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扣押的审批
㈠ (无犯罪记录证明)中:曾治安拘留过的算犯罪记录吗
案底指的是犯罪记录,被行政处罚没有案底,但有治安处罚档案,不会消除。
《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治安处罚案卷
凡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治安处罚案卷。治安处罚案卷分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处罚卷两种。
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
1.被拘留人员登记表;
2.审批表;
3.传唤证(回执);
4.讯问记录,
5.调查和证据材料;
6.检查交代材料;
7.裁决书;保证书;
8.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
9.解除拘留通知书;
10.申诉及复议材料等。
治安拘留案卷在裁决执行结束后,由裁定机关业务部门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其他处罚卷,原则上接受处罚的类别分别立卷,由承办单位保存一段时间后,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处理。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㈡ 刑事拘留变为治安拘留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㈢ 什么情况下审批治安拘留不能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回有下列情形之答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㈣ 治安拘留归市局哪个部门审批
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就可以,一般不用市局。
治安拘留有办案民警呈请后,单位领导(例如:派出所所长,治安大队大队长)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县公安局或者市区公安分局)法制室民警法核,法核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县公安局或者市区公安分局)批准,就可以下达处罚决定,执行治安拘留。
㈤ 治安管理法 被罚款(没有拘留)会留案底吗
这个治安管理处罚中的罚款确实会在档案中留下记录,但是这种记录对未来影响不大。
依据《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治安处罚案卷
凡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治安处罚案卷。治安处罚案卷分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处罚卷两种。
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
1.被拘留人员登记表;
2.审批表;
3.传唤证(回执);
4.讯问记录,
5.调查和证据材料;
6.检查交代材料;
7.裁决书;保证书;
8.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
9.解除拘留通知书;
10.申诉及复议材料等。
治安拘留案卷在裁决执行结束后,由裁定机关业务部门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其他处罚卷,原则上接受处罚的类别分别立卷,由承办单位保存一段时间后,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处理。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㈥ 打人治安处罚拘留要什么部门申批
由公安机关审批。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治安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处罚种类其中包括行政拘留: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㈦ 治安案件用扣押清单还是证据保全清单
治安案件公安机关扣留物品应当使用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则适用于刑事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必要时,应当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采取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录像。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办案人民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证据保全清单上注明。
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7)治安扣押的审批扩展阅读:
证据的保全分为三种形式:
其一,准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以前,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而为的证据保全;
其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即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其三,诉讼外的证据保全,即公证处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将证据固定并保存下来。不难理解,在强式职权主义的主导下,强调法院依职权行使公权利为主,那么,证据保全公证充其量是为辅。因为公证不具有强制执行保全措施,如查封等。
但是,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事权利基础主义,则完全可以将证据保全公证作为保全制度的首选,法院依职权的主动保全作为补充。
㈧ 纪委处理当事人,需要审核治安拘留是否合法吗
纪委处理什么当事人?现在处理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由各级回监察委员会负责。按答《监察法》,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委处理当事人,不审核治安拘留是否合法。对治安拘留是否合法的审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而不是纪委、监察委。
㈨ 治安拘留要司法部门批准吗
治安拘留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不需要司法部门批准。
不与宪法矛盾。请注意,宪法规定的是“逮捕”,“逮捕”和“刑事拘留”、“治安拘留”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建议你网络一下,了解一下什么是“逮捕”、什么是“刑事拘留”、“治安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