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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规范化

发布时间: 2020-11-29 14:26:00

1. 如何做好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局全体干部职工,对省市领导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
近年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关心指导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紧紧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扎实开展环境保护行

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环保依法行政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并以此带动了整个环保工作的开展。我局先后获得全市1998-----2000年环境目标责任制二等奖、排污收费责任制先进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并被县委、县政府授于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全面工作先进单位,下面,就我局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如下汇报。
一、加强组织领导,打牢依法行政基础
我县县委、县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一直非常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我县环保工作已基本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的新格局。在2004年机构改革中,我县在精简机构、压缩行政编制的情况下,县委、县政府把环保局列为政府序列的行政局,并明确了13人的行政编制。在我局内部,局长与环境监理站长依法办理了行政执法委托手续,明确了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局设置了法制信访股,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环境法制工作,解决环境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从组织上保证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健全执法程序和制度,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保障这一基本国策的有效措施。为搞好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我局于2004年12月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对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目标、任务、内容、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并把其中的执法内容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科室,严格要求全体执法人员按照分工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目标。同时,按照省市法制局、环保局的统一标准要求,我局建立健全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等11项执法程序,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等7项执法制度。局党组一班人带领全局干部职工,严格执法,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和实践,我局环保行政执法逐步规范和完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我局还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完善了局内工作、学习、廉政建设、政务公开等规章制度,在办公楼门厅内制作了政务公开栏,使全局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条不紊。在环保行政执法过程中,全局执法人员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文明执法,坚持杜绝了“吃、拿、卡、要”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连续多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2. 国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利率、汇率等多种手段,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分供应,追加政策性银行2008年度贷款规模1000亿元。
(二)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满足资金合理需求。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积极扩大住房、汽车和农村消费信贷市场。
(三)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稳定股票市场运行,推动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扩大债券发行规模,优先安排与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相关的债券发行。
(四)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积极发展“三农”、住房和汽车消费、健康、养老等保险业务,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五)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六)改进外汇管理,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方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外贸发展。
(七)加快金融服务现代化,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丰富支付工具体系,扩大国库直接支付涉农、救灾补贴等政府性补助基金范围,优化出口退税流程,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强金融业化解不良资产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能力。
(九)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强化风险监测和管理,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3. 做笔录是不是就立案了

不算立案,立案是要有立案决定书和立案通知书的,立案是有书面回执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3)行政执法规范化扩展阅读:

全省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受案立案制度和刑事案件“两统一”机制改革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公安部党委全面深化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决策部署,总结推广受案立案制度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机制改革(以下简称两项改革)试点工作经验。

深入分析当前公安执法办案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公安厅于12月23日在通化市召开现场会,对全省公安机关深入推进两项改革进行研究部署。

副省长、公安厅长胡家福出席现场会。

实施两项改革以来,全省公安机关紧盯警务发展最前沿,不断探索建立职责明晰、衔接紧密、规范有序、运转协调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案件源头统一监督、案件入口统一管控、案件环节统一审核、案件出口统一管理”的工作目标。

特别是在执法办案中,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更加突出程序公正、更加注重程序规范,做到执法要求与执法形式相统一、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受案立案是惩治违法犯罪的初始和必经环节,是整个案件的第一道工序。

长期以来,公安执法办案部门都是从立案侦查到报捕起诉一办到底,虽然法制部门对刑事办案环节进行审核,但也多因审核标准不统一、审核重点不明确,往往“带病”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不仅造成该捕的人员捕不了、该诉的案件诉不出去,而且还留下许多后遗症。

胡家福指出,当前司法证明已经进入以物证为主要内容的“科学证据”时代。一定意义上讲,打“庭审仗”就是打“证据仗”。可以说,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和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制约公安执法办案水平提升的明显短板。

胡家福强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各部门、各警种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以深入推进受案立案制度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改革为突破口。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集约管理,坚持严管源头、严把出口、严控质量,积极推动理念、机制、手段、方法创新,坚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实施两项改革,主要就是着眼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和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等突出问题,健全完善执法管理制度机制,说到底就是要用制度监督执法权力、用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4. 综合执法跨区域执法工作有哪些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做以下工作内容:
(一)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行使全市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
(二)负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
(四)承担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行政执法的普法宣传工作;
(五)参与制定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规划、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承担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考核、监督和行风建设工作;
(六)负责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行政执法对象违反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七)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5. 财政局是干什么的呢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及其它有关政策。

