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在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具体的规定内容如下: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