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聘用制
Ⅰ 省人事厅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人事厅里的工勤编制算正式编制还是聘用制
已经没有人事厅了,复现在制应该是以前的人事厅和劳动厅合并了。人社厅属于政府机关,属于公务员。人社厅的工勤编与其它厅局一样,都属普通的工勤编。也就是说,这部分人的薪酬、福利等不是由财政按‘人头费’拨下来的。而是列在本单位的办公经费里。属于聘用制,待遇标准与公务员还是有区别的。当然,某些比较好的单位,对此类人员的待遇也有比照正式职工标准的。
Ⅱ 在高校内任职,人事代理,编制外临时聘用,学院聘用制和在编到底有什么区别
简单的说,有无编制的区别基本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退休后有无正常的工资以及医疗、住房等保障,这也是最关键的。
2、许多无编制的学校教师是合同制,不享受各种待遇,例如职称评选以及奖金等等。
总而言之,有编制基本属于事业单位,财政发工资,无编制的主要是学校发工资。
Ⅲ 高校聘用制行政人员有机会纳入事业编吗
有机会,关键在于自己如何把握。俗话说,近水楼台先得月,参加每年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就有希望。
Ⅳ 开发区管委会是参公的行政事业单位吗里面的正式员工有编制吗
难说,看是什么来级别的开发区源,有些高级别的开发区管委会在行政级别上想当于城区政府,里面的正式员工就是行政编为主,少量参公和事业。但是一般的开发区管委会只相当于街道办这个级别,甚至更低,里面的编制就比较混乱,有的大多为参公编,也有的大多为聘用制。无论那个级别的开发区,事业编都只是少量的。
Ⅳ 我是行政单位行政编制的聘用制干部,是否可以过度公务员
我是行政工勤早在1995年已聘用为干部现在也没给过渡为公务员我该怎么办
Ⅵ 行政机关不为聘用制人员缴纳五险一金犯法吗
请依照聘用合同约定履行。
Ⅶ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与编外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区别有哪些
区别如下:
1、编内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当地财政部门发放,编外用工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是由事业单位本单位发放,编内与编外工资和待遇相差较大。
2、编内人员的人事关系由当地人事局管理,编外用工的人事关系由事业单位本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编内用工如果工作人员不犯错误一般不存在被解聘,比较稳定, 至于编外用工事业单位会根据单位实际效益决定工资待遇和是否解聘。现在的事业单位无论是在编的还是编外的都是采用聘用制,有编制相对有保障一些。
4、在编人员属于正式职工,其工资待遇都是按事业单位标准进行的。而编外人员不属于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其工资待遇与正式职工有所区别。
5、二者概念不同:一般情况下,在编人员是正式员工,非在编人员是非正式工或者是临时工。福利待遇有差别,但工资基数不一样,尤其退休待遇不一样。这种情况各个地方普遍存在。
(7)行政聘用制扩展阅读:
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银行编制主要包括两种:一是银行正式员工(也称银行编内员工),二是劳务派遣协议工。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
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合同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Ⅷ 聘用制和编制有什么区别
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回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答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事业单位编制,是事业单位用人的核心制度,在把住进人关、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但近些年,一些事业单位随意超编进人、虚报冒领“空饷”等现象屡有发生,并最终导致人浮于事、近亲繁殖等一些不正常现象。因而,事业单位聘用制推行时,应取消原有的编制制度。从单位负责人开始,根据事业单位自身职能与发展需要,所有岗位和人员都向社会公开招聘,充分体现一视同仁,公开公平。
Ⅸ 聘任制公务员也将被纳入行政编制吗
近日,新疆发布公告,为自治区地矿局等单位招聘9名聘任制公务员,仅10月份以来,已有四川德阳内、河南容开封、山西省、新疆等多个地发布招聘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告,一考定终身的公务员制度正在被打破。
如果公开招聘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或适当简化,对于工作急需、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难以进行公开招聘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机关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Ⅹ 有人说国家以后对所有人员(除了行政机关)都是聘用制
这里说的聘干,大约指的“聘任制干部” 尤其是事业单位里的本单位工人身份的聘任制干部。 其实我对人事政策也是一知半解,又没经过系统学习, 就算就此说几句,能说对多少还是未知数。 中国的人事制度,历史上向来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分的, 大体上分为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改革开放后, 开始逐渐按照单位的性质,实行不同的人事政策。现在, 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人事制度,已成定局; 国家对企业的人事控制也采取了企业化的宽松方式。 唯有中间的事业单位的人事上上未完全定型。现在, 各省都在按照人事部的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 在事业单位中破除干部终身制。 