(二)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地方财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预算和编制年度决算,执行地方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综合平衡地方财力。

(三)管理地方各行政部门、政法部门、文化、教育、卫生、科学技术、广播电视等单位经费支出,监督指导行政、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四)管理好地方的预算外资金,审查收支范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征收管理,严审支出计划,杜绝乱收费行为。

(五)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 制度;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等财务和资金;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

(5)行政执法规范化扩展阅读

主要意义

财政局负责地方的财政工作,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各项事业发展。

财政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公文运转、重要会议组织、拟定有关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要、通讯、督查、信访、保密、档案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对本局起草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及人大意见、政协提案答复的法律审核;组织会签相关法律法规,报送财政立法计划。

6. 如何加强基层工商所规范化建设

一、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是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一)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围绕基本任务开展的工商所规范化建设使工商所在设施装备、队伍建设、职能发挥方面得以全面提升。但工商所的规范化建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动态发展过程,当前,工商系统的中心工作就是要以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为重点,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市场主体监管后延;以实施商品准入制度为重点,推进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这对工商所规范化建设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实际看,目前工商所行使的管理职能从原有的、较单一的依法实施对辖区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的行政征收行为转变为依法实施确立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实施对管辖区域内市场经营行为监督的行政监督行为;依法对管辖区域内市场经营者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面对工商职能由“收费型”向“监管型”转变的趋势,围绕当前中心工作,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与效率,必须建立规范科学的执法管理制度。虽然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从实体和程序上都作了一些规定,但是从工商所内部运行机制来看,还存在着权责不明晰、运行不通畅的问题,对工商所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管理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规范体系,各个环节之间缺乏严密的配合和有效的制约,导致工作内部脱节,影响行政行为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科学规范的工商所行政执法管理机制,就是要从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出发,建立并完善工商所执法管理制度,使每项职能得以顺畅、有序、高效运行;努力使工商所行政执法实现由粗放型管理到规范化管理,由经验型管理到制度化管理的转变。

(二)如何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制度建设是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和主要途径。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就是要形成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究的工作格局。因此,必须将制度建设置于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突出位置来抓。加强制度建设,要注重“四性”:一是制度的先进性。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制度,使制度与实际工作相吻合,相协调,保持一定时间的超前度,能够推动工作而不能束缚工作。尤其要强调,通过改革创新的办法来完善制度、修订制度,使制度日臻完善,使制度在动态发展中加以规范。同时,制度必须体现出上级精神与本局实际的结合,对那些不合时令的“土政策”或者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东西要坚决摒弃,充分体现出制度的引领作用。二是制度的连续性。制度的先进性和连续性是一个辩证统一的关系。所谓连续性就是要保持制度的相对稳定和继承发展。在制度的执行上,如果朝令夕改,张三一个号,李四一个调,则使制度庸俗化,在执行时也会跑题走调,丧失其约束力。对某项制度的修改完善也要履行一定的程序,讲清合理的依据,得到受制度约束对象的认可,这样,规范化建设才会抓得顺乎人心,合乎众愿。三是制度的可操作性。在制度建设上既要有宏观上、原则性的要求,更要有具体的可供操作的东西。能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也要有具体的定性要求。四是制度的严肃性。制度一经出台,对每个人都具有同样的约束性,无论领导成员还是一般干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搞下不为例,不搞迁就照顾,这样工商所规范化建设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落实和保障。

