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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执法笔录

发布时间: 2020-11-28 22:21:42

㈠ 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是不是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改正指令书

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应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改正指令书。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由此可见,现场检查记录的使用是由法律规定的,其意义不可小视。

执法人员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除依法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外,对检查的每一个企业均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这样做的目的十分明显,就是要使每次检查都有据可查,具体来讲,其重要性体现在四个方面:

1、有利于规范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一项十分严肃而又非常重要的活动,其能否规范进行,对于保证检查的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有利于从程序上保证书面记录内容的真实、全面。

有关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也是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全面反映,有利于更好地掌握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

3、对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心。

4、在被检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书面记录可以为确定、分清有关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提供直接的证据,

也可以据以判断执法人员是否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同时,《现场检查记录》也是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记录检查的过程、方法和内容。比如,主要检查了哪些方面或者场所,是与其它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还是执法队员独立检查,企业谁陪同了检查等。

2、要记录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对于这项的记录用语要准确、客观,最好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程等作为判断依据。

3、要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采取了哪些相应措施。

比如,要求企业立即整改、责令限期改正,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进行了简易程序处罚等。

一般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的问题,要同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

4、到期复查时,除作出复查意见以外,也要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复查的内容和过程写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最后,《现场检查记录》须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原则上要求负责人签署“以上情况属实”的意见。

如果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这一情况在《现场检查记录》中说明,必要时可进行录音、录像,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1)联合执法笔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所谓现场检查,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指派检查人员或者是委托外部审计师直接到被检查单位,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实地进行检查监督。

现场检查工作,不管是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人员实施还是由监管者委托外部审计师实施,

应能独立地反映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其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

现场检查给监管者提供了核实和评估一些事项的手段,

包括:从银行收到的报告的精确性、银行的总体经营状况、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的完善程度、

贷款资产组合的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的完善程度、管理层的能力、会计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程度、非现场或以前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银行遵守有关银行法规和条款的情况。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应建立清楚的与检查频率和范围有关的内部指南。

同时,应当制定检查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检查的认真进行,其目的与既定目标相一致。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的责令改正的含义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的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从一定意义止讲,责令改正本身是教育性而不是惩罚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明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无论对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都应百先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要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改正,不能"只罚不管",或者以罚代管"。

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但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汇责令其限期整改。

由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限期改正指令书》对于涉及具体金钱给付义务的,可以不作出具体数额要求,而只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改正。

但是,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的有: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2、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3、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的;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元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

㈡ 国土局对违章建筑有没有权利拆除或者说国土局有没有执法权

国土资源局无权直接强制拆除违章建筑,但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时会版联合执法,国土、公安权、城管、城建、房管等部门一起执法。
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后,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执行笔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规章明确规定: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律对执行程序和执行主体有明确规定、且未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执行“拆违”的行为违法。

㈢ 联合执法需要出示什么手续

联合执法,就是要同时存在两个部门的人员,都能提供各自部门的身份证明。
比如:我国公路局无执法权限,只有行政执行权限;交通警察具有执法权限,而无行政执行权限;两部门联合执法,既有执法权限,又有行政执行权限。
1、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是执法者的义务,而且还是必须主动出示。未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简易程序: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本条是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的规定。一、表明执法身份。即通常所说的“亮证”处罚。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当其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其合法的执法证件,表明其执法身份。执法证件中,应当载明其所代表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该执法人员所任职务等内容。
3、一般程序(调查程序):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调查程序中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在行使调查或者检查的职权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且,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表明其执法身份的证件;在进行询问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还应当依法制作笔录。

㈣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问题

联合执法中,联合中一方有搜查权,搜查有存在违法违规的物品的房屋或库房的权专力,房屋被搜查就是属正常的。公安局在联合执法之中,你问的答案当然是可以直接进入进行搜查,当事人有维护自己合法财物和权益不被侵害的权力和配合执法一方的义务。财产及人身未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下,也反映不了什么事情。如果人身及财产受到野蛮执法的侵害了,可以拿证据和有效证明材料去公安局申诉,或去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你说的情况,基本上执法一方没有什么问题。申诉也是没事找事。配合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是公民的义务,再说,对于执法一方的投诉没有有力的、有效的证据是没有用的。

㈤ 求助一篇关于县安监局副局长(分管办公室、职业健康、纪检监督、安全培训工作)的安全工作先进个人材料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城市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支队继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增强后劲年。支队根据省执法总队的指导和支持下,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和发展“的经营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继续按照”强素质,外树形象,团结协作,无私奉献“,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的惩治和教育“的原则,推进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执法工作,2011年支队监督执法2012年工作要点报告如下:
一,加强学习,

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依法,廉洁勤政,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建立一个研究和应用的法律体系,着力改善执法支队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和研究法,用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研究水平人员监察执法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提高依法按照法律,行政决策,并依照法律管理能力。

要进一步加强市,县执法人员监察的执法能力,26日至27日,今年5月,支队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班,副主任,全市执法人员执法大队负责的业务知识培训,还邀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监执法总队总队长周彤,市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王前来听课的表现。培训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但也为我市打造一支业务精湛,作风文明的行政执法队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丰富支队力量,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安全监管执法形象

2011年,通过公开招考和测试音,聘请了4个执法人员,及时调整充实了行政执法的力量。支队编制12个,现在全部到齐。

支队今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仪器规范,行政执法图“,”行政执法文书,以填补点系统由支队成立。支队在今年年初也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安监令第24号)的要求,制定了在2011年监察执法程序,明确支队监督执法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以促进系统的监督和执法工作的正常化。

