出了培训要求;6505条还规定,企业应建立人员的继续教育档案。
企业应建好职工的培训继续教育档案:
一、制定培训教育管理制度。有的企业规定每月集中培训学习一次,每次不少于4小时;每人每天自学2小时,并且都要做笔记,实际上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制定制度时一定要做到切实可行,以免在检查时制度与实际执行不符。
二、制订年度培训教育计划。要有针对性,结合企业职工存在的普遍问题及特殊岗位的特殊需要,将目标分解,分阶段地完成培训教育工作。
三、建立历次培训教育的方案。这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的培训,包括培训目的、参训人员、培训内容、课程安排等。
四、培训教育实施的记录和总结。内容包括备课笔记、课程表、签到簿和考核结果;如培训结束后采取笔试、提问、现场考查等方式来检验培训的效果,对成绩优秀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采取哪些奖惩措施等。
五、如实填写职工个人培训教育登记表。这主要是指职工参加县以上有关部门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市以上药监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等。
六、收集职工的学历、职称证明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建立档案。
⑻ 新版gsp要求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包含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版品经营质量管理规权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如果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还包括《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
⑼ GSP相关法规及工作流程
我都想知道
⑽ gsp证书到期是否可以继续经营,有无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说明一下,gsp(药品经营管理质量规范)证书到期了肯定是要换证的。
一、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按照《山东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鲁食药监发〔2004〕8号)规定的程序提出换证申请,企业下设分支机构换证,由其法人企业一并申请。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拟变更药品经营许可、登记事项的企业,可按照国家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与换证申请一并提出。
二、药品零售企业GSP到期重新认证时,逐步实现GSP认证和许可证的换证同步进行,GSP证书有效期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之前的,在企业取得新的GSP证书后,可同时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手续,不再进行许可证的现场检查验收,新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GSP证书一致。
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在GSP证书有效期之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在同一年度时间相差不超过6个月的,可暂不换证,其许可证有效期可延长至GSP证书的有效期满之日。企业应依法申请GSP认证,待企业取得新的GSP证书后,依次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手续,不再进行许可证的现场检查,新换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GSP证书一致;若企业不能按时通过GSP认证,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自行失效。
四、取消农村服务性药品供应点的开办业务,对现有的农村服务性药品供应点实行升级改造。鼓励农村服务性药品供应点逐步改造为农村药店;在其进行换证时,同时提交农村服务性药品供应点的注销材料和农村零售药店申请材料。
五、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书面申请报告;
2.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见附件2)及其学历、职称、执业证书复印件;
7.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见附件3)及其学历、职称、执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加盖企业原印公章,材料中复印件的原件由负责转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验。
六、企业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应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办事大厅版块,通过“行政审批申报端”申报。电子资料及通过行政审批系统打印出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一并提交换证初审部门和发证部门。
本文来自 红药师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