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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1-29 03:59:32

『壹』 对违反反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贰』 反恐防暴法律法规有哪些急急急!!!

  • 1.《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铁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2条: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所列举的运输、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应当包括携带、运输易燃品的行为,即对携带、运输油漆、酒精、汽油等易燃品数量较大的行为,也应依法进行处罚。对易燃品视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

  •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5.《刑法》

  •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 第六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二)携带爆炸装置的;(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叁』 美国和我国分别制定了那些海上反恐法规

这一宗旨在 2007年 ⑤定大量海上反恐的措施和法规 。在推动国际社会立法发和 2008年的美国总统国情咨文中得到再次体现 。在保障海外能源安全上美国...

『肆』 反恐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反恐法制还存在立法格局不科学、反恐原则缺失、基础概念不明确、刑法反恐重心偏移、反恐程序立法空白、人权保护不力和执法体系不完备等问题,我国应构建“以宪法为依据,以反恐怖法为主导,诸法配合”的反恐立法新格局,确立法治和人权、标本兼治、国际合作与中国特色相结合等反恐基本原则,厘清恐怖主义基础概念,在刑法中增设恐怖行为罪、明确规定特殊的反恐程序、加强反恐中的人权保护并不断完善反恐执法体系,推动反恐领域国际法制与中国法制的良性互动。

来自: 中国反恐法制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英文标题】A Study on China’S Anti—terrorism Legal Mechanismhttp://journal.chinalawinfo.com/Article_Info.asp?Id=117688【作者】尹生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期刊名称】《当代法学》【期刊年份】2008【期数】第3期总第129期

『伍』 中国反恐怖活动有哪些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反恐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百八十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陆』 单位违反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单位违反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6)反恐法规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对宾馆、车站等企业单位进行处罚的案例

1、2018年2月5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对蕴海建国大酒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酒店未按前期下达的在《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依然存在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的情况。

后新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该酒店处十万元罚款,并分别对当班经理李某、前台接待韩某各处一千元罚款。

2、2017年10月8日,新乡市原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公园世纪大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存在一人登记多人住宿的情况。

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10月9日,原阳县公安局民警对该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拒不按照前期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依然存在一人登记多人住宿的情况。

原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该酒店处十万元罚款,并负责人赵某处五千元罚款。

3、2017年9月29日,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反恐大队对栾川县运昌汽车站检查时发现,该汽车站存在未核验旅客身份信息、未对旅客携带包裹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10月13日,反恐大队对该汽车站检查时发现其拒不按照前期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依然存在未核验旅客身份信息、未对旅客携带包裹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

后栾川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该汽车站处二万元罚款,并对其负责人付某处一千元罚款,对售票员闫某、安检员崔某分别处五百元罚款。

『柒』 单位违反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92条、93条规定了“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以及法律后果。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由:“罚款”、“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捌』 与《国家安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网络安全法》与《国家安全法》的关系

1、《国家安全法》中设置有针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的专门条款,如《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同时,《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3、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安全法》第三十条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服务的安全审查制度,其中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网络安全保障的内容如涉及国家安全,基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将受到《国家安全法》的规制和保护。

4、在此方面,《国家安全法》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具体指导相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充分体现了两部法律在相关规定上的衔接。

5、然而,《网络安全法》是保障网络空间安全的基本法,其与《国家安全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此二者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处于同一法律位阶,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网络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国家安全法》与《网络安全法》之间的关系既不是简单的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也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法律位阶上二者属于同位阶法,在内容上,二者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一方面,《国家安全法》原则性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事项,具体以《网络安全法》付诸实施;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制的具体内容较《国家安全法》而言更为广泛。

二、《网络安全法》与《保密法》的关系

如前所述,《网络安全法》与《保密法》之间亦不存在简单的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在法律位阶上二者属于同位阶法,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在某些方面,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受《保密法》作为特别法进行规制,如网络安全运行保障、信息系统存储处理的信息保护、信息处置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一)国家秘密事项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因此,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在为侦查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过程中知悉或接触到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受《保密法》的规制与调整,有关人员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否则将适用《保密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保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由此可见,本条确立了涉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制度,并对其设备设施适用三同步原则。

《网络安全法》在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方面,将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制度上升为法律并作了必要的规范(第十九条);在保障网络运行安全方面,将现行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更名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并上升至法律层面进行规制,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防范等措施,履行相应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第十七条)。

(三)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上述两条是针对涉密信息的保护规定,《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涉及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此方面,二者的保护和规制对象在内容上不存在交叉重合。

(四)违法和保密信息的处置要求和义务

《保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网络安全法》则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处置违法信息的义务,其中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信息发送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五)法律责任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第五十条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网络安全法》在第五十一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等设置了与《保密法》相关条款衔接的法律责任规定,尤其是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有关规定设置了具体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处罚措施。在此方面,原则上,针对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违反网络安全保障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应当优先适用《保密法》的规定,针对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网络安全法》的具体规定。

三、《网络安全法》与《反恐法(网络安全法)》的关系

(一)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者的网络安全运行保障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恐法(网络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者的网络安全运行保障义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向密码主管部门进行密码方案报备的义务,并要求其预留技术接口为执法机关提供解密协助,最为重要的是,其中明确了境内提供电信业务、互联网服务的数据存留和本地化要求。在此方面,《网络安全法》并未涉及网络运营者的密码方案报备和协助解密义务,也未对网络运营者做出数据存留和本地化要求,然而,基于反恐和保障国家安全的迫切需求,《反恐法(网络安全法)》在此方面必然规定得更为严格且具有针对性。

