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执法
我来回答来吧:
1\目前由于自消防执法监督警力不足,所以有部分单位的执法监督工作划给了当地的派出所来做。所以,如果是派出所分管消防的民警来检查消防安全,是合理的。
2、就你上述的情况来看,治安大队民警并没有对贵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权力。但网吧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也属于治安管理的范畴,如果他们在治安管理的检查过程中,顺便提即有关消防的问题,也并不管有太大的违规。因为就算他们检查了,也没有权力对贵单位消防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罚,他们最多向当地的消防执法机构举报。
3、就现实的情况来讲,如果他们来检查,只要不乱来,你就随便配合一下就OK了,没有必要去得罪人,你说是吧。
❷ 关于《消防法》实施以来的几点思考
按新《消防法》规定,消防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并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新《消防法》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号令)只是明确了派出所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一些具体的工作程序需要各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例如107号令规定,派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如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等程序性违法行为应移交公安消防机构处理,这原来是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最易发现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也较大,现不能直接查处,具体移交的程序和文书也没有明确,在实际过程中会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对于其他一般火灾隐患,按107号令第三十一条,也只规定责令依法改正,不明确派出所行政处罚的权限,而且列举的违法行为不全,对于发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擅自关停、不完好有效均没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导致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操作不便;加之一些职能部门对派出所出具的消防法律文书、火灾证明等消防文件都不予采信,造成派出所对于消防工作有责无权,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公安派出所对消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组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领导机构,完善派出所消防监督网络体系 要建立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机构。各地消防大队对于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能够起到的仅仅是业务指导作用、而非领导作用,市、县公安局也仅仅能对派出所的消防监督从大局上进行部署和协调。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在市、县公安局中建立一个领导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如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处或办公室,以减轻基层消防大队的工作压力。这一点,长春市公安局已经走在了全省的前列。该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消防工作开展、履行政府消防工作职能,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负责对全地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年终参与对各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绩效考核,保证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增加专职消防民警数量,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派出所消防民警管理制度 增加派出所消防监督人员编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问题。在《消防法》明确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法定主体的基础上,要根据派出所管辖区域的特点,在一些辖区场所较多、单位较多的派出所设专职消防民警,一些以社区住宅为主的派出所设兼职消防民警,还可由政府出资招收地方编制的消防监督辅助人员,通过设专职消防民警、辅助消防民警的方式,首先保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派出所消防民警队伍。同时逐步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重要的是建立激励制度,充分调动派出所民警开展消防工作的积极性,逐步改变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中被动应付的工作局面,推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进行和开展。(三)加强对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水平在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派出所民警队伍的基础上,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对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力度,定期开展理论学习、现场施教、检查考核等培训、指导工作,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能力,适应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对于专(兼)职消防民警,除了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消防法律、法规外还应参加考核颁发证书。公安消防机构还可将常用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摘录,印制成小册子,发到派出所民警手上,以利于他们随用随查,方便工作。指导派出所及专职消防民警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来开展工作,从而使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逐步法制化、规范化。 (四)明确派出所考核机制,尽快修订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相关配套规定 新《消防法》及107号令在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上留给各省级公安机关的一定权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派出所监督管理范围,细化完善本地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内容。从组织机构、管辖范围、工作职责、监督检查、火警火灾处置、业务培训、档案和台账、行政处罚、监督考评和奖惩等方面制定规定和具体工作措施,按照抓硬件与抓软件结合、抓治安防范与抓消防监督相结合、职能与任务相结合、考评与奖惩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增加消防监督工作考核所占比重,从而使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派出所能够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标准科学地组织和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点多面广”的消防监督优势,防止消防安全监督工作失控漏管,全面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控制能力。
❸ 如果消防队不公正执法怎么办
一、如果消防检查出了问题,只是仅仅通过手机通知一声就可以了吗?这符合程序吗?不需要正式公文吗?如果需要的话是按照哪个法律条文?
答:不符合执法程序。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法》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注意:如果电话通知采取录音措施,也有法力效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消防机构人员将构成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二、消防部门如果执法的话,需要出示执法证吗?是否同时需要两个持有执法证以上的人?如果需要,而没有出示是否违反了程序?如果违反,请说明是违反哪条法律条文?
