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法规
㈠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具体有哪几公开
政治公开具体为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
1.对外公开的内容:①政策法规、重要规定;②各部门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收费规定、服务承诺等事项;③部门年度工作目标;④上级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⑤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及执行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有关事项(重点是行政审批、项目确定、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城镇拆迁政策、行政处罚和收费、职称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学校收费和招生、毕业生就业等事项);⑦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2.对内公开的内容: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②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职称晋升)、工资调整;③财务方面主要经费收支、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等。
(1)政务公开法规扩展阅读:
政务公开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继续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证政务公开经常化、规范化,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根据(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如下政务公开制度:
1.政务听证会制度
对物价、收费、城管、市政、环保、治安等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事项,推行听证会制度,使群众直接参与行政决策,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2.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涉及全县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公开。
3.专家咨询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草案公布,向专家咨询并广泛听取、充分采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再正式公布。
4.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政务公开的全面落实。要加大对举报、投诉事件的查处力度,凡有举报、投诉,都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反馈情况。对在推行政务公开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进行认真查处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5.定期通报制度
各乡镇、各部门至少每半年要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在系统内进行一次通报,对工作认真、成效明显的要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存在问题的要批评教育、限期纠正。
6. 投诉举报制度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举报箱,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群众署实名投诉举报的,要将处理意见直接反馈本人,切实取信于民。
7.社会监督制度
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走访等形式,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保证监督渠道畅通。
8. 新闻发言人制度
新闻发布会每季度举办一次,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县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他们将代表县委、政府就社会广泛关注的内容对外发布新闻,并接受记者的采访。
9.电子政务制度
已实行网上政务公开的部门、单位,要以服务公众为中心,进一步完善各项内容,逐步通过电子网络实现交费、咨询、办证等服务,使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互为依托,相互促进,让更多的群众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
10.公开评议制度
要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基层干部和群众对机关的办事效率、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认真收集和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公开评议,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㈡ 为什么公开搞电子政务强调政府信息的相关法规的建设原因
政府部门做政府信息化需要红红头文件作支撑的,不然他们是不能做这个项目的,财务部门也不会批付钱的
㈢ 如何全面地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
4月24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规定,《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从此,中国的政务信息公开步入“有法可依”时代。
在推进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如何评价《条例》的出台?《条例》为改变政府和公众的社会生活提供了哪些可能?如何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条例》的规定,不公开本应公开的信息?如何修订《保密法》,协调其与《条例》的立法精神?《条例》有没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上升为国家立法?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汪玉凯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务院电子政务示范工程专家组成员
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参与信息公开立法
《条例》为维护知情权提供法律依据
背景:2006年底,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在积极起草中。然而此后数月,一直没有下文,引起舆论的极大关注。现在,该《条例》正式出台,中国政务信息公开从此进入“有法可依”时代。
新京报:《条例》为改变政府和公众的社会生活提供了哪些可能?
汪玉凯:一是政务公开有了法律依据。政务公开以前靠行政权力推动,缺乏法律基础,一些应该公开的政务信息没有公开;法律的明确规定,会约束政府行为,一些公共权力行使的非理性会受到一定抑制。其实,一些地方存在公权力被滥用,很大程度就是政府和公众信息不对称状态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状态被打破后,公众知情权得到尊重,就可以自由表达,从而制约政府权力行使的非理性。
二是为公众知情权提供法律保障。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公众可以追究有关部门责任。过去公众完全处在被动接受的地位,如果政府不公开有关信息,公众也无能为力。《条例》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甚至互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贯彻实施《条例》,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有了这个基础以后,政府不断公布信息,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互动权不断得到保障,有助于改变过去暗箱操作、自由裁量权行使过大导致的腐败现象。
当然,《条例》实施过程还会面临很多困难和阻碍。比如“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政府将掌握的信息作为获取资源的手段,千方百计维护旧体制的惯性。所以伴随《条例》实施,会有一个各方博弈的过程。
防止例外范围随意扩大化
背景:《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新京报:有人担心第八条会成为一个不公开的理由,威胁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如何看待这种担心?
汪玉凯:这可能是《条例》实施过程中比较关键的一个问题。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有国家安全、国家主权、信息安全、公共秩序的问题,不公开的例外就是指这一块。我们担心的是“例外”范围的不当扩大化,所以应该制定配套的具体制度办法,将《条例》规定的内容细化。在信息不公开方面,哪些信息不公开?特别不公开的信息应该分类别细化,使政府各个机构有可操作的依据。这样也能经得起公众检验,保证国家信息安全和主权,防止例外范围扩大化,消除人们的担心。
姜明安:对这些规定的解释必须与《条例》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目的保持一致,且遵循“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的现代行政的要求,所谓“例外”,即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具体规定,发生争议,最终由司法判断。
《保密法》和《档案法》应尽快修改
背景:《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新京报:有人认为,这是“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机制条款”,是“信息公开与保密条款的抵牾”。对此你怎么看?
