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执法权
『壹』 运政行政处罚权有哪些
公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让与,它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各种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具有明显的两面性:公平、公正的行使,它将是为民谋利的重要工具,是人民的福祉;反之,则是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土壤。运输行政管理担负着运输行业的引导、规范与监督职责,如何正确行使行业管理权力,加强运政执法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权力运行的监控,对塑造依法行政、清正廉洁的运管队伍形象有重要意义。运政执法贯穿于运输行业管理始终,执法的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权力运行不规范,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一些粗浅经验对运政执法过程中关键环节和关键岗位做一浅要分析。 1、运输市场稽查。运输市场稽查是运政执法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执法人员依法可以对运输从业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有权确定从业人员及其经营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当实施行政处罚,同时,稽查人员具有现场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执法人员的个人意志往往决定了管理相对人违法经营受到制裁的种类和幅度,而当权力被个人使用后就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的现象。因此,运输市场稽查是运政执法权力运作的关键环节之一,必须对权力的运行加以控制。目前,我处稽查岗位的执法人员交流力度不大,部分执法人员长期在一线执法岗位,与违章业户长期接触,容易在执法中产生人情执法、执法不公的情况。 2、运输行政许可。运输行政许可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准予其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法律规范所限制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通过道路运输许可,使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和资格。目前运输行政许可共有16个项目,这些项目涉及面广,都设置了一定的准入门槛,由于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许可规范还不健全,法规赋予许可人员的形式审查权、现场核查权力以及自由裁量权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弹性,部分许可过程和环节缺乏有效法监督制约机制,可能会导致许可上的不规范,加强对许可行为的监督,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运政执法形象。 3、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在运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是运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主要是靠执法人员从客观、合理的角度和道德自律中进行自我控制,在运政执法中法规赋予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例如在处罚一个违法行为时,法规规定可以给予百元的处罚,也可以给予万元的处罚。这种法规规定的较大差别,容易使管理相对人产生抵触情绪。 4、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涉及广大驾驶员和驾驶培训学校的切身利益,培训记录签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驾校资质管理及从业人员信誉考核等诸多环节也是运政执法中的关键环节。
『贰』 交通体制改革以后,运政还有执法权吗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可以说没有了,因为运输条例是授权给运管部门的所以实际的执法权一直在运管部门,只不过改革后委托给综合执法部门他们不在进行执法工作,除非修改条例直接授权给新成立的综合执法机构,否则实际的执法权就是在运管部门,而新成立的综合执法机构只能是委托执法
『叁』 公路运输管理所有权利上路查车吗
运管和路政都有上路查车的执法权。
相关规定如下:
1、如果是查超载超限,执法人员必须出示交通部或当地省级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执法类别应是路政管理或路政超限管理,同时执法人员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
2、路政、运管都有上路执法权。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公路三乱的规定。路政、运管上路执法的时间地点(路段),需报经县级以上法制办(局)批准。否则属违法上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由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无效。
运管所是交通局下设的执法机构,主要是查(营运证,非法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等,对营运车辆的营运违法现象,及非法营运黑车的查处)。
对于运管人员上路稽查有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六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 督。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 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 法及时查处。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 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 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 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 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 者情况。
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 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 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 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肆』 运管部门可以单独执法吗
运管所是有权上路检查的。
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授权给运管部门管理、货车、客车、货运站、客运站、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管和路政都有上路查车的执法权。
相关规定如下:
1、如果是查超载超限,执法人员必须出示交通部或当地省级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执法类别应是路政管理或路政超限管理,同时执法人员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
2、路政、运管都有上路执法权。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公路三乱的规定。路政、运管上路执法的时间地点(路段),需报经县级以上法制办(局)批准。否则属违法上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由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无效。
运管所是交通局下设的执法机构,主要是查(营运证,非法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等,对营运车辆的营运违法现象,及非法营运黑车的查处)。
『伍』 运管所有没有上路拦车检查的执法权
运管所有上路拦车检查的执法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各级运管部门可以上路查车和执法。按照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
运管所上路检查,一般都是从规范当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运输安全的角度出发,根据自己的具体工作任务安排及部署,进行上路执法的,其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打击非法营运,保护合法的运输经营行为。
为整理道路的违规执法行为,全国各地很多省有制定相应的规定来规范执法,如湖南省制定的《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除公安(交警)、交通(收费站、港航监督)、林业(木材检查站)人员外,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乡道路和水上拦截车船检查、罚款、收费或者扣押车船物资。
『陆』 运政协管有执法权吗能单独上路查车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运管部门可以根内据工作需要在公路口实施监督容检查。
运管工作人员上路执法可以更好的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和违章车辆,保护合法经营者及旅客、货主、托运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运输车辆是流动的如果不在路上检查监督只靠源头管理,是很难达到很好的效果,当然源头管理也是运管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与上路执法相辅相成。
『柒』 运管所在执法乱用执法权进行视频伪造定为我拒载怎么办
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求得对方的谅解。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内人民事权益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捌』 运管处交通执法有执法权吗
以下资料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 年 第 7 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玖』 运管到底有没有执法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406令,2004年7月1起实施)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运管机构具有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监督权的!
『拾』 运管所执法罚款权限有什么
运政执法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一个门类,归各地交通运输局管。
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专共和国道路运输属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条,及各省自行制定的条例办法等。
问题就出在各省自行定制的条例
也就是说 在法律上 运管部门没有罚款查扣车辆的法律依据,他们依据的是当地的条例
因为运管部门管理的车辆是运营车辆,什么是运营车辆 ,就是从事运输业务,无论是拉货还是送货送人等。
怎么区分这个,我们来分析,条例上说,非法运营运输,就可以罚款。
好的,那么我们分析一下,你的车是不是从事运输行业,如果不是 就不受用这条。因为运营车辆是要办理运营手续的,而你没有,但是你拉货了,那么问题来了,你是运营还是私用。
如果是私用 ,自己给自己拉货 就不存在违规,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私家车拉货是运营业务。
所以运管的人一半不管你是自己拉货还是从事专门运输业务,都给你,扣上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