但是,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改革还有一个大的背景, 就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也就是说,应该先进行单位性质的评判, 再考虑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才具有实际意义。 聘干是一个历史问题,与乡镇“招聘干部”“竞聘上岗” 等不完全相同同,更不能等同于现在执行的“全员聘用制”。 根据我手头掌握的资料,以山东省为例, 1988年05月30日山东省出台《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授权“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 非农业户口的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具有一定专长的人 员中聘用干部。” 这里实际上把招聘干部和本单位工人聘干混为一谈。同时规定“ 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和待遇。” 1991年10月1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 1991〕5号)认为“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 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 但是缩小了可聘任为干部的人员范围即限定为本企业工人; 由于该文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事实上把事业单位的“聘干”也纳入了管理范围。 可能是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事业单位不向现在这么复杂; 或者当时的立法者根本没有意识到, 部分事业单位如同行政机关一样,是不适宜使用聘干的。 因此这一点并没有在人事部文件中明文指出。稍后, 1993年8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制度随之确立;1994年12月30日, 广东省在《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 则明文指出“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不需要国家拨给经费, 并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为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 其招聘干部不适用本规定。”这才有了一点政事分开, 政企分开的意思。应该说这样的规定是符合聘干政策本意的。 但是其他地方似乎并没有出台这样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在“ 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也出现了聘干;还有些则是在 “非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单位办理聘干手续后调入的。我理解,“ 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的聘干是违反有关文件精神的,应予清退,回复其原身份; 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 规定“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 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按此, 如果接收单位是无权签订聘用合同的前述事业单位, 该聘干也应该自动恢复其工人身份。 2001年8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错误做法。 在职五大毕业生需要调整工作的,要一律按照规定条件, 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进行, 不再搞身份转干及相应的工作安排。 政府人事部门和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不再进行以工代干和转干的审批工作。 虽然聘干的本质实际上还是以工代干, 但这个文件停止的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代干和转干审批, 而对聘干工作则没有明文规定,从而导致各地方对于聘干宽严不一。 实际上此文之前,福建省与2001年2月21日即下文决定“ 从即日起事止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工作”, 江西2001年初也停止了这项工作。据悉, 2002年11月, 人事部召开的全国人才市场建设会议强调不得再开展聘用制干部的行 政审批工作, 也不能将已取消的聘用制干部行政审批工作转移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 的人才流动中心办理(此会议未见行文)。 但是江苏等省市直到推行全员聘用制试点后, 才停止聘用制干部的审批。而山东和山西等省份, 之后很长一段时间还在违反中央政策,办理聘干审批; 甚至有的地方居然规定工人“必须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 才能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这种藐视中央权威, 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局面,在一个单一制国家,颇为值得忧虑。 2006年的《公务员法》将一部分原参照管理的单位划入公务员, 原参照试行和参照管理的范围进一步缩小, 并且还有继续缩小的趋势。这一部分事业单位的聘干, 能否过渡为公务员或者重新参照公务员管理?我预计, 还是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其实际聘干的时间予以决定。 很可能是某个时间点为界限(例如《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 原参照管理单位的聘干可以过渡或者重新参照。 之后聘用或者调入的,不予承认。 现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员聘用制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推行。 套用网上的一句话:“实际上,改革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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