答:应当主动发示相关证照。。。〈消防法〉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❹ 关于消防执法的问题
首先声明:不要你的分,仅为了帮你解决问题。
一、如果消防检查出了问题,只是仅仅通过手机通知一声就可以了吗?这符合程序吗?不需要正式公文吗?如果需要的话是按照哪个法律条文?
答:不符合执法程序。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法》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注意:如果电话通知采取录音措施,也有法力效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消防机构人员将构成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二、消防部门如果执法的话,需要出示执法证吗?是否同时需要两个持有执法证以上的人?如果需要,而没有出示是否违反了程序?如果违反,请说明是违反哪条法律条文?
答:应当主动发示相关证照。。。〈消防法〉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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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火灾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对责任人承担何种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公安部37号令)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火灾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四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机构是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因《消防法》授权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但同时,公安消防部队又是我国一支实行现役体制的部队,是我国武装警察组成部分。于是,我国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军人执法”这一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是科学性。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因为火灾的毁灭性和火灾扑救对现场的破坏性,查明火灾原因成为一世界性的难题,需要通过科技含量相当高的技术手段实现,由此使建立在火灾原因调查基础上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也具有鲜明的科学性。
三是事实上的准司法性。要正确认定责任,除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外(能够正确分析火灾三要素与火灾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规),还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在熟练掌握归责原则的基础上。
能够正确分析责任人引发火灾的行为(包括导致火灾蔓延、扩散的行为)与火灾损害后果之间法律上因果关系。而法律归责知识的掌握和对逻辑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因火灾产生的民事纠纷往往以此为依据,使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事实上产生了确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状态的效力。
由于现役部队特殊的管理体制和频繁的流动性,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始终难如人愿。
再加上目前火灾原因调查从业人员数量少(全国约3000人左右),任务重(全国仅2005年第一季度就发生火灾98280起),装备差(基层组织几乎没装备任何技术设备),专业机构少(全国仅有四所专业的消防科研所。
其中只有一家以火灾调查为主),而且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仅有四种责任分类,连每种责任的定义都没有),目前我国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现状不容乐观,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5)消防法执法扩展阅读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
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性质的认识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看法。公安部着眼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和科学性,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样,是一种技术鉴定,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而部分法律界人士着眼于主体的行政主体资格和事实上的准司法性,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这种分歧反映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部分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部分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首先我们必须肯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是一种技术鉴定,而是一种行政行为。《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依此授权,公安消防机构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依据《消防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因此进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
所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哪种行政行为,在回答此问题前,我们必须先弄清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对象以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顾名思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的是责任人是谁和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责任在通常意义上有三种含义,第一是“义务”,第二是“过错”、“谴责”,第三是“处罚”、“后果”。
法律意义上的责任通常指的是第三含义,即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❻ 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消防执法工作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消防机构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的主要环节和手段。现阶段,我国消防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规体系,为消防法制建设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消防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各项消防法律法规的不断建立健全,进一步规范了消防执法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消防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结束了公安消防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合理机制的历史。但通过对消防执法的研究,结合自身多年从事消防执法工作实践,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缺陷,消防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矛盾和问题,不和谐因素仍然存在。
一、影响当前消防执法工作的基本因素
第一是消防执法警力不足与当前繁重的执法任务相矛盾。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消防执法工作任务日趋繁重,在消防警力有限的客观事实面前,执法工作量呈现迅猛递增的势头,而且执法工作的复杂性要求越来越高,执法环境亦不容乐观。因此,消防部门一方面处于繁重的工作任务之中,另一方面又难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所提问题也只能通常局限于理论层面。因此迫切需要经常学习和借鉴国内外消防执法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和实际的一些办法、标准,做到合理合法、与时俱进,适应时代进步与形势发展。
第二是消防执法“孤军作战”的局面仍然得不到根本的解决。消防执法工作绝不应该消防监督机构孤军作战,消防绝不应该是消防部门自身的事情。《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但实际工作中,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屡有不按《消防法》履行各自职责,或履行职责仅浮于表面,未有效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全民消防理念还未推向深入,公安派出所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仍停留在表面,最终导致消防执法环境难以和谐,消防部门在执法中孤军奋战,势单力薄。
