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6
『壹』 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具体规定了对哪6种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
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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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贰』 “通报批评”是否算受党纪政纪处分
一、“通报批评”不算受党纪政纪处分。
二、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通报批评不属于党纪政纪处分,一般来说,通报批评属于责任追究的一种形式。
三、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相关法律将通报批评与警告等行政处罚种类同时设置在法律责任一章。
四、《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1、包括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6、行政拘留六种。
四、虽然没有通报批评,但该条第(七)款以兜底的形式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将通报批评作为行政处罚措施设置在罚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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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处分
1、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2、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3、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叁』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受到什么以上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