局的大力支持下,支队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执法的服装款式,市支队,雁江区,安岳县,乐至县都配备了一个统一的执法服装,统一着装,下一步将要求执法人员和执法,安全执法监督,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大力开展安全监察执法,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按照监督执法2011年工作计划,有针对性的乘客,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机械制造,水泥生产,非煤矿山,道路交通事故和其他企业的监督和执法,监督和执法部门共开展60余次,其中非煤矿山企业开展监督执法,企业风险的10倍,客运企业,烟花爆竹企业,机械制造企业,水泥生产企业,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业的20倍以上,超过50发现威胁,发出现场检查记录3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5”整改审核意见书5。

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安全生产监督和执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个重要途径,以打击非法活动,建立安全监督图像。支队在今年的调查和铅4(1.25车辆伤害事故,物体打击事故至5.31至8.31物体打击事故,10.6事故)一般事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超过5个。支队首席研究员1.25车辆伤害事故,物体打击事故,物体打击事故8.31 5.31已完成关闭和处罚,10.6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研究者已经提交,直到事故调查组进行讨论。

支队高度重视依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执法文件,必须佩戴亮证执法,同时要在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立案查处的行政工作取得证据的询问笔录,送达的文件。证据收集的物证领域,文字材料,图片等,必须检查单位签字盖章,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

10支队刑事处罚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罚款35500元的共存;事故记录在案,去年,今年,4个处罚案件,共存的的505400元罚款;事故处罚案件今年已关闭从罚款375100元共存,共收到916,000元的罚款。

做报告受理的情况下,调查

认真报告的案件受理,调查和回复2011年支队收到的报告,无论是真的还是假的,第一场景或外围调查和核实,调查的情况下,根据能力或接纳脱离到转印。纵观今年支队收到超过15例的报告,包括调查和处理12例,其他部门3。群众的一份报告,该报告将检查,检查将是水果,回复,无处可寻的一切,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关心。威慑一些企业瞒报事故。

五,主要问题

执法人员的业务有待提高,本场的执法经验的,适用的法律和法规需要进一步增强。

缺乏执法设备。一方面缺少的专用设备,执法在一些行业中影响公众的信心,另一方面,没有一个专门的执法车辆,执法显然是不够的。

开展联合执法不到。

六,下一步打算

加强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行业标准,规范的学习,熟练掌握执法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和技术标准,规范。

加大执法力度,狠抓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监督和执法。重点查处不执行“三同时”在这些作品。

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按照程序执法。

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不及时,治理。

增加联合执法力度。重点加强联合执法和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特种设备等部门。

6,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负责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被立案处理,以确保处罚到位。

7,进一步完善执法装备,办公电脑,执法车辆,执法服装等。
8个县(市,区)加强执法大队的业务指导

㈥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五条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
行政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依法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
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以电子政务方式抄告相关部门,实行网上并联审批。 /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健全内部工作程序,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 /
第六十一条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州、县市区行政机关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 /
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
第六十三条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程序启动
第六十四条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调查和证据
第六十六条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 ///
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
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第七十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决定
第七十五条一般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评审以后,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效力的条件或者期限。
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三)适用的法律规范;(四)决定内容;(五)履行的方式和时间;(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的印章与日期;(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采用制作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采用格式化文书。
第七十八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充分说明决定的理由,说明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 //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不说明理由,仅简要记载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和引用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但是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期限
第八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实际办结的行政执法期限尽可能少于法定的期限。
第八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限时办结: //
(一)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二)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四)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商洽工作等内部行政事务,应当按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承诺办结期限,并向社会公开。 //
第八十三条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办理,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
第八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和本规定的要求,具体确定本机关每项行政执法事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内部行政事务的办理时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规定该事项的办理流程和各部门的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应当将经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每项行政执法事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内部行政事务的办理时限分解到本机关具体的工作机构和岗位,并编制行政事项办理流程时限表,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不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
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非因法定或者正当事由未依职权或者未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
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非因法定或者正当事由,虽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但是未及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简易程序
第八十七条对事实简单、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事项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报所属机关备案。
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以格式化的方式作出。 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条本规定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
第九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有裁量权的,应当制定裁量权基准,对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
裁量权基准由享有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制定,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程序,按照规 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制定适用范围相同的裁量权基准。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制定裁量权基准: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
(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
(三)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
(四)其他可能影响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㈦ 一般车辆违章记录要多久,车主才能收到通知

一般会在3至15天内,发短信通知违章车主。如果车主在车管所没有预留手机号码,那么13日后可以登陆车辆注册交管网查询违章信息。法规规定的违章信息审核必须在违章行为后10天内审核完成并录入违章系统,系统必须在3日后上传网络供违章人查询。其他扣分的违法行为需前往窗口处理。

㈧ 高速入口临时封闭自己把栏杆搬开上高速会有违法记录吗

不会的,这是两个行政部门的事高速路口收费是路政部门的事,交通违章是交管部门也就是交警管的事,虽然有时会联合执法,但管辖范围不同,所以你的举动不会有车辆的违法记录。

㈨ 你好,当时是怎样的情况因我们和出租车发生纠纷。被抓到派出所。派出所说我们是非法营运对我们做了笔录

一、对于行政处罚,如果不服的,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于运管部门所作的处罚,你应当及时缴纳,否则,罚款还会产生滞纳金等。
1、如果你继续上路的,交警可以随时查扣你的车辆;
2、运管与交警,即使不是联合执法,二个部门进行工作沟通与合作也很正常的。

㈩ 今天有5件事要完成,如何安排:1、参加执法培训2、接待3位访客,并将接待情况作总结报告领导。3、参加联合

1、3、5-根据培训、行动和会议的时间表来做,因为这些工作时间不是你自己可以控制的。版
2-接待工作权可以安排在以上三个工作之间,三位访客如果是不同领域的3个人,就要分别接待,如果是同样的领域,一样的公司可以安排在一起。
4-在以上四项工作时间之间穿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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