(三)科学规范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关键在落实

制度落实得好坏,会直接影响实际效果。制度不能得到严格贯彻执行的原因有多种,有制度本身质量不高、缺乏可操作性的因素,也有工作人员对制度重视不足、没有严格遵守,但更主要的是缺乏严密的配套执行措施和有效的运行监督机制,或者是这些执行措施或监督机制本身没有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虽然制定了《末位警示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类似制度,用以约束干部业内业外行为,其意义不言而喻。但其条文均属于训告性规范,缺乏配套的执行措施和严密的他律机制,因此发挥不了预期的效果。此外,有的在制度出台以后,没有对制度执行进行跟踪检测,致使在贯彻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反馈到领导层或执行机构。再有,部分单位由于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度的制定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或无暇顾及制度的执行环节。上述种种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减损了制度落实的效果。尽管想方设法采取了不少措施加强规范制度的执行与落实,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工作中仍不同程度地反映出制度落实力度不足的问题。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因此,我们必须树立求真务实的态度,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制度的贯彻执行和监督落实。一是要强化对工商所干部遵守制度、服从管理的宣传工作。采取会议学习,表彰典型,警示教育等方式,提高干部的规范管理意识。二是公开制度规范。将制度以文件形式传达到各工商所干部,同时把一些主要制度规范上墙、上网,甚至还将可制度规范统一整理、编辑成册,人手一册,方便遵守和执行。三是发挥工商所所长的管理作用。即把所长的职责通过责任书的方式予以明确,使他们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加强对下属遵守制度的教育与监督工作。四是加强专门机构对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充分发挥专职监督效能。如将队伍管理、行政后勤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分别交人事、监察、法制等主要机构负责监督落实。五是严格执行各项奖惩措施。除在规范制度中确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并予以严格执行外,还把服从规范管理列入干部考核范畴,强化制度的执行效果。

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商所干部队伍,是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关键环节

(一)工商所规范化建设需要高素质工商所干部队伍

一支高素质的工商所干部队伍,离不开行政规范的约束;同时,规范化建设搞得好不好,直接反映工商所的精神面貌和人员素质,是工商所的门面和窗口,影响着工商部门自身的社会评价。从当前工商所干部队伍的现状来看,在思想观念、管理水平、执法能力方面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从规范化管理的角度讲,人的因素是最具活力的因素。各项工作机制的落实,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各项规章制度只有与人紧密挂起钩来,才能使机制具有生命力和持久性。因此,运用规范化建设这个重要的手段和方法,提高队伍素质,是工商所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选人、用人机制,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建立目标明确、责任明确的干部考核机制,保持队伍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建立高层次、全方位的教育培训机制,提升队伍的业务技能;建立奖惩统一、责权统一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干部队伍的纯洁。进一步促进干部更新思想观念,改进思维方式,转变工作习惯,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塑造良好品行,提高工商所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展示良好执法形象。

(二)如何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工商所干部队伍

一是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因此,要在工商所内部大力开展规范化建设的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真正认识到这项工作是大势所趋、现实选择,是培养、造就、保护干部的有力举措,使广大干部变被动为主动,变要我规范为我要规范,这样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增强落实制度的适应性。规范化建设水平的提高有赖于干部政策法规水平的提高。工商所干部如果没有对工商工作各种政策法规的系统掌握和深入领会,往往在落实制度上会挂一漏万,捉襟见肘,顾此失彼。从主观上可能也想把制度落实好,但限于个人素质的制约,又往往事与愿违。加强政策法规教育,使干部思想水平和政策界限得到有力提高和具体明确,就能够明明白白地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制度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

三是加强创新教育,增强发展制度的创造力。工商所干部既是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实践者,又是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创造者。他们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接触的实际最多,对制度的规范程度和改进措施最有发言权。因此,要鼓励和引导工商所干部多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提意见,提建议,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在制度发展中的首创精神得到尊重和体现。只有这样,工商所规范化建设才可能长抓长新。

三、以服务行政执法工作为中心,强化行政后勤工作,是加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在“小局大所”模式下,为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行提供服务,保障工商所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在人、财、物等方面满足工商所工作需要,既是行政后勤工作的最终目的,更是加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强化行政后勤工作,就是要从解决保障措施滞后问题入手,积极探索工商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寻求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新路子,使后勤工作更加精细化,确保工商所各项工作高效运转;建立以办公室为主体的后勤保障机制,规范财务管理、物质装备管理、办公秩序管理、生活服务管理,整合后勤保障资源,通过调动各种有利因素,实现物资资源、人力资源的最大价值化,为工商所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全面、及时、有力的保障。

7. 如何健全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一、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

现有的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未对行政执法监督作出专门的规定,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行政执法监督较之侦查监督、立案监督等司法诉讼监督显得更薄弱。由于现行法律对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没有界定,因此造成监督上的许多盲点和空白。即使有法可依的监督,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监督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规定,致使监督刚性不足、措施乏力,只能陷入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

2、行政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

因行政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习惯于监督别人而缺乏被监督意识。更有被监督者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以种种理由和方式对行政执法监督说“不”。一是认为检察机关执法监督不必要,没用处,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和建议不以为然,或者推诿拖延执行;二是认为检察机关执法监督是“找岔子”、“乱挑刺”,与自己过不去,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执行。类似的问题很多,从以上两点已足见行政执法监督之艰难。