莫于川:要看到,《保密法》规定的保密制度,是分级分类确定密级并自觉遵守为主,只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审查,但许多情况似乎可以理解为是保密工作部门来协助做好保密工作。这次正式公布的《条例》第14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与《保密法》一致的:首先要求行政机关自己进行审查,只是在遇到疑难问题,自己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法报给包括保密工作部门在内的有关部门确定,这种情况也可理解为是一种行政协助机制,协助该行政机关做好公开工作,不必将其理解为一种保密审查机制。
新京报:修改《保密法》的基本思路应该怎样?如何与《条例》的立法精神相协调?
莫于川:在坚持若干底线的基础上更加民主、更加开放。这里的底线基础是保守国家秘密和安全、商业秘密和安全、私人权益和安全。谁违背这个原则都是不行的,都会失去平衡、造成损害,增大社会成本、影响社会和谐。至于是通过新的立法来补充,还是修改现有法律,这都是有可能的。面对法律文件的立、改、废,仍然需要强调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法理。
姜明安: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取决于修改《保密法》、《档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和规章。《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其位阶低于《保密法》和《档案法》。《保密法》和《档案法》都是上世纪制定的,有些规定与政务信息公开原则有冲突。如果我们不对这种立法精神和体现这种立法精神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修正,《条例》的实施就可能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此外,为保证《条例》在各个部门、各个领域的全面实施,还必须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如前不久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行政诉讼是《条例》有效贯彻的关键
背景:早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不久,就有学者撰文直指法律实施中有法不依的现象,担心良好的法律被成功规避,立法者的智慧总是赶不上执法者。同样的疑问也存在于《条例》的贯彻实施。
新京报:怎样避免贯彻实施《条例》出现有法不依的问题?
姜明安:《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均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要得到严格贯彻执行,政府必须进行认真扎实的工作:要设立信息公开的专门工作机构;要建立信息收集、储存、保管、交换、查阅、设立、发布的专门制度、场所、设施;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清理、分类和对未来的信息源进行预测,确定公开方案等。
另外,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取决于对违反《条例》行为责任的严肃追究和对侵犯公民信息获取权的有效救济。政府信息掌握在政府机关手里,如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将其掌握的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那么,必须要有督促、监督和保障措施,如考核、评议、监察、行政相对人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在所有这些措施中,行政诉讼应该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获得某种信息,行政机关违法拒绝的,可诉诸司法审查;法院经审查,如认为相应信息属于依法应公开的范围,可判决行政机关限期提供,如行政机关拖延提供造成相对人损失的,法院还可判决行政机关赔偿。只有做到了这些,才能避免“有法不依”。
审判、检察信息公开也应受法律调整
背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政务信息公开法》是作为由国务院起草或提请审议的二类立法项目被写入规划的。而今年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最后一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政务信息公开法》并没有被列入。
新京报:《政务信息公开法》没有如期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有哪些原因?
莫于川:政务信息立法的思路主要有两种:有人主张先在行政机关内部搞《条例》,待实施一段时间,总结经验教训之后再制定法律。也有人认为,经过一些地方的试验,信息公开立法的某些问题已很清楚,所以主张制定一部政务信息公开法就可以。实践证明,后一种思路还是有相当难度。
《条例》虽然只是行政机关对自己的约束,把各地进行的探索统一规范,但即便这样的做法,难度也是很大的,光是协调一些部门的看法都很困难。还要看到,该法在立法规划中列为第二类计划,也即着手进行一些研究起草工作,如果条件成熟就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未能在规划期内制定出来是很普遍、很正常的事情。
新京报:《条例》上升为法律还需要哪些条件?
