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权冲突
❶ 员工与员工之间在下班时间发生肢体冲突公司有权处罚吗
员工与员工之间在下班时间发生自己清图,公司有权出罚吗吗?只要是公司员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就是有权处罚的
如果你说的行政上指的是他们两者的权利重碟区,可以告诉你没有。
为什么没有呢?
眼下城管一无法律授权、二无资金来源、三无准入门槛,可以他们在司法系统中没有任何层次和地位,但也因为是这个原因,正常情况下没有一个部门可以干预他们的工作,以致目前全国各地出现城管在工作中暴力执法的负面新闻。
为什么他们没有权利还能嚣张呢?
城管的执法权利是由各地政府授权的,帮助管理城市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他们的权利仅仅如此,但执行的尺度和细则各地政府的要求可能有不一样的。
人民警察和城管的关系?
从某种程度上说,城管是协助110管理城市的,试想一下,如果让一个城市的警察来管理满城的小商贩,那谁有时间去破案?所以这部分人从哪找,找谁呢?这时候行政执法局就出现了,招聘社会上有文化,没文化,会武功和不会武功慢慢练的都可以。
如果你问谁厉害?
个人觉得,这两个单位在目前看来,没有可比性,因为行政执法局没有对“人”的任何处置权利。
意思就是说,城管犯法由警察去抓,警察犯法还是由警察去抓永远轮不到城管,警察若想限制城管的权利,只要两会提个案就可能实现,但城管想限制警察的权利,那只是个逗人乐的笑话。
❸ 解放军以及武警在执行任务事与地方公安任务冲突时,谁的执法权更有优先级
以前地方是可以调武警的,现在取消了。
民警肯定是不敢和部队不对付的。出问题肯定是需求方找上级,比如你去这地方要通过,肯定要找自己上级让上面沟通,对面不管,收到命令再执行就行
❹ 故意损毁人民币处罚和人民币的处分权冲突吗
不冲突吧。
故意损毁,一般是公开的故意行为,表达一种主观目的和动机就是向公众展示对人民币的厌弃仇恨蔑视。
私下里在家中,损毁人民币,不为人知,社会危害性不大。
❺ 教育咨询合同纠纷 教育局有执法权吗
答:教育咨询合同纠纷教育局事实应该有执法权。
❻ 因邻里纠纷发生打架,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对方以健康权纠纷起诉 。求助!
法院通知你诉前调解是好事,证明法院在立案没注意到是否具备立案条件,医院所花费用只有300元,证明没有造成伤害,没有医药费发票等证据,法院就立了案,为了好收场法就只有这样了。
❼ 执法人员在没穿制服没亮明证件没有强行执法权利的情况下,与老百姓发生冲突,属于妨害公务吗,有法律依据吗
执法人员在没穿制服没亮明证件没有强行执法权利的情况下,与老百姓发生冲突,不属于内妨害公务。
《中容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不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的其执法行为不合法。
❽ 交警对小区内因停车纠纷有无执法权
停车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由于职业特殊性,交警可以予以调解。
❾ 行政执法机关侵犯公民权利,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介入调解吗
可以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调解类型
调解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包含着三种类型的调解,即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行政调解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方式、手段的原因在于行政调解在三个维度上实现了和谐: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和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和谐;遵守法律本身实现的和谐和监督法律实施实现的和谐;行政调解制度的存在保证社会冲突解决机制体系内在的和谐。总之,行政调解是全方位的“三和谐”。
行政调解类型
中国行政机关依法可以调解的种类很多。可以说,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遇到的纠纷,基本上都可以进行调解。但主要常指的行政调解有这样几类:(一)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一直是中国基层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责,这项工作主要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二)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中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约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三)公安机关的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中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这是法律法规授予公安机关调解的权利,有利于妥善解决纠纷,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四)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中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该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对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样有利于婚姻家庭的正常发展。
作用
解决冲突
首先,行政调解以其快捷、低廉、尊重意思自治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1)与法院诉讼相比,行政调解不需要烦琐的手续,即时性也很强,无论是达成协议还是达不成协议而转到诉讼程序,效率都非常高。
行政调解研讨会
(2)与法院的诉讼程序相比,行政调解作为政府服务职能的一种体现,当事人的总体花费与法院相对较高的诉讼费用、高昂的律师代理费相比要低廉得多,从成本与收益上考虑,当事人自然更愿意选择成本低廉的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3)行政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参与为其必要条件,既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法律,也有利于减少以后的执法成本。
同时,行政调解的内容、方式和调解结果,都要以合法为基础。而法律——正如马克思所讲——即使是国王也不能对经济规律发号施令——从终极意义上讲,本身就是对和谐社会的体现和保障。因此,行政调解的过程,作为法律实施的过程,也是法律本身所蕴涵和追求的和谐得以实施的过程。
实现和谐
其次,行政调解有利于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和谐。
(1)行政调解是在民主协商与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体现了民主管理与当事人自主行使处分权的自愿原则的有机结合,同时亦能发挥与命令式的行政行为相同的作用。
(2)通过做耐心、细致、全面、具体的调解工作,可以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踏实认真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树立行政机关良好的工作形象,发扬为人民群众服务的精神,并由此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进一步建立人民群众同政府密切融洽、协调、信赖的关系。
(3)行政调解将当事人自主意思表示建立在对行政机关正确执法而树立起的权威的服从与信任感的基础上,使当事人自愿听从行政机关正确有益的劝导说服,化解纠纷,解决矛盾。这样,它便不同于单纯按法律规定被动维持秩序的行政行为,因为它不仅在最低要求上完成了对纠份的解决,又进一步使政府工作在更高层次上采用积极主动的方式,创立一种既为法律所允许、又为当事人和政府所共同认可和赞同的更合理、更完善的社会关系,促使行政机关在更加全面彻底的意义上履行自己的职责。
同时,行政调解的过程也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针对是否依法自愿和是否依法调解的相互监督过程。如前所述,法律本身也蕴涵和追求社会和谐,因此,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也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法律的和谐价值和追求。
保证体系和谐
最后,行政调解制度的存在保证社会冲突解决机制体系的和谐。社会冲突的不同激烈程度决定了其解决机制必然分为层级不同的体系。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行政调解的对象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并且情节较轻的行为”。因此,将激烈程度相当轻微的社会冲突纳入至行政调解范围之内,而将其他激烈的社会冲突纳入到行政扣留乃至刑事制裁范畴之列,在实现节省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资源目的的同时,既保障了社会冲突的解决,也实现了社会冲突解决机制内在的协调。
原则方法
行政调解也应同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端。因此,合法和自愿是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另外,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还必须坚持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这实质与自愿原则是紧密相联的。如果当事人不愿经过调解,或者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诉讼权利。对于调解的方法,有多种多样的灵活方式,这要跟具体的调解人员的知识和经验有关。但总的说来,在调解过程中应做到深入调查研究,虚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弄清案情,以和蔼耐心的态度,耐心细致的讲理讲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理服人,坚持说服教育、方便群众的工作方法。
❿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