3、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

一是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受到本身体制的限制,对于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关一直勉为其难。在现行检察机关双层领导体制下,检察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设在行政辖区内的检察机关,实际上成为“地方检察机关”,处于当地政府下属的一个执法部门的地位。二是检察机关的现状导致监督不力。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人员素质和工作环境要求较高。但目前检察机关人员少、任务重、办案条件差,顾此失彼,难以为继,导致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三是由检察机关牵头召集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衔接机制有“一头热”之嫌,衔接的各项措施难以真正落实到位。检察机关虽然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处于“一府两院”的崇高地位,但由于国情特殊,实际地位则并不然,对行政权力的影响力和约束力极为有限,影响了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议

1、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

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监督中来,激发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把监督关口前移,完善监督方式,在监督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患于未然;在监督中严查行政执法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涉嫌犯罪现象,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检察机关要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以保证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建立起科学的工作管理机制,畅通监督渠道。

2、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证据衔接

在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过程,以及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调取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司法机关对向行政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即可转化为刑事证据使用。这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因此,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或经司法机关调取的,只要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3、探索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1)完善侦监、民行、自侦部门共同参与联席会议制度。目前的联席会议仅由侦监部门参加,民行、自侦等部门共同参与能够提高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及时处理在以罚代刑背后的渎职犯罪,并能够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这样“有利于打击犯罪,实现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检察机关对立案、撤案、结案统一审查制度,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

(2)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主动性制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外部监督,所以对行政行为的过程不能够加以干涉,只能调取案卷。同时,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仅涉及到合理性问题,而没有违法,检察机关不能启动移送监督程序。根据这一原则,法律法规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案件处理结果的调查权、对不移送理由的质询权和对违法不送的检察建议权三个基本部分。这种调查权是监督权本身的组成部分,是与监督权同时存在的。检察机关具体的调查措施,如案卷调查权能够确保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了解执法机关是否掌握了犯罪线索。

(3)完善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掌握了需要移交的犯罪线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移交;拒不移交的,可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检察机关通知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刑事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以后予以拖延,不履行侦查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接受所移送的案件的,或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应当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等,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完善案件查处的提前介入制度。对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在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防止证据灭失,并对其中的渎职犯罪有权进行调查。明确规定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各部门发现的涉及到可能犯罪线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送检察机关备案,并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向移送机关通报和反馈。充分运用信息共享权、检察建议权、对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制度、探索新的监督形式。

(5)完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的制度。虽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2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但没有涉及到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有关移送的具体问题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而实践中移送的随意性却很大,为了更好地协调移送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坚持刑事优先原则,应该将移送程序法定化,比如移送的具体条件是什么,如何移送,以及移送的期限、受移送的机关、不依法移送和不依法接受移送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建立系统完备的案件移送制度,规范移送行为。

4、加强素质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否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发挥作用,关键在队伍。检察队伍素质高,法律监督能力强,水平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就能体现出来,否则,就不能实现其历史使命。因此,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显得尤其重要。一是要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增强检察干警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要通过加强教育管理、完善程序制度、强化监督制约、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使干警自觉恪守职业道德和检察纪律,永远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于党和人民的利益。二是要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检察业务涉及知识领域多,技能要求高,法律法规专业强。因此,要引导干警认真学习各方面知识,加强知识储备,以满足法律监督工作之需。要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培训,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工作规律,加强理论研究,使每名干警都成为法律监督工作的行家里手。

8. 如何加强工商所党支部建设

一是支部的建立,只要有三人以上党员可向上级党组织申请成立党支部;
二是建立制度,支部活动往往在围绕在“三会一课”制度上做起;
三是积极参与各种党委组织学习专题活动和其他学习活动;
四是服从上级的安排布置,并全力完成;
五是全力完成本职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9. 被经侦队冻结银行卡的情况下就一定要抓人吗

