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报批
Ⅰ 建筑设计合同中,由业主将设计成果提交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报批,在哪条法律条款中有规定
在建筑法中有相关规定,所谓设计成果,就是设计图纸和设计相关的图集资料等。
项目的审批、立项、施工许可等全部需要建设单位办理
但是施工单位或者总包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应的配合资料
建设单位再完成立项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后方能进行实体施工等。
Ⅱ 地方性法规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吗
《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Ⅲ 工厂使用的柴油发电机是否需要报批 国家法规或标准是什么
到当地供电部门备案,并做好双电源切换的安全措施。
Ⅳ 请问"概算不能超过批复估算的10%"这一规定出自什么文件或法规
在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究报告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10]178号)》的第七条有明确的规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之差,应控制在投资估算的10%以内”。
拓展资料: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规划发〔201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原交通部于1988年颁布了《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报告编制工作,加强前期工作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我部组织专门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88〕交计字500号)中《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二O-O年四月十二日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报告编制工作,加强前期工作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在认真总结1988年颁布的《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公路发展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路建设项目(含长大桥梁、隧道等独立工程建设项目),小型公路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对于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相关内容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实施可能性进行综合性研究论证的工作,是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按其工作阶段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项目所在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要求通过实地踏勘和调查,重点研究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时机,初步确定建设项目的通道或走廊带,并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资金、经济效益等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编制研究报告,作为项目建议书的依据,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要求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通过必要的测量和地质勘察,对可能的建设方案从技术、经济、安全、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比选论证,研究确定项目起、终点,提出推荐方案,明确建设规模,确定技术标准,估算项目投资,分析投资效益,编制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应为初步设计应遵循的依据。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影响区域经济社会及交通运输的现状与发展、交通量预测、建设的必要性、技术标准、建设条件、建设方案及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经济评价、实施安排、土地利用评价、工程环境影响分析、节能评价、社会评价等,特殊复杂的重大项目,还应进行风险分析。预可行性研究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公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和附件2《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对可能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初步比选的基础上,筛选出有比较价值的方案,进一步做同等深度的技术、建设费用、经济效益比选。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路线方案,应分别在1:5万、1:1万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上进行研究,其中特殊困难路段需分别在1:1万、1:2000地形图上进行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探,对长大桥梁、隧道等控制性工程,可采用遥感、物探、地质调绘等进行专项的地质勘探和调查,地质条件复杂时需进行必要的钻探分析。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之差,应控制在投资估算的10%以内。
第八条交通量预测相关内容,应按附件3《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分析与预测方法》编制,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另行颁布。
第九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并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等。研究工作必须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编制单位对报告的质量负责。
多个编制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应确定一个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负责协调有关参加单位承担的工作,使各部分工作相互衔接,内容统一。主办单位应对研究报告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经项目负责人、编制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单位主管签字后报送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中央政府审批的项目先由地方政府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上报审批。
已经完成的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基础依据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已经批复的报告,应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主报告及附件两部分组成。幅面尺寸:主报告采用297X210毫米(A4),附件图册采用297<420毫米(A3)。封面颜色: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淡黄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墨绿色。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1988年8月发布的《关于颁发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88〕交计字500号)中《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Ⅳ 小区内部建围栏需要体现在总平图上吗,需要报批吗,如何报批,有什么法律规定
需要。
Ⅵ 2015年2月设计建造的厂房,现在去报批消防验收,是按新法规验收吗
这个需要按照审核备案的时间的,这个是2015年5月之前审核设计的备案的就是按照老规范验收的,如果是5月之后审核的就是新规范执行的验收的。
Ⅶ 请问一下:“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凭证审批后3个月(或6个月不等)未报销的,须重新报批”的法律法规依据。
这并没有什么具体的文件规定,只是单位内部的一个财务管理制度。鉴于如下考虑:
1、审批后长时间未向财务部门申请报销。此时可能存在一个入账时限的问题,这样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如8月份审批,11月份才申请报销,肯定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即入账及时性问题。
2、关于原审批领导离岗,未报销凭证需重新审批问题。虽然您的凭证已经审批了,但没有申请报销,财务部门没有入账,在账面上就证明这笔业务没有发生。原领导离岗了,您的费用没有报销,必然导致您最终的报销时限在新领导到岗之后。这样,就会涉及到一个经济责任的问题,新任领导自上岗之日起,就需对单位财务管理负责,如果出现问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您的报销凭证必须经过新任领导审批。
Ⅷ 多少人会议需报备,哪条法律规定
一、各级政府召开的会议,国家并没有统一的报备制度。
二、对于公开场合的集会,按《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
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写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三、千人以上节庆活动,擅自举办将被追责。
1、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具体执行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未经同意,不得举办大型活动。
2、各地都有规定,大型活动将实行申报备案制。凡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追究责任。
3、凡由各级政府利用固定场所举行单场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以及商场促销等活动均为大型活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对安全工作负总责,承办单位承担具体安全责任。
4、大型活动实行申报备案制。举办大型活动前,承办单位须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申报;申报同意后,由承办单位(或具体执行单位)向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同时由安监部门负责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8)法规报批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2.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3.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煽动民族分裂的;
(4)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4.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