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主体
『壹』 试论我国行政主体的内涵、种类、构成要件以及目前面临的挑战
行政主体的内涵:
一、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1、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特征: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1)依法行政的需要;
(2)确立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3)确立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
(4)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
特征: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的法律表现形式,除了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如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等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不可自由处分性。
2、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法定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均不享有行政立法权。
(2)行政决策权。行政决策权指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决策。
(3)行政决定权。具体表现为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分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合同权等。
(4)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权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许可职权范围内,以书面证照或者其他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和能力的权力。
(5)行政命令权。每一项命令的直接结果,产生一项或数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
(6)行政执行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执行权,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义务,而行政主体负有严格依法履行公务的义务。
(7)行政检查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8)行政强制权。包括即时强制权和强制执行权。
(9)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主体可实施训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等行政处罚行为。
(10)行政司法权。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
行政主体的种类: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一)行政机关,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二)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及国务院办事机构。
2、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三)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
也称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接受国家的委托,担任国家行政职务,与国家之间形成职务关系。在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
对国家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但国家行政机关保留对公务员的追偿权,即可以要求有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损害的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根据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只能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通过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三、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包括以下几类:
1、行政机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主要有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
2、企业组织。一般情况下,企业作为行政管理的对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以相对人的身份出现。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也可授权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成为行政主体。
3、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和从事某种专门技术检验或鉴定的事业单位等,经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可成为行政主体。
4、社会团体。
5、其他组织。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被委托的组织只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
1、委托条件及规则
(1)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
(2)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
(3)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
(4)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在具体实施行政行为时也要遵循一定规则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1、权力来源不同;
2、权力性质不同;
3、法律地位不同。
参考资料:http://www.ah-n-tax.gov.cn/wsxt/kjsks/t20050520_123234.htm
行政主体目前面临的挑战:
(一) 思想意识方面,行政工作人员观念陈旧
庞大的行政执法队伍,在法律意识方面的水平和修养极为参差不齐;要使所有的行政领导都树立起在做出重大决策和决定以前都问一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使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明白作出任何一项涉及公民权益的规定和具体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等等,决不是一件轻易的事,便何况许多行政行为与金钱利益直接关联,邓小平曾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统比较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的系统的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①人民的法制观念淡薄,而人治观念,治民不治官的观念,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却根深蒂固。
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必须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首先要树立法制观念,即宪法至上,法律具有极大权威,法大于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不奉行法治原则,谈不上依法行政。人治与主观随意性相联系,权力的行使由个人意志决定;依法行政与法治相联系,权力的行使以人民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和评判标准。其次要树立权力制约观念,如前所述,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被授予较大的自由载量权,若不对其进行约束,必将造成权力膨胀,以权代法现象的出现,无论是行政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都要树立起权力制约的观念,为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法律意识前提。
(二) 行政立法方面的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形成了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有些法律规定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并且法律的庞杂造成规定的不统一、不协调。此外,行政机关被授予的自由载量权过大,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政立法需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只有依法行政所依之法完善协调,依法行政才可能真正彻底地得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得以建立。
因此,首先必须加快立法步伐,改变某些领域无法可依可有法难依的状况;其次要注意立法质量,纠正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的倾向;再次必须抓紧制定行政程序法,改变行政程序缺乏法律规范的现状。
(三) 执法体系不顺
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仍然存在;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有关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与互相;管理交叉,导致重复管理和管理空白现象的出现,这些都是执法体系不顺的表现。理顺执法体系,不但可以提高行政效率,还有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
因此,必须理顺现行行政执法体制,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
讲究实效的原则,走综合执法之路。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实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目的,①同时,要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 监督力度不够
我国目前已具备相对全面的监督体系,但仍有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在存在,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监督机制上的原因。立法方面主要是缺乏监督的法律规定,以致使人民群众监督等一些社会监督流于形式而得不到落实,监督机制上,主要表现为有些监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直接影响其监督作用的发挥。
因此,必须强化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严格、公正执法。首先,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其次,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人民群众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也必须落到实处,使他们共同服务于人大监督这个中心,并形成监督合力,我们应当重视行政复议这一监督机制,行政复议不仅是行政机关监督自身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手段,也是其改正自身错误的一种途径,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贯彻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应重视这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参考资料:218.28.34.10/media_file/2005_09_16/200509 ...