第三是消防监督机构执法队伍“四个水平”建设不完善。个别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能力不够,服务意识淡薄。实际执法过程中,凸显四方面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粗暴执法,该解释、说明的话不说,对社会单位、人民群众缺乏耐心,野蛮粗暴,潜意识中认为自己可以凌驾与人民之上,消防执法队伍中少数的负面形象造成了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二是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滥用“自由裁量权”可能造成多方面的问题:影响消防执法的严肃性,社会群众质疑消防执法人员的能力及水平,造成不良影响及负面形象,滋生腐败和“潜规则”。 三是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个人化,存在以言代法的现象。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只是采用口头方式,督促整改,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四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有些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员搪塞推诿,故意拖延,对于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施工、使用、开业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等违法行为,该罚的不罚,该执行的不执行。
二、加强和改进当前消防执法工作的基本对策
第一要加强宣传,明确责任,走依法行政之路。新《消防法》的实施,为我们依法治火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首先应开展广泛深入的社会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意识到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其次是落实责任制,按照新《消防法》的要求,要严格落实各方面的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哪个部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消防要求落到实处,逐步走上正常的法制轨道。
第二要提升服务人民意识,进一步和谐警民关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绝不是空谈,要扎根在思想上,落实在行动上。首先消防执法人员思想上要坚决树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理念,实际工作中切实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应尽可能地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要以人为本,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进一步和谐警民关系。其次要加强与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主动上门了解沟通,对消防事业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严格把握为警清廉这根弦,始终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第三是要建立高素质的消防执法队伍,加强消防自身各部门的人员协作。按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要求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即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和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一步提高素质,增强执法能力,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加强消防业务知识的学习,创建学习型执法队伍,把学习常态化,融入日常执法工作;二是强化消防执法工作的责任心,严格要求自己和身边人,树立良好风气;三是提升消防执法工作的执行力,从各层执法人员入手,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❼ 违反消防法由谁来执法
对违反消防法的行为进行行政拘留的,除六十二条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外,其它都是依据消防法执行。消防队虽是武警编制,但也属于当地公安机关的一个部门,也有一定的处罚权。对于违反消防法需要拘留处罚的,应当由消防队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相关规定:
《消防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❽ 违反消防法应该找那个部门负责执法
应该找公安消防部门反映。
❾ 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强化执法管理有哪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随着政府职能和企业经营模式的不断转化,消防部门作为一个地方经济发展营造安全运行环境的执法机构,越来越突显出其监督力度的重要性。新《消防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修订出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正面临着巨大机遇和挑战。下面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谈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新《消防法》从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消防监督执法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是为更好地服务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网络。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了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工作网络。一是消防工作是政府的责任。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新《消防法》再次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消防安全是各部门、各系统的责任。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具有行政审批等执法职能的部门必须要依法履行职责,其他部门、系统、行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系统、行业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保证自己部门、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三是消防安全是单位的责任。新《消防法》明确消防工作单位全面负责,抓住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最关键、最基础的环节。四是消防安全公民要积极参与。公民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
(二)明确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机制”,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事实上,目前公安消防部队实际承担的火灾以外的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大大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在2008年5月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公安消防部队在抗震救灾中尤其在抢救人员生命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新《消防法》顺应实际的需要,做出了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定,并完善了与之匹配的保障措施。这些规定突破了现行消防法的局限,使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充分保障。
(三)明确消防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同时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四)加强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新《消防法》单独设立“监督检查”一章,集中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一是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取消前置条件,增加强制措施有效解决了现行《消防法》客观上放任消防违法行为和对违法行为处置不及时的问题。二是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近年来,农村消防安全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村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新《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专门做出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从而使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有法可依,名正言顺。
(五)鼓励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为此,新《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火灾赔偿难题,奠定了推行火灾强制保险的基础。
❿ 消防法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提出了哪些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