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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执法队伍

发布时间: 2020-11-29 20:09:24

⑴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怎样运行

一、抓教育,增强责任意识
在加强对餐饮服务监管人员教育培训的同时,对全县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了专项业务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教育,切实增强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感。分期对学校食堂,旅游景区,大型餐饮单位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在元旦、春节期间和中、高考期间分别召开了举办“年夜饭”的餐饮服务食品单位和有考生接待任务的学校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及考生就餐点的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工作会议,进行餐饮食品安全宣传与培训,确保了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消费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二、抓整治,提高监管水平
一是严格规范审批,严把许可准入关。认真开展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调查摸底及清理整顿工作,建立健全了监督档案。同时,积极探讨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学校食堂、小餐饮单位许可标准和监管模式,以点带面,全面推广,改善餐饮服务单位卫生状况。按照《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一步严格餐饮许可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对申请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到现场进行指导帮扶,督促整改。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许可标准,进行审查审核,对达不到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单位一律不予许可,确保群众饮食安全。对已审批的餐饮单位的卫生条件、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了复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全年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75份。
二是规范与处罚并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采取“指导与处罚并举,指导为主,处罚为辅”的人性化执法模式,对辖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逐街道、逐店进行拉网式摸底造册和指导检查,确定重点地段、重点单位,帮助餐饮单位查找薄弱环节,指导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餐饮经营单位、学校食堂等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指导检查,按照要求建立了统一格式的进货台帐和索证制度,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检查制度普及达到了100%;对所有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加工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达100%。共出动车辆206台次、人员689人次,监督户数705户次。

⑵ 食品安全监督执法部门有哪些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内设机构、食品流通监管机构、内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负责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监管机构负责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食品广告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食品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受理和依法分流、处理消费者的咨询、申诉和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等机构分别负责查处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职能机构要建立情况通报和工作协作机制。

⑶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遇有过期食品当场没收符合执法程序么

1、《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这个条例并不存在,食品安全法相应的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并施行。)2、《食品安全法》修改之后,由于条例与法律不是很匹配,执法部门一般很少用条例案。3、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业,在《食品安全法》上规定非常明确: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体现了中央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罚款的起点。近期,有些地方就如何准确理解《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严格依法行政等问题,希望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意见。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及实施的基本法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统一执法尺度,避免畸轻畸重。
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以下四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的具体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同时,该法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以按照上述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规定执行。
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时,第一百二十七条又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步伐,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29日

⑸ 《食品安全法》最严处罚 如何震慑违法

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方面课以货值金额的高倍数罚款及在刑事处罚方面降版低入罪门槛,权均是“最严厉的处罚”的重要体现。然而,不少基层执法人员反映:法律规定的起罚数额太高,弄得不敢立案了;对一般情节不太严重的违法行为,干脆教育了事,立了案,反而处理不了。
法律的权威关键在于实施。只有严格执法,法律的尊严与效力才能在人们心中渐渐建立起来,敬畏意识与底线意识才能真正落地生根。面对执法“落地难”的现状,一方面应对从业者加大宣传、培训的力度,避免因不知法而违法;另一方面,在监管执法中也要协调好“法”与“情”的关系,避免粗暴执法、激化矛盾,从而真正构筑起食品安全的坚固屏障。

⑹ 每万人需要多少个食品安全执法人员

职责不到位,多少人也不管用!出勤和责任心多一些,一个顶十个!

⑺ 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

目前食品确实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中小企业及手工作坊,他们不了解国家专法律法规标准,又没属有时间和机会学习,甚至没有能力学习。解决办法不能全靠打击,必需对他们进行登记培训,并对加工环境及加工过程进行现场指导整改,保证环境清洁卫生、防止蚊蝇鼠患,指导加工过程不使用劣质原材料,不超范围、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更不能使用非食用物质。对于环境改造有困难的,国家应拨出专项资金进行免费资助,帮助他们改好为止。

⑻ 食品安全问题是否是立法不善、执法不严造成的

应该说立法不善,执法不严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方面。 另外,从业人员素质,食品安全大环境等也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诱因食品安全问题是否是立法不善、执法不严造成的?

⑼ 食品安全法执法对方不配合怎么办

1、食品安全执法人员进店应出示执法证,2、明确告知当事人此次的检查目的,版告知当事人,我们是依法检权查,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
3、告知当事人不配合检查的严重性,尽量说服当事人配合检查,4、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在签字旁注明检查人名及执法证号。
以上!

⑽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哪些人有权检举和控告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10)食品安全执法队伍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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