『贰』 论述题 :联系实际论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受国家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能独立的承
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主要的特征我们可以从上面的定义中看出来: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一个个人。比如我们所说的公务员是以组织的名
义来行驶行政权力的,而不是个人的名义。
2.行政主体依法享受国家的行政权力。比如,行政机关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就不是
行政主体,行政权是行政主体的核心。
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比如,我们所说的派出所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行政管理,就不是一个行政主体。
4.能独立的承担法律后果。例子和3是一样的。
『叁』 联系实际论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受国家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能独立的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主要的特征我们可以从上面的定义中看出来: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一个个人。比如我们所说的公务员是以组织的名义来行驶行政权力的,而不是个人的名义。
2.行政主体依法享受国家的行政权力。比如,行政机关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就不是行政主体,行政权是行政主体的核心。
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比如,我们所说的派出所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就不是一个行政主体。
4.能独立的承担法律后果。
『肆』 “行政主体”是什么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并能独立承受法律后果的国家机关和社的组织。提出这一概念是要借助行政权力行使者的共同法律特征来确定它们在管理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解决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者的合法资格和地位问题。
1、行政主体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后者仅指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以及被管理一方。
2、行政主体也不等同于行政机关。虽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从事咨询性的行政机关并不从事产生法律效果的管理活动。
3、行政主体也不同于行政公务人员。行政公务人员虽然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实施者,但他并不对他代表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向国家和社会承担管理责任。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多数情况下都是由行政机关和国家承担,无论这种后果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公务人员向国家和行政机关承担职务上的责任,受行政纪律的约束。
『伍』 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对于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恢复原状,进行相应的赔偿。
『陆』 联系实际论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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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法律上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宪法、组织法规定的行政职权,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非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和实施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是判定一个行政机关是否行政主体的标准。比如被委托的组织虽然在委托范围内也可以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某些行政行为,但它们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而是以委托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因而被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一个组织是否是某项活动中的行政主体,重要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承担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如果仅仅实施行政活动,但并不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那么,这个组织就不是行政主体。如某个社会团体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但并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受委托的社会团体就不是行政主体,主体只能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再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公务员来行使,但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并不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公务员不能作为被告应诉。公务员实施的职务行为,由其所在行政机关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由其所在机关为被告应诉。因而,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
(4)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当。行政主体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担任,但又不限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某种非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使某项行政职权,实施某种行政行为,该组织即取得行政主体地位。
二、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的区别
主体是一定关系的参加者,行政主体是行政关系的参加者,是行政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一方。多数情况下,行政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是由行政机关担当,但行政主体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生活中用语,行政主体则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其区别在于:
(1)行政主体是行政组织在行政关系中的一种地位,只有在行政机关参加进一种行政管理关系时,它才在这种关系中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两个概念中间划等号。
(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因而,某个政府机构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并不一定就能成为行政主体。例如政府内部的某个办事机构、协调性机构,它们仅负责管理、协调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不能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也就不会有什么责任需要承担,因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可以具有双重身份,即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它即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活动,如到商店购买办公用品,也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从事行政活动,如作出行政处罚。当行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时,其身份是民事主体;当其以行政职权享有者的身份进行管理时,其身份是行政主体。在不同的活动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规则。在行政法上关注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
(4)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是以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身份出现的,行政职权为行政机关所享有,因而,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并不构成独占。在许多情况下,非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也可能享有行政权,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体身份。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的范围日益扩展,公共职能不断扩张,许多事情授权于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实施,它们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地位。
『柒』 简述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法律上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4)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捌』 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通报批评。它主要通过名誉上的惩罚对行政主体起一种警戒作用,常由有权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予公布。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一般由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是一种最轻微的补救性责任。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一种精神上的补救性行政责任,其履行方法取决于相对方名誉受损害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
4.返还权益。当行政主体剥夺相对方的权益属违法行政时,其行政责任的形式一般为返还权益。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政治权益。
5.恢复原状。当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给相对方的财产带来改变其原有状态的损害时,一般由行政机关承担此补救性行政责任。
6.停止违法行为。这是行为上的惩戒性行政责任。对于持续性的违法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方提出控诉时侵害仍在继续,违法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关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政行为。
7.履行职务。这是针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职务而确立的一种行政责任方式。
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此责任形式适用于: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法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撤销违法行为包括撤销已完成的行为和正在进行的行为。
9.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纠正不当的是对行政主体裁量权进行控制的行政责任方式。
10.行政赔偿。是一种财产上补救性的违法行政责任。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相对方财产上损害,应依法承担此责任。
『玖』 什么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对自己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