莫于川:上升为法律是一个必然的过程。由全国人大这样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比政府自己给自己做出规定当然好得多;但这需要经验教训的积累过程。从《条例》出台到法律出台,正好有一个时间周期。这个周期内可以形成三步三台阶:一是一些地方的积极探索,如上海、广州等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与实施过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同时为《条例》出台创造了条件;二是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行政法规,也就是刚公布的《条例》;三是在《条例》实施过程中积累经验,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出有关法律创造更好的条件。这样一种前进步子可能更稳当,也是大家更能接受的行政模式、行政行为方式的改变路径,阻力也会少一些。
十一届人大立法规划正在起草过程当中,我估计《政务信息公开法》还是会写进去的。因为经过五年左右的探索,将《条例》上升到法律应该说会比较成熟;待到法律出台,不仅行政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政务信息公开行为都应受到法律调整。
㈣ 如何查找各类政府公文、政策法规等政府信息
根据查找的信息的类别进入官方的网站查找。
举例:杭州地区,寻找财税优惠政策,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1、打开网站
4、点击自己需要的政策。
(4)政务公开法规扩展阅读: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王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该说明第二点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2018年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
2018年7月20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
㈤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抄《中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㈥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涉及下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有多少部
一、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记者问
我国的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8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都对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了规定。在地方,有12个省、直辖市和16个较大的市制定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以“公开”作为关键词检索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当中,搜索出92部行政法规、996部国务院部门规章、2373部地方性法规以及2342部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将“公开”作为一种原则或规定了一种清楚的公开制度。
三、以“政务公开”作为关键词检索
找到5部国务院部门规章,81部地方性法规,95部地方政府规章。
四、以“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关键词检索
得到1部行政法规,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0部国务院部门规章、17部地方性法规,88部地方政府规章。
㈦ 开展电子政务为什么强调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规的建设
电子政务是实现改革的强力催化剂。新科技的力量让我们有机会重新设计能够真正满足人民需要的服务。这些,再加上政府改革项目的强大威力,使我们有巨大的潜力来改善政府服务的质量和针对性,提高政府本身的效率。
(1)提供选择机会。顾客除接受传统的政府服务外,还可选择电子化传送政府服务的新方式。
(2)获取公众信任。政府在收集和发布信息时,应遵守有关法律,保证信息收集过程的正当性,信息内容的准确性,获取公众的信任。
(3)可取得性。通过信息技术连接政府各部门,建立电子化的单一窗口,以全天候快速服务,尽可能给公众提供政府服务的通道。
(4)效率。强调政府必须通过信息技术提高行政效率并快速回应公众的需求。
(5)合理化。提供政府部门与机构间共享资源或组织功能重组的机会,以减少政府支出并简化系统。
(6)公开信息。制度化信息公开,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与政府的开放性。
(7)电子安全。采取相关的安全机制维护电子环境中的安全与可靠性。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促进全民上网是中国信息化建设的三大基本任务。在2000年上半年,英国政府修正了电子政务的目标--到2005年,政府所有服务项目都要实现在线提供,做到所有公共服务实现全天候24小时在线提供,实现全民使用互联网,金鹏信息电子政务软件。
㈧ 如何推进政务公开政策解读标准化规范化
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政务公开要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于各类事项信息,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完善政务公开的法制建设。要从中国的国情、党情、民情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建立健全各项政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当前,加强政务公开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要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实现从宏观到微观、从粗到细的转变,将党中央、的相关部署和意见转化为具体规定,将原则性的要求转化为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法律制度,研究制定政务公开的相关法律;二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将已确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针、工作格局以及政策措施法定化、程序化;三要通过健全法规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已有的各项部署、各项要求与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制度设计等相互融合、相互协调;把纪检监察机关与有关机关的职能分工,把党和国家机关在政务公开工作方面的责任,逐步法定化。
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深入强化政务公开意识
一是行政领导要树立起全新的政务公开理念。彻底实现政务公开从权力型向民众权利型的转变,这是推动政务信息公开进展的根本思想基础。要从以往的管制转变为服务,在宏观管理过程中全面贯彻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思想。二是公务员要增强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行政管理任务最终要靠公务员去完成。公务员要认识到政务公开与行政民主的内在联系,要切实履行自己在政务公开中应尽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每个公民都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每个公民都受到公正的对待和应有的尊重。三是广大群众要积极转变为“参与型公民”。政务公开,公众不仅是被动的接受者,更是主动的参与者。只有公众广泛参与,政务公开才有不断深入的动力。在公民的持续关注之下,认识不断深入、共识不断达成,政务公开已经从“要不要公开”迈向“该怎样公开”。应当以制度化、规范化推进政务公开,引导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持续强化制度机制建设
2014年我国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中提出,要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在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公共监管信息公开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要求加强信息解读工作,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公开前,要同步考虑相应解读事宜,准备解读预案及通俗易懂的解读材料;公开时,同步配发解读材料,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解读、阐释,增进公众对工作的理解。
㈨ 在线翻译 (政务公开 普法之窗 法律援助 法律法规 法律服务 基层工作 咨询服务)
政务公开Make government affairs public
普法之窗Window of popularizing law
法律援助Legal assistance
法律法规Laws and Regulations
法律服务Legal services
基层工作Grass-roots unit works
咨询服Consult about a dose
㈩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法规制度建设有哪些任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法规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有四项。
第一,明确制定公民享有知情权的法律条款,为我国政务公开立法的充分开展奠定坚实基础。一方面要在我国《宪法》的总则中对此进行确切阐述,另一方面可以制定出关于公民知情权的专项法律或者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制定、修改、完善与行政信息公开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行政程序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和《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信息公开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如果制订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将公开程序法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