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有关法规
『壹』 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税收程序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三是税收的非基本制度。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比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四是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比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五是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国务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贰』 现行税法中属于法律的有哪几部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哪几部
现行税法中属于法律的有9部。分别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现行税法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有28部,分别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修订)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九、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2011修订)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修订)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
十九、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修订)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二十一、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二十三、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二十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
二十五、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二十七、国务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在征收农业税时如何计算农业人口的规定
二十八、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2)税收有关法规扩展阅读
税法是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是税收机关征税和纳税人据以纳税的法律依据。税法包括税收法令、条例、税则、施行细则、征收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的规定。税法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或由国家立法机关授权国家机关制定公布。
税法体系中按税法的功能作用、权限划分、法律级次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的税法。
一、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二、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三、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者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等。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
参考资料网络-税法
『叁』 税收规章和税收行政法规各有哪些
税收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它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税法法源。我国税收实体法除个人和外资所得税制定为法律外,均为税收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均属行政法规。
税收规章是有权的国家税收行政管理机关为执行税收法律和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税法的具体化,其作用在于使税法具有可操作性。税收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税收法律和法规,但也是广义上税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有权制定税收规章的部门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及地方政府。
『肆』 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加收滞纳金的做法给予了法律地位。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
与之相对应的是多缴税款利息,《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把握好税法对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执法,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
(4)税收有关法规扩展阅读:
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具体操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先有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告知纳税人如不按期履行纳税义务,将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行划拨或者强制征收。
『伍』 中国现行的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
参考时间复: 2011年收集的。
中国现行的制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修订并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修订并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9号发布,2008年12月15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订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陆』 我国企业并购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对企业并购重组交易中主要涉及的税种对其税收优惠政策做如下梳理与汇总。
(一)兼并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决定了在并购不同地区相同性质和经营状况的目标公司时,可获得不同的收益。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一类是地区性的优惠:
对注册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半征收所得税;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新设立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等。并购公司时可以利用我国现行税法中的地区性优惠政策,将目标公司选择在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
这样,通过收购可以利用这一优惠将集团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从而降低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为企业节省大量的未来支出。
(二)兼并有亏损的企业
盈利企业可以选择那些在一年中严重亏损或连续几年不曾盈利、已拥有相当数量亏损的企业作为兼并对象和目标公司,以亏损企业的账面亏损,冲抵盈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充分利用盈损互抵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使兼并企业所得税税负减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被兼并企业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因此,在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中,取消被兼并企业的独立纳税人资格,可以适用弥补亏损的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6)税收有关法规扩展阅读:
公司并购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柒』 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有哪些
关于税务方面的,部门规章主要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习惯上也称规章,是国务院下属的各个部、委员会、直属厅、局、属制定的,一般没有公布令,名称一般都叫做“办法”、“规定”。
(7)税收有关法规扩展阅读:
现行税法中属于法律的有9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范围
作用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捌』 我国有哪些关于税收的法律法规
《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实施条例
实施细则
……
很多,建议到
网站查阅。
『玖』 税收法规有哪些常见问题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移过渡到增值税政策。
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政府,取得政府的补偿费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2.公司将单位住房出租给本单位员工,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因此,公司按以上规定出租的住房可免征营业税。
3.个人出租房屋在营业税方面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4.个人转让房屋在营业税方面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5.公司按房屋成本价销售住房给员工,请问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个人将房屋赠给配偶,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因此,个人将房屋赠给配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7.公司以房屋投资入股另一家公司,请问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8.个人转让自有住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9.个人的房屋被政府拆迁,取得的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各个地方政策不一样,有的地方是综合税率,有的地方是核定征收。
11.个人将房屋赠与给亲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因此,个人将房屋赠与上述文件规定中的人员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公司按房屋成本价销售住房给员工,员工以低于市场价格而取得的住房的差价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因此,公司按成本价格向员工销售住房,如果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3.公司将旧房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四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4.个人销售住房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5.房地产公司出售住房土地增值税有什么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6.因国家征用的房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17.分立公司承受被分立公司的土地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上述行为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8.企业合作建房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19.个人之间更换自有住房,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五条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拾』 我国有哪些税务法制法规
税收法律法规比较多,从类别分有两类:实体法和程序法:
一、程序法就一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实体法就比较多:按照规范的范围和领域分为:
1、流转类: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所得税类:
(1)《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2)《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3、财产行为税类
(1)《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房产税暂行条例》
(4)《城市房地产税》
(5)《契税暂行条例》
(6)《印花税暂行条例》
(7)《资源税暂行条例》
(8)《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9)《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0)《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4、《关税法》
每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会制定很多的补充规定,具体可以查阅国家税务总局的官网。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