要是没有犯抄法的话不会袭抓捕的,冻结银行卡只是一种调查方式而已。

1、出现过异常交易,可能被银行冻结。

2、透支超出份额银行会立刻冷冻你的银行卡。

3、密码三次输入连续出错,自动冻结,24小时后解冻。

4、第三方原因造成的银行卡被冻结,一般这种情况下个人银行卡被冻结,有可能是法律办案办案需要,部分特殊情况需要冻结银行卡等。

(9)行政执法规范化扩展阅读

这次新证券法修改新增的执法权,最重要的执法手段之一就是冻结、查封权。作为执法程序的规定,《实施办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解决谁申请、谁审查、谁决定、谁执行、谁监督的问题,严格规定证券监管机关冻结、查封和限制证券买卖的实施步骤,各环节相对独立,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保障执法过程的规范化。

二是统一申请书、决定书、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的内容、格式,告知当事人及协助执行单位的权利、义务及配合责任,提高相关措施的实施效率。

10. 十八大以来的公安队伍有哪些变化

以“规范”应万变 开启全新执法时代 ——感受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效

如果将执法规范化视作一把标尺,那么,每名民警都能通过它丈量出自己在社会法治进程中的长短;如果将执法规范化视作一架天平,那么,每名民警都能通过它衡量出自己在群众心目中的分量。

仔细留意身边,你可曾发现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大潮中的一朵朵浪花?

派出所设立专门醒酒室;执行公务使用标准化语言;入户调查要穿上鞋套;救援溺水人员,民警必须亲自下水;执法记录仪将执法全过程拍摄,由督察部门入档……

假如,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太阳的光辉,那么,这些便是全国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助推执法规范化跃上新台阶的一个缩影。

公生明,廉生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健全执法制度,推进执法公开,开展执法培训,强化执法监督,严格管理队伍,着力增强法治思维,有力地推动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吹响全面迈向“法治公安”的新号角。

约束之手

以标准化为依托,健全完善执法制度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公安机关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提供群众满意的“公共安全”产品,就必须首先注重过程控制和细节管理,将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执法标准统一化、办案流程具体化、办案要求明确细化,使民警执法时有章可循、有例可查,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问计“标准化”,正是把好这道质量关的绝佳路径。每一次执法活动背后,都似有一只无形的约束之手,那就是规范。立规定矩,成了规范执法的切入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近年来,在公安部的推动和努力下,与执法紧密相关的公安法律、行政法规,就先后制定、修改了数十部。

2013年,公安部根据行政强制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和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23件部门规章,完善了29万字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发布了有关“巡逻盘查”、“现场处置”、“涉案财物管理”等执法重点环节的330余件规范性文件。这部堪称“红宝书”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通过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作出全面规定,明确和细化了执法标准,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对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一批基层急需的执法制度为重点执法环节、执法岗位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成为广大基层民警进一步向标准化迈进的“法宝”。

不同层级的执法制度逐步覆盖了从接处警到案件终结的全部执法过程,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执法制度体系,对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发挥着重要的引领、规范作用。据统计,仅省级公安机关就制定了2800余件规范性文件,有效规范了民警执法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公安部还全面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禁刑讯逼供”,建立完善了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非法证据排除、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等一系列制度,使保障人权的规定更加具体化、制度化、严格化。

同时,公安部还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规定》等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办案工作,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理念之变

以精细化为手段,助力民警执法能力大提升

比定规矩更难的,是转变执法者头脑中的观念。从执法“治民”到执法“为民”,一字之差来之不易。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过去有的公安机关习惯以管理者自居,有的民警也把执法看成是一种特权,因而出现个别该管不管、不该管乱管、办事刁难拖沓,甚至出现公权私用等现象。为此,公安机关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大力加强执法思想建设,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同时,通过大规模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着力提高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

据公安部法制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各级公安机关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特别是新法律法规为重点,采取集中培训、网上培训、实战演练、案例点评、旁听庭审等形式,开展大规模执法培训,已累计培训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1000余万人次。

在总结各地已有实践的基础上,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在全国公安机关推行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并先后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基本级、中级、高级执法资格考试。

这场被称为民警“高考”的大规模考试意义深远。公安部要求,未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的民警不得办案,派出所长、刑警队长等县级、地(市)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中级执法资格,通过中、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者优先晋升职务。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大大提高了全体民警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的积极性,掀起了学法、用法的新高潮。

同时,在日常执法中,各地还注意积极创新方式,力求取得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江苏在全省公安机关推广了盐城市公安局的“说理执法”工作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在执法的各个环节以平和的态度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讲清法理、事理和情理;

