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的法律法规
⑴ 我国现行的关于辐射安全和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具体的还是行业标准和规范条例等,涉及的法律文献也不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节选)、
《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
《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
《放射源分类办法》、
《射线装置分类》等标准和技术规范。
⑵ 做放射性环评需要哪些法律法规
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GBT+15950-1995+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
GB+6763-1986+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GB+9133-1995+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关于发布《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的公告
⑶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取得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的合格证 哪里办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要求:按规范填写打印,无填写内容的页面注明“此页空白”,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经县级环保部门签署意见)。2.已有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并经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检查或核实意见。3.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要求:提交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4.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由地市环保局审批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及按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说明材料原件各一份;由省局审批的,提交环境影响文件批复原件或复印件、按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说明材料原件。5.省厅评估中心技术审查意见。6.满足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⑴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机构成员职责。⑵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取得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的合格证复印件。⑶已配备的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的名称、型号、数量及状况等,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仪等仪器。⑷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设置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的位置、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等情况说明。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或调试场所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情况说明。⑹规章制度及辐射事故应急措施(辐射安全防护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应急措施等),要求各项制度健全具体,实际可操作性强,注明制订日期。⑺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具备有确保放射性有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需出具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签订的废放射源回收合同或协议,或出具送贮承诺。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7.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完成废源送贮,并提交送贮证明材料。8.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文件等。*注: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一式4份(上报我局2份、县级环保局1份,申请单位自留1份)。上报省局审批的材料以省局要求为准,上报国家局审批的材料以国家局要求为准。
受理地点便民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⑷ 金属镐有放射性吗有相关的放射性法律法规、监测规范吗
可能有,国务院449号令及辐射及放射装置管理条例。
⑸ 学习放射和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应该看什么书籍或者法律法规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以GBZ开头的国家标准。
卫生监督执法涉及八大类监管:职业卫生、医疗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采供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各类项目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⑺ 我国现行的关于辐射安全和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法》
⑻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是规章还是法规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⑼ 卫生院放射科防辐射标准应参考哪些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的要求
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辐射相关法规的要求,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
⑽ 我国国家级和部级以上与职业病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专业法——《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乡镇企业法》、《刑法》、《民法通则》、《建筑法》、《执业医师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法规:《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0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2005〕4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8号)、《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25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55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2002 ]108号文)、《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 309号)、《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3]135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 [2003]142号、《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3]239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3]350号、《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卫监督发〔2005〕318 号)、《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 号)、《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 号)、《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8〕9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