《反恐法(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明确安全责任,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在此方面,《网络安全法》也规定了一般的网络运行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然而,《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更为细化且更加具体,有利于网络安全保障措施和应对方案的有效实施。

(二)网络管制规定

《反恐法(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四)互联网、无线电、通信管制。《网络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由此可见,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对经过法定程序实施的临时网络通信管制措施作出了相应的认可。在此方面,有关反恐的网络通信管制实施优先适用《反恐法(网络安全法)》的规定。

四、《网络安全法》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分别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做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侵害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和处罚。在此方面,《网络安全法》对实施上述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在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的法律责任方面与现有法律形成了很好的衔接关系。

五、《网络安全法》与《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内容涵盖个人网络电子信息保护、垃圾电子信息治理、网络和手机用户身份管理、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协助执法等重要制度,其核心内容和立法宗旨是建立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制度。

在此方面,《网络安全法》坚持《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确立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尤其在“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中做出了具体规定,涉及网络运营者的信息保护义务、公民享有的保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职责等。第一,确立《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的网络身份管理制度即网络实名制,以保障网络信息的可追溯(第二十条)。

网络安全法的制定并不是说是凭空捏造的,它的制定都是依据以前的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再结合当下实际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方便具体的落实施行。网络安全法跟国家安全法、治安管理法、反恐法等法律中涉及的网络问题的规定基本都有关联。

『玖』 中国反恐怖活动有哪些法律法规

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作出界定。
这是中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意味着中国在反恐领域的立法迈出了第一步。
中国反恐怖活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
全文链接:
http://ke..com/link?url=__8G9U7MyH-oHS3v6sBqxMpUKJFhyFmX3NM4sgKY-Xm9cdY9hxerXOs1-_-GcNk8RQwoglm-LjiCznS3Eo7hV-wuaTuzzfGzMhW7KGPUEDbwPkNC
相关的法规是:《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全文链接:
http://wenku..com/link?url=Q08_UHxeUUTtO5NzyHZmqrnYus4Au1ud-lj8UGWnncmpO_

『拾』 什么是生物反恐

是2002年老美提出的一种反恐行动法案之一

生物反恐应对法主要内容:
全称:《2002年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防范应对法》
此法案目的在于提高美国预防与反生物恐怖主义以及应付其它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的能力。
该法于2002年6月12日由布什总统签发。该法包括以下五章:
第一章-国家对生物恐怖和其他公共健康紧急事件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加强对危害性生物制剂和毒素的控制;
第三章-确保食品和药物供应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饮用水的安全保障;
第五章-其他条款。

FDA四个法规草案主要内容:
一、注册制度
提要: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正提议一项法规,要求生产、加工、包装和储藏供美国人和动物食用的食品的国内外企业在2003年12月12日之前向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注册。这项法规提案将实施2002年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应对法(《生物恐怖应对法》)。这项法案要求国内外企业于2003年12月12日前向FDA注册,即使最终法规没有发布。
注册是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应对恐怖主义的措施之一。通过收集所有生产、加工、包装、储藏在美国消费的食品的企业信息,将可以对潜在的或实际的对美国食品供给的恐怖袭击进行快速反应。
在食源性疾病爆发时,这些信息将有助于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和其它机构判断疾病的来源和起因。此外,有了注册信息,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就可以迅速提醒可能受疾病爆发影响的企业。
二、预申报制度
提要: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正提议一项法规,该法规提案要求美国食品买方、进口方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FDA提交进口食品的预申报,这项法规提案将实施2002年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应对法(《生物恐怖应对法》),该法要求于2003年12月12日开始实施进口食品预申报。《生物恐怖应对法》要求FDA在这一日期前发布限定预申报期限的最终法规,或者是法定申报条款,要求至少提前8小时的预申报和最多5天之内的预申报。这些法规在最终法规颁布前有效。
三、记录建立与保持制度
概要:FDA提议的法规要求由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分送、接收、储存或进口到美国准备用于人和动物消费的某些本国的人建立和保持记录。
此外,这些要求适用于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分送、接收、储存或进口到美国准备用于人和动物消费的食品的某些外国人。这些记录将能确定食品的前一直接供货方和后一直接收货方。该法规提案是实施2002年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应对法案(《生物恐怖法案》)并就适当地表明对人和动物健康的严重的有害影响或死亡的可靠的威胁是必要的。FDA希望其在这些法规中提议的要求如果最终确定为法规提案,将对FDA应对和帮助由于偶然的或故意的食品污染对人或动物健康的严重有害影响或死亡的某些威胁的能力将会带来显著的改进。
四、行政扣留制度
提要: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正提议一项法规,如果FDA的官员或有资格的人员获得可靠的证据或信息表明产品表现出对人或动物的健康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或致死的威胁时,法规将提供扣留食品的程序(即行政扣留)。这项提议的法规将实施2002年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应对法(《生物恐怖应对法》)。这项法案授权实施行政扣留并要求建立扣留命令下的易腐败食品的某些迅速实施强制程序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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