江西省宜春市公安机关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同时,注重以人为本,通过处罚前先开展背景调查、处罚后再跟踪回访,对确有特殊困难的执法对象,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在不影响正常办案的情况下,作出宽缓的处理决定,让人民群众感觉到了公安机关威严中的温情;

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提出了“人性化执法”的理念: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道地、理性地、文明地从事执法活动,在执法过程中追求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从细节入手,以民心为重,通过不断引导公安民警深入思考和认识“权从何来、为谁执法、靠谁执法”等问题,公安机关逐步实现从管人到服务人、从被动转为主动的执法主体意识转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已深印在民警的头脑中,成为公安机关日常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科技之翼
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强监督力度、提升执法效能
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信息化手段的充分运用,给执法全程打上了现代科技的深深烙印。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的网上执法监督平台给办案民警帮了个大忙。针对正在办理的一起伤害案件,网上执法监督平台向民警发出提示:该案现场勘查不够详细,特别是缺少对受害人伤情记录的视频、图像资料。办案民警马上找出出警时拍摄的伤情视频、图片,将这些资料上传到系统里,使整个过程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民警本次办案的考核分数也在网上自动生成。这是山东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公安法制视频监督信息系统的一个缩影,它实现了省公安厅到一线所队点对点的远程讯(询)问、复议听证等信息化深度运用。
执法信息化建设近年来取得长足进展。各地公安机关全面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执法办案和监督管理新模式,普遍建立运行了统一的执法办案和监督信息系统,启用了电子笔录、电子印章,建立了电子执法档案,实现了对执法办案的网上管理。
从110接警开始,受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到结案的各个环节,都要在网上录入相关信息、制作法律文书。网上呈请审批、法制部门网上审核、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网上批准,案件证据材料、办理流程都在网上实时呈现,违反法定程序自动预警,从而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拓展了监督空间。
江苏利用智能预警模型,使系统能够自动查找可能存在问题的警情、案件等,提升了执法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陕西省公安厅确立了“全警执法规范化、规范执法信息化”目标,实现了全省执法办案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培训网上进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
在北京市公安局,民警们渐渐习惯了在被监督状态下工作。胸前的摄像头记录下执法全过程,传回由督察部门入档,这被戏称为“黑匣子”的装备叫做“规范执法通”。
“起初,被‘监视’是不适应,但慢慢发现,被‘监视’的好处远远大于这种不适应。”北京市公安局一名派出所民警讲述了他的一次亲身经历,“有一次深夜出警遇到一名醉酒者,清醒后说民警打过他。要是在以前,那可就说不清了,大半夜的也没证人,还好当时我们带着执法通,把录像一放,这人就灰溜溜地走了。同样,监督是双向的,基层民警也必须严格按照执法流程办案。”
民意之鉴
以公开化为桥梁,有效增强执法公信力
执法公开是防止、解决执法突出问题的有效方式,也是方便群众、提升自身工作效率的有效方式。
2012年8月,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要求依法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信息。推行执法公开有利于实现公安机关和群众的“双赢”,既方便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又强化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促进执法公正。
“请问一下,我的案件回告代理人唐所长在不在?”在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分局一派出所内,一名办事群众正在问询。
原来,执法回告工作要求公安民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法向案件当事人告知或反馈案件办理情况。
“这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督促民警,另一方面可以直接接触案件当事人,了解诉求,始终置案件于动态管理之中。”荆州分局局长王成介绍说,该制度实行3个月内,分局先后开展治安、刑事案件执法回告158起,被回告群众普遍满意。
在辽宁,公安机关建立了网上公安机关服务大厅系统,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有关公安机关服务社会的内容及程序,查询警情和案件有关信息,举报违法犯罪活动,并可以向公安机关建言献策、参与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和评价。
在山东,案件回访制度积极推行,对已查结的治安案件和已调解完毕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就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执法效果等情况进行专门访谈,听取当事人对公安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治安稳定”的目标。
在吉林,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省公安厅研发了执法公开系统,第一时间将刑事、行政案件办理信息,通过12110报警平台向控告人、被害人或其家属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及时告知执法进展和结果。
为加强事中监督,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在基层办案所队设立了法制员,把好法制关。
2010年,公安部确定江苏、浙江、山东、北京4地为“领头羊”,带动全国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持续发展。2012年,公安部命名了12个市级、105个城市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以及243个基层所队为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公安机关在规范化中开启的全新执法时代,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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